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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项目口诀(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8 17:55:03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口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免税项目口诀

【第1篇】增值税免税项目口诀

今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减税降费力度大,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核算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零税率、免税、免征这些概念,可是很多会计人却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一一理清~

▎本文由税漫 原创发布,出品:高顿新媒体税务内容中心。部分素材参考自:二哥税税念、小陈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免税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3篇】免税产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篇】有人说增值税的零税率就是免税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5篇】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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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行为征税

房地产继承,公益性赠与,出租,抵押期间,不交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免土增

合作建房后按比例自用免征土增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应收收入=货币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新房扣除项目:(与收入成比例)

房+地+费+税+利

地:地价款+契税(不含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发开间接费用)

不包括利息支出,但包括装修费用

费用:(按税法标准计算扣除)

利息+(房+地)*5%以内

(房+地)*10%以内扣除。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不能扣(超过贷款期限利息不能漏)

房地产转让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转让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利(房+地)*20%

旧房扣除成本:

1.房+地+税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折扣率

土地价款

不能取得评估价,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每年加计扣5%(不足6月不计算,超过6月算1年)

视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与风险提示

晓红说税

¥399

¥599

购买专栏

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不超过20%的免土增税

应清算:全部售出,整体转让,直接转让

可以要求清算:

1.出售利息再85%以上,或未到85%剩余部分自用或出租

2.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年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土增清算

4.其他

90日内办理清算

房地开开发企业建成后产权不转移,不做收入,不扣成本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不确认收入,成本可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计入收入,成本可扣

预提费用不的扣除,质保金看发票

土地闲置费土增不可口,企业所得税可扣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同事将次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第7篇】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但是,零税率≠免税!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开票

以金税盘为例: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就会自动跳转为“免税”:

而实际开出的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看,“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项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规定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对于优惠内容税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实务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错误引发涉税风险的主要变现为:

核算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对于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未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而增值税免征,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但因为销售额符合国家免征额度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那免税跟免征要怎么区别呢?

1、免税针对特定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注明“免税”。

2、免征是针对应税收入达到免征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就是免征增值税政策。

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列示

【第8篇】详解!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不再免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您找答案。2023年已经到来,我们都很关心今年的会不会出一个新的政策,从2023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我国的各种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也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2023年我国首先出台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由3%减到1%征收,并且一个月15万,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征增值税,到了2023年这个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与年度180万直接提升至500万免税,这也是这么多年来优惠力度最大的一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收,所以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纳税。

时间进入2023年,一般情况下会延续去年的政策到四月份,才会出新的优惠政策,今年的政策来得尤为早些,政策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月营业额在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于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

三、按照规定,应给予减免的增值税,在之前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款或者给予退还。

新政策出的很快,也让很多企业明朗了,做好该做的事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今年增值税按照1%征收,一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这个要重点注意,超过500万的将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逆。

个体工商户在新的一年里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增值税现在减征按1%了,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变化了,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在0.6%左右,综合税负就是1.6%就完税了,开票100万,税收支出在1.6万元,开专票还可以抵扣1万元。

个体工商户在去年十一月初发布了新通知,不许再歧视个体工商户做政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个体户核定征收今年还有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双免,即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都不纳税的优惠政策。

【第9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赵会计: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小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赵会计: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吗?

小编:可以的,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赵会计:好的,那本期申报二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想必有不少会计朋友也有相应的疑问,本期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关于该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吧!

一、政策介绍: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案例解析: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甲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其中2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5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减免税申报表:

情形四、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丁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其中4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0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小编总结:

1、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主表 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户应填写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写主表 12栏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需要缴纳增值税,正常填写报表中征税栏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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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免税收入

疑惑解答

问题:小规模销售额超过500万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请问500万是否包括增值税免税收入?

答复:包括免税销售额。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参考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税。

参考三: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参考四: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11篇】小规模增值税免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您也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具体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判定自己是否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呢?

合计销售额

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包括通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获取的收入)只要不超过15万元,就可以免缴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合计销售额的额度为45万元。

剔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我们以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如果它的月销售超过了15万元,但是扣除了本期因销售不动产获得的收入后,剩余金额并没有超过15万元的,也是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因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企业通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满足免缴增值税条件的。

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票

实务中,经常出现部分销售额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后也满足免缴增值税的条件,但是还有部分销售额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票,这部分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的相关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的销售额为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作。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什么是差额征税?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存在无法使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的项目,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采用的一种抵扣方法就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确定销售额时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为准,也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认定标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2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13篇】免税产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14篇】农产品企业增值税免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15篇】军品增值税免税新规定

目前我国对军品生产实行增值税减免,但现行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粗略估算2023年增值税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比重仅4.3%,增值税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近期军工板块出现回调,我们认为短期调整主要系资金行为而非基本面原因。如今军工行业投资逻辑已转向“基本面驱动”,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调整反而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与更大收益空间。建议优先配置处于长赛道且估值合理的标的。

▍现行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存在不足,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在免税清单中的纳税人自产军品实行增值税减免。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与关键是合同清单制,合同清单是免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免税合同清单审批程序仍较为繁琐,故很多企业选择正常缴税,待取得免税清单后再申请退税。军品增值税减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防现代化及军队现代化进程,但仍存在纳税不均、免税流程繁琐等问题,军品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可采用即征即退、较低税率等调动军工企业积极性。

▍2023年增值税退税仅占归母净利4.3%,退税对当期业绩影响有限。从计税方式上讲,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与企业表内成本及利润无关。从退税占归母净利比例上讲,经我们粗略估算,2023年18家军工企业增值税退税金额仅占归母净利的4.3%,占营业收入的0.3%。2018-2023年上述退税金额占归母净利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0.3%、5.4%/0.3%,占比总体稳定在较低水平,退税对当期归母净利影响有限。

▍短期调整不改长期逻辑,调整或会更快带来配置窗口。2023年12月初至今,军工板块下跌7.43%,近3个交易日下跌6.77%,同新能源、电子等热门板块走势基本一致。同时结合上述分析,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业绩影响有限,故我们认为调整非基本面原因,或受短期资金行为影响较大。军工行业近两年投资逻辑已经从前期的“主题投资”转向“基本面驱动”为主导,故在行业基本面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短期资金面调整反而会更快的带来配置窗口。从个股角度看,多数核心标2023年pe在30-40倍,而2022-2023年预期归母净利复合增速将达40%-50%,故短期调整或将带来更大的收益空间。

▍风险因素:军民融合政策支持低于预期;军工领域国企改革进度慢于预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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