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盖章要求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增值税发票怎么盖章?
增值税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司财务章和公章都不行。电子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由开票单位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是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销售不动产怎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发生哪些变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具体如下: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4、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择不正确,有什么后果?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一定要正确,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5、给个人开具发票时,注意哪些事项?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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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如今对于发票的使用也越来越多,假发票的出现也随之增多,但人们对于发票真伪的问题还是停留在很浅的知识面,还不知道该如何去查询发票真伪,很有可能不经意间就遇到了假发票,但是自己也无法辨别,所以我认为对于学会查询发票真伪还是很有必要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用手摸,手摸发票的纸质感觉质量,真的发票纸质质量好,手感也好,比如地税新版发票用两手指轻夹发票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发票透光可见黑色水印(英文字母)和白色水印(税徽);黑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然后再是眼看,查看发票的印刷,真的发票,印刷精美,字体字迹清晰,查看发票上套印的税务机关统一的椭圆形发票监制章,查看发票开具的字迹,主要看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是否有涂改,挖补的现象,查看发票的防伪水印,真发票水印边缘清明,字体周正。这种方法最是简单但也是不太准确的。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关于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增值税税率3%降0.5%,5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发票要这么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5月开启,新政策正式执行。今天起,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理解最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我们做了一个导图。
我一直觉得个人他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百度一下才,才发现只答对了一半,确实大部分情况下个人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但是有四种情况下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说一下常见的两种
一种是个人销售不动产,对方不是个人的话,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务局说这个太复杂了
一种是个人出租不动产,这个我们经常会碰到,就是房租发票,假如你公司有经营,肯定会有房租支出 ,但是大多数房东多不愿意开具发票,今天终于知道原因了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可以选择代开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票税率也是百分之五 , 由于国家在2023年4月1日出来了一个政策,就是代开普票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代开普票,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免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东莞这边是按百分之1.2,还有个房产税是按百分之2,还有个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是按面积除以容积率之后在除以12在乘以你租房的月份个数,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三,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话他会涉及到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有没有产权之类的问题,我所说的是非住宅有产权的这个的算法.总税金是达到三点五左右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就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增值税还有附近税,现在的话附加税是可以减半征收,在加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我算了一下总税金是达到九个点左右
电子发票自使用推广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不过从整体前景来看,电子发票的优点还是很多的。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自2023年9月1日起,已经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那么,我们在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呢?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阅读器打开并验证电子签名和发票监制章;
2.通过第三方工具,配置完善功能后,进行真伪查验;
3.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验证真伪。
具体操作方法
方法一:
验证电子签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原件,鼠标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右击,再点击“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就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如下图所示:
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如下图所示:
方法二:
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配置了真伪查验功能后,扫描发票二维码,在查重的同时验证真伪。也可以在后台设置关闭【查重同时验证真伪】按钮,自行选择需要验证的发票进行查验。
方法三:
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里面,通过手动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信息,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
关于零售食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具体案例:我司是一家商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请问在零售食品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图1
回答:不可以。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零售食品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来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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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图2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可能很多从事财税方面工作的朋友并不陌生,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说明如下:
1、发票流
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则a公司是开票方,b公司是受票方,发票的流向:a→b
2、货物流
如上例:a公司是发货方,b公司是收货方,货物的流向:a→b,这是最典型的货物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a公司从甲购买该批产品,该批产品直接由甲公司运往b公司;
(2)b公司将该批产品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直接由a公司运往乙公司。
其实这两种情况a公司仍是发货方,b公司仍是收货方,只不过发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变化而已,货物的流向依然是:a→b
3、资金流
如上例:a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是付款方,资金的流向:b→a,这是最典型的资金流,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1)b公司根据a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甲公司,即资金的流向:b→甲;
(2)乙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示,直接付款给a公司,即资金的流向:乙→a。
根据总局的解释,第二种情况与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都符合“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的要求,但是第一种情况,收款方是甲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不一致,这样就存在税收风险,所以为防范税收风险,最好是资金流向:b→a,即b公司直接付款给a公司,至于涉及第三方的,由a公司或b公司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最好不要将第三方纳入a、b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中。
简单来说,典型的“三流一致”如下图:
如果不符合“三流一致”会有什么后果呢?
