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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个人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代缴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缴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1篇】代缴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来源:河北税务

【第2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3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注意啦!只剩下两天的时间了,还未申请的小伙伴们,请抓紧办理啦!

下面为大家贴心附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操作步骤!

1、线上申请入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登录扣缴端。

2、登录进入扣缴端界面

“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

3、点击【获取结报单】

等待系统自动查询出退付手续费信息后核对所属期、数据是否准确。

4.勾选单户核对清册

提醒:1.个税手续费按扣缴单位年度代扣代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其中实际入库税额需扣减代扣代缴更正申报退库数据。请注意勾选退库日期在上年度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2.证券机构请注意不要勾选征收品目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5.确认结报单

【结报单】界面是汇总界面。

注意:申请年度为2023年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6.核对无误后,申请退库

点击“申请退库”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提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醒

若您只办理了“结报期限”为2023年2月至12月的手续费退费,未办理“结报期限”为2023年1月的手续费退费,您单位办税人员(须实名认证)可携带身份证件、1月份未结报的清单、单位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第3篇】个人所得税代缴

正文字数共计2308字,大约花费7分钟阅读时间。

前言: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内按照约定收取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均属于合法收益,同时该等借款利息也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款项。那么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中,当出现借款人主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已经代缴或应当代缴的该等税款是否可以视为已归还的借款款项予以冲抵、抑或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扣除呢?

一、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借人收取的借款利息属于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且适用的税率为20%。出借人(利息所得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借款人(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等税款应当由借款人在归还款项时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借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出借人借款利息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具备合法性,且出借人作为纳税人更不得拒绝,否则借款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出借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典型案例解析

在了解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我们来看具体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例中是如何对前述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问题进行认定、说理并裁判的:

1、a建设公司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¹

借款人a公司在上诉理由中阐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约定应当按照20%的标准就所获取的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有责任依法代扣代缴,在上诉人已经依法完成了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到本案中,周某所得款项为借款利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取得利息红利收入的周某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国家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a公司在支付利息时,作为‘支付所得单位’申报代缴税款,符合法律规定。现上诉人a公司称应当在给付利息中抵扣其已代缴的税款59727.82元应予支持...故周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b投资公司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²

借款人b公司在上诉请求中主张承担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义务,并要求依法改判相应的借款本息金额将相应税款予以抵扣,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且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上诉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均有明文规定,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借款利息的支付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义务和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上诉人b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³

异议人即借款人张某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某在明知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仍然以该税款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理应驳回。

执行复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原审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出借人)孙某通过该次借款共计获得利息收入386685.45元,依据法律规定其该次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7337.09元。被执行人(借款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孙某银行账户转入239323.36元(诉讼前已支付本金558000元),并于同日为孙某申报并向深圳市税务局代扣代缴了77337.09元的税款。因此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所称尾款77337元及延迟利息(笔者注:实际为张某代扣代缴的77337的税款金额),张某已经实际全部履行,孙某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三、总结

通过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的解析可以知晓,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出借人作为纳税人应当对其收取的借款利息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借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的合法性,应当是毋庸置疑。但具体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对于前述税款的计税数额、应缴纳税款予以体现,不同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笔者自身也遇到在执行异议阶段对于被执行人关于将其代扣代缴税款视为履行判决部分的异议主张,执行法院仅在代扣代缴行为的合法性上予以确认,进而要求被执行人另案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计税数额正当性的实践案例。就笔者个人而言是不太赞成此种裁判观点的,因为执行过程中计税数额完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的内容及查明的实际还款情况予以确认,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在时间和司法资源上都会造成一定的浪费。

笔者结合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认为大致可以分为如下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1、对于借款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人民法院倾向于在后续裁判中认可该代扣代缴行为合法性,同时认定该部分代缴的税款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部分予以抵扣。

2、对于借款人在此之前并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仅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要求将相应税款予以事先抵扣的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基本不会主动予以调整,仍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本息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裁判。当然对于此种情况,出借人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仍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借款人同样也可以对借贷情况向税务部门进行反映,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文中注释

¹ (2021)苏09民终886号:内蒙古金蒙太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娅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² (2021)辽07民终2120号:锦州房总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杨玉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³ (2020)鄂10执复11号:张骏、孙先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第4篇】北京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a公司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列支了业务宣传品,并将业务宣传品全部赠送给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税款32余万元。

