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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0 07:00:30 热度: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营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

【第1篇】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

营业收入中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2篇】营业外收入交增值税嘛

增值税留抵退税别乱去申报,小心别把自己给卖了

我在前面的文章里有专门说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也进行了解读,有兴趣了解这个政策的朋友,可以翻一下前面的文章。

今天我们不重复说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而是关注两个点:

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不是政府补助,收到了退税钱是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我们企业之前为了控制税负,还有很多发票没有勾选抵扣,这次是不是一并勾选了,然后去申请退税?

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来说,尤其是第二个问题,里面蕴含的风险,必须给你讲明白,要不然,你被自己卖了都不知道。

先说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有些网友提的,他认为这是政府补助,收到钱后,做的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没有搞清楚留抵退税的本质是什么,而之所以没有搞清楚留抵退税的本质,则是他没有搞清楚增值税的本质。

下面我们来说说增值税的本质。

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环节中,就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我们一般给增值税贴的标签有三个:流转税、价外税、链条税,其实这3个标签都很好的形容了这个税种的特点。

举个例子,货物a,要经过1、2、3、4个环节,才能到最终消费者手中,在这4个环节里,都有增值的部分,只有到第4个环节,到了最终消费者那里,增值才停止,假如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价格是100元,那么13%税率,增值税就是13元,那么这13元就是货物a应该最终承担的增值税,按理论上,只要在最终的环节征税就可以了,前面环节不用征收,要不然会重复征收。

但是实际上,我们会在商品的1、2、3、4这4个流转环节都征收了增值税。

为什么呢?因为谁也不知道,这货物是在哪个环节到最终消费者手中,所以干脆每个环节都征收,买方按税率缴纳税款,卖方代收代缴。那这重复征收的问题怎么解决呢?

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

按图示,如果每个环节买方都向买方缴纳税款,那么工厂环节要交50*13%的增值税

批发商这里又要交80*13%

超市环节交100*13%

可以看到,按正常的,只要超市环节交100*13%就可以了,前面批发和工厂环节是重复征收了。

那怎么避免重复征收呢?

你如果申报过增值税就会知道,增值税是在每个环节中,将该环节代收的下游增值税(销项税),减去该环节采购上游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每个环节实际要交的税款。

还是上面那个图示:

工厂环节缴纳的税款=50*13%=6.5

批发商环节=80*13%-50*13%=3.9

超市环节=100*13%-80*13%=2.6

这3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6.5 3.9 2.6=13,跟最终销售环节增值100应缴纳13%税率的13是一样的。

所以,各个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本质就是各个环节在代收代缴,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润情况,所以增值税也不会影响利润表。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再继续。

一般来说,各个环节要生存下来,卖价会高于买价,也就是会有增值部分,那么就会是要缴纳增值税。

而留抵退税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这是因为有些企业会集中投资、集中采购,比如建设厂房、生产线,会有大量投资带来大量进项税,或者货物生产周期比较长、销售困难没有多少销项。

造成了进项税多过销项税,形成了留抵退税。这些留抵退税,相当于是该环节垫付的增值税税款。

以前税务局的做法是,这些留抵税款,就用于企业以后有销项税时抵扣,不进行退还。

现在的政策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还留抵税款,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所以,这退还的钱,根本就是不是国家的政府补助,而是企业自己之前垫付的增值税税款,那还为什么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还要去交企业所得税呢?

正确的做法是这样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第一个问题解决了,那我们来说第二个问题。如果平时企业为了控制税负,保持一部分发票没有勾选认证,现在有退税政策了,企业想全部勾选了去退税,有没有风险?

这个你要自己问问自己,为什么平时要控制税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发票没有去抵扣?

你可能不想说,但我还是要讲出来,你的企业可能有部分收入没有入账,导致销项少,而你平时为了不造成企业税负太过异常,就控制税负率,交一点税意思一下。

如果被我说中了,那么你自己想想,如果你去退税,税务局问你,你咋这么多留抵税款呢?你咋解释呢?你这种做法不就是把自己卖了吗?

