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年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所得税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可以说,了解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对于企业实现准确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有关汇算清缴,企业究竟需要了解哪些具体事项呢?
其中一个重要事项就是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税前扣除凭证要注意些啥?看这里!
我们首先要了解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区别和作用。其次要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再次要了解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时的补救措施。
01
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一)企业已发生的支出,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二)暂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02
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一)根据不同支出项目,核实对应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二)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03
税前扣除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一) 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二)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04
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
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情形一:交易不真实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需要对成本费用进行转出。
情形二: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左侧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其他注意问题:
1、不合规发票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等相关法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近几年,不仅各项税收政策变化特别快,一系列的纳税申报表也是不停地改版。
比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每年都会有一定的修订。
这不,就在前几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改版了!
2023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3号公告,该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部分选项。
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新修订的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都有哪些变化吧!
变化一:
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即,自2023年开始,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时候只有三张报表,分别是:
①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②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③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而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实际上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就可以了,这无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
新修订的主表如图所示:
填报说明:
1、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或加计扣除项目,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2、企业如果有符合所得减免的项目,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8.1 行、第 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注意:以上项目,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变化二:
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如图所示:
填报说明: 2021版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中已无附报信息相关内容。
变化三:
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注意:附报事项仅统计优惠金额,不参与税款计算。
变化四:
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2023年修订版主表:
2023年修订版主表:
变化五:
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2020版报表:
2021版报表:
填报说明:
1、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加速折旧、摊销政策,需要填写1.1、1.2等行次,这些行次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一项资产仅可适用一项优惠事项,不得重复填报。
2、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一次性扣除政策,也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
变化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填报说明:
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总税款的40%,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再按照减征幅度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
以上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点,从上述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随处可见《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的身影。
随着企业的复工复产,会计人的工作也逐步迈入了正轨。
2023年上半年,会计必须要做的一大工作无疑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为近几年国家重点扶持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流程与一般企业相比简化了许多,但是由于近两年密集出台了很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人还是无法及时了解其中的变化。
因此小易为大家总结小微企业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以辅助大家高效准确地完成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01··
『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
既然是要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的汇算清缴,就得搞清楚目前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四个标准分别是:
1.资产总额的标准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2.人员的标准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从业人数是不得超过300人。注意这里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并且上面两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4.行业限制
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有关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02··
『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时
当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时,相当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5%。例如xx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那么当期应纳税额=90×25%×20%=4.5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时
当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于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时,并不是说全额适用下一档的减免优惠,而是分部计算的,企业未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依然是5%,超过100万未超过300万的部分实际税率为10%。
例如:xx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100×25%×20%+100×50%×20%=15万元。
··03··
『 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
近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直有比较大的精简,相应的作为小微企业也不需要像一般纳税人那样死磕全部的37张表。
为了方便小微企业掌握填表规则,替大家总结了一下相关填表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免于填报的报表
主要包括《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的报表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注意事项
这张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核验数据信息都体现在这张基础信息表的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109小型微利企业这五项中。
因此大家在去填写基础信息表时一定要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如实申报!
再重复一下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因此如果您103、104、105、106,有一项不符合,那么109项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就得选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而其中涉及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业务(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则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这张表其实可以归纳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可以直接从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提取(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则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则取自《业务活动表》。
而另外两个“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则需要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映射。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在本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项目中体现的,而本行又是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所以理论上《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也是必填表格。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注意事项
因为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主要是体现在本标段第一行,所以小微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减免额去如实填列,当然个别特殊行业如有高新认证中小科技型企业认证的企业也应当在该表做相应的填列。
3.小型微利企业可选填的报表
主要包括《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三张表格,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企业购置低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需要在当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应当在a105080这张表第十行进行填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近日,很多纳税人咨询小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该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可参考的主要税法依据有哪些?后续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其实,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并不难,今天,小编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相关规定,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为例,七步教您学会。
第一步、明确优惠事项名称
纳税人应在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中明确企业所属优惠事项名称。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纳税人可在“优惠事项名称”栏次查询对应信息。
第二步、了解企业政策概述
“优惠事项名称”栏次右侧则是对该事项简要的政策解读。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为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步、熟读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通常会列举该项税收优惠涉及的法规文号,小编建议纳税人应对法规具体条款内容熟读掌握。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涉及的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四步、归档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因税收优惠事项不同,留存资料具体要求也不同。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涉及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第五步、关注享受优惠时间的差异性
如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所述,享受优惠时间通常分为预缴享受与汇缴享受两种。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为例,其属于预缴享受。
第六步、注意留存备查资料保存年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七步、后续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咨询提问:发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了,应更正申报吗?
