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 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5、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16、 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19、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0、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非原始股(2018.11.1)取得的所得暂免。
21、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处取得的股息红利:
22、 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3、 对被拆迁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4、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税;
2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
26、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7、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8、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9、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0、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1、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收入可免征税。
一、哪些个人收入可以免征税
1、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方法
网上申报当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个税,同一个人应同时录入两条申报记录,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别填列对应的“收入额”等项目进行申报。进行年终奖申报个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行“年度奖金”申报时,必须填写“当月发放工资金额”,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工资但在进行“年度奖金”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正常月薪收入”为0的,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
2、“年度奖金”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3、“年度奖金”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应和“正常月薪收入”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1、工资、薪金所得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任职受雇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采用的计算方式为累计预扣预缴法,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那么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不超过多少,无需缴纳个税呢?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与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完全一致。又由于工资薪金所得虽然按月预扣预缴,但是次年可以汇算清缴,多预缴的退税,少预缴的,补税。所以,我们可以以年薪(一个纳税年度的工资合计)来分析个人工资薪金纳税情况。
以上为综合所得税率表,表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的计税依据)并不是我们一个纳税年度的工资总和,因为工资收入有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基本费用,每月5000元(免税额),一年60000元,若个人一年税前工资不超过60000万元,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2、附加扣除,即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的部分。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7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符合哪一项享受的条件,就享受哪一项,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扣除金额,可以查看以往文章)。
4、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个人缴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比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的情况下,个人缴付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税时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工资收入-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纳税人免交个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而言,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同,所以每个人的个税免税工资临界点是不同的,但是可以给出一个免税工资的统一公式,税前免税工资(年薪)=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0000+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全年其他依法扣除项目金额。
举例:
张某每月社保扣除2000元,家中有两个孩子,一个2岁,一个上小学;家里有一套首套房贷款要还,张某的父母均已将年满60周岁,且张某属于独生子女。以上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均由张某个人享受,税前扣除。张某税前工资不超过多少,无需缴纳个税呢?
张某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独生子女),合计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1000+1000+10000+2000)×12=60000元。
张某税前工资不超过60000(基本费用)+2000×12(专项扣除)+60000(专项附加扣除)=144000元,无需缴纳个税,若张某某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预缴个税因未提交相关信息,没有享受,每月预缴个税时缴纳部分税款,在汇算清缴时,提交相关资料也可以全额享受退税(注意2023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截至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张某税前年薪为144000元,实际无需缴纳个税(任职受雇单位依然需要按月为其申报个税,实际缴纳税款为0),张某实际到手年薪(税后年薪)为144000-2000×12=120000元。
时间踏入 3 月份,除了有许多新规开始施行,还有一件和我们每个人都切身相关的大事儿。
那就是退税啦。
今年的年度汇算申报时间是 2022.3.1~2022.6.30。
如果你事先进行了预约,就可以在 3.1~3.15 这段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没有预约的话也没关系,可以等 3.16 之后进入相关页面直接申报。
退税准备
如果你往年没有操作过,那就得先在 app store 或应用商店里下载「个人所得税」的 app。
安装好后需要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
这里建议把「指纹登录」或者「扫脸登录」的开关打开一下,毕竟这 app 的密码要求有点刁钻,能记得住的一定是个狠人。
反正我是已经重置过好几次了……
查询纳税记录
点入首页的「我要查询」,再进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 2021 年度,把所得类型都勾选上,就能查询到自己 2021 年度的收入纳税明细啦。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app 首页往下拉一点,就能看见常用业务的分栏。
咱们可以先填写一下「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这里指的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等款项。
像我这种需要租房的,就可以填报一下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
在之后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上,就可以把这部分款项扣除啦。
申请退税操作
ok,咱们下面开始操作正式的退税流程。
点入首页的「综合所得年度汇总」,选择申报年度为「2021 年度」,随后选择填报方式。
这里我选的是「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直接使用已有的纳税数据进行填报。
接下来就是自行填报相关信息啦,像确认收入信息、确认免税收入、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款项等。
估计有小伙伴会像我一样这里会出现个「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这里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年终奖比较多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把年终奖拎出来计税。
如果不确定的,可以按这里分别算一下结果,看看哪种计税方式适合自己。
全部确认好之后,就可以点击「下一步」完成申报。
至于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后,是可以退税还是补税,就看你的具体情况而定啦。
申报的其他小细节
其实通俗点讲,年度汇算就是把去年已预缴的税额和现在填报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多了退税,少了补交。
当然也有以下情况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 12 万元的;
·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 满足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另外这里附上一个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大伙也可以算算自己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吼~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大家最关心的税种了,它直接关系到大家到手的工资多少!
