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工程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一般适用以下原则性规定:(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因工程转包发生纠纷,工程转包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管理费等成本支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甲方:乙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翔安区马巷中学新校区土石方工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3、甲方位于xxx区,用地面积约80000平方米,因地势高低,需挖除和回填部份土石方,不计挖方后填方量约130000立方米。本项目要求按甲方提供的xxxx设计院设计的场地竖向设计图纸进行挖填和分层压实施工,除将高出设计标高部份的土挖除回填至填土区并压实外,尚需到场地外购土并将土运至填土区回填并压实。
4、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管开挖或回填土方的地质变化,应全部按期挖填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拒付工程款,乙方应自动退场。
5、工期:本项目的工期按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25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经甲方签证后顺延。
6、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时间:。
清包工程合同的书写通常的格式如下:
(一)承包方和施工队即甲乙双方的地址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概况地址。
二、价格。
三、工程范围。
四、付款方式。
五、设计与施工。
六、材料。
七、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按照损失扣除费用。
八、劳动力管理。
九、施工机具。
十、工地现场管理。
十一、维修。
十二、装修要求。
十三、其它说明和要求。
十四、如有违约,乙方将按照工程款双倍赔付。
十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三)双方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
分包工程没签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也应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应予以支持。
建筑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主要资质条件,即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建筑业从业资格,才能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必须无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损失。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合同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建筑工程中没有签订合同的讨薪方式如下: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2、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3、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委托律师进行追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有:
(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开工、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的造价。
(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合同审查的几个重点如下:
1、合同价款:是包干价还是浮动价,新增或者减少的工程的计价方式,支付方式;
2、工期:要具备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
3、工程质量的约定;
4、竣工验收标准;
5、违约责任,即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内容。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须具备这3大要件,才有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其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而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需注意三大要件合同才合法有效,具体为: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的规定,需企业资产及企业人员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具有核发资质的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若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即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承包方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或者转包的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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