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及附加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及附加税

【第1篇】增值税及附加税

你有没有遇到过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突然感觉好像不会了?附表三怎么填?附表四的填列依据是什么?下面跟大家梳理一下填报流程,及复审思路!

1、房开企业税务申报表审核:

step1:预填报表台账

(1)应交税金计算表,设置excel表格,按普通/非普通住宅填列当期收款金额,自动计算各项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2)销项发票台账更新:累计开票212户、面积29860.92、开票含税金额2.34亿、销项税额1931万,等

(3)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附表三土地价款1.503亿、累计扣除金额2573万、抵减销项税额212.43万

step2:登陆电子税务局

(1)附表一,开票金额、税额核对,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填列到4-1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14销项(应纳)税额会带到主表11行

(2)附表二,认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等事项核对

(3)附表三,房地产企业填列,1列本期发生额填列开票含税金额,3列在收到土地凭证的当月所属期填列凭证所载金额,5列填开票合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于土地价款金额

(4)附表4,本期发生额为申报所属期月份缴纳的销项税

(5)附表5,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留抵退税金额可抵减城建税及附加税

以上审核无误后,点击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扣款,完美的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工作!

【第2篇】增值税怎样合理节税

新的一年,财务人员的工作要为明年做准备,预算、成本控制、内部控制、税务筹划等等都是需要提前做的、不过说道这个税务筹划,是很多会计人员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会计来说,如果懂得合理避税,那也是体现自身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最重要的是以后的升职加薪都是有机会的!

我们税务经理为了让我们平时掌握合理避税的方法,熬了15天,终于汇总了合理避税的107个方法和技巧,厉害啦!

今天也在这里跟各位同仁展示一下!

(文末抱走)

公司企业常用的107个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技巧

目录

一、企业注册注销的合理避税技巧

节税案例分析

二、企业增值税缴纳的合理避税技巧

节税案例分析

三、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合理避税技巧

合理节税案例分析

四、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合理避税技巧

五、企业投融资的合理避税技巧

内容较多,篇幅内容限制,不一一说明了!希望对财务人员的合理节税有帮助!

【第3篇】优质费增值税

概述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案例/解析

问: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高级矿泉水取得含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包装押金要不要计算到价外费用里?

答:矿泉水的包装物押金是在超过一年或合同逾期时才算到价外费用里的,问题中未逾期,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税答疑)

【第4篇】增值税公式及税率

首先明确一下增值税税率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言,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3%,9%,6%,0%四档。

至于5%,3%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业务时选用的,简易计税方法,称之为征收率。和税率是两码事哦,不要弄混了!

分别按税率来把相应的业务汇集一下:

13%税率

关键词:销售、进口、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除了明确规定适用9%低税率的情形外,均适用13%税率。

单独记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3%。

需要再额外提一下的是,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海关那里都适用税率而不是征收率。

9%税率

列举类货物及服务。

货物关键词:初级农产品、生活必需品、农业生产者、文艺传播品

初级农产品:挂面、干姜、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等简单加工产品。

生活必需品: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

农业生产者: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

文艺传播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服务关键词:交通运输、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简记:交邮基电建、租售不动产)

交通运输服务:航空、陆路、水路、管道运输,包括程租期租湿租、未消费的逾期票证收入等。

邮政服务服务:邮政集团提供的邮件寄递、邮政汇兑以及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基础电信服务:语音通话、宽带等。

建筑服务:建筑、装修、修缮、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不动产租赁:出租标的物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9%税率。

6%税率

关键词:增值电信、销售无形资产、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记:增电无形、金现(谐音:先)生)

6%税率其实是由营改增平移过来,且不属于9%税率的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短信彩信、互联网接入、卫星电视转接等。

销售无形资产:商标、商誉、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

金融服务:贷款,保险,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融资性售后回租等。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

0%税率

关键词:出口、跨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明服务,适用零税率。

列明的完全在境外的服务有: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离岸外包、转让技术。共十项。(简记:研发能源(需要)设计软件(并)发行电路(和)管理信息(最后)离岸转让)

一入税会深似海,希望对同路人能有所帮助。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第5篇】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换开已抵扣税款的专票涉及的增值税及滞纳金问题

文/段文涛

不久前,有网友询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问:单位自查发现2年前入账的增值税专票不合规,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准备联系对方单位重开,但两年前已经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单位同意重开,2年前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要补交滞纳金么?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取得发票方(购买方)更换所取得的发票(开票方换开),与是否缴纳滞纳金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取决于纳税人(扣缴人)是否存在“未按期缴纳(解缴)税款且依法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至于问题中所说“单位自查发现2年前入账的增值税专票不合规,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准备联系对方单位重开,但两年前已经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涉及到对已经申报抵扣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那份(或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对于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种种原因,需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两大情形来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作废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取得发票方(购买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及时将需要换开的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退回给开票方(销售方);开票方(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在收到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时已经超过了开票当月的,则不能按此方式(作废发票)处理了。

