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如何退房产证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需要退税的,当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
2、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所购住房成为现房,并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应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1、 员工餐费、旅游费等福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上并没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3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范围,但是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均有争议。有的认为,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个人享受了,属于员工个人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认为,员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现金等形式补偿给员工,而是类似于员工使用企业的空调、饮用水等必备的服务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企业发放员工福利方式及福利项目的不同,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各异,总结如下:
餐费
企业员工免费在食堂就餐,属于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旅游费
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享受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集体免费旅游的,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通讯费
企业统一购买手机,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也开给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员工报销通讯费的,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发放通讯补贴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宿费
企业免费提供员工宿舍,租房给员工居住或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员工未直接取得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车费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不可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车辆“私车公用”,订租车合同(协议),费用报销部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租金部分需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车协议,员工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实物福利
企业过年过节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股东购买私人用品在公司报销,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另外,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如mba、emba)在单位报销学费的,需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让股东入股是为了能让企业做得更大更好,然后能更好地赚钱,那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也肯定还是赚钱!毕竟投资者付出了资金,有付出肯定就要有相应的回报!
股东投资成立公司过后,公司就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想要从企业获得分红,不是直接拿走就可以!获得分红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税款的。
那股东分红需要缴纳多少税款?这个根据形式的不同,股份分红所缴纳的税金也是不相同的。分别是股东为自然人、股东为企业、股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投资者时,缴纳税金是不同的。
一、股东为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分红有两种情况:
1、一种是自然人股东从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这个时候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股东取得分红,由企业按照股东取得分红金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另外一种就是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需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缴纳个税:
(1)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时间少于1个月,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大于1个月小于1年的时候,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为1年以上,股票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当股东是外籍个人时,从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取得分红时,免征个税。
二、股东为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征收入。换种说法,公司为法人股东时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时没有企业所得税,是免征的。
三、股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他们获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获得分红时只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纯利润归自然人股东所有,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股东分红需要缴纳多少税金,需要根据股东的身份、以及股东取得的股息、分红时来自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时间等情况来确定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2023年11月报2023年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2023年10月申报2023年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就的税率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摘要: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实务理解: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2023年10月-12月工资的计算,是指税款所属期是10月-12月,注意不是纳税申报时间点,说的再通俗一点:就是2023年11月报2023年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2023年10月申报2023年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就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张三在2023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1)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
=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
(2)如按照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张三在2023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3500元)
=12000-1100-3500=74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400*20%-555=925元
来源:xiaochenshuiwu、央视新闻
退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1、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3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9种可扣7种不可扣,赶快收藏学习吧!
01
个人抬头的核酸检测费如何税前扣除
核酸检测由于是个人实名制检测,所以取得的发票往往是个人抬头。个人抬头的核酸检测费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按照福利费扣除还是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为员工返岗所支出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作为费用全额扣除。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总的来说,个人抬头发票想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02
这8种个人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除了核酸检测费外,这8种个人抬头的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一、飞机票
二、火车票
三、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险
四、因公出差的签证费
五、职业技能报名费、继续教育费等
六、医药费票据
七、员工入职前体检费
八、水电费
03这7种个人抬头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一、个人付款,实际是公司租房办公取得的租金建议:应把发票退回,重新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的,作纳税调增处理。二、非外籍员工报销的租金建议:企业以多发工资的形式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或者直接以该公司名义租房,提供集体宿舍。三、餐费提示:(1)只能开具公司抬头才可以税前扣除,注意开具时索取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2)企业要正确区分是员工餐费(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还是招待客户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受双限制(60%、5‰))。四、住宿费提示:只能开具公司抬头才可以税前扣除,注意开具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五、电话费建议:(1)公司可以统一办理电话卡,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公司也可以将电话费以通讯费补贴的形式并入工资计缴个税(部分省份有公务话费的免税额度,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不需要提供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六、加油票建议:签订私车公用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加油费等由公司承担,可以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前提是加油费必须开具公司抬头。七、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提示:(1)车辆保险费只能开具个人抬头,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即使合同约定可以由企业承担,也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2)车辆维修费同车辆保险费一样应由个人负担,即使合同约定且开具企业抬头发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04超实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问10答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二、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四、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五、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六、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八、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九、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十、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相信不少企业都有这方面的困扰,当然并没有那么多就是了。当然如果您作为一个公司的财务那就一定得知道了。所以下面我们丰和会邦就来为您解说一下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解说
虽说都叫做个人所得,但是不同的收入有不同的纳税计算方式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23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144000+20000x(1-20%)+5000x(1-20%)×70%+20000x(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o000-62400=56400(元)
扩展阅读:
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就是这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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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员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为了能够保证大家尽可能在1月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公司需提前做一些安排,以下请各位知晓和操作参考:
个税专扣4种填报方式!三步走!
