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科目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企业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代扣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根据实际代缴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代扣时:在工资表中列出扣税金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等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2、缴纳社保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实发数)
如果是福利部门的社保费,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后注明二级科目福利费。
财务会计人手一份:常见税费的账务处理,超全汇总十分详细
一、企业常见的税费有
企业通常应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关税和船舶吨税。另外,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视同税种进行管理。
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主要内容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各种税费的应交、缴纳等情况。
【提示1】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提示2】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
三、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和实务操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八)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当月)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以前期间)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四、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和实务操作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科目贷方,已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纳的消费税。
五、其他税费的实务操作
1、应交资源税的实务操作
借:税金及附加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实务操作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实务操作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好了,上面就是常见的18个税种的账务处理了,更多财税处理经验,可以关注我哦。
2201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保险)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可以单独设置“应付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2203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保险)收到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可将本科目改为“2203 预收保费”科目,并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赔款,可以单独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 “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企业(保险)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在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月末需要计提工资或者社保一金,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实操能力,下面以案例的形式来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员工迟到扣款:
员工工资7000元,迟到扣款2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实发6800元。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6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8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800
贷:银行存款 6800
2.代扣员工欠款的账务处理:
员工工资8000元,之前从公司借款10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2000元用来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工资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其他应收款----员工借款 2000
3.多扣个税的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1)员工工资12000元,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1800元,个税156元,实发工资10044元。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工资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贷:银行存款 10044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18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6
(2)申报缴纳个税时,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后,实际缴纳个税126元,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余额为30元。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
贷:银行存款 126
①将多扣的税金30元退还给员工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②暂不处理,下个月做工资表时少扣员工个税30元。
4.多扣社保的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员工工资12000元,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1800元,实发工资8200元。由于计算尾数差异,个人部分实际扣款1798元,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余额为2元
(1)将多扣的2元退还给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2
贷:银行存款 2
(2)暂不处理,下个月做工资表时少扣员工社保2元。
5.员工离职代缴社保的处理
员工离职,在公司代缴一个月社保,公司及个人负担部分556元全部由个人承担。
支付社保时: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556
贷:银行存款 556
员工交回社保款
借:银行存款 556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556
6.员工不缴纳社保是否申报个税?
【解析】应据实申报。不要因为掩盖一个错误,而犯另外一个错误。
个人所得税应为个人缴纳,如果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只能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发放福利,将每人的福利费金额与本月工资额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发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借为应付福利费。贷为现金。
2、付工资时,借为应付工资,应交税金既个人所得税工资和福利合计数计算的。贷为现金。
3、下月交税,借为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以案明纪释法 | 行贿人代缴的个税等应否计入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秦某,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主任,2023年与私营企业主马某相识。2023年,应马某请托,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公司项目顺利通过审批提供帮助。马某为了表达对秦某的感谢,也为了求得秦某更大帮助,主动提出让秦某儿子秦小某到其公司任销售部经理,秦某欣然接受。2023年,秦小某与马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销售部担任经理,但从未上班,秦某对此知情。为了平息员工对此的不满,马某额外向销售部员工发放加班费。2023年,秦某被立案审查调查,马某闻讯后辞退了秦小某。任职期间,马某公司累计为秦小某缴纳32万元“五险一金”和28万元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商业保险费,秦小某累计领取工资140万元,秦某对此知情。马某公司还向销售部员工发放加班费50万元,秦某及秦小某对此不知情。
