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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第1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会计帮官微、武汉国税,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独家整理发布。

【第2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近期有朋友来咨询发票开错了怎么办?能不能作废?小编经过查阅、总结了哪些情况发票可以作废?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一样的吗?大家一起来学习!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关于发票作废处理不是像很多会计新手想象得那样简单——直接盖上作废章就可以,而是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所以会计人在开具发票这件事上定要谨慎细微,遵照法则。

【第3篇】餐饮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很多在迎商办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小伙伴们,针对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有诸多的疑问,小编对此作如下统一答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很多人对税务登记的认识有一个误区,认为我店铺的销售额不高,是不是就不用交?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是两码事,做了税务登记之后,在享受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后,没产生税款可以做“零申报”。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现行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吧!

01 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02 减征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03 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04 减征“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05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

1.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优惠内容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享受条件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以上就是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享受主体基本覆盖了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优惠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种,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为打造更加和谐的营商环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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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票已认证抵扣作废滞纳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会计该怎么处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又该如何处理?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看哈~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

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增值税服务包括哪些资料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政策解析: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身份,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单位或雇主提供的与取得工资无关的非职务性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房租、员工利用自已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员工将自有资金贷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

增值税实操: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贵宾楼酒店免费为员工提供三餐和住宿服务,早、中、晚三餐均有员工餐,也有员工宿舍,员工如果放弃天马酒店提供的免费三餐和住宿服务,酒店不予补偿。请问:酒店为员工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酒店为员工提供的免费餐饮和住宿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被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不征收增值税。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传统增值税政策和营改增政策差异较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货物,应界定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例如,毛巾厂将自产的毛巾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公交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实务解析: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本单位使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陶然建筑公司实行车改后,为了取得小汽车油料消耗、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与每位高管签订了《小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小汽车租金每月3000元,小汽车消耗的油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根据发票金额实报实销。请问:高管每月取得的3000元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析:员工将小汽车租赁给单位的行为,属于“员工为单位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只有以工资为对价的,才能界定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换言之,只有员工为单位提供的职务性服务,才能界定为非经营活动。因此,陶然建筑公司高管从单位取得的小汽车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建筑公司而言,支付给员工的汽车租赁费以及油料消耗、修理费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偿的界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6篇】办公室装修款增值税率

提及装修,一般会包括基础装修(比如地面、墙面、水电暖、管线等)、附属设施(比如典型的中央空调、电梯之类)以及家具等,其账务、税务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以下一一解析。

一、对于基础装修来讲

若为自有房屋,则并入房产原值(一般通过在建工程核算);若为租入房屋,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对于附属设施来讲,则处理方式与基础装修相同。

(一)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方面

若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购入贷款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餐饮服务等),则可按照规定程序认证(确认)、申报抵扣。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但不符合上述抵扣条件,则将全额确认上述成本费用即可。

(三)房产税方面

对于装修自有房屋来讲,无论基础装修,还是附属设施,皆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

但是,对于装修租入房屋来讲,由于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产权所有人”;因而,租入房屋装修,一般情况下,认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上述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房屋)后,一并计提折旧即可;折旧期不应低于二十年。由于形成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享受“财税〔2018〕54号”关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扣除政策”。

(注:个人认为,电梯、中央空调等附属设施在厂家属于设备、器具,但作为装修购入一并形成房屋建筑物,因而也不符合上述“一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这事也是作者个人理解,实际工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长期待摊费用,原本就不是固定资产,当然不可能“一次扣除”;按照租赁期间分期摊销即可。

二、关于装修时购买家具

许多人通常会将装修家具并入装修费用,其实这就不对了。

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很明显,家具与房屋是以不同方式工作,与附属设施相比,家具也不是一定要依附于哪个房屋,而可以随时搬走(附属设施离开房屋,比如中央空调、电梯,则毫无意义)。家具的使用年限显然也与房屋完全不同。因此,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无论租入房屋装修还是自有房屋装修。

(一)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增值税处理与上面基础装修、附属设施大致相同。

注: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应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政策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对于基础装修、附属设施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抵扣条件,自可依法一次抵扣。