所以别看到什么优惠政策都想要,自己一定要想清楚,有些事情要慎重。

最后,我必须声明,我非常不提倡这种少列收入的方式来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3篇】未开票收入不算入营业收入

近日,某税局对“未开票收入”为负数的企业重点检查,并定性为偷税!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01

未开票收入栏填负数

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

处罚事由:

(一)疑点排查情况 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为省局留抵退税第二批案源,案源疑点为2023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累计为负,金额为-77000元。经过调查,该负数金额产生的原因是德州昭宇商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未开票收入会进行暂估入账。待实际开票时对未开票收入作负数冲减。截止2023年底,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共暂估入账77000元。2023年1月,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向德州琛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砂浆约7吨,合并开具发票金额为78761.06元,冲减前期未开票收入77000元。

(二)其他涉税问题 经查看企业账簿,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12月出库矿粉一批2154.65吨,未做收入未申报相关税收。涉及金额390885.29元。以上事实有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出库单等单据为证。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并处应补缴税额一倍的罚款64144.28元。

尽管上述案件中,该企业并非由于未开票收入处理问题被罚,但也是以此为引,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

那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应该如何处理?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02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一、不开票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03

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

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

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

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

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申报表应这样填!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整理发布

【第4篇】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

1、收入≠现金,可能是应收账款。

2、在第一次阅读某公司的财报时,一定要看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3、对于商超百货、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企业等,要确认公司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才能和同行对比营业收入。

4、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可能是采用净额法;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要考虑是否有票据背书转让。

5、票据背书转让不产生现金流。

6、投资者在观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财报之前,都需要搞清其收入计算方式。

7、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其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所披露的采购额对比,以判断上市公司营收真实性。

8、可以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推敲判断海外收入的真实性。

9、虚增利润必然带来虚增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项最有可能出问题。

10、收入是利润之母,往往是利润的先行指标。

(1)收入上升,利润未升。可能是业绩拐点,至少2个季报期。

(2)收入下滑,利润未降。也可能是业绩向下拐点。

11、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指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指标越高,说明收入质量越低。

【第5篇】请问销售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吗

销售额一般大于或等于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当其他业务收入为零时,销售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当有其他业务收入时,销售额大于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销售额可以简单理解费企业的全部销售收入。

【第6篇】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有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即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进行相关处理,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按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

案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服务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41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过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2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2=19万元

会计处理: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万元

其他收益 2万元

加计抵减10%为什么计入其他收益而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因为增值税加计扣减10%是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该项优惠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1.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其他收益科目是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中新增的科目。指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外的收益,他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

3.其他收益属于营业利润项目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损益+套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由于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属于政府补助,其补助的费用也是与营业利润有关,故与日常活动相关,同时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第7篇】营业外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问题

问题一

什么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答复: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比如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属于价外费用,与取得的全部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二

老师你好,经常提到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请问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吗?

答复:

价外费用是销售方收取的,但是不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虽然是讲究方向的,但是不要错误的认为价外费用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也可能是向购买方之外的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但价外费用不可能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

问题三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答复: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问题四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跟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有何区别?比如我们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收取了客户的运输装卸费,属于混合销售还是价外费用?

答复:

需要看看是谁提供的运输装卸服务?

1、若是你公司销售设备的同时也向客户提供了运输装卸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一律按照主业销售设备来适用13%的增值税;

2、若是你公司仅仅提供了销售设备,运输装卸服务是由第三方公司来提供的,只是你公司一起收取并开票,则属于价外费用,也是按照价格来适用13%的增值税。

问题五

请问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答复:

销售货物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也要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比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1000万元货物,约定1个月内付款,后乙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3.9万元(这属于正向违约金)。

甲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问题六

甲商贸公司把设备销售给客户乙,这个月由于甲违约了,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请问: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乙违约金11300元,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

不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具有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合同违约金,购买方根本就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购买方开具收据就可以。

问题七

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只是存在于销售方,对于购买方来讲则不存在价外费用的问题,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版) 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3、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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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违约金收入交营业税

2023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案例评选范围为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做出的涉税司法案例。

以下为评选出的十大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评审案例之一:

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字号】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陈建伟和林某除收回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人民币5500万元外,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了人民币3328万元。

莆田市纪委收到举报,将该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引发。税务局认为,陈建伟、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陈建伟等应就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2023年4月22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发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征纳税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等发生争议。

【诉讼经过】

陈建伟一审、二审败诉、提起再审被驳回。

【案件焦点】

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

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

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

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

而税务机关已经就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认定举证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转账支付鑫隆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而鑫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返还陈建伟500万元,即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陈建伟、林碧钦共向鑫隆公司支付资金5500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建伟分别于2023年5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740.5万元;林碧钦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8月、10月、2023年1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587.5万元,即陈建伟、林碧钦合计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9328万元,扣除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给鑫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收支相抵后,较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金5500万元还多出3328万元。

上述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系客观真实发生,各方均不否认;陈建伟、林碧钦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同时,税务机关还提供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其均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新富、张双培等证人证言,也均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的事实。

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陈建伟收取的、鑫隆公司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

