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仓储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仓储合同是专属管辖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需要视情况而定。普通的仓储合同都是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
但是涉及港口的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仓储合同的特征有: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 保管人的信息。
2. 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 仓储期限。
8.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 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1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 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 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 合同的有效期限。
10.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4.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5.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
遭遇仓储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
(6)仓储物的数量;
(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64人
42人
66人
84人
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