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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认证平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3 17:23:04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认证平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认证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认证平台

【第1篇】增值税认证平台

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升级了,新增了4个功能,5月‬7号‬开始‬这样‬操作‬

1、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同时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

2、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针对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

3、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4、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

通过学习,学会思考,为了理想,厚积薄发,拥有更好的人生,充实精神世界,填补心灵的空虚

可时代变了,现在是

不学到老,活不老啊[狗头][狗头][狗头]

多少人现在利用业余时间充电,人到中年,越感生活的艰辛,为了生存,不断学习进步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了,看看你周围是否有考证考公务员的,不止一个吧

【第2篇】北京增值税认证平台

自2023年6月以来,我国电子发票经历了漫长、多阶段试点的发展历程。2023年11月30日,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税务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该三地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由此,我国的电子发票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在税控设备、发票开具、数据归集、管理平台等方面赋予试点纳税人诸多创新变化。我们深入解读《公告》,基于此,预测我国电子发票改革的未来趋势,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此次以及未来的电子发票改革,适应企业税务信息化建设需求,降低信息化时代下的企业税务风险,协同完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我国电子发票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电子发票试点在北京率先开展,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公告,决定在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当日试点企业开具了第一张电子发票,我国的电子发票试点就此启动。针对试点过程中电子发票暴露出不便于作为入账凭证的问题,2023年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四部委发出通知,在北京、上海和青岛等8个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

2023年,经过前期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用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ofd格式。同年9月,宁波、石家庄和杭州三地先后开展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试点,并于2023年1月扩展到在全国范围内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2023年11月30日,上海市、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三地税务局分别发布了《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该三地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试点范围包括存量企业,我国电子发票试点进入“全面数字化”和“一票式”集成阶段。

我们的观察

一)文件解读(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例)

1.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第一条)

考虑到测试系统的承载量,及不影响纳税人正常业务为指导方针,目前税务机关仅选取少量纳税人进行试点。我们了解到试点范围将在三个地区内逐步扩大,以观察系统的稳定性,并逐步完善,目前没有公开的纳税人自主报名渠道。

试点纳税人将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使用发票,目前没有批量开票功能。少量纳税人或将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开具发票。在上海税务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解读中提到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以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尚未公布,系统稳定运行前估计不会推出。

2.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第五条)

我们理解以上提到的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是指增值税开票、进项认证会使用到的专用设备,通常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取消现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意味着取消了提供中间加密服务的供应商,实现开票“去介质”,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防伪等问题,则由税务机关直接投资的金税系统管控。此举不仅降低了新办纳税人的初始投资,同时也通过取消第三方服务环节降低了年度维护费用,简化开票流程。同时,文件中提到的实名验证很有可能会进一步落实开票员制,通过生物认证等方式将企业账户与开票员个人绑定。

3.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第六条、第十条)

以开票额度来管控企业的发票开具为全新的理念,且更为科学。既达到管控开票额度,防止虚开,又解决原先由于发票版面额度以及核定张数的限制导致发票量不够,无法及时开出发票的问题。同时,取消版面额度限制后,进项税发票可以与采购记账凭证一一对应,解决原先发票号码在erp系统中登记不全,月末难以编制调节表的实务操作困难。在全电发票模式下,电子发票的入账标识可以同时起到与企业所得税前成本扣除、防止重复报销入账等多种功能,真正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助力企业提升内控水平。

4.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第七条、第八条)

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这也意味着将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果可以针对所有功能开放接口,税务自动化解决方案将更为便捷。

5. 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分别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第九条、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以后均可在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一一实现,原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信息来源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我们理解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应保持不变,对于已经实现了电子底账信息下载的企业来说,这部分功能应该不会受到影响,但须实时关注接口规范变化。此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以查验全电发票信息,意味着通过查验功能获取全票面信息的功能也不会受到影响,但也须实时关注接口规范变化。

