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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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23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了新的申报表。
从5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新税率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开始实施。
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变化的申报表如何填写?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文章涵盖了所有变化点,大家可以耐心看完,文章很长,二哥写了一天,诚意满满啊。
这次税改的新政策二哥已经和大家学习了几天了,具体看之前文章。
1、税率下调,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2、案例详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
3、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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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一的变化
原16%所在栏次(1、2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13%的内容。
原第3栏“13%税率”栏次直接删除。
原10%所在栏次名称一一对应调整成9%的内容。由于第3栏删除,表格栏次上移,9%所在的栏次由4a、4b调整为3、4。
具体如下图展示: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一
调整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附表一调整的目的就是应对税率下调增值税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怎么理解?二哥以案例方式给大家说一下
1
4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以及申报表的填写示范。
2023年4月10日,二哥税税念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23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二哥税税念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二哥税税念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为了方便展示过程,下面申报列明具体填写数据的过程。
其实就是把一正一负合并填写到对应栏次的13%栏次即可。
2
4月1日之前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后,4月份补开16%、10%发票的增值税申报填写实例。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3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4月申报3月增值税时候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填写申报。
注意:新申报表从5月开始实施,4月申报3月的还是旧申报表。
2023年4月20日,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那么4月补开16%的发票后5月如何申报呢?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里其实也体现了一个对应关系,那就是15号公告说的,16%的对于填写到13%栏次。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填写方法二哥之前也详细介绍过,这里也不多说,有疑问的可以详细看看这篇文章。
实操 | 本月销售未开票,下月补开,分别怎么申报?
2、附表二的变化
1
附表二中农产品加计扣除栏次8a维持不变。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购买时取得增值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当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领用当期,1%加计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这个填法其实在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确定下来的,一直就沿用到今天。
最早农产品扣除率13%,是没有这个加计扣除概念的,后面17年税率简并,13%并入11%,为了支持农产品扣除,在11%扣除率上加计扣除2%。
18年5月,税率下调,17%下调到16%,11%下调到10%,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下调,以12%来扣除,填表还是分开填,2%部分单独填写到8a。
19年4月开始,税率再次下调,也就是这次,填表就按上面办法。
2
附表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二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二
这里的变化主要应对两个新政策。
不动产分期抵扣取消
4月1日起,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不再执行,而采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那么从4月1日开始取得不动产抵扣凭证,专票就填到相应的专票栏次,其他抵扣凭证就填到其他扣税凭证上去。原第10栏不再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部分。
保留第9栏次,这个第9栏次也仅仅为统计功能,其本身不计算到12栏中去,也不会过录到主表,仅仅是统计数据。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4月20日购入办公楼一栋,其中金额100,税额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当然勾选确认。
这里取得的是专票,那么通过勾选确认后填写在第1栏、2、35栏次,同时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这栏的作用就是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是一个统计数据,也需要填写上。但是这栏次不参与计算。
第12栏=1+4+11,这栏数据过录到主表去。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之前的文章由于写作的时候,申报表还没出来,所有没有详细介绍申报表填写方法,这两天二哥仔细学习了一下,现在把这块的申报表填写方法写一下。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员工二哥2023年4月20日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一张,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仅做展示,以文字表述为准」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表如何填写?直接按照票面计算出可抵扣进项税后填写到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去。
为什么还要填写到8b?不直接光填10栏就行了吗?
