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缴纳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缴纳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缴纳增值税

【第1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怎么交?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有老板搞不懂增值税到底应该怎么交,

那我们来看看增值税,它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到底应该怎么缴纳的呢?

现在举例说明:

如果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

取得了货款226万,

从做生意的角度来讲,

这226万就是,我的货给他了,

他给了我226万块钱,

也就是说,我这批货就卖了226万。

但事实上,

把税收加进去,它的原理不是这样。

这个原理是什么呢?

假如我们这批货卖了226万,

其实我们这批货没有卖到226万,

我们卖了多少钱呢?

把226万除上1+13%的增值税税率,

等于200万。

也就是说,我的货只卖了200万,

但是别人明明给了我226万块钱,

那这26万是什么呢?

是我们的购买方,

在购买我们200万货物的同时,

也向国家交了13%的增值税,

这样加起来才是226万。

也就是说,

我们出售的这批货物,

我们收到的226万货款当中,

其中200万是我们的货款,

另外的26万是他要交给国家的税款,

只不过是国家委托我们收到而已。

那么这个26万的货款,我们就应该交给税务机关。

但是要把这26万全部交给税务机关,

也不对,

为什么呀?

因为这批货本来也是我买来的,

我买这批货花了113万,

按照税收原理,他的货没有113万,

他同样是把这113万除上1+13%,等于100万,

也就是说,我们买货只花了100万,

另外我还付了13万的增值税,

他们也替国家向我们收了13万的增值税,

这样一来,

假如我这个月只做了这两笔业务,

在我买货的时候我交了13万增值税,

那如何证明自己交了13万呢?

这就需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

就是在向对方购货的时候,

对方要给你开一张专用发票,

税款是13万,这就叫进项税额。

另外,

销货时,我们替国家收了26万税款,

这个叫做销项税额。

那么这个月要缴纳的税tkm额是多少呢?

把26万减去增值发票上的13万,

然后你还要给税务局交13万,

因为这13万是你代表税务局收的,

所以你要把这13万交给税务局。

这就是增值税征收的一个基本原理。

所以说,如果有增值税不交,那就是偷税,

为什么?

因为这26万从一开始就不是你的,

就是你代表国家收的,

你应该把它足额的交给国家,

这就是增值税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2篇】免税产品缴纳增值税吗

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大家应该都清楚,相对于有限公司,小规模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小规模个独无需缴纳所得税,普票增值税免税,个税核定1.2%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在4月份之后增值税也是进行免税政策,附加税也是免税,如果出具普票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而小规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2种,一个是查账征收,一个是核定征收,其中的税负率如下:

查账征收:5%——35%(按照5级累进制度,利润越高税负率越重)

核定征收:1.2%(营业额的1.2%)

我们这时候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来选择享受政策以此来减免自身或者是企业的税负率,如果我们个人做业务时候个税过高而且一年有2.3百万,我们就可以选择成立个体户来做业务,如果我们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比较缺少我们也可以成立个体户,分包业务,以此减免自身的税费!

案例:某科技公司一年利润500万,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分包在个体户上,而我们个体户也只需缴纳1.2%的个人所得税。

500万*1.2%=6万

我们出具500万的发票也只需要缴纳6万元的税费,对于我们个体户也是非常划算的 ,而且园区采用的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无需企业实体入驻,注册的流程也无需本人到现场,所以是非常方便的!

我们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成立与业务相关的个独,如xx营销策划工作室、xx建筑材料贸易、xx推广部等等!

【第3篇】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

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23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4篇】缴纳上月增值税分录

导读:上一篇文章当中,我们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关于红字发票怎么做凭证的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有进一步的了解。那么现在我们会计学堂继续为各位介绍“冲红上月发票会计分录怎么进行处理?”的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冲红上月发票会计分录怎么进行处理?

答:本月开了红字发票只要将原蓝字发票以负数的形式冲正即可,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营业收入(负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发票开错后的处理办法: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跨年度冲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退票的不含税数 负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退票的不含税数 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

【第5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从预售开始到清算日已经出售的房地产均应参加清算。

(三)清算后剩余房产的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土地增值税可否补计成本进行二次清算”,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6篇】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的销售服务,是营改增后带过来的,其实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

对于一个有闲置资金的公司来说,购买理财产品是必不可少的盘活资金的手段之一。

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要看理财产品是否保本。

如果理财产品是保本的,取得的收益是按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当于是公司把钱贷给银行,然后收取一定的利息。

相反,如果理财产品是非保本的,取得的收益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因为在理财产品亏损的时候,相关机构对我们不管不顾,盈利时却来分一杯羹,要求企业纳税,这是会引起怨恨的。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也是一样的道理。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中有一项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在到期前进行转让,是要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以上所列金融商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如果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需要进行缴纳增值税的。并且要注意是在未到期前进行转让,如果持有至到期,就是按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进行缴纳增值税。

另外,存款利息、保险赔付,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存款利率非常低,可能都跑不赢通货膨胀,而保险赔付,是对投保人的损失额进行的一个在损失范围内的补偿,都是不可能有增值额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上分享,如有理解有误的地方,还请指正。

【第7篇】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5、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计算方法

(2)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3)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2、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4、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5、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6、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7、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8、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9、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10、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11、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会计帮官微、武汉国税。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

下方评论区留言:想要学习,并收藏本文;私信小编:学习

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会计课程15天!

