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发票鉴别真伪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上网查询。看发票名称写明是“xx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xx”是省份名称,如发票名称为“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登录广东国税局网站,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即可查询该号码的发票是否存在。各省国地税部门都开设有网站,供大家查询,只要输入发票号码和代码就可以轻松辩真伪了。
2. 打电话查询。可以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按照电话提示进行查询。
3. 税务局查询。可以将发票拿到税务机关,请工作人员帮助辨别真伪。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23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23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
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发票丢失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公司发票丢失,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可能会予以罚款,但是不是由于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发票丢失,应当跟税务局说清楚原因,避免扣分。最近几年,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主要是三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
2.未按照规定保管好纸质发票而造成的大票的损毁、遗失等。
3.办理纳税申报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
五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遗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2)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七.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增值税发票领票可以是网上申请,也可以是自助购票机购买,但是购买回去的发票不是直接就能够使用的,需要进行分发之后才能正常开票。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领购的发票如何进行分发。
首先,插入金税盘,打开电脑开票软件,输入密码进行登录。
然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读入。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是。
系统会从金税盘中提取已购买的发票信息,核对读取的信息,点击确定。
然后,回到发票管理界面,点击库存查询,就可以看到刚才读入的发票了。
读入完成就可以正常开票了,分多次领取的,在开票时要仔细核对开票系统中的发票号码和纸质发票的号码,号码正确才能打印,以免浪费发票。
若金税盘内无已领购的发票信息,会出现错误提示,可能是自助购票机上没有读入成功,这时候需要携带已领的发票和金税盘到税局进行重新读入。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1-04 15:02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号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68604638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二街1111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1〕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1〕161号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6860463871)
我局(所)于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1-329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协查系统转来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84130,号码02995748-02995763、02995765-02995771,发票金额222413.86元,税额35586.14元,价税合计258000元,货物名称:移动通信设备*手机拆解加工费、配件拆解加工费)为虚开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在你单位注册地址并未发现生产经营,根据对物业的调查,物业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进行过生产经营,存在虚假注册地址嫌疑。
2、无法联系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仅联系上的原企业经理(自称)对于公司业务及疑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开具发票金额与调取的银行流水进出账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嫌疑。
4、上游企业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实际加工能力,确认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拆解加工费发票为虚开的发票。
5、经查询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明细,标明拆解加工费的发票仅为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3份发票,金额为22413.86元,加工费占购进进项的比例约为0.44%,常识分析背离实际。
6、从发票信息综合分析看,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购进手机(应均为当年最新手机高端型号)拆解后销售集成电路业务,总计购进及销售价格的差额为16696.25元,分析利润率极低,且手机拆解后销售集成电路对与技术要求常识判断较高,发票判断唯一代加工拆解企业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实际加工能力确认虚开,常识判断涉嫌业务虚假。
7、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游企业助保达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购进),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唯一下游企业深圳万博佳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均为“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涉案企业,合理怀疑长链条团伙作案虚开发票。
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已被证实为虚开的沧州中富达持昇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开具给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84130,号码02995748-02995763、02995765-02995771,发票金额222413.86元,税额35586.14元,价税合计258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8份,开具发票总金额为50,595,154.59元,税额7,793,192.91元,价税合计58,388,347.5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哈尔滨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红字专票指引分四部分: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在开票系统如何开具、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处理、特殊情况下的红字发票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一般分为购货方开具与销售方开具,那么什么情况下购货方开具,什么情况下销售方开具呢?
二、红字发票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如何开具?
红字发票开具分为两步:第一步,申请填写信息表;第二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开票软件中填开红字专票。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打开“发票管理”菜单下面的“红字发票信息表”里面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第二步:分为购货方与销货方申请红字信息两种。
这里注意:由于是购买方申请且是已抵扣,所以最下面的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为灰色,输入不了,也不需要输入,只需要在发票种类里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且是未抵扣,则最下面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都需要录入。
上传后,等税局审核通过,就能正式开具红字专票了。
第三步:开具红字专票
可以直接填开,或者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这里注意,第一种方式适用于购买方或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两种情况,后两种填开方式只适用于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单这一种情况下开具红字专票。
三、红字发票开具的会计处理
【案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
【案例分析】
现阶段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一种是直接作红字会计分录,另一种是做反冲分录。一般来说,按现阶段的会计准则来说,虽然退货并不是作红字会计分录的情况要求,但由于习惯原因,作红字分录也不算错误,具体两种分录如下(注意,这里的冲减收入是指冲减四月份收入,而不是二月份收入):
第一种:红字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00
第二种:直接作相反分录反冲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700.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00
借:库存商品 8 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000.00
四、存在红字发票情况下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一般来说,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直接把当月正常收入减去红字收入就行,但是要注意,冲减时,要对应相关收入项目,例如红字是货物销售(17%税率),则只能是冲减当月销售货物17%税率的收入,具体如下例: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61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 000元。
其中的51 000=61 000-10 000(红字反冲收入)
注意:当月收入不足冲减的处理!
