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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5篇)

发布时间:2023-11-30 13:08:01 热度: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民间借款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民间借款合同

【第1篇】民间借款合同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第2篇】如何确定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篇】民间借款合同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民间借款合同中无效条款有:

1. 借款合同违法《合同法》关于利率的规定。

2.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 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违规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5.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第4篇】制作民间借款合同有哪一些要注意的

制作民间借款合同应注意包含以下内容: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5篇】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有哪一些程序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2. 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3. 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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