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怎么补缴:
过了申报期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去税务大厅柜面补缴,带上申报表填上数据、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由大厅工作人员操作就好了。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好来了,挡也挡不住。
就在国庆前夕,9月29日晚上,央妈竟又放大招了——
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这也相当于“定向降息”。
天津首套房贷利率,或又要降了!
政策原文如下: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23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3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调控要求,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配合实施。
从中,透露出几点:
1)符合条件的城市,房贷利率可以突破下限。
这个条件就是“2023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
这也就把降利率与房价关联在了一起。
目的显而易见,稳楼市。
这是基本面。
2)只有首套房贷利率可以下调,二套不变。
利好刚需、首套置业。
3)地方自行决定。也就是,因城施策。
说白了,央行只是说符合条件的城市可以调整,但到底下调不下调、下调多少,还是在地方。
地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4)“降息”设置了窗口期,即:2023年底前。
看这个意思,下调的是地方加点。因为若是lpr下调,则是普降,不分城市、不分首套、二套,连下调幅度也一样。
不过lpr是浮动的,现在下调,有可能以后还会上调。
地方加点就不一样了,会背负整个房贷周期。
打个比方,假若你现在是lpr-40个基点,未来也会是这样。会一直比别人少40个基点。
所以一定要抓住这个窗口期。
现在还有三个月时间!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
天津首套房贷利率,会不会下调呢?
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符合“2023年6-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有23个。
天津亦在其列。
确切来说,天津不止6-8月,是从4月份开始就已呈同环比下调。
且新房、二手房皆如此。
所以按照此条件,天津完全符合。
剩下,就看地方的了。
事实上,天津916新政中已经明确了要“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目前天津各大银行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为lpr-20个基点,按照9月20日最细lpr利率计算,为4.1%。
已经是史上最低水平。
相当于去年房贷利率的83折。
纵观全国,天津的利率也是很低的。
基于此,估计天津的下调空间有限,但既然央行发话了,天津可能会象征性下调,估计也就10个基点左右。
不过,今年lpr下调的趋势,是可以肯定的。
这也就意味,天津首套很可能会迎来“3字头”利率!
刚需一定要时刻关注。
抓住现在这段罕见“窗口期”。
9月30日,财政部又突发新政,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就是你卖掉自己房子,并且1年内又购房的。可以给予个税退税优惠。
个税一般是1个点。
比如100万的房子,个税就是1万元;200万的房子,个税就是2万元。
满五唯一可以免个税。
不过,虽然规定个税是由卖方来交,但在天津,约定俗成买方承担所有税费。
现在又给予退税优惠,就相当于卖家可以多得一笔钱。
当然也是有条件的。
得是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从明天到明年底这段时间内,卖房。
且卖房之后必须在1年内再买房。
如果买的房子比卖的房子贵或者一样贵,可以全额退个税。
否则按比例退。
比如卖掉200万的房子,又买了个100万的房子,那只能退一半的个税。
不管怎么说,对于买房人来说,都是大利好。
也有利于提振楼市,激活市场交易。
可以明确,现在楼市政策已经180度大转向。
降首付、降利率,现在又降税费……政策“工具箱”全用上了。
包括昨天曝出的天津积分落户拟放宽,买新房额外加15-30分,也是利好楼市,刺激买新房。
所以,趋势已经相当明了。
一定要把房地产市场救起来为止。
本文整理了目前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专供您收藏备用~,避免需要用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的麻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减除;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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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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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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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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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含税收入不超过4000元(即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即不含税收入336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本文来源网络
引言:企业分为哪几类
创业之初,选择什么类型的企业会直接影响到日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负以及投资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常见的企业类型分为以下两大类:
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除了上述两大企业类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负及法律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本文后续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作专门讨论,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最多8人,且不得对外转让,另外还会有一些专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文将针对不同种类企业的法律责任及所得税税负异同进行解读,帮助创业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
一、投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同类型企业的法律责任,适用下列法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及例外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企业的股东,原则上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要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就无须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也存在特殊的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只有一个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在实践中股东较容易被认定为无限责任。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需要自证清白,即举证责任倒置。一旦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已经删除了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举证时需要提供形式上的证据包括: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情形二:法人人格否认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公司股东如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特点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可能会被认定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又可以细分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
(二)非法人企业无限or有限责任
非法人企业的投资人存在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情形,法律依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二者所得税税负分析
(一)法人企业(双重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所得税负。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分为(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①15%: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设在海南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等;