彭怀文解答:
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有两种情况:1.应税收入申报错误;2.税前扣除申报错误。
或者说影响包括两种:1.原申报错误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税);2.原申报错误导致多交税(可以申请退税)。
一、税前扣除申报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当然,也可能存在企业把不该税前扣除的,错误申报扣除了。企业如果发现后,也应及时申请进行更改申报,避免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更严重的处罚。比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原本以为某一笔纳税年度支付的费用,可以在汇算清缴结算前(5月31日)能取得发票,结果最终没有取得。企业这时就应及时去申请更正申报。
二、收入申报错误
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于收入确认有时很难,企业也可能导致对于应收收入的申报错误;以及需要“视同销售”的漏申报等,导致应收收入申报错误。
无论是应收收入多申报了还是少申报了,企业发现后都应及时更正。
三、更正的时限及后果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实现其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面的企业看过来
看过来~
看过来~
小编要大声地通知大家
该年报啦!
近期,小编收到大家反映
年报填报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
不知应该如何填写?
小编整理了年报中常见的33个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答都在这里!
一、企业基本信息
01
“主要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填写企业实际经营的1-3项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以符号“/”作为分隔符。
02
分公司“从业人员”如何填写?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从业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填报,分公司从业人员这一项选填0;如果是各自填报,按实际从业人员情况各自填写。
03
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否要保持一致?
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
04
“高校毕业生人数”具体指什么?
“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股东及出资信息
05
股东及出资信息无变化还需要填写吗?
年报填报页面中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内的所有内容每年都必须填报,即使无变化也要填写,并非前一年度填写过的就不需要再填。
06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填最初发起人还是后续变更后的?
最初发起人
07
若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很多社会股,应如何填写股东信息?
若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中股东信息可只填写原始股东。
08
原股东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的出资信息如何填写?
新股东的认缴信息按照公司章程填写,新股东的实缴信息按照原股东的实缴情况填写。
09
“认缴出资额”及“认缴出资时间”应如何填写?
“认缴出资额”应按照企业公司章程约定的数额填写,“认缴出资时间”为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
10
认缴出资时间可以填为公司成立时间或章程制作(落款)时间或股权转让时间吗?
认缴出资时间应当填写年度报告所属期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到位期限。
如存在股权变更的,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出资未增加的,受让股权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为股权转让前章程约定的原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章程对认缴出资时间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时间填写;二是股东出资有增加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当前股东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的认缴时间。
11
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已届满,股东仍未实缴或仅部分实缴其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年报中股东出资信息如何填写?
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股东认缴情况和实缴情况如实填写并公示。
三、股权变更信息
12
股权变更信息如何填写?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每一次股权转让所涉转让方及受让方信息均要逐一填写,并写明股权比例的变化。
13
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信息是否填写?
年度报告里的股权变更信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发生股权转让,均无需填写。
14
股东增资是否需要填写股权变更信息?
若企业为单一股东,增资并不会导致股权变化,则不需要填写。若企业为多个股东,增资导致了股权变化,则需照实填写。
15
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股权变更”如何填写?
原股东转让前的比例按原有约定比例填,转让后的比例为其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新股东受让前的比例填0,受让后的比例为其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16
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股权变更信息”如何填写?
原股东出让后的比例填“0”,新股东受让前的比例填“0”。
17
“股东股权转让时间”应如何填写?
应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可生效的,以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
四、逾期尚未支付合同情况
18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是否所有企业都需要填写?
不是。自2023年度年报开始,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年报系统会自动匹配相关企业,若无“逾期尚未支付合同情况”栏目,则无需填写。
五、对外投资信息
19
年报中对外投资信息如何填写?