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第十三条)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目前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现行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互不相通,但未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票的功能极有可能会并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间接说明了短时间内没有计划让纸票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二)未来发展趋势

► 全电发票的使用范围将扩大到整个货物和服务领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2023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上意味着未来更多企业报销类凭证会纳入到全电发票的范畴,实现所有增值税抵扣凭证电子化,并且目标在2025年左右全面施行电子发票。

► 税务机关研究全电增值税发票下的风险管控

为配合金税四期建设,推行全电发票为 “以数治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税务机关既可以通过比对财务记账与发票信息识别企业纳税管理风险,也能与其他监管机构互相交换数据信息,并向企业推送风险提示(如供应商潜在发票风险提示,重复报销入账等),提升纳税管理水平。

下一步行动建议

一)审阅企业财会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方案

我们理解部分企业已经在准备自建电子发票开具平台或外接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过程中,而在目前出台的全电发票文件中并未提到是否可以通过自建平台或第三方服务平台生成开票数据。同时,在上海的公告解读文件中提到“去版式”的概念,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意味着之前《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一文中提到的“电子记账凭证原件”,不再有特定版式要求。以上的变化都要求企业重新审阅和规划财会核算信息化和税务数据采集和申报信息化建设的方案,以确保留有足够的灵活性应对未来的变化。

二)纳税相关流程梳理和重塑

未来全电发票全面推广势必打破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就地开具的传统,为企业进一步集中财税工作管控,提升管理效率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全电发票时代下,发票开具、领用、认证、管理等流程都得到了简化,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也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管理层应重新评估企业的税务人员架构,制定税务标准流程,规范应收应付记账、开票收票、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交互,防范信息化时代下的企业税务风险。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第3篇】江苏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大家在平台操作时,需要多关注一下,避免操作失误!

1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

✦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把不抵扣勾选从统计表中剔除。

✦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2

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对于不抵扣勾选,有些小伙伴可能有点不明白,下面小编单独给大家讲讲。

1、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2、不抵扣勾选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取得的所有进项都能抵扣。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是不能扣除的。

①看凭证,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

②看用途,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③看来源,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④特殊情况,比如税控盘专票我们取得后可以选择不抵扣,而用更划算的抵减,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类似这些情况都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当我们处理不能抵扣的专票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先认证(勾选)抵扣,同期做进项税转出;另一种是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当然两种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法,似乎有点麻烦,又是抵扣,又是转出的,于是有人会说,不能抵扣就不抵扣呗,我不认证又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难道不行吗?

实务中,也有人这样操作,但是很多人不敢这样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为何呢?因为有税务局通过滞留票的蛛丝马迹牵出了一些纳税人财务经营的案例,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纳税人都是先认证再转出。

其实,对于事先能判定取得的专票属于不抵扣的范围,可以通过“不抵扣勾选”来减轻自己的工作量。与此同时,滞留票的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梅松讲税、财政部网、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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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深圳市增值税认证平台

2023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16时45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2.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

3.福建企业(不含厦门)是不是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接收试点地区企业开出的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福建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并确认这个发票的用途。

4.福建省的企业(不含厦门)从2023年7月18号开始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8日起,福建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因此,目前暂时不可以开具全电发票,只能接收。

5.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现有的纸质专票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因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与现有的纸质专票的区别在于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6.如何查验全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因此,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7.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如何选择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因此,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8.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选择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即使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必须选择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其中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0。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从事研发活动的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应计入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五)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应计入科技人员人数和职工总数。

10.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因此,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以计入受托方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11.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制造业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因此,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12.企业通过海关拍卖取得一批走私的成品油,无法取得发票,对应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规定:“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海关拍卖查处的走私成品油不属于应税项目,企业可以凭海关开具的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3.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吸收合并一般企业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般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结转几年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有关规定:“三、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二)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三)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吸收合并一般企业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后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执行。