(三)房产税方面

与上述固定资产确认同理,既然家具应当单独确认固定资产,而与房屋并无直接关联,则其当然也非房屋组成部分,不构成房产税征税对象。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购买家具可以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也可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草木财税

【第7篇】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菜一汤、四菜一汤……只需提供食材、支付人工费,想吃什么就有人上门为你做,这就是最近流行起来的“上门做饭”服务。那么,这种服务与原来的家政“钟点工”有什么不同?顾客体验感如何?流程又是怎样的?记者日前进行了体验。

29岁女子曾从事餐饮服务

一个月前组建团队“上门做饭”

李瑞英今年29岁,虽然年轻,但有着丰富的餐饮服务行业经验。“我2023年起就在海底捞当服务员,一直干了7年,后来因为身体原因离职了。”李瑞英随后去新疆投奔亲戚,而那时她便萌生了自己做饭自己配送的想法。“我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每天早上在群里发菜单,和快餐一样,一般是三个菜。”就这样,李瑞英断断续续在新疆送了几个月自己做的外卖。“有时一天能挣300元。”

为了方便照顾小孩,2023年李瑞英又回到了西安。之前送餐的经历,加之“上门做饭”这项新型的服务模式逐渐出现,李瑞英决定自己建个团队,她说,目前在西安还没有形成正规的经营团队,大多数是个人接一些零散的单子,而李瑞英在一个月前组织了一个11人的团队,专门提供“上门做饭”服务。团队除李瑞英外,还招募了4名男性、6名女性,李瑞英说:“团队女性成员大都由宝妈、钟点工和保姆组成,而男性成员此前都是厨师,由于疫情待业在家,想加入团队赚些零花钱。”

李瑞英说,团队成员要么来自朋友圈的应聘,要么是熟人介绍,“我们这算是个‘草台班子’,考虑到一些未知因素,所以提前和大家约定好,大家都属于兼职类型,根据订单量来算收入,根据大家的所处位置来安排订单。”李瑞英说,但是既然准备做这件事,从正式组建之初她还是组织了多次培训,“无非是根据我的经验来和大家讲解一些基础的东西,最起码在小团队里要达成一致。”

李瑞英还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经营服务体系,价格根据菜品数量和服务种类有所不同。她展示了“西安市套餐”:4道菜的人工费68元,6道菜人工费88元,8道菜人工费128元,10道菜188元……此外,他们还提供买菜跑腿、餐前和餐后洗碗、台面清理等服务,这些服务根据套餐不同收取相应的费用。

爸爸单独在家带孩子

对“三菜一汤”很满意

平时,李瑞英有空就在抖音上发宣传信息,而很多顾客也正是通过抖音联系到她。10月31日下午,她在抖音上收到了一条消息,是来自西安市高陵区的陈先生。陈先生偶然间在抖音看到了李瑞英发布的“上门做饭”服务,正好第二天妻子要上班,中午只有他和孩子在家,“我做的饭孩子不爱吃,外卖又很油腻。”于是陈先生联系到了李瑞英,想让她上门做饭。

11月1日上午11时30分,李瑞英带着厨师赵师傅,先来到陈先生小区附近的超市,“陈先生今天点的菜是炝莲菜、炒凉粉、香辣虾和海带蛋花汤,他让我们代买食材。”李瑞英一边说一边细心挑选菜品,“给顾客挑选,肯定要选品质好的,并且要明码标价有收据,不能随便报个钱数。”

到了陈先生家门口,李瑞英从手提的蓝色小包中掏出两副鞋套。“包里装着口罩、鞋套、围裙、帽子、一次性帽子……”李瑞英说,这些用品都要提前备好,要保证绝对的健康卫生。除此之外,李瑞英还为团队的10名成员都办理了健康证,并且每天都会提醒当天上门做饭的厨师一定要提供核酸证明。

备菜、炒菜……赵师傅用了1个小时完成了三菜一汤。在陈先生规定的时间内,点好的菜都摆在了他的面前。“味道不错,很家常。而且油少辣椒少,适合孩子吃。”33岁的陈先生称赞道。“这种模式推广开的话,家人朋友聚餐都不用去外面吃饭了。能根据自己的口味制作,人多在家吃更划算,而且在家里我们坐着聊聊天,陪小孩玩一会儿,饭就好了,性价比很高。”陈先生说。