本数据项是指投资设立境内企业的信息(不包括设立的分公司),建议根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截止12月31日)中的长期投资明细填写。
20
分公司是否要在“对外投资”栏目中填写?
不需要。分公司不属于对外投资。
21
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是否要填写在“对外投资”栏目中?
除记在长期投资会计科目中的股票外,不需要填写。
六、资产状况信息
22
纳税总额包括什么?
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
23
“纳税总额”中是否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中数据进行填报,一般不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4
资产状况信息如何填写?
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及负债总额参考资产负债表中数值;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参考利润表中数值;主营业务收入参考科目余额表中数值;纳税总额参考完税证明数值。
七、对外担保信息
25
集团对子公司进行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么?
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之间的担保都属于对外担保。
八、特种设备信息
26
“特种设备”指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电梯,锅炉,高压容器类型的,监控设备不是特种设备。
27
特种设备项如何填写?
特种设备信息一栏照实填写就可以,没有特种设备可填0。
九、人社部门年报事项
(供参考,具体业务以人社部门口径为准)
28
企业年报中“社保事项”的填报说明:
(一)单位参保人数:指当年12月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数。
(二)单位缴费基数:指当年1-12月期间,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之和,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差额等。
(三)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当年1-12月期间单位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四)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当年12月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本金金额。
29
2023年10月起,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合并之后年报中社保这两部分应该如何填写?
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报告期内合并前所缴纳数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报告期内合并前所缴纳数额加上合并后所缴纳的总数额。
十、其他问题
30
若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应如何填写年报?
若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无独立报表部分则“0”申报。
31
企业填写年报信息时涉及数额的项目小数点后保留几位?
系统默认最多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32
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时,是否需要换算成人民币?
不需要。
33
年报中涉及海关,外资,社保,统计方面问题应如何咨询?
目前实施市场监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等多部门事项合并年报的“多报合一”,年报中所涉及业务相关问题可咨询对应的政府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电话已在年报系统首页及填报页面中显示。
2023年汇算清缴从2019.3月就要开始了。个人学习整理一份文档,主要分两部分(一)主要针对企业的各种减免税政策,(二)主要针对涉税科目间的所得税政策。
2018-2023年1月之间新颁布或有变化的政策在前面主要列示~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23年度颁布
1. 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 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 受众企业类型: 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 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 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 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b、2023年度前已颁布
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目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23年颁布
1、★★★科目:研发费用
文件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延伸文件: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文件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主要内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2、★★★科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文件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主要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科目:固定资产折旧费
文件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主要内容: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4、科目:责任保险
文件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主要内容: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5、科目:公益性捐赠
文件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主要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
b、2023年以前颁布
1、收入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常用成本费用类
1)工资
据实列支,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100%
2)职工福利
工资薪金总额14%
3)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
经费凭据扣除
4)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 ,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进行扣除
5)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
税前不得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按照工资总额5%进行扣除
8)开办费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9)筹建期间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0)银行贷款利息和手续费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和手续费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微讯 今年以来,甘肃国税紧紧围绕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制的总体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集成,夯实基础,提升服务,精益求精,扎实推进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立标杆,树榜样,引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向高水平发展。本着向榜样看齐,向高标准迈进的原则,确定了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差错率为0,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率力争100%,风险扫描面不低于90%,汇缴数据分析要有深度等具体目标,并将上述量化指标纳入系统绩效考核,明确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并与全年工作计划保持一致,确保了整体和局部的协调统一。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工作机制,先后赴江苏、河北、新疆国税等兄弟单位取经学习,邀请高校专家现场讲学,聘请第三方软件公司驻点服务,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突出了榜样的引领作用和目标的约束作用。
摸实情,出实招,夯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石。充分利用和挖掘软件对基础管户数据的加工分析功能,但不依赖软件,责任到人,任务到户,做好所得税征管户数摸查工作,分析征管基础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源结构分布情况,确保将汇算清缴工作做细做实。重点针对2023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方面存在的含糊认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汇缴申报和清算申报的区别、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应报应报信息的处理、以及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机构实现抵减等问题,加强和地税部门、征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具体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夯实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
