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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局培训有用,了解汇算清缴的知识,对自己的工作是有帮助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般在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各地稍有不同),聘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汇算清缴报告,企业将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局(同时根据报告的结果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办理汇算清缴(就是多退少补)手续。
孔令文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税前可扣除事项、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税收优惠享受、以前年度递延事项调整等一系列事项的“年度总结”。无论纳税人规模大小、是否盈利,年度汇算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一般来说,前提准备越充分,汇算质量越有保障。
制图:冯玥 周涛
不知不觉,2023年的最后一个月已经过半。对企业财税负责人来说,意味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进入了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税前可扣除事项、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税收优惠享受、以前年度递延事项调整等一系列事项的“年度总结”。无论纳税人规模大小、是否盈利,年度汇算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实践看,打足汇算提前量,后期处理会更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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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年度政策,抓住关键细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税部门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而这些新政策又会不同程度影响部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结果。纳税人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工作阶段,需要围绕企业所属行业、收入性质、税前扣除方法、应税所得、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梳理与自身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政策,通盘考虑新政策对汇算结果的影响,并在汇算期间妥善处理。
国家每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有些是有特定的适用对象的,有些则是普惠性的,还有的需要经过专业判断才能知道是否与本企业有关。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适用32号公告,需要在认真研读公告原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做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判断。否则,在后续汇算阶段,很可能会遇到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影响汇算进程。
在梳理年度政策的过程中,对一些具有“追溯性”的政策要格外注意。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等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和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时间分别做了规定。上述两个文件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出台,但执行起始时间均为2023年1月1日。也就是说,相关企业需要追溯至今年初,对照检查自身是否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已提前享受了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据此做好年度汇算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一些比较复杂的税收政策,还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否则会影响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整体税收负担。
例如,a酒店的资产总额及员工人数等指标方面,均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今年四季度初测算年度经营业绩时,a酒店预计年度利润约350万元左右。考虑到后续旅游服务全面复苏,未来3—5年利润会逐年上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a酒店预计的年度利润,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但是,a酒店2023年购进了一套150万元(不含税金额)的智能机器人,专门用于提供入住和退房智能服务。综合当下和未来的利润因素及纳税情况等,a酒店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选择将机器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其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从而可以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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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调整事项,把好汇算关口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的37张表单中,纳税调整类表单与税收优惠类表单合计22张。换言之,在企业准确完成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充分评估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算的重要前提之一。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同时包含了常规纳税调整事项和重大调整事项。一般而言,常规纳税调整事项每一年度差异不大,在年度汇算期间出现较大风险的概率并不高。对于存在重大纳税调整事项的纳税人,其重大性和偶发性同时要求纳税人做出必要的应对。
2023年,笔者服务的某国有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对其持有的一处经营性物业做拆迁处理,在支付一定额度的拆迁补偿的同时,政府批准了该企业在其他区重新修建经营性物业的规划。该企业经专业判定及决策,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印发),对本次拆迁重建项目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在当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拆迁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等应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资料。2023年6月,新的经营性物业取得竣工备案,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该企业立即启动了对本次搬迁收入和支出的汇总清算,并于近期完成了本次政策性搬迁的整体数据测算,为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顺畅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面,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阶段性、特定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对此,b医药集团考虑到集团内高新技术医药企业比例高,年度效益差异较大,在近期开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工作时,组织集团内各企业就该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行测算,并结合每个公司自身的特点,研究了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案。比如,b医药集团旗下的c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身份,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那么c企业第四季度购入的满足条件的器具、设备,允许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c企业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考虑是否对已经在预缴环节选择适用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做出“纠偏”处理,即按规定补缴暂按15%税率预缴期间的税款等。