【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秦某以秦小某挂名取酬方式非法收受马某财物,构成受贿罪没有争议,但对于具体受贿数额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公司为秦小某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之外的商业保险费用以及向其他员工支付的加班费用没有直接支付给秦小某,因此均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本案受贿数额应为秦小某实际获得的工资14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公司为秦小某缴纳的“五险一金”和法定义务之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受益方为秦小某,应计入秦某的受贿数额。公司代秦小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始终未受秦小某控制,不计入受贿数额。公司发放加班费的决策并非应秦某或秦小某要求而作出,秦某或秦小某也没有直接受益,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因此,本案受贿数额应为182(140+32+10)万元。
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大部分一致,主要分歧在于个人所得税的认定。该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是秦小某领取薪酬所必须承担的税费,属于秦某非法收受财物产生的必要费用。马某公司代秦小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秦某收受的财产性利益,应计入受贿数额。本案受贿数额应为210(140+32+10+28)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在确定受贿数额时,一般应根据受贿人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来确定。对于行贿人为了实现行贿目的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受贿人主观认识、有无对收受贿赂的具体要求,额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
一、关于“五险一金”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五险一金”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的费用。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则由单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并代职工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挂名取酬情形下,“五险一金”属于受贿人特定关系人领取薪酬,即受贿人收受财物产生的必要费用。领薪人能够通过工资单或工资明细、其个人养老、医疗、公积金账户等途径查询到其缴费情况,对“五险一金”理应明确知情。作为一种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所产生的费用,领薪人同时也是受益方。综上,行贿人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应作为受贿人所收受财物计入受贿数额。第一种意见认为秦小某没有直接领取“五险一金”费用,因此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观点对“收受财物”的理解过于狭窄。
二、关于单位为职工提供法定义务之外的福利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许多单位为了更好保障本单位职工权益,会额外购买保险或者实施年金计划等,相应支付的保险费等均为货币性支出。这些法定义务之外的福利属于职工所享受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利益。同时,这些额外支出与员工权益密切相关,一般会在公司重要文件及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属于职工知情的范畴。因此,挂名取酬情形下,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法定义务之外,职工明确知情的福利支出一般应计入受贿数额。本案中,马某公司在与秦小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购买商业保险事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对该项支出有明确说明,秦某也对此知情。综上,马某公司为秦小某支付的10万元商业保险费属于秦某收受的财产性利益,应计入受贿数额。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具有应税所得的居民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每一名公民理应了解的基本义务。挂名取酬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属于受贿人特定关系人取得薪酬所必然承担的税费,应计入受贿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始终未受到领薪人的控制,因此不计入受贿数额,而未被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受领薪人的控制,则可以计入受贿数额。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从理论维度来说,一方面,作为一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征信的税费,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应税收入的居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在挂名取酬方式中,个人所得税是受贿人非法收受财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属于领薪人应承担税费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贿赂犯罪中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则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能够明确属于受贿人获利并能折算成货币的,比如债务免除,也属于财产性利益。综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具有应税收入居民应尽的义务,且是能折算成货币、数额确定的义务。如果行贿人为受贿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受贿人以此而获得了利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理应计入受贿数额。从实践维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每年3-6月,居民个人还应就其上一年全部应纳税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个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计算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最终数额,对单位代扣代缴的数额进行多退少补。如果以缴纳方式来确定个人所得税是否计入受贿数额,不仅极有可能导致受贿数额不准确,还会产生利用个人所得税多种缴纳方式的特点而人为操控受贿数额,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理论维度,还是从实践维度,挂名取酬中领薪人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具体的处理方式上,笔者认为,应以受贿人特定关系人领取的薪酬为基础,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受贿人明确知情且数额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计入受贿数额。对于单位已代缴的部分,由于已经上缴财政,在涉案财物处理时不应再追缴。本案中,经计算,秦小某在马某公司所领薪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与公司代缴金额一致,因此,公司代缴的28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同时,考虑到该部分钱款已上缴财政,在涉案财物处置时无需再予以追缴。
四、关于单位其他额外支出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挂名取酬情形下,单位可能还会因此支出其他额外费用。此时,判断其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同样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着重分析受贿人主观是否知情或应该知情,费用的具体内容、产生原因,是否属于行贿所必需的费用等。本案中,马某是为了平息其他员工不满而额外发放加班费,并非其行贿所必需的费用。秦小某对此既不知情,也没有因此获得财产性利益。因此,马某公司支出的50万元加班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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