因领取人数太多,不能及时回复,请大家耐心等待。。。

【第8篇】缴纳印花税含增值税吗

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公司是怎么缴纳印花税的?

如果我们看印花税暂行条例,现在看印花税法,印花税怎么计税其实都是说的很清楚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

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总结性的说,就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应税凭证是合同性质,那就是合同签订时候,按照合同金额和合同性质对应的税率计税,产生纳税义务,然后在相应的征收期申报缴纳。

但是实际呢?二哥了解其实很多企业都没这样做。

至少我待过的公司没这么做过。

有个公司,购销合同是按照每个月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而另外一个公司是按照每一个账载的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入库金额来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很明显,这样的操作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滞后纳税了,因为收入确认,发票开具,货物入库的时间基本是晚于合同签订时间的。

其实我也详细了解过为什么这样处理?能不能严格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然后按照登记簿的记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新增合同就登记好,及时缴纳印花税。

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很难的,企业太大,各个部门都有合同,统计工作太难开展了,最后按照收入或者开票方式计税反而是最方便快捷的

你说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严格说也有,一方面纳税滞后,一方面肯定算出来的税额是和严格按合同统计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可能多也可能少。

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至少我经历的公司,税务局在检查时候对这块的计税方式并没有质疑,也没有因此被处罚过,纠其原因,我细想了一下,其实你比如税务局来查印花税,怎么看你印花税交对没呢?他其实也不知道你有哪些合同,他们最终也只有按照你的发票,收入情况进行匡算,看看你实际缴纳的和他们匡算的金额有么有太大的差异,以此来判断你是否少交印花税了。

所以,这种方便的计算方法也就被默认了。

但是现在这种方法就遇到一个比较关键性的问题。

你如果按销售收入计算印花税,那么你的合同如果都是按含税价签订的,你是否就漏了一大块税金呢?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税这个问题,以前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有一些税务局的答疑口径对此有过规范。

意思就是,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大家如果想节约印花税,以后签订合同,可以以不含税金额签订。

下面几种方式我个人觉得都是可以并不含税金额计税的。

1、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但是并未单独注明增值税,也实际纳税义务时间的税率开票计税结算。

2、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同时也注明增值税金额。

当然,如果你直接合同注明的就是含税金额,那自然是不能剔除增值税了计税了。

所以,二哥想提醒一下目前按销售收入计税的朋友,还是要关注一下你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如果是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那你是否应该在销售收入上加上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呢?

而如果你现在是以发票(价税合计)计税的,而你合同都能区分金额和税额的合同,那是否可以考虑剔除增值税这块金额申报呢?

文章转自:二哥税税念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第9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标准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张老板将公司的财务经理李先生叫到办公室,和蔼可亲说:老李啊,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开拓业务,现打算把 a区的厂房和办公楼出售,还有厂房里机器和办公楼里办公设备也基本上不需要了,也处置卖掉吧,公司有一部奥迪车使用率偏低,也出售吧,您说说,咱们这一折腾,这些要怎么交增值税?李经理一时懵了,只能赔笑道:张总,我先去查看一下这些资产,再来向您汇报吧。李经理回到自己办公室,急忙将固定资产资料调出来查看。要出售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a区厂房是企业自己建造,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办公楼是2023年8月外购的,奥迪车是2023年5月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有些是2023年前购买,这么多种类资产购买时间又不同,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李经理陷入沉思中。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建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厂房是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该房产出售总价10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万/1.05*0.05=4.76万元,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外购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办公楼是 2023年8月外购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办公楼出售总价1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09*0.09=12.39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出售2023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一般计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购进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没有从2023年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能根据2023年前后购买时间点来判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上述例子中奥迪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汽车。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据此判断,出售2023年8月份后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一般计税,出售2023年8月份之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上述例子的奥迪汽车是2023年5月购买,现在出售可采用一般计税,假设出售奥迪汽车的总价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1.13*0.13=3.45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23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假设2023年前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0万/1.03*0.02=0.97万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看到此处计算公式中0.03,0.02税率,有些财税同仁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两个税率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简易计税可采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征收率为2%,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理解,即可得出税率0.03、0.02的由来。假设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1.13*0.13=9.2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对各位财税同仁伙伴们理解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第10篇】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通过

导读:应交税费中增值税消费税核算包含哪些科目?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缴纳应交税费时都是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进行核算的。小编认为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应交、交纳等情况;对此,小编老师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交税费中增值税消费税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例1】2023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科目有哪些?

企业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应交、交纳等情况。通过这个科目核算的是需要预计应交数并与税务部门结算的各种税费,

企业交纳的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

(1)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费中核算。

(2)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般是借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3)资源税: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是借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自产自用的应该借方计入生产成本科目,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4)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贷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借方一般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6)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计入管理费用,贷方计入应交税费。

【第11篇】缴纳上月增值税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

答:本月交纳上月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分三步处理:

1、上月收到收入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上月月底的时候(将应交增值税转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掉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差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本月缴纳增值税以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做好这三步就可以做好增值税交税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以上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的所有内容,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你都学会了吗?

