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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免税

【第1篇】增值税免税

2023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很多,其变化也是比较频繁。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的时间,由原来的10月调整到6月。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如果纳税人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前,对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集中退还。

这是继原来将中型企业申请时间调整到6月之后的,又一重要动作。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好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缓解紧张的现金流。

同时,我们给大家总结了最新的留抵退税时间表,供大家参考:

关于留抵退税相关的知识讲解,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有所提及,在这里不做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看下:全部退还!国家明确: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收到退税,如何处理?

另外,留抵退税虽是好政策,但是莫要动歪心思,税务局方面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现在是严打(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且已经公开曝光很多案例:注意!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税务局将重点关注!这6种行为,严查!

除了留抵退税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个增值税相关的新政策,我们接下来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1、6%→免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23年5月-12月,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增值税。这个前面已经介绍多次,不多做赘述:增值税3%→免税!怎么开票?怎么申报?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11号文件还明确了,2023年全年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见下图:

另外,11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这个跟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不赘述。

4、最后还有个缓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其中包括增值税。具体政策详情,可以参照下表:

【第2篇】增值税免税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出台了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增值税为例,2023年1月至今,国家新出台或延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常多!具体优惠有哪些呢?我们快来看看吧~

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海南贸易港免征增值税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金融特定利息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租房租金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部分自来水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产抗艾滋药品免征增值税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进口抗艾滋药品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供热企业采暖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国贸会展销售免征增值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四五”期间部分免征增值税

1、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能源资源勘测方面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科技创新方面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种子方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3篇】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4篇】土地增值税须分别核算,免税条款适用仍有争议

编者按:2023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其中关于纳税人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引起了笔者注意。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具体分析现行土地增值税对于住宅非住宅实行的分别核算的机制。而目前深圳新发布的规定,预示了一种新的征管趋势,值得读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新联公司对巴楚新联“未来城”一期1-4号商住楼进行开工建设,2023年12月30日竣工。2023年3月15日,新联公司对巴楚新联“未来城”一期5-6号商住楼进行开工建设,2023年11月15日竣工。2023年11月23日,克州鑫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对新联公司开发的“新联未来城一期1-6号商住楼”项目截止2023年5月31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同日,新联公司向巴楚县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新联公司申报了“新联未来城一期1-6号商住楼”项目土地增值税:1-4号商住楼增值率为-16.92%,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0.00%,其他项目增值率-16.92%,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0.0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470105.92元,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470105.92元;5-6号商住楼增值率为-7.74%,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0.00%,其他项目增值率-7.74%,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0.00元,已缴土地增值税额634062.34元,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634062.34元,一期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共计1104168.26元。2023年11月24日,巴楚县税务局作出准予退还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104168.26元,且于2023年6月19日将该笔款项退还给新联公司。

2023年10月9日,巴楚县税务局案件检查发现,“我局第一税务所在2023年10月的日常征管工作自查中,对前期退税资料进行复查,发现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1104168.26元,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属于计税依据和政策适用错误,责令第一税务所追回已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审核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2023年3月7日,巴楚县税务局对“新联未来城一期”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指出:“1、普通标准住宅清算审核后增值额为-13783747.40元,增值率为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元,已预征0元,应退土地增值税0元;2.非普通住宅清算审核后增值额为-308946.71元,增值率为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0元,已预征0元,应退土地增值税0元;3.非住宅清算审核后增值额为8255836.49元,增值率为3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76750.95元,已预征0元,应补土地增值税2476750.95元。”2023年3月15日,巴楚县税务局作出巴地税通[2016]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新联公司开发的“新联未来城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重新审核,认定企业应补征土地增值税2476750.95元。

新联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复议,同年4月14日,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新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巴楚县税务局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巴地税通【2016】3号《税务事项通知/p>;

(二)各方观点

新联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在清算土地增值税前,首先应当确立清算单位,清算单位是否合法,是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前提。但是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为“幢”,而巴楚县税务局却违背规定,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进一步进行细分,进而导致其土地增值税计算错误,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巴楚县税务局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新联公司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如何确定;2、土地增值税免税待遇是否可以放弃。