14.企业购入寿山石作为会议室的摆件,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购入寿山石作为会议室的摆件,属于投资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扣除。如企业后期转让或者处置该摆件,购入时的成本准予一次性扣除。

15.实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否需要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因此,实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如属于按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如属于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补偿的,应如何确认收入非货币性补偿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因此,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取得非货币性补偿的,应按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金额。

17.中央空调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几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一)中房屋、建筑物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央空调如属于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最低折旧年限应为20年。

18.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取得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9.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取得一本土地证,但在该块地上设立了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该企业应按什么标准对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取得一本土地证,但在该块地上设立了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占地面积法分配土地成本。http://81.12.72.187/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

20.企业购买医疗包发放给员工,相关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购买的医疗包如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可以在比例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企业的残疾职工提前内退,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因此,提前内退的残疾职工实际未上岗工作,向其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第5篇】广东增值税认证平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应该都是会计们关心的事情,那么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方法有几种呢?如果你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方法如下:

1、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2、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我们来重点了解第三种认证方法

第三种认证方法的操作流程是:

1、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2、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3、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4、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5、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个体户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个体户是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个体户一般来说是小规模,增值税是销售收入的3%,个体户的收入是核定的,一般是根据经营面积、地段、租金、综合考虑每月的收入。

以上就是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平台

对于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经常会取得各类票据和凭证。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其通常需要在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才能够进行抵扣。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其根据认证方式选择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网上平台勾选认证

操作流程为:

(1)登录。企业纳税人需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2)确认完善信息,设定平台密码。确认和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及找回问题。

(3)勾选并保存。通过“发票勾选”或“批量勾选”模块,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并保存。

(4)手工数据确认。企业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税款所属当期对已勾选保存未确认的数据进行确认操作,且每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多次确认。

(5)数据汇集和抵扣统计。企业纳税人可以实时通过抵扣统计模块查询当期已认证的所有发票数据,作为当期进行申报抵扣的依据。

2、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

该种认证方法是直接把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局的机子去进行认证,输入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密码来进行,认证完之后打印认证结果清单。

3、税务大厅窗口人工认证

即由税务机关办事人员帮助企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需企业纳税人携带所需认证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所屋税务机关办理。流程相对比较简单。

以上就是中广科技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流程是怎样的? ”相关资讯,中广科技集团 ,一站式智能化企服平台,专注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种企业服务。更多工商、财税及企业法律相关问题,请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搜索:中广科技集团)

【第7篇】山东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发票系统2.0版上线

为了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我省将于2023年11月1日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但是网址没有变化,您收藏的网页不用进行修改您只需登陆即可看到网页改变。

新平台都增加了哪些功能?对您原来的认证有什么影响呢?提前了解一下!

主要新增功能如下

1

综合服务平台

登陆支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功能菜单不同:可进行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仅成品油企业)、发票下载和档案信息维护的操作,不可进行相关发票勾选操作

2

首页工作台的更新

显示为一个点击月份切换的大日历,简洁美观,便于操作

3

导航栏变更

将原来的以勾选、批量勾选、确认为主体进行分类,修改为以抵扣、退税、代办退税为主题分类,更加清晰明确相对应的操作.

4

确认勾选改为确认签名并可以撤销

抵扣勾选中取消了确认勾选,改为在勾选统计中的确认签名。

原确认勾选后无法撤销修改,现在用户可以在未提交申报期间对已勾选并确认签名的发票数据进行整体撤销

(扫描认证的进项发票,也需要登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签名)

5

抵扣勾选

增加了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申请与勾选的功能以及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

6

发票查询功能改为进项发票查询

并增加了2个模块:

1.出口转内销查询 2.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

7

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

在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的查询功能中新添加了一项“查看发票明细”功能,用户可在此功能中查看对应发票的数据流转的全部流程;