充分做好查前准备,了解企业业务流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商品经纪业务的公司。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通过内、外网获取该企业基本情况及涉税信息,下发检查通书和调账通知书,调取了该企业三年的电子账及部分涉税资料,同时上门实地了解该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流程、账务处理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检查组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检查方向正确,检查结果出人意料

根据检查方案和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按照惯例,检查组将检查重点放在营业税方面。但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十分规范,每一笔业务收入记的都很清晰。检查人员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通过逆查法,逐项核对企业收入明细,可是,营业税并未发现问题。检查人员随即改变检查方向,全面核查其他税种。但经过核实,房产税、印花税等也未发现问题,有些出乎检查人员意料。检查人员反问自己:“难道该企业真的不存在涉税问题吗?”

继续深挖,“柳暗花明又一村”

检查人员并没有放弃,这一次,他们把重点放在了费用列支上。通过再一次细致的筛查,张明终于发现一笔分录“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业务宣传费”十分可疑,找到对应的明细账写着:“培训部报销宣传品(青花瓷u盘)”。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这些u盘印有企业的logo,是企业送给客户的业务宣传品,且都赠送出去了。随后,张明他们便把企业三年的业务宣传费明细逐笔核对,除了青花瓷套装外,还有黑陶摆件、高尔夫球等外送给个人的礼品,企业也认为是公司的业务宣传品。

巩固证据,公开问题,向企业解读政策

检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复印了证明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会计讲解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的内容,“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且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2余万元。

经过检查人员的讲解,会计认识到对属于礼品范围的业务宣传品没有作为礼品、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

供稿单位: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

【第5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疑问:一、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所有权到底属于企业,还是属于企业办税人员;二、个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是否该确认收入,是否要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时,是否要交个税。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个税总额2%的手续费返还。这2%的手续费返还,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少会计人认识并不清晰,对此还有诸多疑惑。

围绕个税手续费返还,下面几个问题就有很大争议:①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还是属于企业办税人员;②个税手续费返还企业是否该确认收入,是否要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③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时,是否要交个税。厘清了这三个问题,对于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才能清晰。

(一)是否该交增值税

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严格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征增值税。部分省市对此作了明确地征税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现实情况是,该笔收入是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多数税务机关未对这一笔增值税进行实际征收,企业也未主动做纳税处理。如果对此没有交增值税,自然附加税也就漏交了。

(二)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一点,会计人员没有什么异议。

(三)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用途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个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并非硬性要求,也并非要奖励全部相关办税人员。

(四)奖励办税人员是否交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的,无需就此交个税。如果公司将此款项改变用途,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五)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要交流转税,建议会计记账做成“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使用时,会计做账应记“其他业务支出”。实际发放给办税人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张三)

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李四)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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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申报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这部分的内容是比较难以掌握的。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套“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申报最全操作流程”的资料内容,希望大家看过之后可以有所收获!还等什么呢?快学习起来吧!

文末有惊喜给大家哦~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无法为大家展示更多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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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北京个人所得税代缴

现在有很多北京自由职业者都想找到一家靠谱的社保代缴公司缴纳社保,那么大家知道怎么选择北京个人社保代缴公司吗,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哪些材料呢?小编来告诉大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北京个人社保代缴公司选择方法:

1.资质问题,社保代缴代理服务是人力资源服务的一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为企业及个体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包含社保代缴业务。

2.专业的服务人员,专业的人事服务专员能很好的解决员工社保衔接问题,解答社保相关缴费标准及报销流程。当然,有耐心的服务人员一定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

3.公司服务标准,收费及售后。公司的服务标准统一,会提前告知价格明细,并承诺无其他费用

北京社保代缴所需资料

1.首次参保:(部分城区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寸白底电子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张)。

2.本地调入:已经在北京市参保过社保或公积金的,需联系前单位减员,之后方可正常增员。

北京社保卡办理材料

1.北京市首次缴纳社保三个月左右发卡;住房公积金需本人准备一张一类卡在公积金网站进行关联。

北京缴纳社保的好处

1.在京缴纳社保,可以享受北京医疗,去医院看病用社保卡报销90%。

2.缴纳北京社保,缴纳满五年,可以获得北京购房资格,可以在京购买房产。

3.如果你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同时缴纳满五年,可以获得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资格。