②20%:小型微利企业。目前2023年执行的优惠政策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部分减按2.5%征收,100-300万部分减按5%征收;
③25%:其他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2、个人所得税税率
法人企业股东从企业取得个人所得,通常有2种方式:发放工资薪金和分配股息红利。
①工资薪金所得为3%-45%超额累进税率,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②股息红利所得为20%税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人企业的股东在没有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法人企业(仅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非法人企业均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人仅需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如果是利用非法人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出资人从非法人企业领取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法人企业如果给其投资者发放的工资薪金,最终需要并回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取得工资薪金时,无须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重复缴纳个税的情形。
非法人企业只要当年有经营所得,其出资人即使没有实际取得分配,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二类企业的税负对比
目前有一些观点认为,法人企业因为存在双重所得税,所以税负高于非法人企业。那是否是双重税负就一定意味着高税负?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假设一家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在给投资人发放工资薪金之前有300万税前利润,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为查账征收,投资人在他处无工资薪金收入和经营所得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投资人分回全部利润,一共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情形一: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全部300万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00,000-60,000)*35%-65,500=963,500元
情形二: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投资人一年领取工资薪金102万元(扣除6万后对应35%税率),剩余通过分红
工资薪金个税=(1,020,000-60,000)*35%-85,920=250,080元
企业所得税=(3,000,000-1,020,000)*25%=495,000元
股息个税=(3,000,000-1,020,000-495,000)*20%=297,000元
所得税合计=1,042,080元
情形三: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其他同情形二
工资薪金个税=(1,020,000-60,000)*35%-85,920=250,080元
企业所得税=1,000,000*2.5%+(3,000,000-1,020,000-1,000,000)*5%=74,000元
股息个税=(3,000,000-1,020,000-74,000)*20%=381,200元
所得税合计=705,280元
小结:通过上例可以看出,法人企业双重所得税并不意味着税负成本一定比非法人企业高。并且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经营所得多,例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研发加计扣除等,非法人企业均不能适用。因此,创业者在考虑企业税负成本时,建议提前做好测算。
三. 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法人企业又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为: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通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
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灵活性不如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列举几条: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同股同权
股权转让限制
对外转让须经半数以上同意,也可另行约定转让规则。
无限制
优先认购权
原股东对新增出资有优先认购权,但也可以另行约定。
无优先认购权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最新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定“类别股”,不再同股同权;
b.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半数以上同意,但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换汤不换药);
c.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转让受限的股份”,转让规则可以自行约定;
d.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优先认购权进行约定。
因此,初创企业更适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可以作更多灵活性的约定,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适合打算走资本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以无限责任为代价,换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而有限合伙人既然享受了有限责任这一好处,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论持有多少合伙企业的份额,都拥有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无限放大控制权的特点,因此常被用来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和员工持股平台。
新个税法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过,重疾险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只有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另外,只有税优识别码才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个税抵扣优惠的主要凭证,投保税优健康险需注意。
这几天关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用户非常多,不过大家在申报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的专业名词。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有不少人还是第一次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在信息填写过程中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下面来看下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意思介绍。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
个人专项税扣除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什么意思的介绍,大家看完应该都清楚了吧,更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申请关注本站分享。
3月15日下午,邓伦偷逃税的相关新闻迅速冲上热搜。据央视新闻报道,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最终有关部门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新闻曝光后,很快邓伦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致歉信,信中表示自己在配合检查过程中已深刻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及后果。同时也暗示自己不会退圈,因为信中写道“并且一如既往地积极努力工作。”
这次事件中,有一点值得玩味。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针对邓伦偷逃税的回复中指出,“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对其立案并展开深入检查。”
这句话意味着,在有关部门立案之前,发现问题时其实是给了邓伦整改机会的,但邓伦没有珍惜机会,这才有了今天的结果。
但邓伦在道歉信中又表示在检查过程中自己深刻反省、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相当诚恳。那为什么他不能在提醒督促阶段就彻底整改呢?