贴需求,优辅导,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力。一是做好需求分析。紧扣历年12366咨询热点、基层税务机关反馈难点、以及对纳税人的调查结果,梳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二是广泛宣传引导。结合甘肃国税特点,专门制作《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宣传动画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风险扫描操作演示视频,在办税厅等公共办税场所循环播放。印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操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等宣传培训资料150000册。三是分类开展培训。围绕2023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税会差异调整、纳税申报表单选择、填报、风险提示指标应对等重点内容,分企业类型、分批次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专题培训222场次,参训税务人员3117人,参训纳税人达56274户。发放《培训情况问卷调查表》50000余份,及时了解和调整培训内容。加强实体培训与网上纳税人学堂的互动,对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纳税人提供网络学习资料,线上线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做到了宣传不留死角,效果不打折扣。四是及时解决问题。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建立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汇算清缴责任人组成的汇算清缴和事中监控微信群,邀请所得税团队成员、业务专家、软件工程师等加入,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达到了“以答代训”的效果,促进了税法遵从度的显著提高。
亮风险,强预防,推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践行“放管服”理念,切实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积极推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通过信息手段,在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后、正式提交申报前,由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等进行合理性、合规性校验,当场向纳税人反馈风险信息,准确提示风险来源,并作为全国第四家上线单位,自2023年4月20日起率先在全省推行。截至5月16日,已帮助31065户纳税人排查涉税风险40420条,有效帮助纳税人降低了涉税风险,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工作量,提高了汇缴数据质量,最大限度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统一,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以往“大水漫灌”式的事后管理模式向“做优做实事前事中服务”的管理模式转变,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广泛好评。
重集成,促质效,形成企业所得税综合共治格局。一是组建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分别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所得税、纳服、征管、信息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地税联合培训、联合办税,确保了同一地区国、地税政策执行口径一致,也解决了纳税人为同一问题在两个税务部门之间的奔波的烦恼,增强了纳税人的获得感。三是倡导共赢机制。申报端口引入税友、百旺九赋、航天信息三种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择使用,数据审核方面聘请通审公司运维人员蹲点服务,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疑难解答、数据审核等整个汇缴过程中,充分借助各软件服务商优势,实现了技术和业务的高度融合,也促进了各软件服务功能的不断优化。四是畅通沟通机制。实时关注总局动态,特殊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及时回应基层和纳税人反映的问题,确保总局工作精神及时落到实处,基层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五是强化数据审核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纳税人申报表自查、风险扫描、系统强制监控三道数据审核防线,有效开展数据审核和差错更正,为提高数据质量做好保障服务。五是落实责任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汇算清缴工作,基层分局逐户紧盯,及时向纳税人反馈政策、催促进度、辅导更正错误,形成了省、市、县、分局四级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对使用了3年的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大幅修订。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有37张,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知晓的,也是税务机关受理所得税申报时应掌握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只要是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此表。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 “填报”或“不填报”的申报表。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请注意,在此表“选择填报情况”栏,如对某张表单误勾选了“填报”栏,实际无需且又没有填报该表单,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勾选此表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即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填写此表时,对每个栏次均应审视,正确勾选,如“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这里与税法规定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要求是反向列示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选择勾选“否”,如果不留意勾选的“是”,就变成是“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了,那么即使后面的应税所得等符合条件(不超过50万),但也会申报失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必填表。体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等,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此表是纳税人年度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纳税人全年应补缴或多缴可退、抵的税额最终体现在此表。
除上述3张申报表是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必须填报的外,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
二、同时必须注意,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a105120)系列,有5张虽名为纳税调整项目表,却实系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只要有相应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就必须报送(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及存在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只要发生了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不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等)。
需注意的是,较2023年版的本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这一列,需分析填报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核算金额等。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了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即使符合规定的扣除范围,不管是否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就应填报此表。
有一处变化尤需注意,对于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版的本表明确不在本表填报;而2023年版的本表则将原“公益性捐赠”一列分拆为“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两行,在“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一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以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就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损失(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填报此表(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等)。
5.《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即使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无需进行特殊事项调整,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纳税调整明细表,顾名思义,反映的是纳税人的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本套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各表的用途,原意是纳税人有纳税调整事项时就填报相应的《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该项纳税调整事项则无需填报,但是为了便于比对分析等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5张从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单编号5000系列)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其所对应的项目有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即使无须作纳税调整,也应当填报该份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作为从属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三级附表,主要填报的是收入额、人员数、高新研发费用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的关键指标信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将第31行、32行的“减免税额”相应分别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行、第3行的金额栏次。
按照规定,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均须填报本明细表。
综上,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上述9张表单的填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这5张表单,几乎是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将要进行填报的。(文/段文涛