其实和不动产抵扣填写9栏一样。这里的第10栏也是一个本期统计数据,不参与到抵扣计算中去,所以我们在抵扣不动产和购进的旅客服务都需要根据取得的相应扣除凭证填写到其他相应栏次去。
这里取得是铁路票,填写到8b其他去就行了。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如果取得是专票,那就填写到第1、2、35栏次去即可。
3、附表三的变化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调整之前的申报表附表三
调整之后的申报表附表三
这块没什么说的,就是对应的调整。
4、附表四的变化
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这个主要是应对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这个表怎么填写呢?这个表实际就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统计记录用于加计抵减的表。
那些纳税人满足条件呢?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以,你用不用填写这个表,你首先要去看看36号文,看看你有没有提供这四项服务,而且要看看在规定期间内,你提供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满足了,才有资格填写这个表,不然你就没资格填写这个表。
如果你判断自己满足,那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格式如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代理报关,提供36号文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业务,假设提供的报关代理服务服务销售额比例满足条件。
2023年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12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120-100-10=10万。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这里就是10万。
其实附表4的这个表格有点类似税控设备抵减的填法,它就是把我从一开始到最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的过程用表格方式记录下来。
这个表填写后,如何进入主表最终实现少交税,这个里面还有第二步,那就是用第4列数据和每期申报的时候和主表进行比对,看能够抵减多少,能抵减的就填写到本表第5列去。
比如本期我销项减去进行120-100=20,和我可抵减数10比,我10完全可以全部抵减,那么第5列就全部填进去。
回到主表,主表没有专设一栏体现这个10,直接就含在第19栏里面,具体看图片解释。
又比如,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当期销项税80万,前期无留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
那么当期应交税额=80-100=-20,留抵20。
所以10万的加计抵减计提数就不能实际抵,因为本身都留抵了,你还加计抵个啥。
只有计提了留下期。
再看主表
相当于计提的10没用,下期填写表格时候它自动跳到期初余额去了。
附表五的变化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这个表取消原因就是因为这次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这个表如果还有期末余额怎么办?
很简单,因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就不会填写这个表了,那么截止到3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5第6栏的期末余额,纳税人可以在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到附表2的8b栏次进行抵扣。
比如,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二哥税税念公司《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还有27961.16,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它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6
取消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少填一个是一个,这是好事。
来源:二哥税税念
中国是农业大国,因此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因此在增值税方面,农产品也会有相应的政策调整。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从7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图书、报纸等将可适用更低的增值税11%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将增值税税率从四档简并为三档,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意思就是以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文件漏了 挂面 ,so 挂面现在按11还是17收?或者13?注释也漏了。
这是一个大的喷点,想骂税务总局的赶紧排队了。
不过,从上面的政策中可以看出,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似乎是农产品类
1. 简单计算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税负明显提高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政策也提到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试点期间,深加工按13%扣除力度不变,至少试点期间税负是没有变化的。
2. 假设涉及的征税对象只有4种类型,左边是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右边是加工:
图片来自网络
①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对于他们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但是化肥、农机之类的增值税率由13%降为11%,成本多多少少会下降;
② 对于一般纳税人:他们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自销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同样的由于农药、农机等的税负下降,成本多多少少下降;
③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由 1. 简单计算 可知税负降低
④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采购,试点期间税负没有变化,试点之后很难说;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初级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仍然是自产自销0%税率的增值税票,自己销售开出的仍然是17%税率的增值税票,税负没有变化
总结:简单来看,政策降低了相关行业的税负;由于后期政策的不确定性,深加工行业可能慢慢倾向于向规模更大的原料提供者(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合并的趋势更明显,整个农产品行业更加成熟、规模化,受规模影响相关行业的税务核算也会更加清晰。
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首先增值税中农产品特殊的政策主要有:
1、农产产品税率较低(9%);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3、农产品进项抵扣特殊(凭票勾选、计算或核定扣除);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5、特殊粮食,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增值税
由于政策特殊,税率特殊,所以分清农产品和其他货物就很有必要。
水果蔬菜这些比较熟悉的农产品都没什么问题,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往往是如酸菜、木方、干果这些似乎是农产品,但又都并非直接自然生长得出,而是经过一些人类加工的产品,这些算不算增值税里的农产品呢?
其实总局早在财税字[1995]52号就对农产品的范围作了解释。在这我就以分类图表的形式给大家贴出来,有时间大家可以去看下原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注意,下面图表中标蓝的是经常容易模糊的部分,标红的是明确不算农产品的部分。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企业购入农产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2、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3、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4、进口农产品
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这四种情况下企业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一、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入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开具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企业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一般有两种途径取得发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可以以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已经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下游取得了免税的普通发票,就不能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了。
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言之,零售环节,总得有人来交增值税。
假如销售方真的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购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1.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农产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依照《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按照最新政策该税率已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37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双方关系好的话,销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本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点:
1.经过国家2023年~2023年的三次税率调整,本条中13%的扣除率现已调整为9%。
2.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进口农产品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企业通过四种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但除此之外,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还有一个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38号文的特殊规定只针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具体的核定方法,请大家参考38号文的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以9%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农产品以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手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如果销售方已享受免税政策,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销售方放弃免税优惠,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9%的税率计算抵扣)。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粮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乘以9%的税率计算抵扣;但是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进口农产品,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具体参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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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关于农产品增值税,国家在政策上也在不断给予优惠。即使未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问: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以上问答可以知道,即使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只要取得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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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单位主营业务从事植物种植加工,现外购一批花生,加工成花生油后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虽然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外购花生加工成花生油,不属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
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项税抵扣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很受会计人员关注。一般企业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税费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项税。本文就针对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免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能否抵扣进项,主要看是否能够取得抵扣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口免税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这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单是出口免税进项税,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做?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是什么意思?