三菜一汤上桌后,赵师傅询问陈先生,是否需要将此前备菜时使用的碗碟清洗干净,得到不需要的答复后,赵师傅这次“上门做饭”的服务完成,遂离开了陈先生家。

李瑞英说,此次“上门做饭”包括菜品服务费68元、代买菜钱48元,代买菜跑腿费8元。“我们也希望能将这项个性化服务做得更好,以后还会加强各方面的制度规范,成立一个正规的团队。”

有人兼职“上门做饭”

业余时间发挥自己的爱好

赚钱娱乐两不误

“湘菜、徽菜、川菜、江西菜我都可以做。”25岁的徐先生是江西人,现在住在西安,从小受父母的影响,他也很喜欢做饭,闲暇之余会上门给别人做饭。通过网络平台,徐先生将自己做饭的视频和照片发上去,有人看到后便来联系他。“顾客只需要告诉我地方,自己买好菜或我替他买回去,吃完之后我也可以洗碗,目前的定价根据菜品的数量而有所不同。”刚开始一个星期左右,徐先生就接了十几单,赚了一千多元钱。徐先生认为自己的爱好能赚钱,这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网友“九五蚝油加满”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从2023年开始,他就陆续做“上门做饭”的兼职,但目前接的单并不多。他说一般选择这种服务的大多都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顾客在前一天会提前跟他们报菜单,自行购买食材,他只需要上门做饭就可以。“一般这种都是年轻人不想做饭、不会做饭,或者照顾小孩无暇分身的。”

网友“有你真好”称:“目前辞职在家,准备和朋友创业。前几天在抖音上看到有这种形式,加上自己也比较喜欢做一些美食,闲暇时间就想着提供上门做饭服务,于是在小红书尝试着发一下,目前还没有接到过单子,都是出于好奇询问的。”

市民看法:

根据自己需求选择

会考虑安全和性价比

作为一个较为新颖的服务模式,“上门做饭”吸引了更多年轻人的关注。年轻人不仅是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更是最大的客户群体。

李瑞英说,这一个月来下单的客户,大部分都是年轻人,“年轻人好多是有小孩后没时间做饭,或者自己懒得做饭,相对于中老年人而言,他们更能接受这种模式。”

彭先生是一位90后,刚有了小孩。自己上班,平时妻子一个人在家坐月子,只需要找人来做个饭,请保姆觉得有点贵,于是选择“上门做饭”服务。“老婆可以选择自己想吃的菜,服务人员在家的时间也不会太长,我们家人都比较能接受这种方式。”

但不同的群体,对“上门做饭”服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来自甘肃兰州的王女士今年刚研究生毕业,她说自己不会选择上门做饭这种服务,首先是因为她会做饭,其次作为一个独居的单身女性,上门服务会让她有不安全的感觉。

刘先生今年27岁,就职于西安一家央企。他表示自己不会选择“上门做饭”服务,刘先生说:“对于年轻人来说个人空间很重要,家是一个舒适的空间,当陌生人进入这个空间的时候,会感觉不自在,而且一些年轻人比较排斥不必要的人际交流。等外卖的时间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而有人在一定会拘束,所以我认为大部分都会选择外卖。”

并不新鲜

北京上海深圳早已出现

但还需规范体系化运营

事实上,“上门做饭”服务在其他城市并不新鲜。记者搜索“上门做饭”发现,多年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出现了“厨师上门”“钟点阿姨上门做饭”等服务,但目前这项服务并未形成一个相对规范的体系化运营。

李瑞英说,针对安全问题,他们能做到的就是持证上岗,保证服务人员的健康和卫生。与此同时,他们会在接单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如果家中是独居女性,他们会派女性厨师上门,如果是男性客户单独在家,他们一般也会指派男性厨师上门服务。

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从事媒体社会学领域研究的李孝祥老师分析认为,“上门做饭”是一种服务,是传统外卖的新形式。这也体现了一线城市中极致的社会分工,之所以受欢迎:一是因为其消费群体多为年轻人,他们不会或者不愿做饭(可能是因为工作学习忙;在家时父母亲没让做饭;未婚独居的一些年轻人缺乏做饭的动力)。第二,在家做出来的饭菜更安全,更有家的感觉。食材更新鲜卫生,在家中品尝到家常菜,也减少了被感染的风险。

