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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或者因为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定金可以退还。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
1. 规避受牵制条款。
2.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3. 不使用模糊概念。
4. 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5. 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合同,如果有卖家将认购协议当做购房合同的话,购房者就要特别的小心了,一定要求卖家跟自己签订规范的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区别如下:
1、认购书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具体问题没有包括,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2、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
3、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或者因为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定金可以退还。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一样。
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
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认购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相当于一份预约合同,是为了将来签订购房合同而签订的,但商品房购房合同是本约合同,它决定了商品房销售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这么简单地来概括一下,那就是,商品房认购合同相当于是提前预约的一个作用,而购房合同却有确立关系的作用。
2、内容不同:尽管它们有着相同的内容和地方,但商品房认购合同比购房合同简单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单凭认购合同是不能完成买卖交易的,而购房合同就不同了,购房合同的内容更为详细,关于责任和权利也划分的非常细致,甚至也要包含一些交房后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等等。
3、签订时间不同:也就是说,认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和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都是不同的。其实,从认购合同的定义上大家就可以明确看出来认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如果有仔细看看就会发现,认购合同通常在买卖合同之前签订,即一般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在前,然后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意下列风险:开发商无预售资格;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存在欺诈;交房日期不明确;付款与交房期限不对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不一样。
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
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二者区别如下:
(一)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二)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三)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认购合同定金退还需要参考具体情况: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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