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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两种方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两种方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两种方式

【第1篇】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有哪两种方式

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个人所得税怎样缴费

1、如果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从工资里扣除来缴纳。

2、无扣缴义务人的,需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4、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零申报怎么报税

1、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去税务局,交0报的纳税申报表3份,后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2份,给税务大厅一份纳税申报表,给专管员1份纳税申报表,1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在这些表上盖公章,就可以了。一般就不需要网上报税,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则要网上报了,不要税务登记证。

2、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需要任何资料,但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要填,纳税申报表也要填,只不过在销项减进项后,你本月的纳税额应该是0。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全部填0,然后网上申报即可,也可以电话申报。

个人所得税两种扣除方式

两种方式都可以,您可以使用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扣除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2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3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注:黑体字部分为重点内容,便于大家阅读掌握;斜体字部分主要为作者解读分析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又临近年底了,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这时候最关心的是企业财务决算业绩是否能如期完成,税负如何平衡,关键是抵税的发票等扣除凭证是否足够、合规。前段时间本号发布了《企业财务决算哪些事》中提到了在财务清理时,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安排。增值税负平衡是公司每个月都要做的事情,财务人员操作都比较熟练,一般都会提前安排规划。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平衡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即可,时间充裕多了,可以把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得更充分一些。

今天就大家关心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共同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类型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工资表、成本计算汇总表、费用计提计算表、出入库单、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等,所有表单由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等签章,常用的凭证格式可以由公司统一制定,填制、审核等管理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进行规范,并一贯遵照执行。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代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票据、海关关税完税凭证、成本费用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二、管理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三个原则反映的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要具有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符合常识、逻辑或行业特点的合理性。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建立台账或相关档案,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在日常核算中,为防止凭证丢失、遗忘等情况发生,除建档备查外,可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资料与扣税凭证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钉在凭证中保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同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税或未达到起征点并不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是可以自行或税务代开免税发票。企业应谨慎把握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取得发票的尺度,首先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按次发生的在500元及以下无发票的可以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据作为扣除凭证,发生次数不应该过多;其他的应一律取得税务代开的免税发票、签订合同。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款项,应代扣代缴个税,除非取得的代开发票显示已经缴纳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非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违约赔偿可以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关的原合同、诉讼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5年内追补扣除,对企业的非主观性原因未申报行为表现出了很大的容忍度。但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况且上条已经给了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宽限期,后续即使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然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早进行更正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六、凭证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现实中也存在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需要分割的情况,常见于合署办公的关联方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主体)名义发生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支出,也是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可以由主体单位向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其他凭证进行转销售的方式进行分配。

独立交易原则也是市场化交易原则,要求支出分割的数量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允、同质同价,不存在人为故意转移税负的情况。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规范执行。

【第4篇】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1....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汇缴应作纳税调增

2...无形无形资产入股交什么税?

专利使用费增值税税率为6%,应扣缴税额等于接受方支付的价款除以(1+税率)乘以税率

3...股权比例怎样合适:

大股东 通常在40%~60%

合伙人 一般在10%~20%

投资人 15%~30%为宜

核心员工 5%~10%%即可

4...公司使用员工的汽车,保险费,车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使用车辆发生的油费,过桥过路费,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车辆折旧费,均不予扣除。

5...公司没有收到进项发票,能在发票平台勾选抵扣吗?如果发票抵扣了,却一直没有收到进项票,怎么处理?

答:只要是真实的,可以抵扣,以后再把票要过。

【第5篇】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这些事儿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资料

本公众号推送汇算清缴专题持续至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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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实务解析!申报一季度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08: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第1期

07:【重要实务】跨年度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06: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例及税政依据

05: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04:新增/替换/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改内容

03: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02:广宣费一般扣除与特殊扣除及隐含的重大减税功效

01:老板为多抵税款让我买发票入账,有什么后果

【第6篇】上年度费用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超过认证抵扣时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抵扣应根据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执行。”根据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7篇】所得税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随着国家个税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依靠工资所得维持生活的人们有了更多的途径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掉,这样发到我们手里的工资就能更多一些。

那么那些费用可以在我们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呢,虽然个税在单位是财务或者人事部门的人计算,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清楚那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生活工作压力大,更应该清楚这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收入损失。

下面我就说说那些项目是大家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全员适用。国家考虑到每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即每月5000元,一年就是60000元。

第一类: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一项要扣除的,每个地区三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不同,“三险”一般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金额。

第二类: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特别说明:个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每年可扣除4800元;技能职业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可抵扣3600元。

3、大病医疗:

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超过60000。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参与个税抵扣,每月可扣除1000元,每年可扣除12000元。

