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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20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0:04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保管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1篇】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2篇】保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

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予,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篇】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统一保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保管一份。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4篇】有车辆保管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车辆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并没有作出强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是可以存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篇】保管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6篇】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1. 因履行而终止。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

2. 因抵销而终止。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 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管标的物,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4. 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7篇】保管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8篇】人事保管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人事保管合同签订流程是:

1. 首先要认真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 双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

3. 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字,再用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统一盖章;

4. 办理入职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9篇】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 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 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4.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5.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第10篇】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赔偿责任

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篇】保管合同具有哪一些特征

1.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12篇】保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13篇】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14篇】保管合同争议怎么办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议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15篇】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1.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16篇】保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17篇】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18篇】保管合同有哪一些法律特征

1.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19篇】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履行下列义务:

1. 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 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 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 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0篇】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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