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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0 16:51:03 热度:2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固定资产增值税

【第1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会涉及到哪些公式呢?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涉及哪些公式?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及使用情况可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2篇】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问题源自业务,解答源自专业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文件,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二.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放弃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

例如:河南省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卖价为30万,则不含税的销售额=300,000.00/(1+3%)=291,262.14元,应纳增值税=291,262.14*2%=5825.24元。

具体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向主管税务局递交备案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 简易征收备案书面说明

3.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拍卖合同、拍卖交接清单等

备案通过后,申报税款时:

1.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的“减税项目”选择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填写抵减的税额(按1%),即291,262.14*1%=2,912.62;

2.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的第5栏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21栏填写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3%),在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按1%)

【第3篇】固定资产清理时增值税

业务一:关于暂估冲销

2023年12月份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暂估入账。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2023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80万元,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应付账款 80万元

(5)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

(6)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导致少缴所得税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25%=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元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元

业务二:关于汇算清缴补交企业所得税

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2、缴纳补缴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4、若是已经计提了10%的盈余公积,还要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做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元

业务三:关于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若是不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6、若是符合简易计税,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7、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8、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或者反过来。

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是损益类科目,发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如为净收益,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4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几句话可以总结:

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1.2、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凡是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无论是否抵扣,处置时均须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时原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3.1、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前可以先改变其用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原则,将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转入抵扣,处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开具相应的专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23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以上几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选用最合适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不是一定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才合适,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后记

本人曾在《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匹配税率开具发票?》一文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适用税率做过归纳总结,但后来很是很多人问此问题,所以结合特殊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欢迎朋友们结合两篇文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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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申报表

【导读】:我们都知道现在企业报税的话都是需要税控工具的,而税控工具又是需要服务费的,这一部分服务费同样的需要我们申报,那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呢?接下来小哥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进一步说明下,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相关疑问.

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第23行,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别填列申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上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1-1栏本期数是填1576.7;2栏至9栏不用填(如果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填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栏 应纳税额是填47.3;11栏没有,12栏应纳额总计填47.3;13栏主要是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因为代开发票预先征收的税款,

如果没有代开发票则不填写,因为这个申报表仅仅是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和主营业务税金不填.14栏同样填47.3,说明本期应交纳47.30元的增值税.本年累计也要填.

以上就是小哥关于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的问题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在填列的时候只要找到主表23行以及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分别填写,好了,本文就分析完了,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咨询我哦.

【第6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有废旧的物资需要处置、出售,换取一些回报,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从来没有想过会涉及税收风险呢?或者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因为企业并不经常发生出售旧物的业务,而不知道如何计算税金,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下面我就来讲一讲。

1、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了,按现行税率(13%)开具发票,如果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2%征收率的,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如放弃此项优惠,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填写申报表时: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1行填写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2、4列以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3行填写“不含税金额乘以1 %得出的金额”。

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注意:1、如果销售的是2023年1年1日以后的应该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填列。2、 如果是销售以前的,应该按4%填列在21行,减征50%填在23行。

【第7篇】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

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23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8篇】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总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和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承担的借款资本化利息、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取得方式划分:

1、外购: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关税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分录: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建造:

(1)自行建造:成本=领用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出包方式建造:成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

3、投资者投入: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相关税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重点记忆:

(1)办公楼建造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报废净损失应计入所建造办公楼成本;

(2)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本公司原材料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而领用的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资产成本;

(4)支付给第三方监理公司的监理费应计入资产成本;

(5)建造期间进行试生产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应进入资产成本;建造期间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暂停施工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现已不存在)。

(3)划分为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

2、折旧原则: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原价-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原价 x(1-预计净残值/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x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x (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x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2/预计使用年限

【提示】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额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x 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x 100%

4、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累计折旧

5、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发生变化的,应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重点记忆: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2)自用固定资产转为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仍要计提折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调整折旧方法后继续计提折旧;

(4)为提升性能进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5)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

(6)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已出租厂房不需要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属于资本化的)

1、更新改造时(停止折旧)

借:在建工程(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改扩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件账面价值)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扣除被替换部门的账面价值)

贷:在建工程

四、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报废的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3、出售收入、残料等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损益

(1)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收益)

(2)出售

借:资产处置损益(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收益)

五、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1、盘盈(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盘亏

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款或过失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第9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外购、自建、出包三种方式。

(1)外购取得

项目

对应处理

初始入账成本

入账成本=买价+相关税费+装卸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提示】

①专业人员服务费计入“固定资产”,但员工培训费不计入入账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②取得固定资产交纳的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计入入账成本,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入账成本(但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计入入账成本)。

③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分摊总成本。

相关分录

购入:

①无需安装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②需安装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发生安装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自建

环节

会计处理

外购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领用各类物资

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支付人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其他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3)出包