4.在京交7年以上社保但不超过退休年龄,可以度办理北京积分落户。在北京缴纳社保,可以让子女在京念书,也是不错的。

【第8篇】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然而实务中,很多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时,既没有索要发票,也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的义务,将自己置身于涉税风险中。

劳务报酬被税务稽查

罚款近17万

近日,苏州税务局曝光了一起“双所得税”处理的案件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吴江某教育中心临时外聘教师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93.8元。

同时,该单位将支付的劳动报酬作为应付工资入账,但未取得相应发票。

处罚结果:应扣未扣2018-2023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税局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绍兴某企业支付给非单位员工业务费,未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且责令限期补扣,未能补扣。税局拟对该行为处以1.5倍罚款,计35183.61元。

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望各位老板和企业财务人员引以为戒,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

应注意这4点

一、企业支付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时,应依法预扣预缴个税。

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帮个人代扣代缴个税,企业将面临应代扣代缴税额50%-3倍的罚款。

二、劳务报酬支出应取得合规的票据入账

企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应取得个人向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过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凭收款凭证税务扣除,这时就不用让个人去代开发票了。

三、支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能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的方式,分为3档,税率分别是20%、30%、40%,并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费用后的金额。

举一个例子:

a企业请了一个网红给公司新品做推广,a企业支付主播30000元(不含增值税)推广费,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5200元。

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四、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也要申报

不少企业认为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就不用申报,其实这个认知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税额为0也要申报,这样也一样,即使是0税额也要做零申报

总而言之,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要取得合规的票据入账,要按时申报,要履行预扣预缴个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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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

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

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

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

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总金额是否与缴款金额相符)。

【第10篇】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会计网今天来跟大家说企业返聘员工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的问题。在此之前,先带大家认识一个概念,那就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为什么要说这个?因为很多人分不清楚这两者有什么不一样,其实返聘员工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虽然相同,但是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

平时普通员工,我们和企业签订的属于劳动合同,但是返聘员工那就属于劳务合同。那它们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会计网给大家区别一下。

搞懂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之后,我们通过实操例子的形式来给大家说明企业为返聘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然而,返聘人员和普通员工,做账时会计分录是一样的。

假如某公司最近缺乏技术人员,找不到合适人才,就聘请已经退休的技术员工回来工作,按照法律企业和这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每月给他双方谈好的工资。

那根据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新规,该技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新规,个人纳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

应纳所得额=每月工资总额 — 5000元

得出应纳所得额后,再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税率以及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速算扣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即可!

则进行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然而,每年的3月30日前可以返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我们可以了解以下问题。

1、“三代”手续费需不需要自己主动去申请?

答:是需要的,如果不主动申请就当做自愿放弃权益。

2、个人手续费的那个计算基础是如何规定是?

答:除了查补和责令补扣的税款,其他的都是按照2%的比例来支付。

3、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需要的,这包括在收入总额内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手续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该如何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说明,但是税局有答疑,是需要的。

本文为大咖说税(id:kuaijidk)公众号原创首发,作者:清心。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咖说税 保留所有权利。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杨子文

【第11篇】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2023年3月12日,丽丽的公司通过好朋友王强介绍了一笔业务,帮公司签订了65万的订单,顺利完成交易且确认了收入,丽丽的老板让她通过银行转账给王强1万元介绍费,支付王强的1万元介绍费如何处理?丽丽的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这让丽丽犯难了,这个1万元是税后的,扣完个税后的是1万元,那么扣除个税之前的金额怎么计算?丽丽知道这里面不少的税费,但就是不知道怎么计算。

首先要为王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公司支付给王强的好处费1万元,是税后金额,还得让王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但他肯定不会从1万元中扣出来缴纳税费,换谁也不干对吧,那个税按多少申报呢?丽丽算了半天也没算出来。第一次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打电话请教老同学吧!

假设未扣缴个税前的报酬为x,

10000=x-80*x*20%

0.84x=10000

得出x=11904.76元

如果不放心,可以验证一下,申报个税11904.76元,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税=11904.76*80%*20%=1904.76元,税后是10000元。

2023年3月,个人代开增值税减按1%优惠,若想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王强得去代开发票,代开多少金额呢?我们知道个税税前金额为11904.76元,那么代开发票税前的金额又该是多少呢?