在邓伦之前已有很多明星在税务问题上栽了跟头,并且都付出了相当惨烈的代价,比如不久前的薇娅,不但承担巨额罚款,至今未能复出。税务问题被查的严重后果邓伦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最大的可能性是,被督促整改时,他已经没有办法彻底补救和整改了。
有关部门所说的“整改”,可不是修改文件、数字,上缴“真实”账本,或者收到提醒督促后就洗心革面就算整改完成。艺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参演影视片酬、承接代言费用、参加综艺、商演等活动的劳务费等等,受收入属性以及金额决定,正常缴纳税费比例非常高,再加上近年来出了限薪令,想躲过这些,明星往往常规的做法会寻找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成立公司,比如霍尔果斯,来减少纳税;
片酬给不了那么多?那就签阴阳合同,或者以其他分红等名目分笔支付;这些都是此前范姓女星,以及郑姓女星被披露过的手法。说回邓伦,真的存在问题,要怎么整改?这很可能涉及到以往合作的影视出品方、合作的品牌方,很难找这些公司或品牌重新签署合同、重新走一遍资金流程、重新缴一遍税。而且,这些专业的做账手法,肯定也不是邓伦个人所为,所以只能认查、认罚了。说到底,明星本身就是高收入,多点社会责任感,少点对金钱的贪念,本分做人、认真演戏,明明白白赚钱太重要了。
最后想说的是,邓伦的“损失”,绝对不止1.06亿罚款这么简单。目前邓伦主演的电视剧,尚未播出的有《毕业季》《夜旅人》等作品,参加的综艺有《大侦探7》,同时还有十几个代言,目前已经有品牌和他解约。如果因为邓伦电视剧无法播出、综艺要将他的镜头删减,那么邓伦恐要赔偿违约金,而且未来也很难在娱乐圈立足。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膳食纤维”这个词并不陌生。
从科学的定义来讲,膳食纤维是指植物中不能被人体消化利用的糖类物质。它其实就是植物性食物中质地较粗、不易咀嚼消化的部分,如粮食和水果的皮、蔬菜中的“筋”等。
怎么吃才能补足膳食纤维?《生命时报》邀请专家,教你一个计算公式。
受访专家
中国老年医学学会营养与食品安全分会副会长 周春凌
解放军总医院原主任营养医师 刘庆春
中国注册营养师 刘萍萍
多吃8g就能降低死亡率
膳食纤维被称为人类的“第七大营养素”。从人们眼里一无是处的“粗纤维”,到现在炙手可热的营养圈明星,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肯定。
联勤保障部队第983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医师王星提醒:摄入膳食纤维可以降低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的死亡风险。但调查显示,我国居民膳食纤维的摄入量达标的人不足5%。
此前,世界卫生组织曾委托研究人员开展了一项关于膳食纤维的研究,该研究发表在《柳叶刀》上。
研究表明,每天摄入的膳食纤维每增加8g,冠心病的风险会降低19%,2型糖尿病的风险下降15%,结直肠癌风险下降8%,全因死亡风险下降7%。
研究人员指出,每天摄入25~29克膳食纤维能获得较好的健康保护作用,摄入量越高,保护效果越好。
膳食纤维,从脑护到肠
膳食纤维不能被胃肠道消化吸收,也不能产生能量,但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摄入足量膳食纤维,对人体多个器官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保护大脑
研究发现,摄入足量的膳食纤维可减少脑部炎症,有助延缓大脑功能衰退。
膳食纤维还有益增强大脑与肠道的对话桥梁“脑肠轴”,刺激饱腹激素分泌,进而减少能量摄入,防止暴饮暴食。
保护心脏
可溶性膳食纤维质地柔软,可以帮助控制血脂水平,有利于预防心脏病等慢性疾病。
一项长达9年的研究显示,心脏病患者增加膳食纤维摄入,存活几率可提升25%。
保护肝脏
膳食纤维可减少胰岛素分泌,从源头上减少胆固醇合成。并且,膳食纤维及其降解物可影响胆固醇和脂肪在肝脏中的代谢,降低雌激素再吸收,这些都有助保护肝脏。
保护胃肠道
膳食纤维可以说是人体的“清洁工”。不溶性膳食纤维质地较硬,能促进肠道蠕动,预防便秘;可溶性膳食纤维可减少胆汁酸循环,进而抑制胃肠道肿瘤的生长。
膳食纤维中的木质素可直接吸收胃肠道中的潜在致癌物,改善肠道菌群,增加粪便体积,进而减少致癌物累积。
对25项研究的荟萃分析发现,膳食纤维(尤其是谷类纤维)可显著降低结直肠癌风险。
保护胰腺
膳食纤维有助减少和延迟碳水化合物消化,降低餐后血糖水平,改善胰岛素敏感性。
对8项研究的荟萃分析结果显示,补足膳食纤维对保护胰腺、降低2型糖尿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吃够膳食纤维有个“计算公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居民的膳食纤维摄入量仅为每天10.9克,远不足推荐摄入量。
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no.1全谷物、杂豆类、薯类
如糙米、燕麦、红小豆、绿豆等。全谷物膳食纤维含量一般在3%以上,杂豆大多在5%以上。
薯类没全谷物、杂豆类那么高,但也在1%以上。
no.2蔬菜、水果类
蔬菜中的膳食纤维在1%~5%之间,其中,菌类优势明显,鲜香菇(3.3%)、金针菇(2.7%)都富含膳食纤维。
水果中也有不少纤维高手,如库尔勒梨(6.7%)、石榴(4.8%)、桑葚(4.1%)等。肠胃不好的老人或小孩可以把水果蒸熟后再吃,膳食纤维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喜欢喝果汁,但榨汁时会把膳食纤维(果渣)滤出,让健康效果大打折扣。
no.3坚果、大豆类
坚果类膳食纤维含量大多在4%~11%,个别如黑芝麻、松子分别高达14%、12.4%。坚果普遍含油脂较高,一定要控制量,每天10克左右就足够了。
干的大豆膳食纤维含量都在10%以上,也就是1两大豆中至少有5克膳食纤维。但大豆制品在加工过程中,大都需要经过水洗和过滤去渣等工艺,导致很多膳食纤维流失。
要吃够膳食纤维,记住这个公式:30克膳食纤维≈1~3两全谷杂豆+1斤蔬菜+半斤水果+10克坚果(仁)在此基础上,加些细粮、豆制品以及薯类等食物中的膳食纤维,很容易就能达到一天30克的推荐摄入量。▲
本期编辑:杨萌
版权声明:本文为《生命时报》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所在任职单位没有给职工扣缴个税,税务局是否可以向所在企业追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不可以向所在企业追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税务局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一般是应扣未扣个税金额的0.5倍-3倍的罚款。
提醒
在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这也是对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后续救济措施的补充。
参考
参考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参考三《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企业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由企业进行处理的,那就要会计人员全面的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知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计提以及记账的工作内容应当熟练掌握!
一、计提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是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以要并入管费用或制造费用
二、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现金
三、缴纳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必须要注意的是:
1.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2.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即: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
3.借贷必相等
4.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5.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没有相互联系的简单分录合并相加成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换言之,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能简单地合并反映,发生不同类型经济业务必须逐项加以反映和记录。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计提和记账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与计提和记账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会计网(kuaiji.com)。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4.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15.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16.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17.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8.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9.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2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2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0.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1.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3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3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三、大病医疗
3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8.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9.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40.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4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23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43.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44.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四、住房贷款利息
4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4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23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5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3.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5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8.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59.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60.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
6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6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6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6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6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8.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69.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70.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71.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7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73.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7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75.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项目,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7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77.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六、赡养老人
7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8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8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8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5.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8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8.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89.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90.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9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92.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9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94.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95.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赚取两部分收益,一是赚取买卖差价获得资本利得;二是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对于普通散户投资者,一般以赚取买卖差价获取资本利得为主。那么投资者在炒股期间,涉及缴纳哪些税呢?