三、华税点评

(一)税局按开发项目类别分别计算土增税不受清算单位影响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但并不影响对一个幢号中不同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现实中大量存在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仅为一幢楼的情况。上述法律规定就是针对“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做出的。新联公司开发的“新联未来城一期”项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巴楚县税务局在清算新联公司“新联未来城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对项目中不同类型的房屋分别核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做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必须区分住宅非住宅进行核算,免税待遇并非授权条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的规定。对于该规定是否为授权性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分别核算增值额的目的,就是为了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通过分别核算增值额达到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进而起到税收杠杆调节的作用,达到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的目的。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赋予新联公司在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方面具有选择权,而是进一步对应该分别计算,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免税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条款,而非选择性条款。

为核实司法机关的观点,笔者又核查了裁判文书网中其他类似案例,发现近年的裁判口径均与本案一致,即认为:土地增值税必须区分住宅非住宅进行核算,免税待遇并非授权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省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地方性规定的变化:

以海南省的规定为例,从中可以得出结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分住宅和非住宅分别核算确实是作为强制性的条款来施行的。

(三)新趋势:免税待遇或将作为授权性条款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该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申请享受免征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该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申请免税待遇主动权在纳税人手中,需要享受免税待遇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等。此规程中所反映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新趋势未来如何发展,仍需等待《土地增值税法》及相关条例出台,以作确认。

【第5篇】免税企业增值税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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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免税业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里面有一个答疑,让人心生困惑。

如下:

(十六)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提到了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怎么回事呢?是不是写错了?

注意,这里并没有写错,为什么会有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其实这里算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小规模适用3%免税政策和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在一起的一个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发布后,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且机动车发票只有两种:

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以这里是必须从新的机动车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而且机动车模块没有所谓的机动车普通发票,那么小规模销售企业在享受免税同时又要开机动车发票时候,就只能开机动车免税专用发票了。

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

延伸说一下,什么时候开机动车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呢?

我们先看一下新车销售的流程: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

1、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生产企业把车辆销售给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比如一汽大众把车销售给4s经销店。一汽大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这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特殊的专票,是左上角带机动车标识的专票,和一般的专票是有区别的,这种专票是通过机动车模块开具的。

如图所示:

2、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消费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授权经销单位把车辆卖给消费者,就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单独的票种,也是通过增值税新系统的机动车模块开具的。比如4s店把车卖给个人,或者卖给实际使用的公司,都开这种发票。

这种发票用于购买方入账、抵扣、上户、缴纳购置税。

如图所示:发票有六联

以上就是新车销售的一般流程,如果自然人是最终消费者,那最终消费者负担了增值税,买车的价格是含了增值税的。

如果消费者是公司,因为公司购买车辆是为了生产经营用,所以不负担这个增值税,增值税可以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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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免税和免征增值税区别

刚刚国家发布新的消息:202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可以享受社保缓交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更是最高提至90%!

该政策估计很快就会落地,到时候符合条件的企业又可以少交税了,具体是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快递派收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1、快递派收服务的范围相对比较简单,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我们给大家总结了一下:

2、中小微企业或可以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参见下图(仅供参考):

说到增值税,我国对增值税设有各种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的免征、不征和零税率等,那么这三者都有什么区别,适用哪些对象呢?下面给大家分享这三种情况下增值税的优惠区别。

一、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具体的免税项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就是销售额没有达到国务院财政税收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如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的(按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除了免税项目,还有各种扶持性质的免征政策:

二、不征增值税

纳税人的收入,也不是全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税额计算时不计算销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有:

三、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零税率产品目前是增值税税种中最优惠的概念,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常见的零税率情形有:

增值税零税率税额计算时要依法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总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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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备案

“教一下我就学会了。手机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简单又快,在家里就可以直接办理,省去来回的折腾和时间。”近日,来自三亚市天涯区妙林村的农户黎灵机在税务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手机开具了一张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他说,以往在税务局窗口现场办理,来回路程花时间不说,还要带上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手续较为繁琐。

据悉,从1月22日起,三亚市税务局以天涯区为试点片区,试点推广网上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此举,是为顺应海南自贸港建设新需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农业体系,推进社会共治税收模式建立,促进三亚现代化农业发展,发挥发票的商事凭证作用,解决农民来回跑开发票等问题。

“此次试点工作,我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上新增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用户注册的时候只需填上纳税人的本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姓名、出生年月日即可。”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一级行政执法员杨晨介绍,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可根据实际交易,在模块上填写购买方信息和销售方的信息,就可代开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据了解,该模块开出的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均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网上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社会效益更显著。此外,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及时掌握发票开具的情况。从下载app填写个人信息,再到收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共用时不到半个小时。

