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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价外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价外费用

【第1篇】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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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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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

1.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2.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416号)

案例解析:生产企业收取经销企业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产品时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把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请问:生产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 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保证金,因经销商违约被没收时,应作为违约金,按照价外费用的相关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

收取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返还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没收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一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增值税实务:一些特殊情形的价外费用

1.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2.铁路支线维护费属于价外费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冢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61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人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8〕47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47号)规定 ,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 , 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 以下称其他单位)后 , 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 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 ,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9〕 591号 )

4.污水处理费免税

自 2001年7月 1 日起 ,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 、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5.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6.中央财政补贴免税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政策解析:近年来,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4篇】增值税价外费用换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题目里出现商场零售、价外费用、隐瞒收入等默认为含税价需要换算。

题目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一般纳税人销售价格如不特别指明默认为不含税价直接用。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会计称为“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金额”栏注明,而不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称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以旧换新(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看人看票看业务)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批发)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业务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增值税,逾期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

白酒、其他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逾期不征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增值税,逾期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增值税税额不计入销售额中。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5篇】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

“某公司拖欠我公司工程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23年4月前自建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发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时,额外费用是单独收取的。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销售时原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写成“*商品或服务的商品代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这几栏,不需要填写,也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是加价。

额外费用的发票应与主要价格代码一致,注明额外费用-违约金等。,并选择相同的税目和税率作为主要价格。无论是特价票还是普通票,都要与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致。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

【第6篇】增值税价外费用征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2 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注意】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1)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以货币资金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性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除上述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4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经营权,经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等)。

5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2)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地)。

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备注:委托方和代销方均视同销售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备注: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备注: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备注:投,分,送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备注: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

概念: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同一购买者,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按主营业务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兼营:

概念:指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经营范围广,非同一项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为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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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价外费用的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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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不是价外费用?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价外费用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1.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收到、或支付违约金。

2.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通常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又做了详细描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是否都为价外费用,不一定,因为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3.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收到供应商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方(供应商、卖方)违约,购买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购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开具收据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5.收到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客户、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到违约金,这时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合同已经履行了,已经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按照原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相应发票。

(2)合同尚未履行,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未发生,则违约金有不属于价外费用。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3)合同履行了一部分,说明已经发生了部分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收入作为前期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尚未开具发票的,违约金并入发票中一起开具;已经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开具发票还收据,别再傻傻分不清了,不能少缴税,更不能缴纳冤枉税。

【第8篇】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财税资讯。

【第9篇】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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