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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最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最新

【第1篇】增值税最新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表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通知!

划重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022cpa《税法》该怎么学,其实考66分并不难!

▎本文由高顿cpa小编整理发布,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第2篇】免税收入增值税吗

增值税很重要,每年多多少少都会有些许变化,那么作为财务就要及时紧跟步伐掌握增值税最新的政策,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差错,那么最近增值税也是有了新消息,内容都整理在下方了,赶紧来看看吧!

1、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紧急通知!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6%→免税,3%→免税!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3、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

好了,以上的内容就分享到这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关注我,每天都会更新财务小知识哦!!

【第3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个人出售住宅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计税价-原购入价*(1+n*5%)-上手契税-此次增值税附加-此次业主印花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注:第一、n(年)=购房发票时间或缴税时间-原销售不动产发票取得时间,不满1年超过6个月算一年,但总的取得时间不满一年不得加计扣除;

第二、扣除项目金额=原购入价*(1+n*5%)+上手契税+此次增值税附加+此次业主印花税;

第三、税率及对应速算扣除系数:

税率及对应速算扣除系数

第四、土地增值税免征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离婚房产析产;

(3)直系亲属间赠与;(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住宅类房屋满两年且出卖方为个人。

举个例子:

【例】下列房屋交易中,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有( abc )。

a.章琼继承爷爷章远的住宅

b.吴平将名下的住宅赠与给女儿吴欣

c.陈刚将名下的住宅更名为配偶王艳

d.交易房屋为满五唯一的非住宅

【解】选项a,法定继承免征增值税;选项b,直系亲属赠与免征增值税;选项c,夫妻更名免征增值税。选项d,非住宅满两年也会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第4篇】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

7月迎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的首个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报申报表,一起来学习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指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下面举两个例子

例1: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

按季度申报的某小型商贸户(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4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20万元

申报表填报要点:

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

02

免征增值税的2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0栏或第11栏,企业填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例2: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

某小型商贸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收入为6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为40万元

申报表填报要点:

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

02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40万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03

另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二、免税项目”中,点“添加”,选择减免项目“0001045308|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40万元及免税额12000元。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在填报过程中需要获得帮助,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93

【第5篇】增值税季报怎么报

报税问题,可能是会计人们最头疼的问题,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还不一样,而且政策每年都在变,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的企业所得的季报要不要缴税?

是要缴税的,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报怎么报?

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免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月开票金额合计 ÷(1+3%)× 3%,根据(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 23号有关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规定,

所得税申报表(2014版)申报时即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只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的次月1-15日期间申报,年度为次年的1-5月底期间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与是否小规模没关系。企业所得税有两个征收方式: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的税率就调整了:法定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20%

二、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

1、查账征收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25%-本年度以前月(季度)已纳所得税 。

2、核定征收计算公式:本月(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月(季度)销售收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报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6篇】土方工程增值税税率

土石方工程居间费达到上亿应该怎么减免个人所得税?

土石方工程是建筑施工项目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主要也就是土石方的挖梆、运输、填筑以及排水,土石方工程的金额大多都是按照立方算的,比如毎立方多少价格,从中工程量涉及比较高的工程也有几千万立方甚至上亿立方,而居间费按照毎立方1元—2元也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居间费产生!

这些居间费大多都是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如果按照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肯定也是需要缴纳40%左右的税费,税负率对于个人也是比较重了,我们应该怎么减免个税呢?

一、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也就是以自然人的名义在税局为企业出具发票,而其中税负率就比较高,而我们降低税负率就可以在税收优惠地区代开,每个人一年能代开的额度为500万,其中个税核定为1.5%。

优势:无需本人到场、流程比较方便、无需成立公司

欠缺点:每个人一年额度只有500万,如果自身需求量比较大就得多联系人、只能出具普票!

二、设立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

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出具6%的增值税服务类型的专票,税负率肯定比较高,光增值税都6个点,个税核定3%、附加税0.72%,总体税负率9.72%约10%左右,没有金额限制的!

优势:无需本人到场、额度非常大、可以出具专票欠缺点:需要成立公司肯定会比代开稍微麻烦一点!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接了一个土石方业务,5000万立方一个标段,其中居间费毎立方2元,也就是居间费占比10000万,如果代扣税费就得4000万的税费了,这时候就可以让居间人成立一个公司来承接业务!

比如:xx建筑信息中心,然后为甲方出具6%的专票,这时候需要缴纳多少税费呢?

增值税:10000万*6%=600万

附加税:600万*12%=72万

个人所得税:10000万*3%=300万

我们解决这10000万的居间费也只需要缴纳972万的税费,剩余的资金也能够让法人自由支配,我们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减免自身的税费!