大世足球公司二月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成本8 000元,四月份因货物质量问题,退货,同时已知四月销售货物收入8 000元,销售服务收入50 000元。
这时候,只能冲减货物的8 000元,申报表销售货物栏填零,余下的2 000元需结转到下月冲减(填写申报表后可能会申报比对不符,可直接找当地主管局,人工强行比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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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纸质发票作废的两个条件:
①销售方已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在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因此,销售方收到退回发票时间超过当月的,已抄税或已记账的都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做红冲处理。
所有的电子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都只能红冲不能作废。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无需追回开。与纸质发票不同,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后无需追回对应的蓝字电子发票,这也是电子发票的便捷之处。
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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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询问,到底那些情形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现在就由小编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二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
单》, 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掌上明租数字化机械租赁平台是为承租方解决成本增值税进项发票问题,为出租方解决税务申报问题的一个平台,不需要承租方再去代开增值税发票,省心省力,真有需要可以试试。
好消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了!开业即可开票!
电子发票新功能开业即可开票!
2023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号)。
在文中的第六点提到: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这也意味着,只要实名验证完毕后,开业即可正常开具发票了!十分的便利!
发票样式:
文中其他重点总结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 (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3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 《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注意!想用好全电发票这些方面要注意!
全电发票与企业数字化转型息息相关,迎来发票全面电子化时代只是时间问题。
全电发票提升了工作效率,帮助财务人员从繁琐低价值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在现有发票基本要素信息基础上,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或财务的管理诉求,添加个性化的信息要素,例如项目归属、行业分类、合同订单信息等,深化业务、财务、税务融合水平,推进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和智能化转型进程。
但面对这些改变,企业该如何做好应对呢?
随着全电发票和金税四期系统的推行,税务机关将使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型工具对企业税票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实时监控。
随着税务稽核的效率和质量得到高水平提升,若企业还停留于传统税票管理方式,不仅影响企业的财税管理成本和工作效率,还可能暴露潜在的财税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费成本和社会信用。
在全电发票的新政策下,未来纳税人的开票额度还受其税务风险和信用等级的影响,如若企业触犯了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指标警戒线,可能会被处以降低开票额度、临时性中断开票权限等各类管控手段,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数字化和智能化不是一个简单地将业务内容转化为电子数据的过程,而是要求能够真正发挥出数据的价值,真正将数据变成能获益的资产。
全电发票的应用为企业带来了更加集中和齐全的电子化信息,但是这些信息能否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依赖于企业的数据管理能力。例如能否合理设置发票信息中的个性化要素、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技术等。
面对税务机关愈加精准和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利用掌握的数据资产和大数据分析技巧实现智能税收筹划,这对纳税人的财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大难度的挑战。
尽管全电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可以借助电子发票平台得到验证,但是业务来源与发票内容的匹配度仍留有主观判断的空间,发票开具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对财税工作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全电发票这一新的发票品种,企业也需要重新修订制度管理办法,对全电发票的查询、验证、防伪、接收、核算、统计、归档和调阅等管理流程进行规范,搭建合规、高效的税票管理流程,适应全电发票的实际应用。
全电发票中包含交易双方的基本开票信息和个性化要素,例如付款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利润成本中心信息等,在线开票行为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可能因此泄露企业的内部信息。而且相较于已实行多年的一般电子发票,全电发票中蕴含的个性化要素甚至可能包含企业的商业机密,这无疑对企业的信息技术提出了更高水准的要求。
参考现行非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使用情况,大部分企业现有的财务核算软件无法识别发票真伪和预防重复报销问题,需要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或依赖财务人员制作手工台账,且无法妥善保存电子会计档案,阻碍了发票管理全面电子化和数字化的进程。
全电发票七大热门问题
1.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系统运行平稳,因全电发票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为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公告》及解读相应内容。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全电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答:(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3.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答: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发票数据通过加密通道传输、税务机关签名防篡改等方式进行安全防护,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4.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5.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6.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税务数字账户对用途确认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用途确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7.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往往存在开具发票单位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如本次交易的商品品种、规格、型号多种多样,由于受一张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填写八行的限制,当超过八行时,就无法容纳本次交易所有的经济业务信息。
这时,为使开具的发票符合“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规定要求,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解决在一张增值税发票不能全部体现交易信息的问题,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在增值税发票之后可附销售清单的方式加以佐证,这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汇总开具而出现的“发票清单”。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专门文件明确“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目前,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无此强制要求,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对应的清单,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权威答复: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购物清单”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制凭证;而“小票”多见类似在超市、商场购物结算时取得的凭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的专用发票将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1)采用预收贷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新增15个省(市、自治区),将于2023年8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加上此前实施的16个省(市、自治区),这意味着除台湾及两个特别行政区外,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01
全电发票来了!8月28日起施行