有啥区别:

与钟点工相比收费

服务要求都不同

李瑞英的团队中也有成员平常在做钟点工,这边有单就来这边接单上门做饭。李瑞英说,跟钟点工相比,她自己认为有这样几个不同,首先是“上门做饭”收费性质与钟点工有很大的区别:钟点工按小时收费,而“上门做饭”服务则是一次性按菜品数量收费。其次是服务要求的区别,“上门做饭”这种由顾客点菜的形式对服务人员的做菜水平有更高的要求,且“上门做菜”服务人员年龄普遍较为年轻,顾客群体也多是年轻人,更容易接受。

陕西省巾帼家政服务协会会长孙莉则表示,“上门做饭”和家政行业的钟点工其实是同一种模式,也属于家政服务的范畴。如果公司是正规化经营,就会监管服务人员,有相应的服务培训,保证客户员工双方满意,对客户来说比较负责任。

孙莉同时提醒,“上门做饭”服务虽然在逐渐兴起,但还未形成规模。个人上门服务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对客户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关团队要对厨师的厨艺、身体健康、身份信息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形成更加规范化、流程化、合法化的运营。

华商报记者 郭蓉/文 邓小卫/图

来源: 华商报

【第8篇】不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医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规范文件多,税务风险高,处罚力度大,税务风险防范对医药企业发展尤为重要。

医药行业税务风险内嵌于采购、生产、销售三大环节,在每一个风险控制点都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同时,医药企业分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两大类,某些医药集团也存在产销合一的运营模式,在税务风险管理时既要关注制药和销售的区别,也要关注其联系。

采购环节的涉税风险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风险高发区域。对于药品经营企业,随着“两票制”等政策的推行,原有的采购环节税务管理模式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1.农产品收购发票规范抵扣。

在原料采购环节,对于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疫苗生产等企业,因为农产品原材料需求较大,在采购环节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针对这一政策规定,存在两项涉税风险,其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从单位生产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中购进原材料,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缴款书,才能允许抵扣。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需要重点关注发票开具对象,在企业内部设立受票方审核及采购产品审核的环节,只有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且采购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且免税的产品,如果该农产品也是经转手再销售的,在发票开具上需要有新的考虑。

其二,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企业可能会出于避税的目的,收购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运保费、装卸费等都有可能计入收购价格中,试图提高收购价格以多抵扣进项税额。这样的做法已经不属于“避税”的范畴,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切忌踏入雷区。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谨慎适用。

其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总局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在医药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兽医服务等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二,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模式是否适用该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在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行增值税免税筹划,存在税务风险。

3.“两票制”下税务风险管理方式改变。

“两票制”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的一项政策,具体指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两票制”推行之前,药品从制药企业到医疗机构(即用药消费者)要经历多级分销商进行流通,税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通层级多,发票开具链条过长,企业以控制成本为名,利用中间分销商“过票”和“倒买倒卖发票”的乱象。2023年初“两票制”试点推行后,购销流程缩短,且随着行业的规范,一些专门为了“过票”而设立的公司逐渐减少,药品流通企业需要清晰自己的行业定位,进行业务整合,将原来行走在合规边缘的业务剥离出去,减轻税务风险。在发票管理方面,对采购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要进行甄别,严防不合规票据,对采购人员进行合规性培训,避免内外勾结,出现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

生产环节的涉税风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额。

财税(2015)119号文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研发费用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防范其中的税务风险。对于医药企业较为典型的有两项。

一是双重优惠政策下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税法限额确定。

医药制造业属于轻工领域,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对119号文进行解读时,强调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是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需谨慎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并没有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时点作出明确规定,只提出需要满足的五项条件,但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生产线都面临不同的情况,需要税务人员细心判断。

新药研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临床前、临床试验、获得新药证书后的继续研发。临床试验阶段包括第一期至第三期临床,需要取得临床批件后再开始;取得新药证书后的继续研发包括第四期临床试验及后续质量标准建立的试验,需要在药监局批准新药证书后再进行。