但是,如果开票方(销售方)已经抄税且已经记账的;或者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发票用途的确认(或已进行认证且无认证不符情形),则均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按此方式(作废发票)处理。

(二)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再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虽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开票方(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可由开票方(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在取得开票方(销售方)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相应计入进项税额,按规定程序确认发票用途、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鉴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形下,增加进项税额就相应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就相应增加应纳税额(如一直有留抵则除外)。此时,如果是本文中网友询问的问题那样,转出的是2年前的进项税额,也就是相当于是补缴2年前已经申报抵扣了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时已抵扣销项税额),这样补缴2年前的增值税就会相应产生滞纳金。

然鹅,在实务中,对于这种仅是因开票不规范而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也有纳税人想出这样的方法来处理。例如,要求开票方(销售方)换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填开上传《信息表》在同期(同一个月、季度)内完成(如取得发票方2023年6月份填开上传《信息表》,开票方在6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换开正确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对原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收到换开的发票确认申报抵扣的时间就是同期。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与新增的进项税额相等,不影响当期应纳税额,自然也就不涉及滞纳金的问题了。

例: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发现甲建筑装饰公司在2023年11月开具来的一份项目为“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瑕疵(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雨花区及项目名称三车间厂房)不规范,该份专票已在2023年11月进行了用途确认,相关进项税额10万元也已申报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现在需要换开符合规范的发票,这种情形已经不能以作废发票的方式来解决,只能由开票方甲建筑装饰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换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填开并上传要求甲建筑装饰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信息表》,同时按照《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10万元;甲建筑装饰公司接收到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及时在10月19日开具出红字(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了符合规范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予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此时,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在当期将取得的甲建筑装饰公司换开来的符合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申报抵扣当期增值税。这样,先是从10月份的进项税额中转出10万元,同时又增加计入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和增加的进项税额两相抵消。不会由此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至于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可以不作调整。如果涉及的这份(或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都没有变化,只是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如,开具的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开具的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现在换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往期以这份或几份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当期的成本费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无需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自然也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上述处理方式可行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列位读者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第6篇】销售黄金增值税税率

实物黄金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

黄金租赁又称“借金还金业务”,是指银行在公司授信额度内,把黄金实物借给公司,到期日前公司再把相同重量和成色的黄金归还给银行并支付黄金租赁费的一项业务。黄金租赁是融资行为,出租方转让黄金不确认收入,取得的租赁费本质上属于利息收入;需接“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讲算缴纳增值税。

有不懂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哟!

【第7篇】房产企业增值税吗

很多人都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入高,而且房地产招聘财务基本都要求同行业经验,这是因为如果你没有房地产经验,做起来真的很棘手,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就一个增值税就会把你算晕,今天就整理了房地产销售企业增值税计算全套公式,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在此温馨提示:老项目是指2023年4月30日前的项目。赶紧学起来吧!

一、房开企业

(一)期房预售:

1.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老项目、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二)期房确认销售:

1.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2.老项目、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三)现房销售:

1.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1+5%)*5%

2.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非房开企业

(一)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1.自建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机构所在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2.非自建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

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预缴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

1.自建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非自建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1+5%)*5%

机构所在地: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第8篇】收到虚开的增值税票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做好岀口货物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留存管理非常重要。不仅是严格落实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收到“虚开发票”化解风险的关键证据。据此证明业务真实性,澄清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可依法向开票方主张经济损失。如果出口企业忽视备案单证和收汇管理规定,遇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无法举证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案例转自明税:《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

天泰公司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茂远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且无法抵扣,并责令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后,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共计4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天泰公司索赔40万元损失的诉讼。

案情简介:原告天泰公司诉称,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螺纹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并由茂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后,天泰公司持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款。后税务机关通知天泰公司,其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均为虚开,无法抵扣,且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天泰公司需补缴税款40万元。天泰公司认为茂远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导致自身税款损失,故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

被告茂远公司辩称,虚开发票是因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已对公司进行处罚。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税款损失,茂远公司认为应当与天泰公司平均分担。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理决定,可以认定天泰公司与茂远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天泰公司支付合同款后,茂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导致天泰公司无法进行抵扣。根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货物贸易中出卖方应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常识,茂远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导致的天泰公司发生的损失。现天泰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实际补缴税款4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茂远公司予以赔偿,故法院对天泰公司要求茂远公司承担因补缴税款产生的税费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或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对所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及金额上虚构发票信息,或者虚构交易事实违规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为我国刑法、发票管理法所明令禁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受票方而言,如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行为系知情,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一般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当善意受票方发现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时,为避免自身税款损失,可要求开票方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已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发票,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出票方主张赔偿。

【第9篇】转出多交增值税

为什么期末转出多交增值税一直有余额?