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不通过“预付账款”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2日购入需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安装过程中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成本为5万元,公允价值为8万元。2023年2月22日安装结束,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该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121

b、108

c、105

d、118

【答案】c

【解析】 固定资产安装后的入账金额=100+5=105(万元),安装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不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成本领用即可。

【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有( )。

a、固定资产购入时发生的运杂费

b、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工资等费用

c、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期间发生的修理费

d、固定资产改良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答案】abd

【解析】选项abd均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日常修理期间发生的修理费(选项c)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所以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10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问题1:劳务派遣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2: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作何税务处理?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解答: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通常不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婚庆公司无偿为员工提供婚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无偿服务,包括婚庆公司给员工无偿提供婚庆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企业清理小汽车,该车购入已17年了,车状欠佳,退出经营使用,闲置着,现公司决定将此车赠送他人,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解答:

按照描述,实际上企业将企业资产(汽车)无偿赠送给他人,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对外捐赠,如果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务风险

如果捐赠汽车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清理收入处理,没有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将损失直接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纳了税金的,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补缴税金,并承担滞纳金;企业不配合改正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5:火车车体投放广告适用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在火车车体发布广告,与对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仅提供火车车体广告位置,我公司自行承担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对方仅负责广告发布位置的指定,不承担其他费用,现对方向我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广告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率是否适用正确?还是否应按照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3%税率?如税率和税目与实际业务不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该合同应按承揽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描述,以及结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火车车体投放广告应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现在对方给您们开具6%的广告发布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适用增值税的税目以及税率错误。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们应将错误的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印花税问题

合同属于实质上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问题6:培训公司老师带队外出游学培训有旅游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老师,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开回来的旅游费发票该怎么入账合适?另外税前能扣除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其旅游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类似的还有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出去旅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第11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如何填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8b栏,其他项。

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其他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

今天和大家来看看,这个其他里面到底目前可以装那些进项税进去?

1

过桥、过闸的通行费发票

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这个之前说了填写在第1、2栏次。

通行费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计算抵扣后填写在哪里?就是其他栏。

「发票非最新版本,看看就行了」

xx公司的车辆2023年5月取得过桥费用发票200块,2023年6月申报时候价税分离填写到其他栏次。

可抵扣税额=200/(1+5%)*5%

2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具体如下,xx公司2023年5月取得如下一些发票。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票票面仅供样式参考」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3

4月1日后,前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通过8b这个其他栏次一次性转入。

xx公司,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3月所属期的申报表附表五显示还剩余了27961.16的待抵扣进项税,xx公司打算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抵扣。

按照新规定,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xx公司,2023年5月购进一房屋,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没有残值。2023年5月1日,公司准备把房屋装修后作为办公用房。购进时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时允许在6月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9-(109÷10)=98.1

不动产净值率=98.1÷109=9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0%=8.1

所以,这8.1万可以在2023年6月抵扣。

【第12篇】固定资产处置时增值税

基础文件:(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公告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税后即焚说:

1.第一点的区分点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时间节点前后。小规模时期购买的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个在理解上不存在问题,没有抵扣进项税,应允许简易征收。

2.第二点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行为,即文件所称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这里要理解的是“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因之前该固定资产用于免税或者按简易办法征收没能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即所说“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不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能开具增指数专用发票?

答案是“能”。放弃减税即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3篇】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0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受理部门是什么?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3、自助办税终端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条件是什么?

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

受理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报送资料是什么?

电子税务局填写表格,无需附列资料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办理时限是多久?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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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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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固定资产原值包括增值税吗

导读::现在很多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进项税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避税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支付的税费能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呐。

支付的税费能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进一步明确: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贵公司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检测费、运输费等,应归属于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对当年发生的车船税、保险费、路桥费,可计入当期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磨损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有形磨损又称物质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因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失。按其损耗的发生分为两类。ⅰ类有形磨损是指设备在使用中,因磨擦、腐蚀、振动、疲劳等原因造成的设备的损坏和变形。针对ⅰ类有形磨损,应注意在设备使用的同时,降低其磨损速度,减少和消除非正常损耗。要合理使用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检修。ⅱ类有形磨损是设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造成设备实体锈蚀、风化、老化等的损耗。这类损耗与设备的闲置时间有密切关系。针对ⅱ类有形磨损,应注意加强管理,减少设备闲置时间,做好闲置设备的养护工作。

无形磨损又称精神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起的贬值。按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同样分为两种。ⅰ类无形磨损是由于设备制造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得具有原技术结构和经济性能的机器设备,再生产费用降低而引起设备贬值。这类磨损不影响其使用性能,也不影响其技术性能。要防止和减少这类损耗,应注意:一,合理购置设备;二,提高设备利用率,充分利用设备;三,合理提取折旧。ⅱ类无形磨损是由于设备制造部门生产出新的、具有更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设备,使原有设备相对贬值。此类磨损使设备的技术性能相对落后,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和减少这类磨损,应注意对设备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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