同时,由于政策变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也需要作出纳税调整。比如,2023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出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目录进行了全面更新。在这种情况下,以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很有可能不在调整后的目录当中,进而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很可能进入了调整后的目录当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这些变化,企业应该在汇算中进行全面盘点,准确做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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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细基础工作,及时自查自纠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筹备工作中,基础数据与资料的准备同样重要。从笔者的实务经验看,基础工作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数据勘误、税前扣除凭证合规以及留存备查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建议企业在汇算开始前,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在数据勘误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季度(或月度)预缴过程中填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比对。例如,纳税人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填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季度(或月度)平均值与《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存在勾稽关系。如果存在较大的数据差异,进行汇算申报时会出现风险提示。特别需要提示的是,该项信息的预缴填报,会直接影响前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主要是检查扣除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件和取得时间有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基于此,纳税人一方面应全面梳理2023年度生产经营中取得的税前扣除是否完整,重点关注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等特殊事项的扣除凭证是否取得。同时,要特别关注发票备注栏填写、发票商品服务编码简称、税目税率等是否合规。
在留存备查资料完整性方面,主要是看汇算资料是否留足备查。目前,纳税人主要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处理税收优惠及资产损失类事项。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开展了“自行判别”,也完成了“申报享受”,但却忽视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环节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面临较大税务风险。
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纳税人用全局视角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进行综合考量、专业判断和系统安排。只有做足了准备,才会有扎实的基础,最终的质量才会高。(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16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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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
期间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主申报,也可以通过单位代理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申报。
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绝不能想办法拒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确实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还应当及时办理。
纳税人企业都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2023年1月到5月底是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不少财务人员都会在年底准备汇算清缴的工作。其实,最重要的是37张申报表的填写,很多财务人员会在此环节出现问题。今天趁着空闲时间,和大家分享分享一套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手册!附37张申报表填写说明!详细的内容如下文!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手册
(有需要的,文末可抱走)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概念及注意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汇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三、37张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1、封面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填报表单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a100000)
4、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
此篇内容较多,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不一一说明了。
现在距离汇算清缴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希望大家提前准备时,可以参考用到上文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国将首次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很多人都不太明白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呢?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什么意思?2023年1月1日前我国实行分类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扣除标准和税率。
但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将纳税人的四项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对上个纳税年度的四项综合所得进行汇总,减去6万元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捐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根据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照,预缴税款与应缴税款需保持一致,不一致则向税务机关清缴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就是计算一个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的应缴税额,在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
第一步先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用户需要进行注册,填写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能快速注册账号,进去之后直接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第二步成功点击进入新的界面,然后开始勾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点击开始申报。
第三步进去之后,选择单位,点击下一步,选工资薪金申报。
第四步核对系统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的话点击提交,然后填写个人名下银行卡,保存提交就好了。需要补缴税款的话,直接从银行卡里面扣款。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3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3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3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曾佳佳
流程编辑 刘伟利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5个案例教你如何填报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进行办理。这个一般是缴纳个税的个人直接在手机下载自行进行汇算清缴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六、受理申报的税务局,可以选择工作单位(其中一处)的主管税务局。也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详细完整准确的内容,以“国税2023年第3号公告”为准。
感谢您的浏览,给个关注。给我留言,我们一起讨论财税问题。
进入4月底,财务人忙成了陀螺,但是还要提醒给大家件事:
单位代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要求员工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后果很严重!
多数情况下,员工个税在发放工资时都由企业财务人员代扣代缴了,因此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可以请企业财务人员代为进行。
那你知道公司为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吗?
不知道的话就请接着看吧!下文详细讲述了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步骤,不要错过哦!
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如需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您需在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选择自行申报的无需与单位确认);
确认事项包括
1
是否有需补充的收入、扣除等信息并需补充完整;
2
如您可以申请退税,需确认是否申请退税并提供退税银行卡账号;如您需补税,需确认税款支付方式;
3
单位根据您提供信息代您填写申报表、计算应退(补)税并办理申报;
4
如果需要补税,由单位代缴税款的,需将税款交到单位由其代缴;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单位代为申报后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缴纳。
单位代办时需要职工提供和确认哪些信息?
