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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免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免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免税

【第1篇】土地增值税免税

关于瑞立诺

创办15年 瑞立诺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提供涉税服务,行业涉及房地产,互联网 ,金融 , 影视,高新科技,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对房地产的重要性

近些年,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和增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房地产企业九大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最重要的一种税种。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至60%的四级超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以及计算周期长,由于这一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炒地、行为,能更好的是房地产企业得到良性发展,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在土地开发和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在税收方面,尤其要提前筹划土地增值税,合理定价。开发更多刚性需求的普通标准住宅,合理的价格,才有可能能做到免交土地增值税,降低税负,增加收益。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01

巧妙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

(1)运用普通住宅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土地增值税适合4级超累进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普通标准住宅 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计税。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化。另外,在已经确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测算,通过合理的成本计算或分摊,是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将部分开发成本分配到普通住宅。只要在普通住宅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掌握并运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土地增值税采取先缴后清的方式。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学会在征收额和清算后应缴纳的税额之间找到平衡点。当企业在开展预缴业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清算过程中纳税数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推迟清算时间;如果增值税应缴数额高于清算过程中的应缴税额,则应当提前清算。通过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清算时间,可以为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并确保企业投资利润最大化,当热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反复测算出全部数据和评估方案,以保证方案的可靠性和保证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计算税收成本时需要最完整,并要求其成本结算完全完成,并获得所有发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和扣除的完整性,有效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02

通过费用的转移来筹划

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开发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能严格划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种难以区分的交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成本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在相应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难以区分的费用列入项目开发的支出成本当中。

例如,某些费用可以通过集团或者项目公司,作为咨询服务费分配到各个项目上,以增加项目所需的开发成本。对于转移费用,必须有依据,合理合法合规。不能只是为了可以实现减税和虚假增加开发成本的目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03

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资金进行筹划

根据法律规定,在计算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扣除资金时,对于不能提供相关有效凭证的项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凭证予以扣除。并专门制定了房地产行业的预期提取费用。除特别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房地产行业需要了解,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必须提高公共设备的质量,提高商品房的规格,改善商品房环境,合理利用成本效果,加强扣除项目资金的数量。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从房地产行业获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如果建筑服务所发生的县、镇的名称和项目名称没有特别标记,则应注意发票的备注栏。不得纳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项目资金。

此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如果没有办法及时获得有效合法的凭证,纳税人可能会面临可扣除的风险,也就是说,他们将需要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这是一个有效的基础,在未来获得及时的成本和费用。根据目前的文件,也很难在第二次清算中扣除相关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有大量的清算,没有真正支付成本或已经支付但未能获得合法发票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尽快解决,同时试图获得提前发票,以确保相关税务机构显示清算和交换建议,这样项目的成本可以得到足够的扣除。

04

利用代建 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1)代建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建业务在税务上认定时,需要同时严格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与委托方签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发票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2)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拟与a公司合作建造写

字楼,资金由a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自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降低了房地产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将来再做处置时可以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5

关于拆迁补偿的筹划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很有可能接触到拆迁补偿问题。拆迁补偿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就地安置回迁户,第二种是异地安置回迁户,第三种是向拆迁户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让拆迁户自行安排安置用地。

对于那些用房产补偿拆迁户的人,补偿房屋应当按照市场报价计算。同时,还需要将资金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开发成本。在计算和估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必须将拆迁补偿费用作为开发成本,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业记入百分之二十扣除的基本数额。。

拆迁补偿费用应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合同,签收花名册,是否一致,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五大税筹方法,每个方法,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如果您有哪方面的困惑,欢迎咨询瑞立诺财税.