纳税人享受“专扣”政策只要走三步: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
无论是单位扣除,还是自行申报扣除,都仅需填报专扣信息表相关信息即可。
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可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表说明
1、子女教育
填报资料: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留存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
填报资料: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填报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3、住房贷款利息
填报资料: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住房租金
填报资料: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或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赡养老人
填报资料: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协议等资料
6、大病医疗
填报资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留存资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专扣”信息表有四种填报方式:
一、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二、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三、填写电子信息表
四、填写纸质信息表
如何扣除?
一、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推送给扣缴单位;
二、纳税人想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国税总局:个税专扣信息表填写答疑
一、通用类
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23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23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10.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1.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12.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23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23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13.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答: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1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5.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答: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首页填写
1.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23年。
2.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3.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三、子女教育支出
1.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2.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3.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4.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5.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6.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7.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8.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9.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1.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四、继续教育支出
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六、住房租金支出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七、赡养老人支出
1.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3.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八、其他问题
1.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2.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答: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3.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答: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5.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答: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6.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答: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子女教育费10个专项答疑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总局口径:个税专扣50问
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23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6、2023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0、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1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8、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0、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26、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8、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0、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37、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0、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41、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7、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8、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9、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0、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新个税扣缴系统来了!
打开你的个税系统,看看新个税扣缴客户端长么样子!
打开扣缴客户端软件提示升级:
重新启动后,会出现如下界面,请点击”下载升级”
下载完成,重新启动系统提示:
点击“马上迁移”,注意:仅迁移人员状态为【正常】的员工。
点击“确定”进入新的申报系统了。设置申报认证方式就可以了。点击“保存”。新的申报系统就出来啦!
退出重新启动,就会出2018(旧申报)和2019(新旧报)选择界面。
重要提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员工信息采集。
看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样子吧!(大病医疗是由个人进行申报的,所以扣缴客户端不用采集相应的信息)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租房租金
5、赡养老人
信息化时代,个税查询方式也日益多样,银联钱包app、 支付宝、微信、各大地税官网、税局大厅......各种渠道应接不暇!但每个地区的查询途径和查询方式又不太一样。今天【人人都是财税专家】为各位朋友们总结一份专业实用的个税查询方式供大家参考。分享前不失b格地喊出我们的口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财税互动就这么简单!
(网络图片)
一、首先看我们的大帝都,北京。就是不一样,查询方式就是多!!!
地税官网
北京地税-我要办税-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自然人版)-个人纳税信息查询/打印
银联钱包app
北京地税-个税查询
支付宝
城市服务-北京地税-个税查询
微信
钱包-城市服务-税务-北京地税服务-个人所得税查询
北京地税公众号-办税服务-个税查询
二、广东、深圳、上海、浙江、江苏、重庆、海南
1、全国经济排头兵——广东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查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清单查验
微信广东地税-个税查询-微办税-个人办税-个税查询
2、有位老人画圈圈——深圳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我要开通-身份证绑定后查询
微信公众号-深圳地税-自助办税-个人中心(绑定后查询)
3、别问我有没国地税——上海
上海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注册-查询
支付宝-城市服务-地税服务-税务大厅-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查询
微信公众号-上海税务—涉税查询—个人纳税信息
4、请叫我中国新硅谷——浙江
浙江政务服务网-身份证注册后查询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需要先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
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个人所得税查询
5、我不当老大好多年——江苏
江苏省地税局-自然人登陆(支付宝/手机号/身份证号-个税查询)
支付宝-城市服务-个税查询
6、辣妹子辣,辣妹子啦——重庆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注册(获取登陆密码如下)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注册授信表(需下载)到地税厅办理注册
微信公众号-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同上
7、在中国我只排第二,第一改天收拾他——海南
海南省地税网-个人所得税交费查询/app/微信公众号(首次都需要去办税大厅带上身份证+填写表格获取密码)
微信公众号-海南地税-我要办税-个人办税-个人缴税查询
app海南地税-办税服务-个人办税-个人所得税查询
三、悲剧,只能到官网查了
宁波
宁波财政税务局-地税频道-办税查询-个税查询打印
福建
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注册信息(注册码需要到地税厅带身份证获取)
内蒙古
登陆个人网上办税平台-注册(注册码需要到地税厅带身份证获取)
厦门
厦门地税局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注册后-个人所得税业务
青岛
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注册后登陆-纳税清单(不能下载)
四、更悲剧,只能带身份证到办税厅查询
列队,齐步走!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安徽、河北、青海、山西、大连、江西
四川、辽宁、山东、吉林、河南、云南
湖北、陕西、湖南、广西、新疆。
五、就不让你查
贵州暂时无法查询,你就安静地当个纳税大户吧!