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不做追溯或是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代替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所得税费用。看您用哪种方式。
借:所得税费用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交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我公司是重庆市一家零售批发企业,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21 年转为查账征收。请问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弥补 2023年度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2020 年 12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 27 问“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2023年转为查账征收方式,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放弃弥补?”解答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底 45 号)规定:“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 5 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 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 年至 2017 是否具备资格,其 2013 年至 2017 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2023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该企业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可以放弃弥补亏损。但由于核定征收年度不适用亏损弥补,因此只能对未超出弥补亏损年限的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予以按规定弥补。
综上,因核定征收年度不适用亏损弥补,你公司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弥补 2020 年度的亏损。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解读
2023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公告),该政策在2023年13号公告和2023年12号公告的基础上,再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做出进一步的优惠,可以说,在企业所得税上,再一次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为小微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何为小微企业?有四项标准,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具体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其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三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其四是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只有以上四项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小微企业。而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采用了平均再平均的方法,即先按照各季度季初季末平均,再将季度平均值再平均。
再看优惠力度如何?本次优惠针对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采取了税基式优惠和税率式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税基优惠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计入,税率式优惠体现在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
结合2023年13号公告和2023年12号公告,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分两档来看:
一是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再减半征收,实际税率2.5%,降低税负近22.50%。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元但小于等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实际税率5%,降低税负近20.00%。
随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越来越大,税收负担进一步降低。有好政策是国家给的福利,但是如何去运用政策,运用的是否合法合规,还是得看小微企业自己,如您有需要,可拨打0931-8106136联系我们,政策如何用,我们是专业的。
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一、收入所得类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23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 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粉丝福利领取
330个会计分录+财务报表模板
领取资料
搜索财税直播间,关注后回复:“200”即可领取
所得税计提怎么计算?
所得税计提的计算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所得税的计提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费用和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需要注意这里的收入和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结果即可,不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时进行即可。毕竟,汇缴清算就是一个查缺补漏的阶段。
(2)税率
对于税率来说,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低税率是20%;对于符合规定的高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5%;小微企业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减按20%税率征税。
另外,小微企业根据实际纳税额,还可以享有更大的优惠,实际税率最低可以达到2.5%。
当然,企业也需要根据自己实际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其实企业在实际申报时,税率方面都是系统带出来的,我们并不需要进行选择。
2、个人所得税的计提
个人所得税在改革之后,也是需要进行计提的。具体计提时,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合法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在计提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年度累计额进行计算。当然,相应的扣除也是年度累计额。
(2)基本费用
计提个税时,基本费用属于定额扣除。基本费用年度扣除限额是12000,月度扣除限额是每月5000。在基本费用方面,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和收入的高度没有关系。
(3)专项扣除
这里的专项扣除,就是我们实际承担的“三险一金”。注意即使企业给我们缴纳的是“五险一金”,在计提个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也是“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
之所以是“三险一金”而不是“五险一金”,这是因为我们自己承担的只是“三险一金”,其他“两险”不需要我们个人承担。
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和我们的实际工资收入有直接的关系。工资越多,可以扣除的金额也就越多。毕竟,“三险一金”的计算基数是我们的工资薪金所得。
(4)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已经由六项变成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是: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每人每月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会差异巨大的。当然,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能同时在税前扣除。
(5)其他合法扣除
对于其他合法扣除而言,主要指的就是个人捐款。当然,这个涉及的情况比较少。毕竟,正常的工薪族,实际生活并不容易。当然,我们有能力后,也会尽力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别人。
(6)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在计提时,适用的税率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另外,速算扣除数和税率有一一对应关系。速算扣除数主要就是为了计算简便。
详细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个体户需要计提个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个体户需要计提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体户的业主需要缴纳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当然,个体户需要计提的是个税当中的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户在实际计提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体户来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企业并没有差别,只不过个体户的工资所得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个体户没有工资薪金所得时,每月5000的基本费用也是可以扣除的。
2、税率
生产经营的税率虽然也是超额累进税率表,但是和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并不相同。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具体税率表如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三月已到,又是一年一度退税的时间啦!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公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那么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办理退/补税?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和创企赢财税就给老板们一次性说清楚,建议收藏哦!