1
向职工确认是否需要单位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2
核实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中,手机号码缺失或不准确的,纳税人将无法收到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可能给纳税人退税或者补税产生影响,进而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3
如职工告知有补充收入、扣除项目的,请其提供相关收入及纳税、扣除等明细信息
4
如果职工需要补税,需确认是需要单位统一缴纳还是个人自行缴纳;如选择自行缴纳的,需告知职工在单位代为申报后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缴纳;
5
如果职工需要申请退税,请协助核对退税银行账户是否为员工本人账户,推荐使用工资卡接收退税。
如果员工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办错了,谁负责?
纳税人对其提供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因员工提供信息不准确、办错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1
2023年4月30日前,纳税人没有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确认的,单位不得代办,员工只能自行汇算清缴!
2023年4月30日前,纳税人没有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确认的,单位不得代办,员工只能自行汇算清缴!
2
员工提供虚假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按照表单要求如实填写,并交给单位
代办确认完成后,单位就可以代办申报了,申报过程中,员工应该如实提供2023年度所有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等明细信息。
申报完成后,单位要及时联系员工核查信息是否正确,存在退税的,企业应该要求员工提供准确有效的个人银行账号,如果需要补税,员工可将税款交到单位由单位代缴,也可以在单位申报后自己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到办税服务厅缴纳。
单位代办个税3个事项一定要注意
1
员工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错误,责任由员工担责。员工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单位代办涉及到退税时,税款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需退至纳税人本人账户,不能退到公司账户。
3
单位办理完年度汇算后,员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年度汇算相关操作,那么单位只能查看原来的记录,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1、准备齐全整年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各类相关的合同,这年里发生过的重要事务的资料。
2、找一家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让他们去完成一系列的申报工作,你要做的就是说服老板这钱不能省,这比什么都轻松,而且还不会有后遗症。作为财务人员你的责任可小好多呀!
3、作为老板你难道不想知道你的会计有没有给你多花钱交税了吗?还有可能通过事务所的清缴把多交的税金退回到你的口袋哟!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8〕18号)等文件,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开发并推出etax@sh 3 windows版(电子申报企业使用)和etax@sh 3 windows版(介质版)(非电子申报企业使用).
企业可进入上海税务网站下载,路径为首页——最新提示或纳税服务——软件下载。
具体使用流程如下。
etax@sh 3 windows版(电子申报企业使用)流程
1. 更新软件:联网、插好ca证书,确保软件是最新版本。
2. 更新核定:联网,插好ca证书,确保核定数据、期初数据准确无误。
3. 填写:选择需要填写的报表,支持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年度申报报表等。审核通过后,保存。
4. 发送,收取回执。
5. 缴款,收取凭证。
6. 特殊情况需至大厅申报的,可在填写界面,审核通过后,保存,点击离线申报按钮,带文件至大厅申报。
etax@sh 3 windows版(介质版)(非电子申报企业使用)流程
1. 下载地址:http://e3.tax.sh.gov.cn/etaxcm/install
2. 下载安装:
1) ms .net framework 2.0(32位)或(64位)
2) ca证书管理器-协卡助手
3) etax@sh 3 windows版
3. 新建账户:
切换账户到非电子申报户,输入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网厅登陆密码,点创建。点下一步直至完成。
4. 填写:
选择需要填写的报表,目前仅提供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表、会计报表年度申报报表。填写,审核通过后,保存。
5. 离线申报:
点击报表内离线申报按钮,生成保存文件后,带至大厅申报。
6. 数据备份:
1) 主界面,菜单,账户,导出账户,可以备份单户企业。
2) 文档/我的文档,etaxsh3文件夹内etax3.dat为完整数据库。
来源:上海税务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截止!
面对这场需要面面俱到的“大考”
多而复制的报表如何着手、怎么填?
政策变化快,怎样吃透政策享受合理优惠?