【第7篇】2023年增值税起征点

作者:【绿洲财务】张洁

结论:小规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到不到起征点都要上税。

重点:一种情况:月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自行开具专票;另一种情况:未月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还需要去国税代开。看清楚了,这两种情况都得缴纳增值税款。

文件是这样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公告: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小规模企业中两种行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都不享受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前提是超过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企业才能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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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业税票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第9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10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间

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具体情形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具体情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

3.纳税地点

(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

1.具体情形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不动产

1.具体情形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

(1)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房地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0%)×3%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 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具体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0%)×3%

3.纳税地点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周婷婷

【第11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

预缴增值税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在没有到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缴纳部分增值税。预缴增值税不是说企业想预缴增值税就预缴,而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必须按时缴纳,不能延误。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应当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房屋交付即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因此,简易计税下,预交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交增值税也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二、提供建筑服务、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出租就地预缴的增值税:

1. 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同上。

三、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下期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12篇】个人利息增值税税率

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征税吗?

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的涉税问题非常常见,有时候我们会把握不准确,这种行为是否产生了纳税义务?到底征不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等问题。

今天我们还借助林碧钦的案件(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253号】)一起学习一下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的增值税起征点或者免税额度的知识点。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明确这一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的营业税起征点或者免税额度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营业税免税政策提高至月营业额30000元。因此,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起征点应当适用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即对月利息收入达到30000元(2023年1月1日小规模增殖税起征免税额提高到100000元)(编者按:需注意最新政策,财税公告【2023年】第11号的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应适用6%的税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且达到起征点的,也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由此可见,个人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借贷并收取利息是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范围的,只要个人或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及附加。同时需注意:2023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为每月15万(阶段性政策);且2023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阶段性政策)。

【第13篇】增值税发票税率显示*

人人都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苦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悦报销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税率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率。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率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

应纳税率=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计税依据”在具体运用时,又涉及两个概念:

1)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2)计税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率的多少就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

如有疑问,点击咨询:http://p.qiao.baidu.com/cps/chat?siteid=11812174&userid=25283953&sitetoken=d952a94a218005c0072222b102f76dd1

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如何计算?

1、金额(含税)/1.17=金额(不含税)*0.17=税额。

2、税额/0.17=金额(不含税)*1.17=金额(含税)

特别记忆: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税率为6%; 出口货物,税率为0;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9%;

相关案例:

问:本月我司开具17%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30000元。本月需要3%的进项发票要多少金额?(因供应商开具17%发票有限,3%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补充一下。只是需要少量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全部都要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补充一下吧,现在开出30000元的销项发票,已经有了18000元的17%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下需要多少3%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增值税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来抵扣的。征税是17%的货物,那么只能是抵扣按照17%征税的货物的增值税。3%的票只能作为征税3%的货物的增值税。

根据提问的例子得出的结算答案:

30000/(1+17%)*17%=4358.974359

如果要3%的进项税票的话,那就是含税金额[4359/0.03]*1。03=149659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45087.html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的计算公式和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发票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14篇】个人转让房产增值税

前言

2月12日所发文章《个人出租房屋最新税收政策分享2022珍藏版 与你息息相关》获得了网友和平台的支持,也给了我继续努力的勇气和动力,现将依据最新政策精心整理地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涉税情况呈现给大家,希望对广大网友有所帮助!

能力所限,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指正、交流。

伴随房地产市场之前繁荣的20年,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政策,建议大家处理实际业务时,也要关注当地相关规定。

阅读提示

文章中每个税种分为两小节:(一)思路分享;(二)法规参考。

(一)思路分享——讲述具体计税方法;

(二)法规参考——引用了法规原文。

如果时间有限,建议只读每个税种的“(一)思路分享”部分即可。

正文

非住宅房产指商业用房等,转让时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以下分别介绍。

一、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区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1、有偿转让

区分为非自建项目和自建项目分别处理。

(1)转让非自建项目

按5%征收率余额(差额)计税。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备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否则,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

(2)转让自建项目

按5%征收率总额计税。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无偿转让

(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

(2)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3)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不动产

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法规参考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备注:比较第六条与第七条,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其他个人,计税方法相同;区别在于,前者先预缴再申报,后者直接申报。】

【备注:税法上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是自然人(财税2023年36号),自然人不能做税务登记,其他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备注:论证“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首先,自然人不能进行工商登记,登记就变成个体户了,也就是说企业类型不可能是自然人。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

二、城建税金及附加

(一)思路分享

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金、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参见下文法规。

(二)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备注:个人及多数单位一般不涉及消费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备注: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一般为2%。】

三、土地增值税

(一)思路分享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可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为30%-60%,依据增值率区间确定。

增值率=增值额/可扣除项目金额=(全部价款-可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项目金额

(二)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个人所得税

(一)思路分享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20%。

【备注:关于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如何认定?请关注下周末发布的后续文章。】

(二)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18日修订)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印花税

(一)思路分享

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法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即万分之五)贴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备注:依据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实行),上述规定未发生变化!】

【第15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1、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3、资管产品的范围: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4)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5)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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