5、住房租金:

工作城市没有房产,可以执行住房租金抵扣。不同城市的抵扣标准不同,一般扣除标准有每月800元、1100元、1500元。

6、赡养老人

(1)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每年可扣除24000元。

(2)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每月可扣除≤1000/x。

7.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个孩子每月按1000元/月扣除,每年可扣除12000元。

这些都是大部分人都可以享受的抵扣项目,当然还有一些项目根据个人和公司所在地域情况也可以抵扣。

第三类:其他可抵扣的项目:

1.商业健康险: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还有商业健康险,只特指税优健康险。

2.年金,指的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一般是政府部门,国企央企或事业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跟咱们买的一般的商业年金不一样。(目前为员工购买补充年金的企业只有10%左右,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这个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3.税延养老险,这种产品只有几个城市,比如上海、福建、苏州部分地区可以买。缴费的时候,抵扣税款有限制,抵扣额度按月工资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年就是1.2万。

4.公务用车抵扣(陕西省):高管:1690元/月,中层:1040元/月,其他人员:650元/月。

5.通讯补贴(陕西省):300元/月。

以上这些就是我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相关标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准确的请查阅估价规定,不足的地方请大家提意见,相互交流学习。

【第8篇】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比例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的扣除比例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四条

(4)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党组织工会经费支出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九、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3.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第一条

十、研发费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十二、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咨询: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缴税多需要合法节税;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用工成本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5、返佣费过高、居间费过高,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9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10篇】增值税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有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2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部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五)电子设备:3年。

【热点问答】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对外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能够证明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以上述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作为折旧年限;对于无法证明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由企业根据该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评估确认尚可使用年限,据此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部分

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热点问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部分

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热点问答】企业于2023年1月购入价值80万元的二手机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政策中所说的“新购入”的“新”,指时间上的新,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只要购入时间是政策执行期内就可以了。而购入的时间,是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的,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入使用该固定资产月份的次月填写相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可以申报享受了,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23号)的规定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年报表填写

a企业于2023年9月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汽车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2023年修订)》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假设该汽车无净残值,会计按照4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2023年会计累计折旧额=1000000/4/12*3=62500元,2023年10月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000000/4/12=20833.33元,2023年税收折旧额=1000000元。

【第13篇】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成本应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只有和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和为收入发生的其他支出,都属于成本。在税前扣除成本时,依据的是企业成本核算单据和相关的原辅材料成本购进发票、人工费用凭证、成品核算单等。

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都属于“费用”。在和成本进行区别时,主要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费用和成本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处理涉税问题时,注意应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原则。

税金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的所有税金和附加,都属于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金有两种扣除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按照成本费用扣除。按照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28号公告,雇主承担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属于雇员个人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损失

企业存货的盘亏、损耗、损毁、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都属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

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支出类型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支出。

关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那么,税前扣除项目必须有正式发票作为依据吗?那可不一定!

一、有关工资及奖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有关社保及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有关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四、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五、有关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六、有关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七、有关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八、有关农作物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九、有关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十、有关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一, 有关未峻工决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十二、有关支付境外企业劳务费用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十三,有关计提六项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23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第15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11月25日起,个人所得税app版本更新,“我要办税”频道新增“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支持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个税app再添功能:存入个人养老金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操作中注意到,多数用户在使用“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时,会先遇到app版本升级提示,需从原v1.8.6升版本升至v1.8.7才能开通这一功能。根据升级后的提示信息显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相关数据来自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因此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因此需要用户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确认。

与之前的个税附加扣除一样,如果用户录入了个人养老金缴费信息后,就可以在在“查询我的扣除信息”功能中查询到相关扣除信息。由于相关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因此相关查询目前也只包括2023年度的内容。根据现行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税政策今年起实施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据了解,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有专业人士介绍,虽然每年1.2万元的扣除金额看似不多,但如果个人应纳税所得正好在两档税率之间,还是能享受到一笔优惠的。比如,个人应纳税所得为31万元的话,税率为25%,应纳税45580元;如果扣除1.2万元,税率则变成20%,个人应纳税为42680元,一年就节税近3000元。据分析,如果当期个税税率高于3%,参加个人养老金的税收减免效果就比较明显,应税收入对应的个税税率越高,减税效果也越明显。

多部门信息交换,确保养老金涉税信息真实准确

针对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也将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据了解,此次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此次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我国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已达八项

随着“个人养老金扣除”功能开通,我国个税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再度扩容。此前,我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7个项目都推出了税前扣除政策。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是今年上半年推出的新政策,也是从今年1月份起实施。根据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年最高额度为12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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