杭州个人所得税代缴办理指南:
1.提供证件照片;
2.对接缴纳;
3.缴纳完成;
4.查询是否到账。
目前,提供杭州个税代缴服务的专业公司有很多家,每家公司在代缴服务特色和优势上不同,吸引合作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也是会不同的。那么,从服务的角度来说,所带来的优点也是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手续费较低。首先,客户在选择杭州个税代缴服务机构的时候,都会去比较相互之间的手续费比例。只有在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是备受欢迎的。可见,这在代缴的角度来说,其手续费往往在这方面占据优势,吸引更多客户来进行选择,为的就是在代缴个税方面能够节省成本的。
高效快捷的代缴服务流程。由于专业做杭州个税代缴的公司,在这方面都有着专业可靠的服务团队,然后根据规范化的流程来完成代缴的工作。因此,这在服务过程中带来的评价度上都是很高的,为的就是在选择的过程中更加值得信赖的。唯有严格的去掌握好在这方面的要点之后,都知道在代缴方面也是越来越满意的。
可靠稳定的合作关系。当然,在杭州个税代缴方面有着合作的对象,这样在代缴过程中才能够快速通过审核,无需花费太长的时间。所以说,这在代缴方面都要合理的去抓住了其中的要求和细节,确保在个税缴纳的时候也是会越来越全面,得到了客户的信赖,满足了不同客户在这方面的实际需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每到年底,大量的个人兼职取得的费用就需要公司结算了,现在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加入了兼职行列,毕竟工作自由,不受拘束,还能补贴家用。当个人收到公司支付的费用时,公司往往都会要求个人收到费用之后通过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其实就是由税务局帮助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开具发票给企业,自然人代开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只能代开普票,今年增值税全免,由此自然人代开今年就只需要缴纳个税。
自然人代开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当地税局代开,代开服务类发票个税一般是按照个人劳务报酬,由受票方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20%-40%税率。另外一种是通过税收优惠园区税局代开,个税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为开票额的0.5%-1.5%,相当于总税率低至0.5%,个税直接交给代开税局。
我们来看一下两种方式具体各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小张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主要在深圳工作,河南公司甲临时雇用小李为公司解决财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完成之后甲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给小张100万元费用,甲公司要求小李收到费用之后提供发票。
此时小李如果选择通过深圳当地税局代开发票给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税,按照劳务报酬20%-40%征收,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0 (普票免增值税)
附加税:0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100万*(1-20%)*40%-7000(扣除数)=31.3万
纳税总计:31.3万,总税率31.3%
小李如果选择税收优惠园区代开发票给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0附加税,个税。个税按照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0 (普票免增值税)
附加税:0
个人所得税(按个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50万/1.01*0.5%=0.25万
纳税总计:0.77万,总税率1.55%
通过计算得出,和明显小李选择税收优惠园区代开可以大幅降低税费
目前在河南、湖南、重庆等地税收优惠园区代开,个人所得税享受核定后为0.5%-1.5%,综合税率为0.5%,附有完税证,而且个人所得税为经营所得。比如一些大额的居间服务费、中介费、技术服务费等都是可以解决的,每人额度为500万。
自然人代开除了可以解决个人所得税之外,同样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由于与个人发生业务造成缺少成本票,从而企业账户利润虚高,最后企业所得税高,股东分红个税也高。
自然人代开的主要优势:
1.合法正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完税到个人,发票网上可查;
2.总税率低:增值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免除后,综合税率0.5%-1.5%;
3.代开品目基本无限制:材料类、服务类、工程类等几百个品目应有尽有;
4.安全可靠:附有完税证明,全国联网可验真伪;
5.方便快捷:远程提交开票信息表、身份证照片即可,无需自然人到场。
自然人代开需要注意的事项:
1.自然人代开基本都是普票,且是个人性质的发票;
2.需依据实际业务代开品目
3.选择的自然人,名下不能有个独、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等公司;
4.自然人不能是受票方公司拿工资缴纳社保的人;
5.保证业务真实,注意三流一致(资金、合同、发票)。
总之自然人代开无需设立公司,最快当天即可开出,核定征收税率极低(1.55%),这对于年底需要解决成本的企业、以及需要发票的个人都是利好政策。
以购买113万的车为例,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13万(113/1.13*13%)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及附加税1.56万〔13*(7%+3%+2%)〕也可以省了;另外车按固定资产入账价值100万(增值税不能算到入账价值中),按运输工具税法规定折旧年限4年计算,不考虑净残值,每年计提折旧25万,可以抵企业所得税25*25%=6.25万,4年就省25万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后一共省税39.56万。再有车作为公司的资产,那平时产生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路桥费等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入账,冲抵相关税费。
如果后续过几年后,公司可以以较低价格再把车转让给个人,比如到时售价11.3万,需缴纳增值税1.3万(因为已抵扣过进项,所以卖的时候只能按一般计税,不能选简易计税),城建及附加0.156,收入10万(11.3-1.3)交企业所得税2.5万。转让时一共交3.956万。这个售价你可以自己定,越低当然交的税就越少。
最后说说以公司名义购车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公司如果是自己的可能就小很多,风险可控;如果公司是亲戚朋友或者还有其他股东,万一公司破产,就可能将车拿去抵债的风险,其他还好。
如何有效减少个税缴纳负担呢?实际上也有一些比较靠谱的方法:
一、年终奖个税筹划
最常见工资个税筹划方式就是年终奖筹划了,2023年新个税法实施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采用两种计算方式:
方式一、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方式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月薪工资和年终奖情况进行测算,选择税负更低的方式。