【第2篇】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今天,有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朋友来到智慧源咨询,说他们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他们将卖房时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但其中的印花税却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整,而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这位老板税务意识很好,知道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知道转让房地产时确实缴纳了印花税,所以他认为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是合理的,同时在清算时也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一起作为扣除项目。但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之外,但是他又不知道怎么跟税务机关沟通和争取。

前几天通过偶然的机会经朋友介绍听说智慧源是专门解决税务疑难问题的专业机构,就抱着仅有的一丝希望找到智慧源。

智慧源了解情况后,对项目管理费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查询了相关税收法规。

首先是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毫无疑问,上述国家层面的财法字〔1995〕6号法规本身字面上已经详细明确规定清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然后是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上述财税字〔1995〕48号法规本身字面上并没有否定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财税字〔1995〕48号另外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即非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再次单独扣除了。

总之,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肯定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

但是部分税务机关为什么在实际执行中不允许印花税在土地增值税请扣除呢?

很可能是部分税务机关对上述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将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误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所有印花税都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再次单独扣除,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一刀切的严格口径执行。

【第3篇】土地增值税条例

土地增值税【总结】土地增值税:只有权属转移且有增值的情况才征税【买方交契税,卖方交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出让不征、转让征继承不征、赠与直系亲属和非营利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征、所有权转移征房地产交换:个人互换自有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且权属转移征合作建房:自用不征,转让征出租、代建、评估增值:不征

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关键)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开发成本(看作期间费用):据实扣除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费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利息+(地价款+开发成本)x5%或(地价款+开发成本)x10%

加计扣除优惠:(地价款+开发成本)x20%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企没有印花税)【总结】非房企没有加计扣除优惠,但有印花税

销售旧房(存量房)评估价格=重置成本x成新率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实扣除(成本+契税)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计算步骤确定收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确定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找税率、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税收优惠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超过全额征】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企业改制(非房企):个体户转公司制、企业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免征)

征收管理应当清算:全部竣工和销售、整体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要求清算:已转让85%或剩余已出租,自用、满3年未销售完、未办理清算手续

【第4篇】预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十一:‘营改增’后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可以预售房产,取得预收款之后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但是,财税[2016]43 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以下简称70号公告)所规定的计算基数不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按70号公告执行,这样做对吗?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账款÷(1+税率或征收率)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x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案例】2023年6月,晋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和谐友爱小区开始预售房产,签订住宅预售合同金额22 200万元,实收预收款1 554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地规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请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注:以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按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1.09×2%=285 138(元)

(2)按照70号公告规定:

预缴增值税= 15 540 000÷1.09×3% = 427 706 (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 15 540 000 - 427 706 )×2%= 302 246 (元)

(3)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02 246 - 285 138=17 108(元)

误征率= 17 108÷285 138 ×100%=6%

房地产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70号公告比财税[ 2016] 43号文件多预征土地增值税17 108元,误征率为6%。

(4)设预收账款为x,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设按43号文件计算的预征税为a,

a=x÷1.09×2%

按70号公告计算的预征税为b,

b=(x-x÷1.09×3%) ×2%

b/a=(x-x÷1.09×3%)×2%/x÷ 1.09× 2%=1.06

(5)同样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误征率。

70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不是强制性规定,是选择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不按照70号公告的规定,而按财税[ 2016] 43号文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少预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为企业节约资金成本,但是,两种计算方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最终税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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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5篇】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怎样算?如何交?税率是多少?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怎样算?

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如何交?

1、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下,企业转让土地或厂房,土地增值税实行相对简易的处理办法。如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是会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

2、扣除项目方面,如果你是房屋土地在一起转让的情况,有两种选择:

(1)选择对厂房进行重置价的评估,然后加上取得厂房这块土地的成本,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三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如果你的厂房是购买的,提供购房的发票,以发票金额作为扣除的基础,同时根据发票金额为基础,按发票开具到转让的时间,发票金额每年可以加计5%,然后再加上转让相关的税金(注:这种情况下不能加土地成本,因为房屋发票金额默认含有土地价款),两个部分之和作为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发票金额×(1+持有年度×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如果你单纯转让土地,在已经进行了开发建设的情况下: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开发土地所需成本×(1+20%)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有三种方式:

1、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2、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3、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专家认为,由于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累进制抵扣的征收方式,而且在进行具体抵扣项目计算时又较为复杂,因此,该税种在市场的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选择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商品房也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不是所有的二手商品房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手商品房中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何缴纳依政策而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同时,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也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下二手商品房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1、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2、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视为普通住宅,因此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6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表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现为大家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赶紧收藏吧!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表

二、增值税征收率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征收率表

税目

征收率

陆路运输服务

3%

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3%

管道运输服务

3%

邮政普遍服务

3%

邮政特殊服务

3%

其他邮政服务

3%

基础电信服务

3%

增值电信服务

3%

工程服务

3%

安装服务

3%

修缮服务

3%

装饰服务

3%

其他建筑服务

3%

贷款服务

3%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3%

金融商品转让

3%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鉴证咨询服务

3%

广播影视服务

3%

商务辅助服务

3%

其他现代服务

3%

文化体育服务

3%

教育医疗服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3%

餐饮住宿服务

3%

居民日常服务

3%

其他生活服务

3%

销售无形资产

3%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销售不动产

5%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3%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

3%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农产品

3%

音像制品

3%

电子出版物

3%

二甲醚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5%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7篇】简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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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改增下土地增值税收入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征收范围比较狭窄,且在实务中不是很广泛使用的一个税种,很多企业都不涉及,涉及到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讲,这个税种曾经困扰了很多人,包括鄙人自己,这里简单分享一下个人学习的一点小小的经验。

(1)对于“税法”的学习,核心还是要把我“税法”的特点,即各个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计算原理、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几乎每个税种都是这个逻辑。所以需要从宏观上把握住这个基本规律。

(2)每个税种最关键的当然是“税额”本身的计算,税法难学在于政策法条实在太多,也记不住,所以到最后感觉就是模模糊糊的,所以把握住每个税种“计算核心”最为重要和关键。

(3)今天更新一下《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把握每个税种的基本计算原理,慢慢的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的掌握了,人学习知识和技能,它是有一个记忆、理解、积累、升华的过程。土地增值税计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另外:对于理论学习来讲,尤其是财会专业,个人经常说一个观点:先学会纸上谈兵,然后去实践,再反思理论学习并总结。坚持3-5年,你会对财会行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操作逻辑有完全不同的认识,财会学习也没得格外的什么技巧,就是加强理论学习和积累。坚持就是胜利。功夫在平时。它急不来,也急不得。也是典型的“慢工出细活”的行业。

【第9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金穗源

【第10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房产企业的账务处理在会计这个行业来说还是属于比较繁琐的一种,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一些会计处理业务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条件

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的最新计算公式是什么呢,增值额是什么呢,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是如何的呢,土地增值税具有哪些特点嗯,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现在为大家整理2023年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以及相关税率标准如下。

2023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具有哪几个特点呢?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5)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对旧房及享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则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分录

问题标题:房地产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

问题内容:你好,很多人认为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入的管理费用,但对于房地产企业,达到竣工备案之前的土地使用税应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要入开发成本,待竣工备案后再交纳土地使用税才入管理费用。对此总局并无明文规定,只是会计准则和税务文件例举时是说的入管理费用,没有对房地产企业的明确规定,各地税局掌握不尽相同,故请教总局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您好:

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3/01/15

土地使用税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留言时间:2021-06-01

留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1月15日网上答疑,提到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河南省局有没有出台类似地方规范性文件?能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答复时间:2021-06-01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河南省局没有出台类似地方规范性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进行相应企业所得税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会计处理

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用于开发用的土地,是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随着产品的销售后不征土地使用税。受让的土地不是企业办公和营业用地。举一个列子,如租赁费,如果是公司办公用房的租赁,我们列管理费用,但如果种植企业的土地租赁呢?肯定要列入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

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问: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已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除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其他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均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问题所述未开发土地如果属于已出租的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土地使用税时,记入“营业税金与附加”科目,否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处理时按照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要求进行汇算,及时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来源:房地产会计论坛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

一、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流程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 )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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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第15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是多少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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