目前我们交易的股票大体分为a股和港股(需要50万的资金门槛,开通陆股通,可以用a股账户直接参与港股买卖)。
a股
投资a股涉及缴纳的税种包括两个,印花税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在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收益时涉及缴纳的税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持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标准税率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间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谓持股时间是指从买入股票到卖出股票的期间,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即对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取得股息时,暂不扣缴个税,等到投资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以及对应的税率再扣缴税款。
投资者在转让股票时,涉及缴纳印花税。股票转让属于证券交易,即按照证券交易应税项目计征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税的方式,对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即透投资者出售股票时,才需要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买入股票时,无需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股票交易除了涉及缴纳印花税,还会涉及到交易佣金。由于有相关税费等交易成本的存在,对于投资者而言,就存在一只股票涨到多少卖出才能不亏本的盈亏平衡点。
目前大多数的券商收取的佣金是全佣(即券商收取全部费用及佣金包括:过户费、规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比如一只股票现在是10元,券商收取的全佣为万分之五,买入时收取的万分五交易手续费,卖出时收取万分之五费用,再加上卖出时需要缴纳的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则交易成本为千分之二,股价上涨2分钱,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股价上涨超过2分钱,投资者才实际赚到资本利得。
港股
港股与a股相比,交易成本主要区别在于手续费及印花税上。a股印花税是单向收取,即仅向卖出方收取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港股交易,涉及双边征收,即卖出,买入均需要缴纳千分之一印花税,相当于交易港股的印花税成本为千分之二。
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h股(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企业10%),非h股(公司注册地不在内地,比如注册地在香港、开曼等,非h股按照注册地法规缴税)
h股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0%,非h股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公司的注册地进行缴税,比如在香港注册的,则没有股息红利税;在意大利注册的,红利税税率为26%。
还需要注意通过a股账户开通港股通功能之后,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港股,还会涉及一个股息红利税,税率为20%,对于h股,综合股息红利税实际为28%【10%+(1-10%)×20%=28%】
比如,投资者投资某一h股股票,取得股息红利10000元,扣税之后,实际到手的为10000×(1-28%)=7200元。
对于短线持有以赚取利差的投资者而言,主要涉及的税种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不管股价是否上涨,均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缴纳,由于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的存在,对于股价上涨能够获利的投资者而言,缩小了利得;对于股价下跌造成投资者亏损的,加大了净亏损。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总额-进项税额(销项税一般为17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消费税
一般情况应纳税额=销售额*费三千、关税
1、从价格上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率*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数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数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的额=利润总额+纳税增加调整额-纳税减少调整额
四、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c、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使用税率
六、房地产税
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七、资源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因特许权属于一种产权,具有获利的效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故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依法征收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 比例税率征税。
1、如果是按正规的方式,以有限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这个流程走的话,就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分配金额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采取其他灵活方式,如使用法票,以报销名义向公司报销款项的话,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因为报销费用会减少有限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你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一举两得。
3、如果自然人股东是以向公司借款的名义,来转走公司的资金的话,短期之内问题还不算大。但自然人股东占用公司的资金超过一年,而且未将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的话,有可能被地税以“视同分配利润”的方式,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是20%。
最新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其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发票不可以抵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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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1月地级市个税10强情况
1-11月,地级市个人所得收入10强城市出炉;苏州、 东莞、无锡、佛山、珠海稳居前五,分别为279.18亿元、147.6亿元、138.5亿元、128.7亿元、124.05亿元。其中,珠海表现较好,同比增长34.2%,今年人均个税收入将超过杭州、厦门,排全国第四(仅次于上海、北京、深圳);说明珠海发展水平高,企业实力强,已成为我国经济质量最好的城市之一,发展经验值得各城市学习和借鉴的。
烟台表现不错,2023年1-11月个税收入达93.15亿元,超过温州、南通、常州等城市,排地级市第六;说明烟台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企业效益好转,质量水平提升快,是一座有实力的城市。不过,烟台的三大主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比常州、南通、温州等城市低不少;说明烟台还需加倍努力,提升经济质量水平,争取早日赶上它们,成为城市佼佼者。
另外,泉州2023年1-11月个税收入为88.78亿元,排地级市第七,同比增长79%,取得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泉州经济质量水平还是不错,值得各城市学习和借鉴的。泉州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及经济发展目标上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拥有人口、政策及地理位置优势,发展潜力巨大,前途无可限量,必将是最耀眼的城市之一,大家学习的榜样。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温州、南通,2023年1-11月个税收入表现较差,连地级市10强未进,今年在全国城市排名将大幅下跌。说明经济虽然已复苏,但质量水平提升慢,跟不上大家脚步。当然,南通、温州在国内增值税方面是不错的,比烟台、泉州高出不少,所以综合实力是不亚于它们的。
以下是地级市个税10强情况。
苏州279.18亿元、东莞147.6亿元、无锡138.5亿元、佛山128.7亿元、珠海124.05亿元、烟台93.15亿元、泉州88.78亿元、嘉兴74.25亿元、常州71亿元、鄂尔多斯65.8亿元。
注:
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1-11月。
3-鄂尔多斯、佛山、惠州为预计值。
导读:针对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一问题,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实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税率为3%,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3%。
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建安增值税税率是11%。[建安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了,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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