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八、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不包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导读:目前在国内农业合作社是非常多,很多农业合作社都是农民在自产自销农产品。当月的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额度比较大的话,也需要处理税务方面的内容。那么,农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农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新田园专业合作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税务人员可以按照要求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和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调查,及时为该企业办理免税备案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成员农产品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收购农民种植的农产品时,需要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账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转出”等项目。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存货的成本,在纳税时,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不进行填列。
农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是否免缴增值税?目前国家对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还是扶持的阶段,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是可以免交增值税。但农业合作社也需要做账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如果发生农产品、货物盘亏、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有关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9%的扣除率,什么时候按照10%的扣除率呢?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知识点。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图表整理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适用9%或10%的扣除率,下面我们通过一张简单的图表,就可以对不同情形更清楚明白的区分了。
举例说明
2023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4*9%+2*9%=0.54万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从7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图书、报纸等将可适用更低的增值税11%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将增值税税率从四档简并为三档,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意思就是以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文件漏了 挂面 ,so 挂面现在按11还是17收?或者13?注释也漏了。
这是一个大的喷点,想骂税务总局的赶紧排队了。
不过,从上面的政策中可以看出,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似乎是农产品类
1. 简单计算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税负明显提高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政策也提到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试点期间,深加工按13%扣除力度不变,至少试点期间税负是没有变化的。
2. 假设涉及的征税对象只有4种类型,左边是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右边是加工:
图片来自网络
①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对于他们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但是化肥、农机之类的增值税率由13%降为11%,成本多多少少会下降;
② 对于一般纳税人:他们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自销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同样的由于农药、农机等的税负下降,成本多多少少下降;
③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由 1. 简单计算 可知税负降低
④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采购,试点期间税负没有变化,试点之后很难说;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初级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仍然是自产自销0%税率的增值税票,自己销售开出的仍然是17%税率的增值税票,税负没有变化
总结:简单来看,政策降低了相关行业的税负;由于后期政策的不确定性,深加工行业可能慢慢倾向于向规模更大的原料提供者(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合并的趋势更明显,整个农产品行业更加成熟、规模化,受规模影响相关行业的税务核算也会更加清晰。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一般纳税人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购进进口原辅材料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购进企业向这类农业生产的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税率9%):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该张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而不是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30.00元。
(2)深加工产品(税率13%):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流通环节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目前可以开具农产品免税发票的情形有六种: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三是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四是制种企业在定点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五是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六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前四种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这四种免税发票,可以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两种情形属于流通环节对蔬菜、鲜活肉蛋的免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将上述涉及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总结如下:图-1。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四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买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导致购进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企业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即可以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一般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入当期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进口农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是由海关代收。企业购进进口农产品的,可以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以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经常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或者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销售发票。无论是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还是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均可以计算进项抵扣进项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销售自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免税的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因此,向这类农业生产组织和企业采购农产品,应积极索取合规的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9%,用于生产13%税率深加工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发票。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13%税率的,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专票是否可以9%或10%计算抵扣?各地的答疑口径是不同的,纳税人执行的很混乱。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的口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或10%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
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9%=0.9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0.3-0.9=9.4万元。
注意:一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
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
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
(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
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
(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
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
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
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
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文为焦点财税作者原创
如需转载注明焦点财税出品
转发和收藏的朋友们千万记得
点击右上角【关注】焦点财税!
精彩财税知识不迷路!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出于业务的需要,有的时候需要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然后经过加工之后对外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进项税款的计算,就是一个难点。
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乘以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率是9%。当然,农产品的相关发票,即可以是农户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举例说明:
虎虎公司,从农户手里收购了一批农产品,由于农户不能开具发票,虎虎公司就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面显示的金额是66000。
在这样的情况下,虎虎公司根据开具的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6000*9%=5940。
农产品抵扣进项,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不仅可以从农户手中购买农产品,也可以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
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农产品时,就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
当然,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也需要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处理。
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合作方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上面的不含税金额以及9%的税率计算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可以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上面的例子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不过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那就是这个阶段我们只是计算了购进农产品这个节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那就是不管是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农产品收购发票,都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上面并不显示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抵扣时,是通过计算抵扣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通过勾选认证的方式进行的。
农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0%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对外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9%或6%,那么计算抵扣的税率自然是9%。这一点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企业购进农产品后对外销售产品的税率是13%。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还是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会比较吃亏。
为了照顾这部分企业,税法规定这部分企业在按9%计算抵扣的情况下,还可以加计抵扣1%。即总的抵扣税率是10%。当然,这1%不是在购进时就可以抵扣,而是在企业生产消耗农产品时才能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全部用于生产销售13%的产品,才能按照10%进行抵扣。如果这部分没有独立进行核算,则不能按照10%进行计算抵扣,而只能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计算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如果在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不是专票,而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对于企业来说,9个点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一定要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行。
老师您好: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也免征增值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经纪代理服务收入不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进项抵扣是一个特殊的事项,国家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但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交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才出现了我们看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计算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按9%抵扣的特殊情况。
对于农产品凭证通常有4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这4种凭证根据开具主体不同分为3种抵扣方法。
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下面看2个例子
例1.某企业2023年3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而不是1000*3%。
借:原材料—牛尾 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应付账款 1030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1000,税额90.
例2.某企业向农户收购粮食,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金额98784元,则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9%=8890.56元。
借:原材料—粮食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90.56
贷:应付账款 98784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98784,税额8890.56.
最后说下注意问题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一些企业性质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不然这种自己给自己开发票的行为很容易造成虚开发票的结果。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相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购买方不能进项税抵扣。
为解决购买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按票面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得重复抵扣的原则,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但对按照现行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抵扣。
77人
1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