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居间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居间合同具有何特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来确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就是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介居间服务合同首先写明标题居间合同,其次,写明合同编号、委托人和居间人的信息等,以及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等,最后,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写明协议的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该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房产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签订居间合同要注意下列事项:
1、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2、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纠纷不一定是有偿的,要看具体的情况。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判定房屋居间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主体的资格问题,对于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对居间人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是一般的居间活动自然人是可以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含义:
1、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居间合同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居间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居间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4、居间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即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后要“支付报酬”。
合同法关于居间协议的规定有: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个人利益。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还有居间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
1. 审核对方身份及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弄清楚对方的身份,保留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且审查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2. 签约时应仔细看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必须摆正心态,不能马虎,因为一旦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要受合同约束,违反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该要求中介公司解释清楚,并记载在合同中。只有确定自身能够履行的条款方能签署。而对于自己难以履行的条款要注意违约规定,看自己能否承受再决定是否签署。另外,合同是一式多份,要看清三份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 不要留空,若有附加需在附加处盖章:居间合同一般都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其中有许多条款是要求签署方在签约时填充或选择,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这类需填充或选择的条款逐一进行确定,尽量不要留有空白条款,以防止日后被他人违规利用;若有附加条款需要双方在附加条款上盖章。
4. 签约时不要只签后一页:现在的合同很多都不止一页,作为签约一方在签约时应该在每一页上都签字,以防止未签字的合同被“偷梁换柱”。如果合同有修改的地方,签约方应该共同在修改处签字以表示确认。
5. 签约后应拿合同原件:签约后作为合同一方,当然有权保有一份合同原件,并且协议上往往都是这样规定的。但实务中有些中介公司在当事人提出该项原本合理且合法的要求时,往往会以另一方或中介公司未签章为由不给当事人合同原件。在此情况下,签约人至少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一份复印件,并要求中介公司在复印件上签章或中介经办人员签字,同时应与中介公司确定其何时提供合同原件。
所以我们在签二手房居间合同时,一定不要忽视以上细节问题。
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贷款居间合同不违法。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贷款居间合同属居间合同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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