8

注销勾选

对于有需要注销勾选的企业,首页新增了注销勾选按钮。注销勾选后可在所属期所在自然月进行确认签名(正常是次月才可进行确认签名)。注销勾选后还可撤销注销勾选

注意:纳税人仅在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注销勾选功能。纳税人注销勾选后,需要完成注销申报。

9

发票下载

企业可通过发票下载功能,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申请并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本功能模块包含发票下载、发票查询等功能。

1)同一个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24小时申请下载请求不超过1次;

2)当前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最多申请5次发票下载,历史开票月份的每一类发票每30天可申请一次发票下载;

3)提交的申请会在24小时内被处理;

4)可以下载7天内申请且处理完成的发票

【第8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到8月底,退休人员注意调整认证时间

在8月份,关于退休人员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多地对逾期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甘肃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周期调整为180天,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截止到8月底等等,那这期内容咱们就来看看:江苏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时间。

根据江苏苏州市的要求确定:对于当地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应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对于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将从次月暂停发放养老金。

而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也发布通知:要求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

除此之外,辽宁朝阳市也要求当地退休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湖北天门市则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在2023年8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完成认证。

那以上各地的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不要出现逾期未完成认证的情况了,与此同时,江苏苏州、盐城等地,也在近期实现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与退休人员信息对比的认证方式,为大数据认证纳入了一种新的对比方式。

除此之外,山东的宁津县、广东的佛山市,以及陕西的西安和宝鸡等地,也都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纳入到了大数据对比的范畴,真正实现了让网络多跑路,让退休人员少跑路的认证方式。

不知道大家看完上面的 内容,有什么想法呢?如果您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咨询哦!

感谢您的观看,咱们下期内容再见!

【第9篇】北京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11月征期,增值税发票勾选再添新成员! 一起来看看吧~

01

增值税勾选又变了!

最近,小编打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现勾选认证又新增了一个选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也就是说,以后的火车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勾选了。

与此同时,小编也在网上看到了网友发出的铁路客票的样式:

客票中直接显示了税额,以后再遇到火车票报销时,就不必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了,直接勾选抵扣即可!

其实自从全电发票施行以后,不只是铁路票,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也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和铁路电子客票一样,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也是可以显示税额的,我们就可以直接进行勾选抵扣了。

不得不说,全电发票施行以后,专用发票的勾选功能是越来越人性化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让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更加准确。

但是,小编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车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哦!

02

车票抵扣增值税

一定要记住这9个提醒!

提醒1:

日期必须是2023年4月1日后取得的车票才可以抵扣,之前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2:

境内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境外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3:

只有符合条件的本公司职工的车票才可以抵扣,非本公司员工产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

提醒4:

老外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境外的不可以抵扣。

提醒5: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才可以抵扣,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得抵扣。

提醒6:

符合条件的车票抵扣方式是计算抵扣,而不是认证后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车票才需要认证抵扣。

提醒7: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只有票价+燃油附加费的金额可以抵扣,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提醒8:

员工与经营相关出差的车票可以抵扣,但是休假探亲以及外出旅游等集体福利性质的车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9:

对于出租票、公交车票等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

03

还有哪些发票可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04

收藏!

一图掌握发票勾选抵扣

【第10篇】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网址

会计人员都知道,进行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都需要插入税盘才能进入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登录网站。但现在无盘勾选”进项发票功能正式上线了!不用插盘,也能进行发票勾选、确认了!使我们会计办公越来越便捷、更智能。

不用开票税盘也能登录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了,步骤如下:

1.登录表国家税务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和网页版)都可以,输入2次密码后进入到上述页面

3.输密码进入的需要进行电话号码短信验证

3.输入验证码

4.验证后点特色业务下方的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

【第11篇】江苏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全电发票真的要来了!>>

日前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已陆续发布公告:自7月18日起,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18日施行

7月8日,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税务局发文,明确:

一、将于2023年7月1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

而在此前,北京、深圳、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也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了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四川已于2023年5月10日开展);

更早之前,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自治区,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进行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6月21日开始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至此,全国已有3个省市(自治区)可开具全电发票: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国已有14个省市可接受全电发票:四川、北京、江苏、山东(不含青岛)、浙江(不含宁波)、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重庆;此外还有一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市。

距离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再近了一步!