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个人的汇算清缴就是把您2023年一整年取得的劳动收入(税法中叫“综合所得”,具体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共4项)合并,在2023年3月-6月重新计算个税,与您2023年平时预扣预缴的个税比较,税款多退少补。
1、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2、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2023年度个税汇算最新变化附: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一、个税汇算清缴最新变化1、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2、进一步完善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3、新增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同时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专项扣除的内容有哪些,具体扣除标准是什么?
个税申报流程
步骤1:准备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方便申报,推荐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报数据)】,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步骤2:确认信息
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步骤3:填报数据并计算税款
如您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退(补)税额。
步骤4:提交申请,并申请退/补税即可
对应退(补)税额确认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步骤5:更正与作废
可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若申报有误,可点击[更正] 或[作废]。
当然
专业工作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员
就例如:和创企赢财税 包你妥妥的
2023年3月26日,税务总局颁布公告[1],延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利润总额10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4年底。
此前,利润总额在10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底已到期。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有些失落,同时,它给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了困扰。
为什么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反而觉得有点失落呢?因为小微企业得到的税收优惠减少了。
100万利润总额以内的小微企业,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2023年要高出一倍。
2023年和2023年,这类小微企业只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023年和2024年这两年,它就得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对这类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升反降,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所以,对于我们小微企业而言,是有点失落的,毕竟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会更多。
为什么新的税收政策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困扰呢?
2023年的优惠税率比去年高2.5%,又回到了2023年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加大的趋势被打断了。
我们在中小企业工作中,做今年和明年的预算时,可以把所得税税率设定在5%。在做2025年的预算时,我们也可以把税率设定在5%或10%。因为预测的时间短,税率变化还是可以预测的。
但我们在做新企业投资预算时,需要做二十年、三十年,我们只能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在20%,不能设定为2.5%或5%了。
为什么不能用现行的税率来预测呢?我们看看2023年至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有什么特点。
我们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特点有三个方面。首先,两年左右要调整一次,很难作为长期预测的依据;其次,发文的时间比执行的时间晚几个月,当年的上半年都不确定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最后,虽然税率总体下降,但已经存在反弹的情况。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我们没法判断未来税率的变化。
税务机关调高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2.5%调高到5%。这表明税务机关认为2.5%的税率过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不可以低于2.5%?除了税率外,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用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为了支持企业“走出去”,税务总局编制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介绍。
我们看看台湾地区的税收情况[2],针对这两个问题,他们会给我们什么启发。
第一个问题,有没有比2.5%更低的所得税税率?
台湾地区是怎么解答这个问题的呢?台湾地区规定,利润总额低于十二万台币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给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是,利润总额低于2.7万人民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台湾地区虽然给了0税率,但能享受的企业也不多。但他们告诉我们,有地区可以给到0税率。
第二个问题是,有没有其他方法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台湾地区是怎么解答这个问题的呢?
他们的方法之一是,针对小微企业,聘用本地职工工资给予加计扣除。例如,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招聘了当地24岁以下的员工,这些员工的工资可以额外增加50%的成本,中小企业在税前扣除。
我们也有类似降低税负的方法,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企业的。相对于资本密集型的大企业而言,小微企业更多地依靠人力资本从事经营。我们没有针对中小企业人力成本高,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底,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到期了。
利润总额低于300万的小微企业,按5%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明年到期。时光荏苒,眨眼间就会到2025年。那时,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会上升还是会下降?除了低税率外,会不会有新的方式培育小微企业?
《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中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严圣淼
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不做追溯或是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代替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所得税费用。看您用哪种方式。
借:所得税费用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交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10人
30人
64人
35人
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