金税四期监管下如何填报才能避免潜在风险?
#今日福利!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课】
✅报表填制 ✅吃透政策 ✅风险规避
⬇从前期准备到风险自查全包含⬇
#课程内容
01
申报前——前期准备
1️⃣哪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
3️⃣如何为汇算清缴提前规划
02
申报中——报表填报
1️⃣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申报技巧
2️⃣汇算清缴年报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
3️⃣汇算清缴各表单填报逻辑关系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战
03
申报后——风险管控
1️⃣票据的涉税风险
2️⃣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
#直接领 直接学
课程内容框架
1、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3、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4、免税收入税务处理的规定
5、税前扣除的规定
6、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7、税前扣除中的发票问题
8、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9、预缴税款的税前扣除
10、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本要求
依法纳税
准确纳税:多缴税:企业受损;少缴税:企业违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1、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正确汇缴的关键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间接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5)预租行为收入的确认(31号文第10条)
预租的定义
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将房屋出租
收入确认时点
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
(6)预收租金的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1) 79号
第一条: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填报方法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1] 92号)附件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预计毛利额的填报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8)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填报
第二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已按照上列第- - 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将预收房款混为购房定金,不结转收入;
分开开票,一部分预售房款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入账,将另一部分预售房款开具收据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形成账外小金库。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法律规定:
第五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税发(2021) 31号
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认定依据是,企业取得的资金必须是从财政专户拨付取得的。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资金,在税务上不认定为财政资金。
五、收入总额中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
1、关于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3、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手册ppt》共计108页,涉及的内容知识繁多以及讲解的很细致,多家大型地产企业使用过。这里将会分期发出来,希望的点个订阅,无需其他要求。
3月1日,是每年我们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启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一直到6月30号,我们都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app,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预算清缴的最主要作用是退税和补税。
由于我们综合收入的四项分收入现在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很容易出现多扣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多缴税的人可以办理退税,但是也有少部分人需要补税。千万不要胡乱操作,一不小心弄成补税可就“悲剧”了。
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呢?
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人群,主要有两类:
第1类,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不申请退税,无需办理。
经常遇到很多人询问自己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可不可以也退税呢?并不是人人都可以退税的,这不是社会福利。必须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才能够退税。
当然也不是说月收入三四千的人不纳税,如果是一些以劳务费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是20%呢,肯定是可以退税的。月劳务费收入4000元,至少需要预缴纳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第2类,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大于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大于400元的。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补税。
对于年综合所得收入低于12万元的,无论欠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也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需要补税金额小于400元的,也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当然,上面这两种情况只是无需办理汇算清缴。跟个人愿意放弃退税一样,个人愿意主动办理汇算清缴,愿意主动补税也是欢迎的。没有补税,其实国家也不会追究。万一操作错了,其实是可以作废的,不用过于担心。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从2023年开始,国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实施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以年度总收入为基础。最主要的两个概念是收入额与应税所得额。
收入额不一定等于我们的真实收入。一般来说,单纯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话,收入额实际上是应发工资的不是实发工资。收入额包含了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等等。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计算80%。另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应税所得额,是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平均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年金等个人负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目前,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以个人缴税为主,能够体现出家庭特点的实际上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大病支出等。
很多人可能由于发放年终奖、突发大病、劳务费收入等情况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才需要退税。今年有人网上截图称,能够退税3.5万多元,这真的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实际上,我们现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也就一亿人左右,能够退税的人可能会更少。不用过于羡慕了,好好努力工作,提高收入才是关键。
2023年4月7日,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第一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第二步:点击进去后是这样的
第三步:点击立即登陆,然后注册登陆
第四步:点击我要办税
第五步: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第六步:点击2023年
第七步:选择工作单位
第八步:提交申报,申请退税
第九步:添加银行卡
第十步:完成后可以在办税里查询,三次审核完成后就可以到账了
1、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2、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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