后果一:购买方有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抵扣,一经发现,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加收罚款、滞纳金。
后果二:销售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解读中列举了三种常见的所谓“三流不一致”,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通过“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如寄售模式;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销售货物,如委托代理人经销模式;
3、企业收取了研发服务费,但服务未发生或未完成,而发票先开的情形。
虽然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3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了“19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但仍保留了“192号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即“三流一致”的核心条款。当然,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我们的“三流一致”条款仍然存在或者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三流一致”进项才能抵扣的规定仍然有效。
建议一般纳税人,特别是营改增以后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三流一致”问题,防范税收风险,避免法律责任。
公开
fwsk(kp)_ v2.0.51_zs_20221031
综合说明
一.补丁下发说明
版本号
v2.0.51
补丁编号
fwsk(kp)_ v2.0.51_zs_20221031
系统
名称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
下发日期
2022-10-30
升级
范围
全国范围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一)变更的功能需求:
根据总局相关需求,调整开票软件,涉及修改如下:
实现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功能的业务需求。开具卷烟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开具红字信息表或红字普票时,需要将信息表或普票票面及清单内容与对应蓝字发票的票面及清单内容进行比对。
实现电子烟业务需求。支持在线获取电子烟企业归类标识及电子烟专用编码;支持电子烟发票开具业务;开具电子烟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修改后版本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
(二)包含但不启用的功能需求:无。
软件优化
无
缺陷和问题修改
无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01补丁综合说明书
有
02应用安装
有
二.升级操作说明
1、升级指导概述
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建议在升级之前做好开票数据备份工作。
2、升级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系统会自动找到新硬件,并自动完成金税盘驱动程序安装,无需手工安装。金税盘驱动安装完成后会在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器中出现“aisino jsp shuikong usb device”的标识,如图2-1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金税盘设备
【第二步】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_zs_20221031).exe”安装程序图标,如图2-2所示。
安装程序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快速安装界面,如图2-3所示。
快速安装界面
【第四步】安装完开票软件后,会在桌面上出现“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如图2-4所示。
桌面快捷方式
【第五步】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开票软件/开票软件v3.0”菜单,便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界面,即开票软件界面,如图2-5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五步】在开票软件用户登录界面上,选择用户名、密码(默认为123456)和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步】对于配有报税盘的企业,需要将报税盘通过usb数据线直接插在计算机的usb接口即可,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报税盘安装成功后,可在计算机设备管理器中查看设备状态,如图2-6所示。
设备管理器中报税盘标识
注册报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初次使用报税盘时,必须先注册报税盘。利用开票系统中汇总处理模块模块“金税设备管理”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只有注册成功的报税盘才可在开票系统中正常使用。
注意:
对于仅使用金税盘的用户,金税盘可以实现购退票、开票和抄报税等所有功能。对于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用户,其报税盘主要作用是购退票、抄报税和到税务机关修改购票员信息。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02日
一、基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该两法条共规定了四个选择性罪名: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3、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4、虚开发票罪。本文仅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开票人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直接给受票方,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与上述行为模式相结合,该罪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
(1)开票者 即向无销售货物、未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开票者可以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仅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伪造事实和证明,蒙混过关而成立的皮包公司。在上述第一种合法主体中,大部分是偶然虚开一两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续费,有的是为了送人情,不收费用;而后几种则基本上是经常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形成惯犯或常业犯,其目的十分明确,即收取手续费,牟取暴利。
(2)买票者 即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目的是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这些买票者都是纳税人,因为只有纳税人才有资格抵扣税款。
(3)介绍者 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为买票者和购票者做中间介绍的人。中间介绍人已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人员和地点,一方面拥有天南海北的买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拥有卖主渠道,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犯罪网络。这些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起到了润滑剂和催化剂作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适用。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而根据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行为人不具有骗税目的,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
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造成税收损失为法定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均认为此罪应当以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多以主观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可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另外,在办理此类犯罪中,还要重点注意和区分牵连犯的适用问题。因为虚开、出售、骗取税款往往基于一个目的而进行的一连串的行为,这些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在定罪处罚时,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本文所陈述的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问题,仅为对此罪及相关法律适用的简单陈述,有关此罪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进一步论述。
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处理交易业务的主要依据,那么,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一、发票的作用不同。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讲,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不同作用是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但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二、票面信息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而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票面上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
三、发票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而记账联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记账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四、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项税无关,即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也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五、发票的入账成本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采购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账成本为不含税价格;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因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是以含税价格入账。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成本一般低于普通发票。
比如,企业员工到外地出差,发生的住宿费用为计税合计3000元,其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费用为2830元,其差额170元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如果酒店开出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入账的差旅费用为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入账成本的不同的。
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货物采购、劳务等交易中,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或经营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或购进的是不得抵扣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均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总之,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其二者的实质区别为,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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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办税务诉讼案件
经常看到这类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准确定性,将逃税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而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如下:第一步,当事人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并接受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第二步,当事人购进货物后,不是拉回公司仓库,而是以不开票的方式、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卖给下游的终端消费者。
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通常认为购买货物的主体不是当事人,而是下游的终端消费者,从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交易:第一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上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个交易是当事人与下游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一、当事人的第一个交易完全是合法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理由在于其支付了货款,也拿到了货物,合同成立、有效,不能因为货物流没有流向当事人的仓库,而是流向了终端消费者,就认为合同不成立,交易是虚构的。
是不是真实交易,应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货物流来确定。
假设,上游发货之后,却没有收到货款,那么他要收回货款的话,究竟是起诉当事人,还是终端消费者呢,明显应该是当事人,因为终端消费者只是从上游那里提货而已,并没有与上游签订过合同。
假设,上游公司在广州,终端消费者也是在广州,当事人在柳州,当事人在广州进货之后,直接将货物送至同在广州的终端消费者,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一定要将货物运回柳州,然后再从柳州运回广州?