二、将工资适当转化为福利
上述提到以发放职工福利的方式代替发工资“避税”有风险,但是也不是绝对的,
由于工资与职工福利的适用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而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此外大部分地区对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在一定标准下是不征收个税的。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节税筹划。
例如:
1. 企业设立食堂安排给员工就餐,并制定一定的用餐标准,员工就餐不需要缴纳个税;
2. 企业给员工每月发放在免征个税标准以下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三、充分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从企业员工个人角度而言,新个税法实施后,新增了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关注是否有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一是检查是否有应享未享的项目,例如房租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赡养父母支出;
二是检查是否已经按最优方式享受,例如夫妻二人工资水平一方为15000元/月;另一方为7000元/月,工资水平较低的一方扣除起征点和三险一金后基本不需要交税。
这种情况就可以让工资水平高的一方充分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或者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减少个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申报完毕之后,如果想把相关的数据保存起来,就需要打印出来,下面教大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怎么打印?
打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密码,点击登录。
登录成功之后,点击页面左边的查询统计。
界面弹出两个选项,一个是单位的申报记录,一个是个人的明细,点击需要打印的类型。
进入查询统计界面,输入需要打印的日期,再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
页面弹出申报密码输入框,输入申报密码,点击确定。
界面会弹出相应的申报表,之后,点击页面右边的导出。
页面弹出保存路径选项,选择保存路径之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之后,就可以看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了。
打开excel表,打印出来就可以了。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设计普遍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支付能力;二是对低收入者的税收安排。前者是税收的普遍原则,后者则保证了社会稳定。
▲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达国家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大多占到这些国家财政收入的40%以上。
▲纳税就好比系安全带,虽然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一直没有放松,但还是有81%的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
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在秉承“公平”的同时,对富人虽然算不上“苛刻”,但谁也不敢轻言“放水”。与中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取自工薪阶层的情况不同,西方国家的这一部分税收主要取自于富人。比如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目前美国富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amt分别计算出其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其中的多者申报纳税。
德国最近因财政原因对税制也进行了小幅度的改革,其中让德国富人牢骚满腹的就是,针对个人年收入25万(夫妻50万)欧元以上富人的征收税率,从以前的42%上升到了45%。
法国把针对富人所征的税种取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团结互助税”。除此以外,法国还保留了很多古老的税种,比如教堂税,以及为非洲慈善捐款的“坐飞机税”等等。“团结互助税”主要是针对拥有巨额资产的富人所另外征收的一个税种(如拥有76万欧元资产以上的个人)。
劫富济贫
90%由代扣代缴完税
由于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所以在征税方面,预缴和年底统算也就成为了一种基本模式。这些国家的代扣代缴操作方式,与我国的情况差不多。不过,他们代扣代缴征税的范围要广得多,不仅仅包括工资、奖金和意外所得。这与他们成熟的税制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相关。因此,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0%都在代扣代缴这个环节中解决了。
不少人都知道,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报税号”,“报税号”就是纳税人的一个收入与支出信息系统。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必须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供自己的税号。如果不提供税号,雇主或银行在支付工资或利息时,就会按最高的税率对其扣税。美国和西欧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那些并不适用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比如自由职业者们的隐性收入。这个问题不但困扰着目前中国的税务当局,实际上它在任何国家都是个难以简单处理的事情。但是,在税制成熟的国家,代扣聚焦国外个税征收:西方人如何缴个人所得税代缴以外收入所得的逃税金额,一般情况下都被降低到了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美国税务当局利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几乎竭尽所能地把纳税人所有的收入信息都囊括在了自己手里,然后再用这些信息进行交叉稽核,确定纳税人是否有瞒税逃税的行为。他们还通过给纳税人打分的方式,确定监控对象和监控力度。当然,监控和检查的重点都在于高收入者。此外,美国国税局还雇佣了私人讨债公司,帮助其追讨那些成因比较复杂的个人欠税。
有趣的是,在美国,穷人报税比富人要积极得多,因为低收入者不仅由此可以取回预缴税款,还可以因报税而领到“税收补贴”。所以,每到报税季节,有钱人为之头痛,往往会拖到最后一分钟才缴税,而低收入者却为之兴奋。也许,这就是美国式的“以穷人为本”吧。美国的税法,允许纳税人有3年的期限可以用来申请退税。
逃税
逃税和避税之“烈”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不管国家出台什么样的税收政策,避税和反避税的交锋都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偷逃税的旋转门转动得越来越快了。
