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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是什么

【第1篇】增值税是什么

在企业的经营最常见也最基础的税种之一,增值税无疑是其中的一项。在企业日常的经营里,许多的企业主也是通过税务筹划去减少增值税的税费,但是增值税具体是什么呢?在企业中一般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费,从实质上来看,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增加的增值费用而征收的流转税,所以只要商品在流转中产生附加值,那么该商品也就会产生增值税。

二、增值税计算方式

1、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

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售额。

三、增值税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13%、9% 、6%、0%等。

1、适用13%税率

提供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和进出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服务都采用13税率。

2、使用9% 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及销售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9%:报纸、自来水、农产品(含粮食)、暖气、杂志、天然气、食用盐、食用植物油、二甲醚、化肥、冷气、沼气、热水、图书、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饲料、农药、石油液化气、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4、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率为3%。对于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具体看不同的行业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是什么以及增值税的一些相关介绍了,对于企业的经营来说,增值税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税种,不管在企业大或小,增值税的税费也是不可忽视,各位朋友在企业经营的过程里,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税负的评估,如果您有节税的需求也是可以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第2篇】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成的重要程度对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来讲进一步提升,而销售额如何确关系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准确性,本文对不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23年7月7日)

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8.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十二、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 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策总结:1.增值税的销售额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除非购销合同未履行,否则任何价外费用均应计入销售额,包括违约金、罚金等。2.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其他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3.但对因逾期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7.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8.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 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9.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10.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3篇】税控机抵扣增值税

税控盘维护费是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是每年每套280元,使用2套以上的,第二套起减半收取。

税控盘

那么问题来了,税控盘维护费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如何申请抵扣?

一、税控盘维护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设备以及每年缴纳的税控系统设备技术维护费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当期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由此可见:

(1)税控盘的维护费并不需要企业承担。

(2)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税控盘维护费都可以通过全额抵减增值税的方式抵扣。

抵扣

二、税控盘维护费如何申请抵扣?

虽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其税控盘维护费的申请抵扣方式大同小异,只是适用的申请表存在一些差异。

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除了其他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外,申报税控盘维护费抵扣时,主要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

具体步骤如下:

1.打开增值税申报软件,在销项和进项发票采集完成后点击“填写报表”,系统会自动生成各项报表。

2.点击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该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中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3.提交审核后,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该表中输入“应纳税额减征额”的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一致。

4.上表填写完成后,再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包括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5.所有步骤完成后,最后点击提交。

纳税申报

【第4篇】增值税征收方式有哪些

税法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及区别

起征点vs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法中两个定义相似,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混淆的概念。如何准确地加以区分,是每位财税人员必备的技能。

一、概念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对征税对象征税的最低界限。在征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但一旦达到了这一界限,就要对征税对象的全部金额进行征税。

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15万元就是“起征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了15万元(季度45万元),那么就需要就全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并不是仅超过15万元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两种。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例如上例中的15万元;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例如,《关税条例》规定,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根据起征界限数额的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两种。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例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如前例中的15万。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被称为“费用扣除额”,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部分的数额。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无论征税对象的数额是多少,所有纳税人在计算计税依据时都可以按免征额的数量扣除应税所得,仅就超过的部分纳税。

例如,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这个5000元就属于免征额!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只对超过部分征收”。

注意:我发现在网络上的很多学习资料中,都把这个5000元称为了“起征点”,这是错误的。例如:2023年6月,赵女士取得了5100元的工资收入,假如5000元是“起征点”的话,由于100元已超过了起征点,所有就要对5100元的收入全额征税;如果5000元是“免征额”,那么仅就超过“免征额”部分的收入征税,也就是对100元征税。所以这个5000元属于“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二、异同点

(一)相同点

1、都是从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一定的优惠。都属于税收优惠中的税基式减免。

备注:税基式减免是一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的方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及跨期结转等。

2、同是针对纳税的个体而言。低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部分均不征税。

(二)不同点

1、税收的征收方法不同,超过起征点要全额征税,而免征额仅对超过的部分进行征税。

2、从本质上来说,“起征点”和“免征额”所体现的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不同,税法设立“起征点”的目的在于贯彻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照顾收入较低的纳税人。而设立“免征额”的目的,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第5篇】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通常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票是能够抵扣的。本文就针对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一般纳税人交的的场地租金发票能否抵扣?