8月19日,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黑龙江、吉林、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
一、自2023年8月28日起,上述省(市、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
第一批:自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进行试点;
第二批:自2023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深圳、浙江(不含宁波)、山东(不含青岛)等5个省(市) + 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3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
第三批:自2023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湖南、湖北、陕西、江西、重庆等9个省(市)进行试点;
第四批:自2023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等3市范围内进行试点;
第五批:自2023年8月28日起,青海、贵州、甘肃、云南、天津、山西、广西、西藏、辽宁、大连、新疆、海南、吉林、黑龙江、宁夏等15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
至此,除台湾及两个特别行政区外,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02
全电发票较之前的区别和优点
1、和现有发票样式的区别
o 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来20位发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
o 全电发票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
o 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收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2、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
o 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而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o 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支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适用更高效便捷;
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通过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3、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o 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
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同时,发票版式也进行了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o 开票流程更简化
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
其中,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还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系统自动赋予开票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有网络就可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且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就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及勾选等系列操作。
o 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o 实现发票自动交付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o 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
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o 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加强保障
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03
关于全电发票的热点问答
1、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
2、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4、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5、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6、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7、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9、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10、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1、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12、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13、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14、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15、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16、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8、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9、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篇幅原因,更多关于全电发票的使用、政策及热点问答,关注财加教育,后续我们会持续进行整理放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电发票的深度推进,国家对现行发票的关注度也会越来越高,前段时间税局才刚刚针对发票进行了重点稽查(点这里回顾:罚款284万,税局开始严查发票!7月起,这11种发票不能再报销了)!财加教育提醒:千万注意发票合规,有问题的发票,一定不能报销!
说到开发票,小师妹想说这绝对是慢工出细活的功夫,会计小伙们都不反对吧!但每当小师妹在开票的时候,公司业务员总会在一旁催促,这不是越催越乱吗?
要知道发票领购量这一块,税局本就拿捏得死死的,要是开票再有什么差池要作废,这无疑是给公司票量沉重一击啊!小师妹今天就给大家讲讲,那些一天开上千张发票的会计,是如何从基本功练起的,大家记住收藏学习,以后开票就不用犯愁了~
开票软件初次见面多多指教
会计首次安装开票软件(以百望开票软件为例)需要进行用户注册,成功注册管理员后,开始填写企业基础信息、网络配置参数等。
认准官方开票软件
(一般初始密码为8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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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师妹提示: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证书密码的,一定要用小本本记下来,密码太多很容易忘记!
点击【确定】
开始基础信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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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师妹提示:这一步税控盘会自动读入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无法更改。操作员只需要正确填写:营业地址、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主管姓名、联系电话、票卷规格。
下一步
参数不需要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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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初始化完成
↓↓↓
开具发票只字不差
公司的每一张发票,会计都视如珍宝,要想发票开得顺顺利利,得熟读这些开票流程:
发票管理→发票开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or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步骤1: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后,操作员应第一时间检查发票号码,确保与纸质发票的号码一致。
步骤2:操作员可直接填写【购买单位】,如果该客户是常客,可双击【名称】进入【客户编码】,完整填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电话。
填完后退出客户编码界面
再双击【购买单位】
就可以看到刚录入的客户信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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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师妹提示:如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4项信息都必须如实填写;如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栏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填写。
步骤3:双击【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输入框,填写商品编码:名称、选择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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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双击【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选择需要开票的商品编码
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每一列都要填
↓↓↓
小师妹提示:【价税合计】,不要管业务员说什么含税不含税的(很多时候他们自己也拎不清),我们只管【价税合计】是合同上注明或议定要开具的金额,就对了!