其实,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并不是美国,而是百慕大。百慕大的人均收入高达7万美元。而百慕大如此富有的原因,就在于北美的富人拿着钱到这儿来躲税。美国人为逃税,每年有近千人把国籍扔掉。而对于欧盟国家,不想缴税的富人则会搬到像瑞士这样的低税收国家去。法国的一项官方调查显示,达到了缴富人税标准的民众却离开了法国的人数一直在持续增加。1997年至2005年,这些逃走了的富人,让法国政府少收了1.32亿欧元的“团结互助税”。
税收是一项系统工程
如果单纯从技术的角度考虑,“金税三工程落地”、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建立收入监控体系、减少现金支付范围、在全国统一纳税人税号制度等等,无疑都是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重点。但是,上述问题都属于“硬件”,并不是难点。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和征税起点过低,都将钝化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尤其是过高的名义税率会导致高收入者逃税,甚至将财富转至国外。目前我国面临的问题就是,名义税率很高,但对高收入者征收到的应缴税款却差强人意。长此以往,人们对国家税收的尊重就会大打折扣。
俄罗斯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13%,但个别种类收入的税率只有9%。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只有22%,而且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亚洲的富国日本,最高边际税率也只有37%,而美国目前收入33.65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其个人所得税税率也不过是35%。在这方面,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名义税率与实际有效税率的差缩小到一个让纳税人和政府均可接受的范围内。
每月大家拿到工资单后,看到自己被扣了个税,却不知道如何计算,本文从相关文件中摘取重要信息,手把手教大家如何计算个税。
一、月度工资计算所得税
(一)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二)计算方式: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所以,工资超过5000元的要纳税,低于5000元的则不用。应纳税费=(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面的公式就可以很快的计算出每月的个人所得税额,关于专项扣除,大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了解和登记,本文不再赘述。
(三)税率:
(表1)图片来自网络
二、年度(年终奖)奖金一次性发放所得税计算
计算方式分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现在到2023年12月31日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计算方式:
问:2023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居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扣税,通常用于年终奖扣税,1年只能用1次,当年度内使用(公历)。
也就是说,在2023年1月1号之前,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之前的年终奖算税方法,2023年1月1号之后,年终奖要并入到年度收入中算税(即:和工资一起进行年度算税,不再区分对待)。
(3)年终奖税率:
(表2)图片来自网络
(4)意见:
这种计算方式核算下来,月度多发,年度少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将年终奖税前控制在36000元以下)。
(5)举例:
例1:a每年年收入税前13万元,比如每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70000元。全年缴税应为:
1.每月收入5000,扣除五险一金,各种可扣除的附加后,低于5000元,可以不缴税。
2.年终奖70000元,应缴税费为:
70000/12=5833.33元 从表2中可查询到符合10%的扣税标准,因此
70000*10%-210=6790元
3.所以全年应缴税费为6790元。
例2:a每年年收入税前13万元,比如每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30000元。全年缴税应为:
1.每月10000元,应缴税费为:
10000-5000(免税)-1000(五险一金:低估)-1000(专项扣除:低估)=3000
参考表1: 月度税费为3000*3%=90元 年度为90*12=1080元
2.年终奖30000元,应缴税费为:
参考表2:平均每月不足3000元,所以30000*3%-210=690元
3.全年应缴税费为:1080+690=1770元
(二)第二阶段:年终奖纳入综合征税(2023年1月1日开始)
(1)计算方法:
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费=(全年收入+年终奖-五险一金-专项扣除-6w)×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税率:
(表3)图片来自网络
从这个时候开始,月度和年度多发少发整体看不影响税费的多少,但月度工资的高低是影响上述计算方法第三项(五险一金)的。
网上可以查询到各省份的五险一金缴存比例,如果那么你的月度工资越低,五险一金就越低,如果老板按照各省份的最低基数缴纳,那么五险一金很低,则扣完五险一金后的工资缴税基数就越大,缴的税就更多。
文中如有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1、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如果由于是属于发工资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是执行的代扣代缴制度,由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扣除,然后与本月份公司税收申报一起进行申报,税务局核准后通过银行进行划转扣除;
2、如果是属于偶然所得,比如中奖、稿费、设计、策划、翻译等等的收入,那么,执行的也是代扣代缴制度,由支付报酬的公司代扣后进行申报并缴纳;
3、如果是属于收入超过12万元,那么由自己向税务局进行所得税申报,并自行进行缴纳。
背景介绍
英语里有句谚语: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死亡和交税。对于绝大部分的老百姓来说,这似乎就是真理。但是对于那些神通广大的跨国公司和富裕人士来说,这个说法却未必正确。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卢森堡……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跨国企业的“避税天堂”。根据英国一家研究机构的调查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为了避税而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总资产达21万亿美元。
据法新社消息,16日,美国快餐连锁巨头麦当劳将向法国支付12.45亿欧元(约87亿元人民币),以避免因逃税行为被刑事起诉。这是迄今为止法国与纳税方达成的金额最高的逃税纠纷和解协议。
巴黎法院确认批准麦当劳支付5.08亿欧元公益罚款。今年5月,麦当劳已与法国税务机构达成协议,同意补缴7.37亿欧元税款,以了结因涉嫌逃税而面临的调查。
麦当劳16日发布声明称,乐见此法律纠纷告终,承诺“尽一切努力遵守法律”。