临床前的研发支出一般应该费用化。资本化时点是在取得临床批件后,还是在取得新药证书之后,要根据研发药物的类别确定。如果是全新的药物研发,临床试验成功的不确定性较大;如果是仿制药,不确定性可能会适度降低。在存在试验风险的情况下,假设在开始临床试验时(即取得临床批件时)就开始资本化,如果后期发现药效不佳停止试验,或者申报新药证书时未获得药监局审批,资本化的研发费用需要作为损失处理,带来税务风险。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全部取得新药证书后再进行资本化,那么对于风险较小的药品来说,费用化阶段则可能带来损失,无法在各个会计年度之间平滑利润。

因此,对于全新的药物研发,为了稳妥起见,避免损失申报及扣除等税务风险,可以在完成前三期临床试验,以取得新药证书为时点,将研发支出资本化。对于仿制药的研发,可以在取得临床批件后就进行资本化。

2.创新药免费试用不应视同销售。

在创新药研发时,制药企业会将一部分药品用于患者免费试用,有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这属于制药企业无偿赠送自产货物,将该行为归类为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创新药免费试用到底是制药企业无偿赠送行为,还是研发生产的环节之一。从药品企业来看,提供创新药给患者免费试用,是其生产研发的一个环节。因此,财税(2015)4号文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3.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需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间涉及的税务事项也是多样的。生化制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倒罐”(将正在生产的罐中成品倒掉)现象尤为典型。生化制药行业对生产能源保障的要求较高,如果意外停电,培养基变质,整个培养罐中的菌种就会报废。当发生这类资产损失时,企业要尤其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管理不善造成菌种变质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人工费用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均需转出,不得抵扣。

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生产中实际发生的菌种毁损报废损失属于可扣除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2023年第18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且由于“倒罐”损失不属于可清单申报的损失种类,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销售环节的涉税风险

1.“两票制”试点影响企业所得税。

多数大型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占比非常高,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财税[2009]72号文规定对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两票制”试点推行后,医药流通企业受到监管影响,数量大幅减少,医药制造企业的营销渠道受限。其营销模式一方面可能由代理商模式转为自营模式,重新开拓市场势必带来销售费用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可能延续代理商模式,与大型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销售框架协议。但由于流通通道缩小,可能由代理商占据卖方市场,制药企业销售费用议价能力降低,可能会出现销售费用增加的风险。在当前销售费用占比高的情况下,即使税务部门给予了特殊的税收优惠,如果医药企业的销售费用持续增加,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占比减少,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带来企业现金流动风险,形成税务风险。

2.销售费用大包干影响代扣个税。

很多制药企业采用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形式,销售费用大包干是指药企与销售人员约定以销售量或销售回款额等反映销售绩效的指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营销费用,分别拨入公共基金专户和各销售人员的个人专户,拨入个人财务专户的额度为销售人员个人支配,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

这时极易出现税收风险漏洞,发票报销本身就存在极大的自主操作性,销售人员极易舞弊造假侵占未实际发生的支出。没有实际用于营销活动的账户结余发放给销售人员,属于其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有义务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库。虽然这部分支出不会直接影响企业成本费用,但漏扣漏缴个人所得税也是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

加强企业税务风险防控

1.理解税收政策,规避税法适用风险。

医药企业税收政策繁多,要从业务本质出发,判断相应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如前文所提到的创新药免费试用不征收增值税,表面上来看,免费试用的创新药是医药公司赠送给医疗机构,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但从本质上来看,最终使用创新药的是病患,医院只是代为保管药品,创新药试用是药企借用医院的临床条件进行试验,属于生产环节,不应征收增值税。

2.完善内控体系,防范征管合规风险。

良好的内控体系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石。税务合规风险多缘于内控薄弱。销售费用大包干模式下,要规范员工报销程序,核查报销的真实性;农产品收购开具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要准确把握收购金额和开具对象;发生资产损失,对应的进项税转出,要依照规定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合法合规进行税前扣除。