02

全电发票,长什么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03

全电发票,怎么用?

1、开票:开具全电发票,需纳税人具备全电发票试点资格;

首先,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其次,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只需通过实名认证,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具全电发票;

并且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注:关于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的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验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模块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其他具体操作

下面,财加教育以重庆市为例进行说明:

01

查询、下载、打印

1.首先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在导航栏找到“税务数字账户”,此页面可为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3.“税务数字账户”中,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发票列表区即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其中,视图展示发票,可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列表形式展示,可查询单张发票信息)。

02

全电发票冲红相关规定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可在“导航栏-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页面,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有关全电发票的应用场景,需进行红字申请确认流程,只有购销双方确认通过后,销货方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03

抵扣勾选及其他

全电发票的抵扣勾选,基本操作同增值税发票一致。

另,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回退税款所属期等,也同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一致,篇幅原因,这里不再说明。

【第12篇】广东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疫情防控期间,税控设备不在身边

你还在发愁怎么勾选认证发票吗?

电子税务局“无盘勾选”功能极速上线啦!

无需插盘

也可勾选认证发票哦~

下面给大家附上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无盘勾选”进项发票勾选确认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系统会自动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如下所示

2.发票勾选

(1)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2)将本次需要勾选的发票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提示对话框如下:

温馨提示:该勾选操作在未申请统计前可多次操作哦

3.统计确认

(1)勾选完成后,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在申报期内点击“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申请统计后需要几分钟才能统计完成哦。

(2)统计完成后,需要对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点击“确认签名”按钮后,系统会弹出提示信息对话框,“是否确认,确认后当前统计报表将作为申报的依据”,点击提示信息对话框中“确定”按钮。温馨提示:“确认签名”按钮需在申报期内才会出现(即2023年1月所属期的“确认签名”按钮需得2023年2月1日才会出现)。(3)首次签名需设置签名密码,系统会要求用户再次输入密码进行用户身份的再次确认(可至企业档案信息中维护密码信息,注意:请妥善保管好签名密码)。

(4)输入正确的密码,会弹出“确认成功”提示框,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弹出“确认成功”的窗口即可。

4.撤销签名统计

如果出现了忘记勾选但已经确认签名的情况怎么办?

不要着急,按照上述顺序反着操作即可

撤销确认签名——再撤销统计——最后就可以进行再次勾选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第13篇】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登录密码

(记者 孙耀星)3月16日消息,太原市税务局专家向广大市民传授识别真假发票的方法,进一步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票识别方法:第一招,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第二招,注意专用异型字体。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消费者可直观目视识别。只有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是真票。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而言,其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满足上述条件为真票。

专业人士表示,“肉眼识票”是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即可很方便地对各类发票进行查验。太原晚报

【第14篇】广东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一、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一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全电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二、全电发票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三、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四、全电发票与纸质发票有什么不同?

1、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

2、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

3、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具体来说,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五、全电发票与现行电子发票有什么不同?

1、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2、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六、全电发票样式如何?

根据试点规定,全电发票样式分为基本样式和特点样式。试点纳税人从事一般业务,使用基本样式的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样式展示如图:

七、全电发票功能解析

1、全电发票开具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现行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不同,是专门为全电发票开发的平台。

2、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3、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总授信额度)。由于全电发票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因此全电发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4、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另外,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即试点纳税人每月的开票总额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7、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按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八、全电发票试点部分常见问题答疑?

1、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2、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3、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4、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6、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7、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8、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0、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

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11、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各地在公告的最后均强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第15篇】青岛市增值税认证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附:15种全电发票票样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2-06-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山东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山东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七、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九、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pdf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pdf

《增值税认证平台(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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