据悉,麦当劳在法国的这起税务纠纷案件可以追溯到8年前。法国税务机构2023年开始调查麦当劳在法国的税务问题,怀疑麦当劳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以不正当方式将其在法国的收入转至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母公司名下,人为降低在法国的应税收入。
麦当劳的法国官网显示,法国是麦当劳最受欢迎的国家之一,公司在该国约有1500家餐厅。在这些餐厅中,大部分是向麦当劳支付品牌使用费、信息技术系统使用费、餐厅装修费和员工培训费的特许经营餐厅。
麦当劳只是在欧洲面临税务调查的几家跨国公司之一,这些公司都被指控通过在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来转移利润或其他方式进行避税。在众多被调查的公司中,一些案件在欧洲的法庭上受到了严厉的对待。
其实在2023年,欧盟监管机构曾放弃了对麦当劳在卢森堡税务安排进行的类似的调查,称麦当劳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其做法并未给麦当劳带来相对于在卢森堡运营的其他公司的不公平优势。
然而,法国却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取得了成功。2023年,做出上述判决的同一金融检察官与谷歌达成协议,要求谷歌支付超过9.65亿欧元的补税和罚款,以解决其在法国的税务纠纷。
常见跨国公司七类避税路径
一、搭桥术,借道第三方搭桥转移利润
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跨国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三种操作形式。
一是“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转移投资方居民身份,实现避税。
通常是“走出去”企业将其投资方身份变更为外籍,然后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来倒置收购实体企业,使境内实体企业变身为境外直接投资,进而将在我国纳税义务转移甚至进行全球避税。如某公司筹划在香港上市,首先将某一位主要股东变更为外籍,然后在英属维尔京设立投资公司,再在开曼、英属维尔京、香港设立四层公司架构,以在开曼设立的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实现集团和股东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甚至出现有些大额收入全球不征税的现象。
二是在避税地设立“导管”或“踏脚石”公司,通过控制资金流或受益所有人身份,实现利润转移或滥用税收协定。
跨国公司通过虚设业务,将避税地“导管”公司变成业务交易方以控制资金流,造成母子公司利润走势一致的假象,为境内企业亏损或微利找到 “合理”理由;或者通过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特定第三方设立“踏脚石”公司,来套用税收协定,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协定待遇。
三是在避税地筹建投资性公司,为间接股权转让“暗度陈仓”。
跨国公司在初始构建架构时会筹划避税地投资性公司,当需要转让境内企业时只要将相应的投资性公司直接转让即可达到目的。该方式隐蔽性强,不仅方便撤资、减少转让手续,还可能避免转让交易被一般反避税调查。
二、重复术,多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
跨国公司通过签署多份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级,对境内企业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时与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苏州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后两份协议的内容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常州公司费用大幅增长,造成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
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取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
比如,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境内房地产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虚设业务,增加向关联方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推高开发成本,不但减少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三、隐形术,隐形关联交易避开关注
隐形技术是指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构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其常见操作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利用合同拆分构建隐形关联交易。
该方式常见于大型设备制造集团,母公司具备成套设备生产优势更容易获得定单,但从成本角度考虑,母公司将总合同拆分,并要求由子公司与第三方客户签订单项合同,但交易价格仍由母公司控制,所以该交易实质上是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把设备整合,统一销售给第三方,交易本质属于关联销售。
二是通过刻意抵消,控制产品价格和隐蔽费用支付。
关联方之间存在多项关联交易时,可能会选择“收”、“支”相抵的做法,即以境内企业应向关联方收取的收入来抵消应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使得境内企业及关联方均逃避了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例如,常州某公司与境内关联企业的款项结算是以常州公司应收取货款抵消应支付服务费后的金额为准,服务费以货款的2%计算。那么常州公司在获取100万销售收入时,仅入账98万元,从而减少了常州地区的增值税;而关联企业也因少计劳务收入,减少了当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通过隐性融资侵蚀税基甚至扰乱金融秩序。
隐性融资主要指通过预收、延付或应付不付等方式实现资金实际意义上的跨境流动,形成与关联公司的隐性债务,造成企业非正常的利息支出,并通过调节支付时间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甚者扰乱金融秩序。
四、转化术,转化表面形式以少缴税款
转化技术是跨国公司采用最多的避税手段之一。在受到各种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将贸易类型、劳务性质、合同内容或雇佣形式等进行各种转化,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一是将征收预提所得税项目转化为不予征税或征收率较低的劳务项目。
非贸易交易中发生的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发生的境内劳务按照核定利润率或协定待遇征税,实际征收率均低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减少或取消预提所得税的支付,将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项目转化为不予征税或征收率较低的劳务项目,以佣金项目尤为突出。
二是将母公司派遣员工转化为子公司雇员形式。
境外母公司将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任职的方式转化为应子公司要求任职的雇员方式,形式上满足子公司是“雇主“,实质上外派人员接受的是母公司的指令,从而合理合法地将外籍个人的高额工资完全转嫁给子公司,减少了境内公司的利润,也变相减少了母公司的费用。