答:按照我国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抵扣制度可得,一般纳税人的厂房租金的符合规定的专项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厂房租金,即使已经取得专项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厂房租金,其增值税进项是凭票抵扣的,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2、通常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专票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一般纳税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场地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1%,但对于2023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场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一般纳税人租金发票会计分录怎么做?

1、有形动产租赁,如车辆、设备(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租赁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单位房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公司出租房屋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怎么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6篇】增值税是价外税

在理解相关税收概念的同时,会计核算上应注意三点:

一是价外税

即纳税人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销售款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款应确认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款是在销售收入之外收取的,从本质上来说,是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时,要注意将收到的货款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税款计算公式为:

二是增值税款一般不构成税前扣除成本

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应税劳务会向买方(劳务接受方)收取销项税额,该税额不构成销售收入;购进商品和应税劳务时会向卖方(劳务提供方)支付进项税额,该税额也不构成存货、固定资产等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当期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如为正数,作为应纳税款缴纳增值税;如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正常的增值税税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有当发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进项税转出等情形时,小企业已支付的相关进项税税额可以计入税前扣除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不同:取得货款时,仍要区分销售款和货款,税款计算公式为: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和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7篇】房地产增值税预缴

【导读】::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房地产企业和一般企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采取预缴款进行开发项目的,在收到房户交纳的预缴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本文内容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看完就明白了。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其实国家税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房户预交款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正常情况收取的预交款都是按照3%的比例进行缴税。但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会以当期销售额的5%进行缴税,具体的内容通过正文可以获知,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就来会计学堂网提问吧!

【第8篇】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増 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増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増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増值 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 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増值税

“营改增通知”还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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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发票密码区

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

电子专票已经在加大推广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也颁布了对电子专票的有关事项,其中就有对电子发票代码的详细介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发票代码位于电子专票的右上角首行,下方是发票代码、开票日期与校验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电子专票的唯一标识,校验码是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商用密码算法,用于保证电子专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电子专票真实准确最重要

在确定电子专票的唯一性之后,电子专票右方的密码区赋有密文,采用增值税发票系统的税控设备加密生成共108位,用于发票防伪。为了查验,电子专票上会自带二维码,以供扫描识别真伪。

纳税人除了需要关注发票代码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填写左上方购买方栏内的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纳税人识别号就是一般所说的抬头,这类信息必须要完全正确,才可以与税务局数据库的信息匹配,完成申报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购买方抬头的准确性和电子专票的真实性,这对于抵扣进项税至关重要。

小望之家保障电子专票零差错

小望之家推出的电专工厂,为企业打造了一体化电子专票平台。从开具、流转到查验保驾护航,在每个环节确保电子专票流程万无一失:

智能抬头自主赋码,通过系统识别开票方信息,确保纳税人识别码准确;

扫码查验5秒得到结果,手机即可扫描电子专票的二维码核查专票真伪,确认电子专票的真实性;

智能查重供智能识别重复发票,防止重复开票、重复报销,保障了报销流程的安全。

除此之外,小望之家提供黑名单预警功能,对工商黑名单企业开具的发票及时预警提示,降低企业税务风险,避免卷入法律案件,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理念不断深入,电子专票的全面落实也加快了脚步。电子专票的推广不仅方便了企业节约经营成本,也利于专票的保存使用,实现电子专票的快速报销入账和调阅,极大得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率。

借助小望之家,企业可实现电子专票与管理系统的对接,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更好地落实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10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

江苏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注册了21家个体户,且在该公司没有与这21家个体户发生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具发票近亿元,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这是一起因为缺少成本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的案例,那么缺少成本票怎么办?不要着急,三招教你搞定。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今天的案例。投知界每天分享税筹经验,解决疑难财税问题!

胆子太大了!

虚开发票近1亿元被罚!

事情大致情况:

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然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公司和这21家个体户没有发生任何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了将近1亿的发票。

税务局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最后,该公司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看到这里小编不得不说一句:胆子实在是太大了!

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成本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缺少成本票的问题,那么缺少成本票怎么办呢?

企业常见问题

缺少成本票怎么办?

在成本票不够的情况下,企业首先要明确到底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票不够,如果是要分析原因,是企业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还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丢失或是企业的供应商买油开具发票呢?