这笔转出多交增值税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截图看,是补缴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估计属于以前年度的专票出现问题不得抵扣或者税务局稽查后增值税纳税调增的等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是用来核算当期正常预缴税金的。现在增值税申报期限企业多数是1个月或1个季度,但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是可以小于1个月的,比如7天、15天等。如果一个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小于1个月,就可能出现预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到了月末的时候,对整月应交增值税需要拉通计算,就可能出现多交增值税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由于现在实务中很少有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低于1个月的,所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个科目很少使用,而且很多教科书也不会主动提及。

对于企业因为税务稽查等原因查补的增值税,是需要单独核算的,财会(2016)22号文没有提及这部分内容。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88]66号)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8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8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帐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关注我,每天分享财税实务。

【第10篇】增值税附加税是什么

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率为5%

2、增值税附加税,等于增值税×税率,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丰台)税率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六区之外税率为10%(不含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当前政策减半收取,税率为6%和5%

3、实际操作中,习惯将两个税种合并计算,税率为计税价格的5.3%或5.25%

4、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5、减免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

1、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3、减免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即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

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3%

3、纳税人:产权承受人,即买方。

4、减免规定:

·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1.5%)。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 根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1、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40%、50%或者60%

3、纳税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

4、减免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1、房产税,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情况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原契税)*(1-30%)*税率(1.2%)

情况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3、纳税人:持有房产的公司每年缴纳

土地使用税

1、是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实行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以北京为例;1.5~30元不等。根据级别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 30元:复兴门到西大望路的东西长安街、朝阳门等地段;

二级土地24元:东直门、德胜门、崇文门等地段;

三级土地 18元:中关村北大街、亮马桥路、朝阳公园等地段;

四级土地 12元:万泉河路、朝阳路、望京、酒仙桥等地段;

五级土地 3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土地1.5元: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市域地区;

3、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每年缴纳

4、减免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未购买印花税票且在后期也未补购,则无法再次进行买卖。如要再次买卖,在交税前补办好即可办理过户。

2、税率:0.02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3、纳税人: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4、减免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屋登记费

1、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2、收费标准:按件收取。住房和车位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其他房屋类型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

3、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屋登记费包含权属证书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第11篇】安装费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相关问题,在以下这篇文章中我们分别通过销售自产非自产的材料及设备,四个模块深入为大家剖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一、 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a企业为门窗生产销售企业,2023年10月与b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安装,并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假定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

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门窗主要用于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以应从主业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1.13*0.13=1.15万元

二、 销售外购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b企业为门窗安装企业,2023年8月与x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假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

同样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来看,b公司的合同应税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虽然b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门窗安装,即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5/1.09*0.09=1.24万元

三、销售自产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2023年10月l公司销售自产的5部电梯给y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2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电梯销售属于机器设备,所以同样适用该文件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四、销售外购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e公司为电梯销售企业,2023年8月e公司销售5部电梯给h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e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涉税分析:

关于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若e公司在与h签订销售合同时是总包价,未区分电梯销售款和安装费用,则需要按混合销售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00/1.13*0.13=23.01万元

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e公司在与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电梯款项与安装费用分开签订,即可以将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实务中我们上述所讲到的四类情况,实则很清晰明朗。对于材料的销售无论自产或非自产的都应按36号文件中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但两者的不同在于,企业的主业若为货物销售、生产等,企业应按销售货物纳税,若为提供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纳税。对于设备的销售2023年42号文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自产的机器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采用简易计税;若为外购的机器设备需要看合同约定为打包价按混合销售纳税,如果价款与安装款分别签订则安装部分可以简易计税。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焦点财税

【第12篇】增值税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每月10万以内,每季度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是否适用? 其实这个问题问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中是否包括其他个人?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小规模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他个人,因为财税2023年36号文第一条说得很清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为他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36号文当中第三条说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如果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他就是一般纳税人,目前规定一年销售额500万,那么没有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简而言之,小规模纳税人当中包含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问题来了?在增值税36号文的起征点上面,把增值税的起征点的幅度分成了两个大部分。一个是按期纳税,一个是按次纳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没有做过税务单据,税务机关在征收的过程当中基本上默认是按次纳税的,所以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就是300-500,绝大多数地方都是500。因此,税务局在具体征收和管理的过程当中,把其他个人都列为是按次纳税,哪怕你跟对方签了一年的技术合同或者一年的劳务合同。虽说是按月提供服务,他也是按月给你结算这个劳务报酬的,对不起,在税法当中还是认为是按次。

所以说,有这个优惠政策,其他个人目前享受不到。

关注康诺优企,了解更多财税资讯!

【第13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突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第1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预缴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务处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案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

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作者:​姚伟君

本文(全部内容)转载自中国税务报(2023年08月06日版次:07)

【第15篇】缴纳增值税销售税金

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增值税及附加税(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