二、当事人的第二个行为是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将货物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正常情况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终端消费者的,并应该申报销项,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可是这么做的话,就是含税价了,价格就比较贵了,终端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目的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只要票,不要货。增值税的原理就是交易发生后,开票时就会产生两联发票,一联是开票方持有的销项发票,一联是受票方持有的进项发票。持有销项发票的一方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持有进项发票的一方则是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明白增值税的原理后,就能发现,如果开票的话,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有两联发票了,一联是上游开具的进项发票,一联是
虽然销售价格便宜一点,但是只是便宜的点数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当事人还是赚的。另外,从上游那里拿到的进项发票,还可以列入成本,在年末的时候,冲减收入,从而少交点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好处就更大了。
从这个角度看,当事人销售货物给终端消费者,不开票的行为,导致国家本应收到的增值税款,却没有收到,增值税款确实流失了,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通过虚开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逃避缴纳增值税款,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前者是虚开,后者是不开;前者是从税务局那里把税款骗回来,后者是不把税款交到税务局那里;前者是税款不应减少却减少了,后者是税款本应增加却没有增加。
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逃税,不是虚开。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应追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存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综上可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补税,补滞纳金,交罚金。如果不补交的话,就可能按逃税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有一次以罚代刑的机会。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发票使用模块,点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
第二步:点击增加,选择申请的票种,填上每月最高领票的数量,单份最好限额不让填写是灰色的,这个不用填写;如果不是首次申领,点击修改,修改最高领票数量;
第三步:填写经办人、资料采集、然后保存提交就可以了,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保存提交
审核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如下图:已经审批通过了;
增值税专票申请成功
注意事项:首次申请批复的是千元版的专票、如果版本小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还可以申请改版;
改版步骤如下:
第一步:点击税务行政许可,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第二步:选择发票种类、选择最高开票限额、填上申请理由;
第三步:点左下角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经办人、联系电话如图保存提交等待审批就可以了;
第四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后点击我要查询、看改版审批成功了。
审批成功了
是不是很简单啊!你学会了吗?不会的小伙伴可以私聊我哦。
最近有一个网友问小编,购买方把专用发票丢失了,还没有认证了,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可能对于发票还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但是难免会出错,会出现丢失发票的情况,那么遇到向这位网友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去做呢?不会没关系,就怕大家不学,等到自己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无处下手。
首先丢失发票我们要确认以下几个信息,发票的抵扣联是不是也丢了?是哪一方丢失发票,购买方还是销售方?发票丢失是否已经认证?下面小编将分4种情况分别向大家讲解如何处理发票丢失。
1、作为购买方,只是丢了发票的抵扣联,那么这时候大家不必慌张,你可以继续完成发票查询系统发票勾选确认或者使用发票那一联进行认证,然后复印发票留作存档。
2、如果说两联都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你可以向出售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协助提供相应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方的主管税务局出具《丢失增购置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确认或者使用记账复印件进行认证,留底存档。
3、如果丢失的只是发票联,和上面的丢失抵扣联相似,复印发票联,将其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底存档,以备检查。
4、如果说销售方把发票丢失了的话,那么应该要求从新开具。
有粉丝发来消息问: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但是对方不小心将我方的地方写错了一个字。在系统里试了下,可以进行勾选。这种情形下,能进行抵扣吗?有什么风险吗?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实务问题,我们今天就将这个问题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收到开错字的专票到底能不能抵扣,是要区分不同情况的。
1、虽然专票开错了一个字,但是可以正常勾选。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可以正常进行抵扣的。不过具体到各地税务局可能对待这个问题的口径和做法不太一样,建议询问下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来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2、专票开错了一个字,并且也不能进行勾选。对于这种情况,处理方式就比较简单了,直接将发票退回,并要求对方重开。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从规定上来讲,发票开具需要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内容完全一致。严格按照规定的话,发票开错一个字,应当属于不符合“内容完全一致”的规定。
在实务中,如果只是地址开错一个字,没有原则上的错误,并且能够勾选,一般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公司管理比较严格,或者财务个人比较较真,也可以要求退回重开。
另外,选择不要求退回重开,也要记得两件事:第一,跟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第二,告知对方财务人员,避免后续有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财务人在平日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发票,除了开错字的专票,还可能有备注栏填写不全的,盖章模糊的,税率错误的发票,那么到底哪些发票收到一定需要退回重开呢?我们在这里顺便给大家做了一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1、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收到需要退回。
2、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收到需要退回。
当然当下已经有不带章的电子发票了,不用纠结发票专用章盖的行不行了。实务中,发票专用章盖的不规范的情形有三种:
3、收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票,一律退回。
4、收到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需要退回。
5、收到销货清单为自行用a4纸打印的发票,需要退回重开。具体情形如下:
6、成品油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需要退回。成品油开具规范参考如下:
7、税率弄错的发票,需要退回。
8、收到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需要退回。
另外,财务人员在处理报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如果收到的发票只有办公用品的笼统名称,没有具体明细的不要报销,虚开的票更不要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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