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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7篇)

发布时间:2023-11-09 19:39:02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人身保险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1篇】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

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第2篇】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指什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3篇】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第4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 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内容必须合法。

3.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胁迫于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4. 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 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5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6篇】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为任何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保险标的人格化、保险金额定额支付等。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应该是射幸合同。目前人身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等。其中人寿保险是最基本的保险之一,也是老百姓投的最多的保险之一。

【第7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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