3.做好纳税筹划,抵御现金流动风险。

我国税法体系虽然繁杂翔实,但也不是事无巨细,一些税法政策依然在法律框架下,给了企业自主筹划的空间。比如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时点,可以参考同类药品试验的成功率来进行选择。纳税筹划不是一味地钻法律空子,而是恰当适时地利用税法政策为企业谋求利润空间,以规避税收风险。

作者: 邓勇 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来源:优穗律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科技企业企业孵化器增值税税率

文|听文

编辑|大树

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的知识基础

研究资源网络理论的学者因关注的焦点不同,故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不同的理论分支,其中包括强/弱关系理论、结构空洞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

这些理论囊括的基本内容共同构成了资源网络理论的主要内容。

资源网络理论是随着网络概念提出并得到广泛探讨后,才被相关学者引入到社会学、传播学、管理学等研究领域

其形成经历了20世纪50-60年代的初具雏形、70-80年代的逐渐发展、90年代后的不断丰富与完善等。

目前,资源网络理论已形成具有清晰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与研究范式等基本要素的理论体系。

这里旨在梳理资源网络理论的基本内容,并分析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如何与资源网络理论的研究内容高度吻合。

资源网络理论发展初期,学者主要关注作为社会资源网络基本分析单位的各种联结及其特性。

根据格兰诺威特弱关系理论的观点,组织或个人在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关联时,因关系亲疏和所处位置的不同。

造成两者之间的互动频率、感情深度、亲密程度以及互惠程度等方面的显著差异。

根据这四个维度,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关系有了强弱之分。

一般而言,互动频率越高、感情越深、信任度越强以及互惠程度和范围越广,两个行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就为强关系

反之,两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就为弱关系。

在强关系和弱关系区分基础上,格兰诺威特在1982年进一步提出了连接组织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路径,即桥的概念。

他具体分析了何种情形下容易在两个行动者之间建立联系。

通常,强关系中的两个行动者因为诸多方面的相似性更容易建立联系,而差异较大的不同行动者之间却很难产生关联。

但他也指出,弱关系中的两个人可依靠各自强关系中的资源来建立联系,如两个原本没有交集的人,会因为彼此的朋友相互认识而产生关联。

在格兰诺威特看来,弱关系在社会资源网络中发挥的作用比强关系要大

在弱关系中,个人关系的联结范围更广,联结个体更多样,获取的信息和资源也更丰富,因此更能影响组织或个人态度和行为的变化。

资源基础理论应用到科技企业孵化器研究中,强调应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拥有的有形的、无形的资源,加速科技企业的成长。

而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拥有的这些资源都具化为其提供的孵化服务,包括孵化设备、咨询、培训等。

所以对孵化服务的能力、效果问题成为该理论视角下的主要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互动服务。

科技企业的价值增值在于知识的分享,所以孵化企业之间的知识创造、知识涌现、知识分享也是资源基础理论框架内的重要议题。

进一步讲,知识的涌现和分享直至增值在于孵化企业的自主学习,通过共识、吸收、积累,才能量变发展为质变,形成科技创新。

科技企业孵化器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主要指组织成员基于共同的目标、爱好、价值取向等建立的关系网络。

有学者指出,个人在社会资源网络中获得有价值的资源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维持和建立社会关系

由于个人所处位置、关系强度、社交能力的不同,个人在社会资源网络中获取资源的能力并不相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与外界产生联系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组织、个人产生关联,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

这些不同的社会关系通过不同的联结形式会形成多种复杂、甚至交叉重叠的社会关系链,进而构成了社会资源网络。

在这个过程中,组织或个人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不同形式的联结,构成了社会资源网络最基本的组成要素。

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含政府、孵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投资者等。

已经由传统的“地方政府-科技企业孵化器”二级治理模式转变为多中心治理的格局。

在这种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中,社会资本成为产生协同绩效的关键变量。

社会资本具体包含信任、规范和网络等机制,网络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关系网络和外部关系网络,两种网络类型都对科技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巨大影响。

而实现这种网络结构的优势就在于网络节点之间的相互信任,信任是产生合作绩效的润滑剂,而规范则是保证关系网络中信任的可持续性。

由利益相关者理论衍生的“三螺旋理论”成为研究创新创业的一个新理论视角。

政府、学校和企业都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彼此相互影响但又相互制约,非线性式推进社会发展;