企业的真实成本没有票据证实该怎么办?企业要做的是如实记录交易具体情况,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还有一种可能,企业存在虚假成本,主要目的是人为操作来降低企业利润,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不可取,这很显然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严令禁止的。

在税务管控严格的时候,企业务必要做好财务管控,以免出现财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企业的账目账本出现问题。

3招解决缺少成本票问题:

第一招:使用自然人代开。如果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多,那公司就可以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来解决一部分进项成本票的问题。

第二招,使用灵活用工。假如公司存在大量和个人的业务往来,就可以考虑通过灵活用工来解决,对公司来说,灵活用工是可以帮助公司合理解决一部分人力成本问题。

第四招,成立小规模企业对接。有一些企业供应商会比较多,而且大多都是散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来与供应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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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专票网上认证

一、认证期限

无期限。2023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二、需要认证的发票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操作流程

1、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需插入税盘)--勾选发票--选中需要认证的发票--确认勾选

2、点击确认签名

3、查看认证结果

注:

1、只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才需要认证发票

2、取得的发票必须是以上需要认证的发票类型

否则不可认证,不可抵扣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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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政府补助增值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案例

某地税务机关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对a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取得营业外收入3038.81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政府补助。往前追溯两年,发现了同样的情况,2023年和2023年均有大额财政补助收入。经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发现其2023年营业利润亏损3054.06万元,主要依靠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收入缩小亏损额,前两年的盈利模式与此类似。由此,税务机关产生了疑问:该笔政府补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经了解,a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的业务,承租人基本为所在地区的工业企业,租金偏低。税务人员向财政部门了解a公司政府财政补助的相关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最终确定是对企业租金收入的补充。原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与a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向区域内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财政部门再根据市场价格补差价,相当于当地政府向a公司购买了租赁服务。

政策规定

国税总局2023年4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中所说的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直接挂钩,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上述案例是否属于直接挂钩的情况?

举个例子,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会给予新能源汽车一定的补贴,消费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例如一辆新能源汽车10万,消费者支付4万,另外6万由国家补贴。国家补贴的这6万元就构成了汽车商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直接对价,属于文件中提到的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直接挂钩的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看上面的案例,当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给予a公司的财政补贴收入也是直接构成了a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的一部分,实质属于a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凡是政府给予的构成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劳务直接对价的补贴均需并入企业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而企业一般情况下取得的稳岗补贴、安商育商补贴等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不直接关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由于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属于上述政府补贴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答案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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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理财收入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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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由此公司取得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要缴什么税呢?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所以公司取得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

例如:购买35天收益率5.5%,1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为527.4元,如何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2、35天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00527.4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0万

投资收益 527.4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买卖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

【第14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有增值额须缴纳增值税,没增值额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实行“一般计税法”,即购进扣税法,道道扣税,道道计税。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1.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当设置九项专栏。分别是: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增值税会计分录

1.购进商品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库存

2.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材料管理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4.月底结转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的)}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次月初缴纳增值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3.增值税税收类型包括了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征收税范围包括了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第15篇】增值税最新条例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文确定了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新增值税税率、开票方式、申报表填报等都出现了重大变化,赶紧学习吧!

一、4月1日起新增值税要这么操作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明确:4月1日起,新增值税的执行细则!

划重点!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提醒:

1、2023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2、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提醒: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提醒: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政策有效期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提醒:

同时符合以下5条条件,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怎么开票?怎么冲红?怎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明确:发票开具、补开、冲红操作方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

划重点:

1、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2、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23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3、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4、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提供什么资料?

按照39号公告规定: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2023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23年、2023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4月1日前要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明确提出:纳税人要尽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操作!

重点:

(一)升级方式有两种:自动推送升级和手动下载升级。

(二)开票软件升级的更改变化主要有4项:

1、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和9%。

2、税控盘软件版本:v2.0.29 190318,金税盘软件版本:v2.2.22.190318,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为32.0。2023年4月1日0时起才可使用新税率及分类编码。

3、发票填开界面,有了新税率,但旧税率仍旧会存在。

4、统计模块支持新税率统计。

(三)升级后的重要提醒有两点:

1、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才可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2、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商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中商品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变了!

调整4项,废止2项,财务一定注意!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1、调整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废止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

(1)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2)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提醒: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3、申报表调整后,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五、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退税率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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