【第12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对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即信用增级,是指债务人为改善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来降低债务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以提高债务信用等级的行为。

实践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证、抵(质)押等典型的担保方式,还包括让与担保、经营权、信托受益权质押等新型的担保方式,还有一些则通过特定交易结构来实现债权的保障,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时间按照固定价格溢价回购或赎回、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对外投资收益影响等。

因此,如果一个增信措施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取得约定的收入,那么就应当认定这些措施实质上构成了这个合同的保本承诺。

优先级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视作利息性收入,应根据上述方式先对产品是否保本进行判断。“优先级受益人”指的是在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的前提下,优先级受益人在分配投资收益时优先分配,如果产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产生投资亏损,优先级受益人同样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约定了优先级安排/回拨机制、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不属于“使该产品达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额管理费属于管理费还是投资收益?

答:部分资管产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额管理费的约定。常见的情况如约定基金整体收益在超过一定比例后,管理人可在超额的回报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额管理费。

超额管理费为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而获得的浮动管理费,属于管理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之一,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八、在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同业免税处理?

答:财税〔2016〕70号文将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范畴,但是交易所市场进行的买断式买入返售行为,无法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金融机构。因此,对于不能够区分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九、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十、深港通业务和沪港通业务是否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应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则应征收增值税。

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尚未出台延续性政策,因此,对于沪港通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是否包括期货?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其他业务比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议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可以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贷款服务”的范围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确定,即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其次,财税[2017]90号文规定的是“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而不是“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仅对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转让财税【2017】90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时,是否可以针对不同金融商品选择不同的买入价确认方式?

答:财税[2017]90号规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时买入价的确认规则,其中并未对选择的时间、次数等条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据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亏情况,分别选择买入价确认方式。

十四、转让货物期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货物期货不属于金融商品,对于商品期货(货物期货)的征税仍按原有规定在交割环节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因此,商品期货不管是到期交割,还是未到期买卖或平仓都不按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十五、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是否属于外汇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在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所有权是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并在这个业务中产生价格的变动(包括原价转让)。

纳税人在汇兑业务过程中,将外汇兑换成特定货币,所有权未发生转让。因此,因结算需要进行的汇兑行为不属于外汇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的备付金、保证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十七、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

答:资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一般应按照投资对象类型分别判断:

1.投资对象为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2. 投资对象为再贷款债权;

投资对象为确定的再贷款债权,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在运营过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并收取相应的收益,因此,这类交易行为属于贷款服务。

3. 投资对象为应收账款债权;

专项计划购买应收账款债权,该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相对比较确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属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资产支持计划应在确认收益时缴纳增值税。

4. 投资对象为信托受益权;

专项计划购买信托收益权,如信托计划不承诺保证本金以及收益,则专项计划持有信托收益权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信托收益分配(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 投资对象为未来收益权;

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给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投资对象的收益权,考虑到投资对象为远期合同项下的债权,其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该项资金提供一般也无法被认定为计划就该投资可获得确定的本金收回和回报(除非发行计划书中另行对计划投资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该专项计划不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解答,如与最新发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若因相关政策变动而发生执行口径更改,以最新发布的执行口径为准。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沟通是最好的关注:

关注本微信公众号(春晓de税悟),欢迎微信留言;

邮件联系,请发送邮件至

chunxiaodeshuiwu@outlook.com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

适用情形:

(1)申报增值税,则月不含税销售额(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

(2)申报增值税,则季不含税销售额(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

1、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温馨提示:增值税申报表零申报即可。

例如:某企业2023年1季度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2、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未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企业2023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是746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73861.4元,且2023年1季度无不动产销售额,则2023年1季度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企业2023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746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73861.4元,且2023年1季度无不动产销售额,则2023年1季度缴纳增值税=74600-73861.4=738.6元。

温馨提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4、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某企业2023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321227元,不含税销售额是318046.5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是957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94752.48元;2023年1季度无不动产销售额,则2023年1季度缴纳增值税=321227-318046.54=3180.46元。

温馨提示:只是针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二、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超过45万元

适用情形:

(1)申报增值税,则对月不含税销售额(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15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2)按申报增值税,则对季不含税销售额(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45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2023年1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84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831683.16元,且2023年1季度无不动产销售额,则2023年1季度缴纳增值税=840000-831683.16=8316.84元。增值税申报表如下:

【第14篇】企业增值税缴纳时间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第15篇】清包工程缴纳增值税

(一)稽查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包工包料业务(混合销售行为),则建筑企业将外购的材料和建筑劳务一起按照9%税率计征增值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以下两个文件给予了界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该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13%计征增值税,安装服务既可以按照3%计征增值税(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9%计征增值税(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该文件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基于此税法规定,税务处理如下:一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且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稽查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1、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发票开具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缴纳增值税(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