政府颁布和推行的政策举措能帮助形成和夯实高校和企业合作的关系基石,并给予学校和企业协同发展的社会空间;

各国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色彩,所以需要探索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政府、高校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发展模式。

“三螺旋理论”的应用分为两个运行系统,一个是围绕创新而形成的系统闭环,以产品创新为主线,为实现产品创新而进行各种资源的整合

另一个是围绕创业展开的系统闭环,主要是整合政府、高校和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运行机制和资源支持维度影响着组织创新

目前,“三螺旋理论”将“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强调政府的指引、主导和控制,企业和高校成为辅助创新创业的角色;

二是放任主义模式,强调政府、学校和企业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三者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或者合作的关系较为微弱;

三是“重叠模式”,也是目前较为主流的模式。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也聚焦在这一种模式上,这种模式也更契合“三螺旋理论”的核心意义。

它类似于前两种模式的混合,而在这种模式中高校占据了较为重要的角色。

国内关于“三螺旋理论”的应用主要聚焦在创新创业教育领域,这也契合了“三螺旋理论”中“重叠模式”的核心要义。

并且,政府、高校和企业之间具有合作的需求基础,政府需要创新创业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高校需要输出创新创业人才以实现自身价值,企业更是需要创新创业人才实现组织创新和经济效益

国内研究的眼光不仅聚集在自身的发展进度。

从创新企业的存续角度,较高的教育程度、较低的税率、较低的房价和更广泛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增强了创新企业成立的条件,而政府支持和资本进入提高了企业的可持续性

同时,大学与产业研发之间的交互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性,教育程度在降低死亡率和增加出生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国内外“三螺旋理论”的对比,可发现国内“三螺旋理论”研究还处于引入和应用阶段。

所以,深化“三螺旋理论”本土化研究的转向在于从应用到创新。不同的应景场景使用不同的三螺旋模式,“重叠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为成熟的应用,

另一个转向是从关注“三螺旋理论”内部关系,到关注外在影响要素。

【第10篇】自建厂房增值税抵扣

导读:公司购入厂房土地如何抵进项税?进项税的抵扣一直是学习财务的朋友们比较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为了帮助更多的人能掌握这一层面的会计知识,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们做出详细的解答,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接着往下看。

企业购买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只能抵押、不能抵扣.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购买土地和厂房都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交易双方均为企业的话

买方:契税(不含增值税的交易额*4%)、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卖方: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交易额*3%或,不含增值税的交易额*11%-可抵扣进项税额)、城建税(增值税额*1%或5%或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0~60%)、印花税(合同金额*0.05%)、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5%,并入企业当年所得,不单独缴纳)

【第11篇】增值税如何结转

作为财务人员

实操中,你遇到了问题怎么办?

为给各位财税伙伴分忧解难,

我们整理了100个热点问答!

《税局答疑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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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有没有这种疑惑:增值税期末结转余额不清零,怎么做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核算应该算是税务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一个科目,税小课今天也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建议仔细学习!

文章来源:税漫,出品:高顿新媒体税务内容中心,部分素材源自:二哥税税念等。税小课整理发布,转载请联系首发平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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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制造业增值税

制造业增值税16%降至13%,建筑业11%降至9%,税率高达45%如何节税

制造业

有的纳税人问道,18年5月1日因为增值税税率17%降为16%,11%降为10%,2023年制造业销售行业增值税税率16%降至13%,建筑业11%降至9%

这个时候就要在合同中写明合同金额是销售额(不含税)还是含税销售额。

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买方)向b公司(卖方)购买一批货物,售价200万元。

第一种情况:合同金额即为含税销售额(价税合计)

新政前:增值税税额200➗(1+16%)*16%=27.59万元

新政后:增值税税额200➗(1+13%)*13%=23.01万元

很明显新政后b公司(卖方承担的税额减少了4.58万);

第二种情况:合同金额为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200➗(1+16%)=172.41万元

新政前:增值税税额172.41*16%=27.59万元,含税销售额=172.41+27.59=200万元

新政后:增值税税额172.41*13%=22.41万元,含税销售额=172.41+22.41=194.82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买方)可以少支付给b公司(200-194.82)=5.18万元,b公司(卖方)同时也比新政前节省了税费(27.59-22.41)=5.18万元。

增值税税率16%降至13%,建筑业11%降至9%,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分红个税,其实税负还是比较重,我们该如何筹划?