【学习心得】

最高法的判决文书,阐述问题逻辑清晰,层层递进,有理有据。从文字表述到内容阐述,都值得认真学习。

最重要的领会是:税法和民法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是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并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基于相关民事行为产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作出独立判断和认定的可能。

本案中认定为利息收入,证据还是很充分的。在具体执法中,还应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否定书面合同。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一个难点。分寸的拿捏很难量化规定,所以说,税法在书本上是一门技术,在落地时是一门艺术。

【第9篇】主营业务收入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到月末要在借方转入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至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二、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且不经常发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三、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会偶尔发生,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帐户)

(2)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9)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

(10)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简单来说,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例子,比较一下三者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企业经营事例来说明。

比如一家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水泥,那取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另外涉及销售石子、沙子,是属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但不是主要业务,那取得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偶尔会卖一些旧设备,或者公司收到一笔捐款,因为不可能天天收到捐款,偶尔收到一次,这跟日常营业务不相关,所以是属于'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例子说明,是不是可以很清楚地解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区别了呢?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额

(1)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税款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以前事项的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即无需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可

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存在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客户,这类客户或消费者主要为个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的收入,即无票收入怎样申报增值税呢?

1、享受免税政策无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达到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收入,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有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业务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享受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

免税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多以季度为申报纳税期的),将取得的无票收入时分别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9栏次“免税销售额”和主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公司填)”,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无票收入超过免税额的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含无票销售额)超过免税额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将取得无票收入的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相关栏次。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上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其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取得的无票收入,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7 栏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时,分别按照免税无票收入和超过免税额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9栏次、第10栏次和第11栏次,以及第1栏次、第4栏次和第7栏次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7月3日

【第11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

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例如:

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固定资产盘盈

⑵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⑶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⑷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⑸罚款净收入

⑹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

⑺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第12篇】主营业务收入是负数税务如何申报

1、首先要去国税拿增值税申报表格,然后根据您开具的发票进行填写;

2、在您填写收入时,一定要把税算准了,尤其是营改增的增值税,算起来比较复杂,也有比较多的表格填写,一定要注意上下表格的衔接,不要填写错误;

3、在您填写好表格后,拿上公章以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去您公司所在的国税局进行窗口申报

【第13篇】企业营业外收入是指什么呢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 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 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第14篇】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含税金吗?

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是不含税金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15篇】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多少比率缴税

导读:公司收入都要缴税么?很多新手会计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都摸不着头脑,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希望各位能认真阅读,掌握好这个知识并能学会灵活运用,有经验的会计也可以来看看下文解答是否跟你所想的一致。

公司收入都要缴税么?

一般纳税人公司只要有收入就要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收入不超3万,一个季度收入不超9万是不要交税的。但也要进行申报。

新办企业没有收入也要缴税吗?

估计可能发生的税如下:

1、印花税,如果有协议或者合同签订的话。不交的话,抓着就罚1-5倍。

2、代扣代缴的员工工资所得税

3、如果你是核定纳税的企业,那么不管你是否有业务,都要按照事先核定的数缴税。

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1、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公司收入都要缴税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1000=2200

贷:库存商品 2200

2、借:银行存款 2200

贷:应收账款 2200

3、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1200+1000=5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

贷:银行存款 5200

4、借:库存商品 3000+1200=4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200

5、必须结转,发票是按月份开,按权责发生制,还是在2月份处理

【第16篇】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分录2: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

(3)企业收到的对价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17篇】股票中的销售收入是营业收入吗?

股票中的销售收入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按比重和业务的主次及经常性情况,一般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股票收益是股票股息和因拥有股票所有权而获得的超出股票实际购买价格的收益,投资者购买股票最关心的是能获得多少收益,具体来说,就是红利和股票市价的升值部分。

【第18篇】为什么要分析企业的营业收入

分析营业收入的目的,就在于了解形成企业利润的营业收入总量的大小,构成营业收入主要因素的状况,如销售量、销售单价、毛利率等情况。营业收入分析,不仅要着眼于利润产生、计算过程,更应深人到主营业务经营过程当中,分析其业绩和存在的问题,还应对影响企业收入的经营战略、营销措施等进行评价。

营业收入分析是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许多财务比率的计算基数,如企业资产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分析指标,因此营业收入分析也是对企业进行资产、利润等分析的基础。

【第19篇】营业税当月确认收入未开票

1.如果上月会计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收入,做了销售凭证,建议先用红字凭证冲出上月未开票收入,再做蓝字凭证,确认对未开票收入实际金额的调整;

2.申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负数,并写申报说明,最好与税局专管员打好招呼,能有专管员签字最妥当.