此次新推出的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模块,是基于农业农村部门采集的农户数据、发改部门采集的价格信息,形成农户信息库,目前在天涯区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产品种植且已登记在农户信息库的农户个人,可直接通过该模块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试点工作以打通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壁垒为主基调,充分发挥发票的商事凭证作用促进农产品的交易达成,解决了广大农民来回跑的耗时、费力等问题,实现了税收业务简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实现线上办理自动监管,实现助农兴农的目标,形成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税收政策新格局。

来源:三亚日报

【第8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增值税申报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23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 30 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23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申报指引和相关附件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或点击“了解更多”查阅详细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第9篇】增值税免税额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新政解读及风险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请注意:

一、期限: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

二、只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 -律免交增值税,每季度45万限额取消。

四、开票税率栏,不选0税率,直接选:免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不得免税,开专票税率为3%。

六、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七、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

八、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了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

九、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十、所有符合小微企业的全年利润在100万以内,税率2.5%,利润在100万-300万,税率5%,超过300万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企业享受15%。

十一、符合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1)利润不超过300万。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十二、高新制造业企业或者未取得高新企业资格的自主研发型制造业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研发费用可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并且对研发费用进行100%加计扣除。商贸企业按照75%加计扣除。

一般纳税人企业请注意:

一、符合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1)、利润不超过300万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万

二、所有符合小微企业的全年利润在100万以内,税率2.5%,利润在100万-300万,税率5%,超过300万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高新企业享受15%

三、地方附加税减免政策

符合小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每月开票不含税收入不超过10万,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开票不含税收入超过10万,地方附加减半征收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可以退税,退税后不可以再留到后期抵扣

五、高新制造业企业或者未取得高新企业资格的自主研发型制造业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研发费用可出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并且对研发费用进行100%加计扣除。商贸企业按照75%加计扣除

六、贵公司符合小微企业

【第10篇】增值税免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11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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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3万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优惠也是很多的!因此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就应该要时刻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内容,开票,报税等等都要清楚!今天主要在这里跟小规模纳税人分享一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风险点也都一一给大家列举了!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不主体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发票开具问题

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申报填写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风险点70个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

2、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涉税风险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4、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5、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涉税风险

6、小规模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7、小规模纳税人契税方面涉税风险点

8、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涉税风险点

9、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其他税种涉税风险点

好了,上述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及小规模纳税人涉税风险点汇总了!也希望给小规模财务会计带来帮助。

【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减免的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4篇】增值税免税规定

在我们固有的概念里,免税的业务是不能开专票的。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大概意思就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能开专票。

但是,凡事有特例。比如在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操作指南里,就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答疑。具体如下:

你看,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眼赫然在目。为什么会有免税的增值税专票?估计很多人搞不明白。其实,这是增值税3%免税政策跟机动车发票政策碰到一起,产生的一个特殊情况。

根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都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你开机动车发票,要不就在系统里开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票(机动车生产企业卖给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时开具),要不就在系统里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卖给消费者时开具)。

注意,系统里并没有机动车普通发票的选项。所以,如果小规模销售企业既要享受免税优惠,又要开机动车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机动车免税专票了。

也因此,这种情形并不是普遍的,只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如果恰好企业适用这种情形,可以放心开免税的增值税专票。

如果企业不符合本文所说的情形,那么如果想开专票,则必须放弃免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专票。

恰逢7月征期,在这里再延伸一点,讲一下如果业务中既开了免税发票,又开了3%专票,如何申报的问题。我们用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进行说明:

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6月(二季度)期间开了80万的免税发票,同时还放弃了免税优惠开了20.6万的专票,征收率为3%。那么该公司二季度只需交专票的税款,合计0.6万,具体如下表所示:

具体申报表填写上,开的专票要到专票栏次填写,开的免税普票则填到免税栏次即可。如果免税销售额超过月度15万(季度45万),免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具体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15篇】免税产品相关增值税

这些免税项目,你了解吗?

(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 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 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 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 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 h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増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 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 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 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间题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増值税。

(四) 制种行业兔征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 割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 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诶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m筛 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6月i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増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 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s77—2002,生物有 机肥ny884 — 2〇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 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 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増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 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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