利用园区政策:

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的组织形式入住园区,享受个税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服务行业:个税核定征收之后税率在0.5%—2.1%

商贸销售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案例解析:

建筑材料销售收入1000万为例。企业必须缴纳25%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这个税负可以说是相当重的。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0*3%*2=30万(2023年期间可享受1%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500*2.1%*2=21万,附加税30*6%=1.8万,税收总计30+21+1.8=52.8万,相比之前的有限公司节税比例高达82%以上。

合理节税

入驻湖北、上海、重庆、江苏、青海、江西等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分公司或者新公司,通过业务分流“分江治水”的方式,用新公司对外承接一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区留存税额40%-70%的扶持政策。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税收优惠

【第13篇】增值税减免申报表样本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这样填!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申报案例,建议收藏】

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开始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今天就在这里主要给大家整理了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申报案例,图解流程说明,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的申报方法。往下瞅瞅!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申报案例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免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免税填报案例分析

(二)按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免税填表示范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享受免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享受免税案例分析

(二)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享受免税的申报表填写示例

三、小规纳税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无需预缴)

(一)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无需预缴)的案例分析

(二)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无需预缴)的填表示例

第四:小规模纳税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需要预缴)

(一)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需要预缴)的案例分析

(二)(一)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享受免税(需要预缴)的申报表填写示例

第五:最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热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详细说明手册

篇幅限制不一一展示了。

【第14篇】适用增值税6%税率的有哪些

1.(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13%税率的是( )。

a.提供建筑服务

b.销售天然气

c.销售无形资产

d.销售淀粉

2.(单选题)某酒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23年10月该酒厂共生产啤酒150吨,当月将其中100吨由总机构移送到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当月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啤酒80吨,则该酒厂当月就上述业务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啤酒销售数量为( )吨。

a.150

b.100

c.80

d.0

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白酒的消费税时,应并入白酒计税销售额的有( )。

a.品牌使用费

b.包装费

c.包装物押金

d.包装物租金

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准予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

a.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

b.外购已税素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c.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d.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判断题)张某将位于北京的一处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

解析:

1. 正确答案:d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选项ab: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天然气适用9%的税率。选项c: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

2.正确答案:c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简易计税

解析:无。

4. 正确答案:bcd

考点:以旧换新

解析:选项a: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 正确答案:×

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其他地区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第15篇】批发业增值税税负率

2023年,疫情影响减少,市场需求上升,市场活力提升。零售批发行业企业同比新增数量上升,企业增量最高的省份为广东省,新增企业30.9万家,江苏、福建排名第二和第三,分别新增企业26.6万家、24万家。山东新增企业20.9万家。陕西、安徽新增企业均逼近10万家。从新增企业行业分布来看,零售业新增企业数量最多达71.7万家,批发业新增企业55.7万家。

零售批发行业在利润稳健上升的同时,自然也会不可避免的面临这的税负压力的问题,下面将对批发零售业普遍存在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

1、增值税税率高,批发零售行业有着行业最高的增值税率13%

2、采购不规范,自身不重视,缺少抵扣。批发零售行业因为入行门槛低,许多企业的供应商散户也多,有的因为价格原因选择无票供应商,有的是自身企业不重视,就造成企业进项,成本抵扣缺失,税负压力增大。

3、因为行业特性,在产生业务的时候会遇见一些“居间费用”和“返利费用”还有就是兼职人员的薪酬,这些费用都是难以取得票据,这也造成了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上升。

那么针对这些税收压力我们又能通过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呢?

个人独资企业扶持政策:

可以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所得税0.5%-2.1%,增值税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在3.16%以内。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

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政策:

企业可以选择入驻园区享受园区的税收奖励扶持,入驻也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即可享受:

增值税,享受地方全额留存50%-90%的税收奖励扶持

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全额留存50%-90%的税收奖励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税滴石穿》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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