举例说明:

单位在四月份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4行申报了未开具发票额144723.91元,这其中还包含部分未开发票单位领用的样品.单位5月6月都没有销售,所以申报期报的都是空表.单位7月份的时候开具了488200.95元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属于国税专管员让我们4月份申报的未开发票中的只有250978.70元,所以我按如下报的表:在表一中第3栏,份数54份,销售额488200.95元,同时在表一中第4栏填具:销售额-250978.70元,表一自动在小计中生成第5栏:销售额237222.23元,这样同时自动在第7栏生成销售额237222.23元这样,你在增值税申报主表中你直接在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具:237222.25元,这样,你的主表和附表就勾稽上了.

上月未开发票的销项税,已经申报缴税,在本月开了票,应该如何填报?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相对简单.当月发生的未开发票收入和开具发票收入,都直接填写在第一行本期数中.同时对照自身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在:'货物及劳务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上月未开发票收入已经申报缴纳税款,次月这部分收入虽开具发票,但不需要缴纳税款,在申报表上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业,按月申报,2023年1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其中开具发票收入9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1万元.在申报1月份增值税的时候,在申报表第一行'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内填写10万元,需缴纳税款10万元*3%=3000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未开具发票收入应填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次,申报征收增值税.

【第20篇】免税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近分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操系列文章,总能遇到很多实操反馈,这些反馈一方面反映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一方面也让我感受到了每个人对政策的不同理解。

你就说这个免税收入的做账问题吧,之前其实我表达过我个人对此的理解和认识,我主张像类似这种项目免税的情况,根本不需要做价税分离,直接按照价款计收入即可。

举个例子吧

a公司2023年12月取得酒店服务款10600元,酒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我觉得你直接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

这就完事了。

但是日常工作中,包括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留言,她们领导让他们先要价税分离,然后免征的这块销项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具体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贷:营业外收入600

注:有些是计入了其他收益

说实话,我个人觉得这种做法相当别扭。

为什么说相当别扭,因为这种直接免征的现价税分离,然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这个不管从增值税原理,还是从发票开具,实操申报对接各方面来看都非常别扭,甚至影响到了文章开头读者遇到的所得税汇算收入的填写问题。

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地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a哥手中,a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a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a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a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a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垫付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先垫付,销售方代国家收下。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a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在超市这个环节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实际交税。

你看看,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每个环节销售方都要先向购买方代国家收一个销项税,这个销项税我们时候只能先挂债务(应交税费的贷方),是一个代收款的性质,而我们购进暂时垫付的进项税算是一个债务抵减项(应交税费的借方)。

那么现在国家说了,你这个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你销售时候根本不用代收这个销项税了(进项税也不退给你,也就是不能抵扣)。

那这种情况下,你根本不该从购买方收取这个销项税,那你还强行挂一个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出来干嘛呢?

你就应就你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直接计入你的收入核算即可。

开票上,我们也是直接开免税发票,税额是0,也就是根本不会在把收到的价款人为分离出来。

增值税申报上呢?

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有免税申报栏次。具体体现在一般纳税人附表1的第18、19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2栏次。

申报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直接免征情况下增值税本身=0,销售额不就是6000嘛。

所以,填写申报表就应该是这样填。

而且,你看人家免税这栏申报表的税额都是横杠,不允许填的。

免税后,如果你收的钱不变,那原本属于收取的销项税的这块就是转化成了你的收入额,账务是直接计入收入了,还做啥价税分离再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最后所得税申报,你账上收入是多少就申报多少不就完事了。

就这样处理简单易懂,理论和实操也是契合的。

非要搞价税分离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

而且你价税分离后再计入营业外收或其他收益,给人感觉像是政府补助一样,实质上政府补助准则明确规定,直接免征、减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说白了,这块根本就应该直接计入收入。

而且最近我们很惊喜地从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个答疑看到这样一个回复,可以说是有效地解决了了这种争议。

回复的意思就是,直接免征的企业没有必要做账务处理,只有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才是财会2016,22号文规范的,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然后计入其他收益等科目。

由此可见,直接免征和当期直接减免这个财政部的回复上账务处理本身也是有区别的

当期直接减免,举个例子,比如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这个就是当期直接减免。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做法。

现在她就是已经这样做了,造成的影响来看,增值税销售额她又是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报的,没问题,现在企业所得税,她账上分离了一个营业外收入出来,实质上其主营收入是少了一块,刚好是这块营业外收入增加的数额。

那么她如果不改动账务,其实正常申报,对企业所得税也并无影响。

但是总归来说,分离式做账非常别扭。

来源:二哥税税念

《营业收入包括增值税吗?(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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