答:进项税指的是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一定的税费。
购进免税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进项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我公司是重庆市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树苗种植和销售业务,主要向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和景观工程公司等公司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自产的树苗能否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称农业,是指种植
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重庆市国税发布的《20120 年 6 月 12366 热点和难点问题集》第11 题“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否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没有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产的树苗,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中的农产品
首先增值税中农产品特殊的政策主要有:
1、农产产品税率较低(9%);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3、农产品进项抵扣特殊(凭票勾选、计算或核定扣除);
4、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5、特殊粮食,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增值税
由于政策特殊,税率特殊,所以分清农产品和其他货物就很有必要。
水果蔬菜这些比较熟悉的农产品都没什么问题,大家问的比较多的往往是如酸菜、木方、干果这些似乎是农产品,但又都并非直接自然生长得出,而是经过一些人类加工的产品,这些算不算增值税里的农产品呢?
其实总局早在财税字[1995]52号就对农产品的范围作了解释。在这我就以分类图表的形式给大家贴出来,有时间大家可以去看下原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注意,下面图表中标蓝的是经常容易模糊的部分,标红的是明确不算农产品的部分。
复工潮流此起彼伏,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昨天有一个农产品合作社就来找小编抱怨了,具体事宜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a问: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收购的农产品是否也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小编就跟a说: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 48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合作社本社员农产品销售的免增值税,收购其他人的再销售不免增值税,企业收购农产品再销售的不免企业所得税。
看完这些,小编只想说,该交的税就交,只有合法核对可以免交的税我们才可以不交哟~
ps:好久没给大家留作业了,今天重新给大家留一个作业吧,请听题:
科技研发费现在还需要取得科技厅的批复才能加计扣除吗?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本文以安徽为例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我国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2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耗用原乳1.068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24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耗用原乳1.055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96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羊乳耗用原乳1.023吨,每吨巴氏杀菌羊乳耗用原乳1.062吨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企业按程序申请核定报省局审定)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每单位含3克蛋白质耗用100克原乳;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下关相关权限到省一级
2013.9.1
财税〔2013〕57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每吨皮棉耗用2.7吨籽棉、每吨精梳棉纱耗用1.4吨皮棉、每斤精制茶耗用1.1斤毛茶、每斤精制茶耗用4.5斤鲜叶 、每吨生瓜子耗用瓜子1.149吨、每吨熟葵瓜子耗用瓜子1.116吨、每吨西瓜子以及其他瓜子耗用瓜子1.029吨)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每公斤面粉耗用小麦1.310;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稻谷1.493公斤;每公司中药饮片耗用中药材1.111公斤;每立方米胶合板芯板耗用木材料 1.370立方米;每吨一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79吨;每吨无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960吨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每蚕丝绸、宣纸(1吨生丝(白厂丝)耗用3.5吨干茧、1吨宣纸耗用檀皮2.4吨、稻草2.6吨、杨藤0.6吨)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每吨生物质燃料耗用秸秆1.13吨)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每公斤年糕耗用 0.67 公斤大米;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 1.6公斤稻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豆制品加工(每公斤茶干耗用黄豆 2.1929 、每公斤豆腐制品耗用0.5457公斤、每100克黄豆含38克);羽绒制品加工(每公斤鸭绒 耗用鸭毛 6.4163公斤、每公斤鹅绒耗用鹅毛5.4625 公斤)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1吨淀粉耗用玉米1.466吨1根肠衣(含肝素钠)耗用6.679把猪小肠、1吨竹地板耗用毛竹4.213立方米、1吨竹胶板耗用毛竹3.352立方米)
投入产出法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核定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23*260/(1-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入原木生产用于本厂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2023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1.某粮食加工厂2023年5月购进包装物共计50000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该厂6月生产年糕耗用包装物20000元。
当月包装物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38
思考: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不是没有取得发票也照样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增值税上,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
来源:小颖言税
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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