三是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规避非居民税收。
近年来,个别跨国公司利用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间利润分配的标准差异,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针对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改变向外方的利润分配比例,规避股息预提所得税。
五、拆分术,将所得分割调整利润
拆分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者将一份整体合同按照内容或性质拆分为“无关”的合同,以实现调节利润和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操作有三种形式。
一是拆分企业职能,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通过调整职能分布,将集团内产业链和价值链重组,在达到协同效应的同时,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例如,常州某公司自2008年以来大幅下降的毛利率与其快速增长的销售不成比例。经调查,常州公司承担全部生产功能,上海公司仅负责销售,而两企业之间的毛利分配比例与其承担的职能并不匹配。因上海公司有税率优惠,出于集团税收筹划需要,常州公司故意将利润转移到上海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业也在通过这种方式避税。
二是利用关闭企业方式实现功能剥离,避免功能补偿,逃避监管。
跨国公司利用关闭在华制造企业实现生产制造功能剥离后,功能剥离的补偿客体将不存在,既避免了功能补偿,又可能逃避相关转让定价调查。在我国现有的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政策对功能重组补偿尚未明确规范的条件下,此方式无疑给税务机关管理增添了更大难度。
三是将贸易合同拆分为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
一份贸易合同经过税收筹划,可以达到最大节税效果。合同拆分在保证整体合同金额不变的大前提下,不仅可以将整个合同金额分拆到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中,而且还可以通过对非贸易合同的筹划,使得交易产生的税负最小化。
六、捆绑术,成员捆绑考虑减少集团税负
捆绑技术是一种配置组合策略,可以起到调节税负的作用。捆绑技术的实质,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团内成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总部控制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其常见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母公司控制产业重组决策,子公司收益与功能风险不匹配。
跨国集团内部进行产业链重组,由于母公司的强势决策,在母公司并没有对产业重组做出足够的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由定位为契约生产商的子公司独自承担产业链整合所带来的风险和亏损。例如,某常州公司 2008-2023年亏损,2023年微利,但销售规模不断扩大。经调查,2023年其所属集团将北京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转移至常州公司,由于新生产线转移需要适应和调整,使得一段时间的良品率较低,导致企业2023年前两个季度生产成本增加,利润异常。集团产业重组带来的损失全部由常州公司承担。
二是集团内成员捆绑分摊费用,达到整体税负最小化。
由于目前中国转让定价关于集团内劳务的法律并不详尽、概念模糊,而且特别纳税调整并不关注内关联,同时跨国公司的价值链整合将高附加值劳务进行统一化管理,这些都使得集团内劳务成为税收筹划的利器。跨国公司不仅可以通过签订一揽子劳务合同进行费用分摊转移利润,也可以将某一区域成员划归地区总部进行劳务管理并分摊费用,使得区域利润在总部汇总,形成地区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是跨国公司贸易内部化趋势愈发明显。
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利益原则,即获利动机并不一定是以一次性交易为基础,而往往以综合交易为基础。内部贸易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而制定,在协调的基础上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满足,并可减轻税负,实现内部资金配置,逃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避免外汇汇率风险和东道国的外汇管制。
七、虚拟术,虚拟业务直接侵蚀税基
虚拟技术的核心是 “虚”,即通过虚拟的业务操作来虚增成本费用,直接侵蚀税基。其操作有三种方式。
一是虚构境外劳务,罗织虚列费用。
跨国公司通过虚构向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代理等税务机关难以核查其价值的高附加值业务,要求境内企业甚至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支付高额费用,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市通过情报交换手段核查一项集团内咨询公司提供境外咨询劳务的真实性时,通过向澳门发出专项情报获取的信息,证实境内企业以支付境外企业咨询服务费为名,虚列服务费,意图转移利润、逃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二是虚构业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双重税负。
在某市系列佣金案件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外支付佣金然后资金回流成为一些中小企业进行避税的新手段:一般是境内企业预先与境外企业或个人沟通好,由境内企业以佣金名义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返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三是虚化投资身份,依靠投资地的特点逃避监管。
外资企业的实际投资方,为了虚化投资身份,除了直接通过常见的避税地或低税率地投资,现在还出现了借道一些不常见的无协定避税地(如圣基茨和尼维斯、马绍尔群岛)或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进行间接投资。实际投资方选择无协定地区或发达国家特殊政策区域作为直接投资地,或是利用税企信息不对称,或是利用发达国家的名义利率等作掩护,以达到逃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目的,甚至进行全球避税。
经济学人观点
由于避税天堂的存在,世界各国政府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财富和税收收入的流失。比如欧洲地区大约有2.6万亿美元的可移动金融财富(主要包括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藏在离岸避税天堂,占到其总财富的10%。俄罗斯和海湾地区国家(沙特,科威特等)有一半的财富藏在离岸的避税天堂。目前全世界在离岸避税中心的金融财富达7.6万亿美元,占全世界总财富的8%。而这些被转移去避税天堂的财富让全世界各国政府损失了接近2000亿美元左右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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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最近几年,个人投资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从目前已经发生的a股上市公司并购案例来看,因方案设计欠妥、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等原因,自然人股东无力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而导致并购流产的情形并不少见。对并购重组当事双方来说,需未雨绸缪早做打算,别让个税风险成为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拦路虎”。