注意
第一次使用开票软件打印发票,或者在新设备上打印发票,均需要调整发票打印格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方法1:主界面→【发票管理】→【打印格式】→【打印格式设置】→【设置】。
方法2:在发票开具界面,点击【打印】→【设置】;
↓↓↓
小师妹提示:打印设置有预设模式,可在预设的基础上微调,具体调整规则为:发票往上偏,需调增上边距,反之则减小上边距值,左右调整方式也如此。打印发票之前,可先放白纸到打印机测试打印,确保位置正确后再打印发票。
慢工出细活开票时刻,不要催我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了,小师妹给大家画一下今天的教程大纲:开票系统首次注册,发票开具,发票打印。小伙伴们都学会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下次开发票不会调整打印格式,可在这篇文章找啦~
本文为会计小师妹公众号原创首发,作者:gaga。部分素材来源:百望呼叫中心。如需引用或转载,务必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会计小师妹 保留所有权利。
1、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三联。
2、发票使用人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使用。
3、内容不同,普通发票中没有关于增值税方面的内容。
4、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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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没有兑奖之事,有奖发票一般都是地税发票,分为地税定额发票和机打发票,发票抬头监制章为地方税务局监制,分为密码区和有奖区,刮开有奖区有金额的,就可以兑奖。
有的是找经营者直接返现,有的是只能充值话费,金额较大的要去税务局兑奖,具体情况发票背面都有相关说明。
具体的类型如餐饮、娱乐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3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自2023年5月15日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案标准改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根据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由五万元改为十万元,增加了一倍。
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注重起自身的财务问题,毕竟一不注意可能就是灭顶之灾。所以随时熟知相关的税务知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2023年增值税发票最新规定,这七点您要多加注意!
2023年增值税发票最新规定,这七点您要多加注意!
电子专票务必搞懂这七点
目前使用电子专票有以下注意事项
1、电子专票格式为ofd格,非pdf格式,需要下载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
目前,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ukey开具依托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格式为ofd格式。需要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电子专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3、电子专票领票数量和纸质专票合并判断标准,限额同纸质专票。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电子专票用途确认和纸质的一样。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5、电子专票文档需要保存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6、电子专票非强制使用。
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试点纳税人由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7、电子专票查询真伪网站和纸质专票一样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电子专票当然有很多优势,再也不用担心密码区超框了;再也不用担心发票丢失了;再也不用耗费邮寄成本了;再也不用担心发票专用章盖错位了。
当然,很多人担心电子专票重复报销的问题。
其实这个并不用太担心,电子专票反而比电子普通发票更不会出现重复报销的事情,因为每一张专票我们都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不管是抵扣、不抵扣还是退税,每一张用途确认的过程就是查验和查重的过程。
2023年增值税发票最新规定我们就说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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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
如:伪造、变造、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刷、复制设备、印刷胶片,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
(2)相关证人证言。
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证据
(1)收集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包括使用印刷、复制、描绘、拓印等方法伪造发票底纹水印、专用纸张、荧光油墨、防伪拓印号、防伪标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制章等;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
(3)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5)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6)如果存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7)证实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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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企业需要用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备好这些资料,一周就可以拿到发票。
资料准备好以后,去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申领专用增值税发票即可,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办理好了以后,会有专门的管理员对接,然后会联系法定代表人,去公司实地勘察一下,这时,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
1.保险柜
2.办公桌椅
3.文件柜
4.办公电脑
5.公司门头牌
最后就是要购买税控盘,现在市场上用的最多的税控盘有航天金税盘和百望金赋 ,找当地的税务局指定商家购买,自愿选择单机版或是网络版。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两份,管理员查看以后,会在3-5个工作日只内,审核通过后,管理员会打电话通知去办理申领专票,到时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和税控盘去之前办理的窗口办理申领专票即可
首次申领,只可领3份,日后因公司业务扩大 需要更多发票,就需要找管理员重新增购发票。
一、增值税分为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两种;
1、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申请领购。
2、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企业都可申请领购,只要企业在注册地址办公即可向税务局申请领购。
3、申请领购发票的资料为:a、国税证副本;b、国税发票章;c、单位公章;
二、销售方销售确认,购买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可开具;
三、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方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是代开的税率应该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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