注意!!!合理避税,绝对不是逃税,利用好可以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和一些合理省税的方法,就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下面阿东给大家列举一下个税的15种减少方法:
1、子女教育
从3岁到读完博士。每月1000元教育费用。夫妻各占50%或一方承担,1000元可以分摊或一方免交个税。
2、学历或职业资格。
如果提高学历或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发生的费用,学历教育期间每年480o元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年3600元的费用,兔征个税。
3、大病医疗。
如果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每年600o0元免交个税,但要提供医疗证明及其个人承担费用的原件或复印件。
4、首套住房利息。
首套住房利息支出,每月享受不超过1000元的额度,免征个税,最长不超过20年,但要提供赁款合同、还款凭证。
5、房屋租金。
工作城市的租房支出〔没有白住房),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每月1500元、人口规模>100万的每月1100元、<100万的每月800元,免征个税(各地免税额度有差异)。
6.赡养老人
父母年满60岁及以上,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子女可分摊,免征个税。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7.离职补偿金
职工离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8.分摊法
如果某个月份工资高,比如业务提成,可以分摊到其他月份,降低当月税率,相应合法避税。
9.提高公积金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得多之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10.高温费
也就是俗话说的高温补贴:职工夏季发放的高温津贴或食物,以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放的高温费要交税。
11.提高福利降工资
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
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12.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6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6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800)x20%=10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6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6000-5000)x3%=30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1010元。
13.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因出差产生的交通费、餐费,可凭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参考标准,超过部分仍将计入个人所得并征税)
14.标准内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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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项目中的每月扣除金额,指从当月收入或年度总收入中扣除的金额。比如赡养老人可月扣除2000元,单独计税就按月扣除免征部分退税。年度计税扣除就是2000元×12个月=24000元,从年度总收入中扣除2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退还。其他免征项目也依此类推,按月或年扣除。
其中的职业证书可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取得证书的当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数额,不是按月度,一年仅免征一次的金额。
住房贷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扣除金额,可以从夫或妻一人收入中扣除,也可以两人均分扣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个人贷款和房租扣除只能二选一。如果是在直辖市或省会市、单列市工作的,房租月扣除为1500元/月,而房贷扣除为1000元/月,这时候选择扣除房租更合算,当然了,是工作地无房才可以。
赡养老人扣除,父或母必须年满60岁才可以享受按月免征退税,父母不在世的,可以选择填写赡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样可以享受免征扣除数额。
大病医疗免征个人所得税扣除,起步为15000元,低于15000元无资格享受免征扣除退税。免征扣除上限为80000元,超出部分不享受扣除退税。
现行政策规定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非住房,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但对个人取得以下十种类型的房产免征契税:
01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0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03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04 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05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06 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07 个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08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09 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10 一人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转回元投资者名下,免征契税。
作者:赵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免税企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普通私人有限公司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后分红给个人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体工商户今年注册的真是有免税吗?近两年由于疫情的冲击,很多行业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动不动就是封闭,封城,对于大多数个体户来讲这个打击是很严重的,有些一个月没生意可能就倒闭了,熬得久一点就是三个月时间,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相当的多优惠来解决这个问题。
个体工商户在我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大街上的餐馆,饭店,小商店,五金店,理发店,修车店等等几乎都是,如果他们的经营额不大,其实基本上是不纳税的,一个月10万的营业额基本是不纳税的,而且开票也不多,税收其实几乎是没有的。
今年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已经是免征了,开普票是免税的,而个人经营所得税的大多是可以核定征收,因为不核定征收怎么征收,个体户很多地方无法合理建立账目,很多也没有进项,成本也很少,只有核定征收最符合。
今年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一个月10万,季度30万,一年120万都是免税的,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都不用纳税,个体户的免税额度就是120万,这是目前来看最大的优惠扶持了,有多大,对比一下就知道了。
个人薪金所得3%-45%,经营所得税5%-35%,企业所得税25%,分红税20%,没有什么是不纳税的,只有个体户是目前最厉害的方式,并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年开票是500万内都是可以核定征收的,个税核定税率在0.6%,开取500万,综合税负支出也就是3万元,如果是开取120万/年都是不用纳税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企业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享受本项优惠的,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4.发票管理
(1)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2)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但已就部分销售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一致。
5.相关规定
(1)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4.我是湖南长沙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长沙和武汉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武汉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武汉预缴增值税。
5.我是一个市民,手头有些商铺用于出租,每年的4月初一次性收取12个月租金,去年租金收入140万元,今年预计涨到150万元。最近关注到国家出台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请问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在2023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税标准为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个月的租金150万元,分摊后的月租金12.5万元(12.5=150÷12)未超过15万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我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8.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二季度将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将在45万元以下,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我公司应注意什么?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信息。
9.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计划在5月份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二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6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4-5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4-5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10.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划型标准,属于小微企业。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为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1.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领用金税盘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及发票;也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ukey由税务机关免费发放,并由税务机关提供免费服务。
12.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3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五、有关问题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因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请问我超市二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湖北省一家咨询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们不知道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会延续,今年1月份给购买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延续政策出台了,我们一季度的收入是否还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1季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你公司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若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若你公司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你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纳税人应将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5)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4.相关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五、有关问题
1.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纳税人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3.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2023年07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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