3月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减按1%,城建税为7%,设代开税前工资为a,

a-a/1.01*1%-a/1.01*1%*7%*50%=11904.76

我们可以算出来a=12028.02

王强要去税务局给我们开出来12028.02的发票,丽丽才能在税前扣除为王强代扣代缴的个税,增值税,城建税。

分录也一起写出来:

计提

借:销售费用——佣金12028.02

贷:应付账款12028.02

发放

借:应付账款12028.02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904.76

其他应付款123.26(代开发票费用,包括增值税和城建税减半)

银行存款10000

根据财税【2009】29号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含税的5%扣除限额的话是:650000/1.13*5%=28761.06(元),给王强的1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12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3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注意啦!只剩下两天的时间了,还未申请的小伙伴们,请抓紧办理啦!

下面为大家贴心附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操作步骤!

1、线上申请入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登录扣缴端。

2、登录进入扣缴端界面

“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

3、点击【获取结报单】

等待系统自动查询出退付手续费信息后核对所属期、数据是否准确。

4.勾选单户核对清册

提醒:1.个税手续费按扣缴单位年度代扣代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其中实际入库税额需扣减代扣代缴更正申报退库数据。请注意勾选退库日期在上年度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2.证券机构请注意不要勾选征收品目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5.确认结报单

【结报单】界面是汇总界面。

注意:申请年度为2023年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6.核对无误后,申请退库

点击“申请退库”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提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醒

若您只办理了“结报期限”为2023年2月至12月的手续费退费,未办理“结报期限”为2023年1月的手续费退费,您单位办税人员(须实名认证)可携带身份证件、1月份未结报的清单、单位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第13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好消息!

一年一度的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可以退付

小伙伴们可以准备起来啦~

山东、北京、武汉等省市的税务局

都在提醒纳税人领钱啦

1个税手续费退付是啥?

简单来说就是,扣缴义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

2可以退多少?

按照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

3手续费用途

按照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当然,也可以用来奖励办税人员

也就是说,咱们会计可是直接受益人,赶紧看看自家企业是否符合条件,符合的抓紧时间申请。

“三代”指的是: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政策依据:

4办理时间

全国性的政策还没出来,不过按照往年的规定来看,一般都是1月1日至3月30日。

目前,山东、北京、武汉都已明确: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3年3月30日前提交,逾期未办理将视同自动放弃。

所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着手准备了。如果平时缴纳的税款比较多,可以申请退还的钱还是挺可观的。

具体操作步骤

如何申请呢?下面跟小五一起看看吧,等当地的政策下来了,直接申请手续费退还。

01 第一步

登录扣缴端后,在“代扣代缴”页面,找到左侧单元“退付手续费核对”

02 第二步

系统自动弹出“确认信息”提示框,点击【确定】,然后核对“单户核对清单”。

03 第三步

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04 第四步

查看并确认结报单,点击【申请退库】

05 第五步

在弹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页面,依次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然后点击【提交】。待税局审核通过后,对应的手续费将退到扣缴义务人选择的银行账户内。

温馨提醒:符合条件的小伙伴记得及时办理哦~暂时不能申请的,可以先收藏操作步骤。

篇幅有限,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后续小五还会继续分享个税扣缴手续费财税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持续关注“51账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第14篇】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1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2023年至2023年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价税合计84791.8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至2023年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合计100488.95元由企业法人直接领用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3年至2023年赠送个人客户礼品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合计6646.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5.24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1362.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偷逃税款7111.67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555.84元,处应扣未扣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097.79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 10048.90元。

第2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2023年12月销售废纸收入价税合计101520.00元未入账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1月至12月外购“烟、酒、毛巾礼盒、葡萄、青鱼”合计金额168244.00元赠送给非本单位个人客户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23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11月“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的安装师傅住宿费13175.00元。上述合计少缴纳2023年11月增值税44569.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28.48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2488.40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21323.54元;202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8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于偷税款71397.7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35698.85元。

第3户企业:经查实,该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社保费179785.96元未为员工办理社保,也未支付给员工。该单位2023年及2023年从业人数均超过300人,不应享受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该单位未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存在拆本情况,且缺失大量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附件资料。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增值税8561.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9.29元、企业所得税306546.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所偷税款315706.9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89424.15元;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15篇】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注意事项

会计核算: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

报表列报: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注:财政部2023年9月5日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支出项目: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注:原财行[2005]365号规定的“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在新文件中表述为“人员成本”)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23年增值税类(含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实务中有部分会员反馈当地税局要求企业开具发票。)

所得税方面,作为应税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财政部、上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税务总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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