cfp图
近年来,个人投资者参与并购重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回看过往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作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的自然人股东,在出售股权获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或股份时,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方案设计环节,会采用“现金+股份”的支付方式,以方便对方缴纳税款,从而促成并购重组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要关注并购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前做好规划,有效规避风险。
实例:个税风险引发关注
a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原先披露的重组方案,公司拟以“现金+股份”方式,购买蔡某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交易对价为3.62亿元。而按以上交易价格,蔡某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7000万元。但因对税款支付时点、金额等方面的理解差异,在实际过户过程中,标的股东的税负远超原来判断的金额。由于相关税务机关要求个税款项一次性缴清,作为重组交易标的股东的蔡某等人无法按要求支付相关款项,最终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重组遂告失败。
实务中,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导致企业并购重组业务面临税务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少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拟以“现金+股份”方式,购买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可是,由于方案设计欠妥、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等,许多自然人股东无力缴纳高额税款,导致并购重组进程停滞,甚至宣告失败。
分析:个税政策需要厘清
与并购重组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5号)。
6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以股权对外投资等七类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六种情形下,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别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个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在项目暂未获得现金流的情况下,标的股东便承担了纳税义务,且涉及的税款数额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并购重组的顺利实施。业界比较熟知的北纬通信,就是由于不符合67号公告的规定,因个税风险而导致重组流产的案例。 之后,41号文件相对放宽了对个税的相关限制。41号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实现,并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建议:未雨绸缪早做打算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采取定增股份收购标的企业的交易形式比较普遍。作为重组交易的标的股东,个人投资者往往获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较少产生现金流入,且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还需锁定多年,方可套现。此时,并购重组很有可能因个人参与者无力在应缴税款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失败。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标的股东,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打算。
企业在开展并购重组前,务必合理确定好交易的现金和股权支付比例。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自然人股东会面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如果作为“买方”的并购方没有支付给作为“卖方”的转让方足够的现金,卖方很有可能会面临没有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尴尬局面。如果希望交易顺利达成,转让方只能“自掏腰包”去缴纳相应的税款,否则,交易势必被搁浅甚至面临失败结局。尤其是部分收购行为还会涉及对赌协议,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附加条件的收益,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卖方而言,这一部分“收入”实际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以及交易谈判过程中,要对收购方支付的方式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同时,纳税人要积极争取适用分5年缴纳税款的政策。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缓解纳税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带来潜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过41号文没有明确5年分期缴纳的具体执行标准,但是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需要纳税人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另外,可考虑调整公司税务架构,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被收购方的股东是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则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从而使个人投资者不必当即缴纳高额的个税税款。因此,交易双方可通过架构搭建,尽可能满足相应条件。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5日b3版
原标题:别让个税风险成为重组“拦路虎”
作者:刘天永,华税集团董事长、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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