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分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你大概没有想到吧,现在已经“立秋”了,2023年过的这叫一个速度。
前天,翅儿生日,决定了在这天恢复原创文写作,并写了:《断更几乎3年,我回来了》,没想到收到500多条学员的留言,这更坚定了翅儿要继续写下去的决心。
留言里除了表达对翅儿恢复原创文写作的支持外,还有许多同学问到关于实操问题。其中好几位同学,都问的是独立核算、独立汇缴的问题,翅儿准备抽几期和大家一一说说。
今天翅儿先来回复这位学员的问题:
这位学员提的问题在实务中确实争议非常大。
其实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财务上由总公司进行管理核算,有的则是独立核算。
当然也都是为了经营需要嘛,很多企业在一开始设立分公司时,总是会纠结: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好?独立核算是不是可以独立申报纳税?
翅儿在之前的公司时,也有被派到分公司帮助建账报税的经历。那时候也跟大家一样,很多东西都不太懂,没办法就只能边干边学,各种查资料。
但是网上的东西都太零散了,很多也都和当时公司的实际没啥关联,于是翅儿就开始潜心研读税务总局公告文件什么的。
记得很清楚,当时主要依据的就是国税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5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当时费尽心思一连研究了好几天,总算是摸到了一点门道。这里翅儿也把重点的内容给大家框了一下
后来也发现,很多同学跟当时的翅儿一样,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点主要就在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这个在实务中很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然要与总公司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上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来,有争议也不用怕!刚翅儿给大家标注了上面那个国税局的公告,你仔细看了就能知道:显然,第二种观点是更为合理的。
那可能有学员就会问了:既都有依据了,那在实务中怎么依然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并且分支机构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这么普遍呢?
别着急哈!翅儿继续来给大家说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首先,政策虽是有这个政策的,但咱们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去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做备案,导致在电子税务中没有“跨地区汇总纳税人”标识;
这样的话,系统没有你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标识,你分公司自然就被视同独立纳税,和一般的公司一样,自行汇算了。
其次,很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汇总纳税的方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就是,各地税务局经常会有税源之争,大家都想把税源留在当地嘛。
比如,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提醒备案成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甚至即使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不同意。
据翅儿了解,主要的情况就是这么几种。
那么,也有学员问过翅儿:如果说不进行汇总纳税,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那你自然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是那个说法,如果你不做这个备案,系统当然不会给你标识你是汇总纳税企业的。
咱们确实也有很多财务小伙伴,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先这么干着,但这样就会存在以下2个弊端:
第一,多交了冤枉税!
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会要求汇总纳税,并且可能由于没有按照法定汇总纳税,导致分支机构缴纳的税费不能扣减的情况,企业是可能需要重复交税的。
这个的话翅儿在之前的公司也是有过亲身经历的:曾经就接到过总公司税务局电话,他们发现了我们在外省有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备案,最后责令按照汇总纳税。
但因为之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独立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金,等回到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不认。无奈只能重新按照汇总纳税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税。
这样算是之前公司的惨痛教训了,所以翅儿希望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第二,与税收优惠失之交臂!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因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写到这里,翅儿想对咱们有分公司的财务小伙伴们说哈:
既然成立了分公司,最好是能够尽量完成备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况且咱们大部分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无非都是为了筹划税负更低没嘛。
否则你要是不主动备案总分机构的,最后肯定稀里糊涂给你整成了自行做汇算清缴了。
q1:分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及售后服务给总公司,怎么开票?
问题详情
若我们在省外的一家分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和售后服务给总公司,这种情况能开票给总公司吗?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专家解答
可以的。若是分公司确实给总公司提供了应税行为,可以开票的。
但是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
以上供参考。
q2:无形资产出资入股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进项,被投资方可否抵扣?政策依据是什么?
专家解答
是的,应视同销售,若是取得专票,被投资方可抵扣增值税。但是建议跟当地税局详细沟通明确。
提醒:
目前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省市如四川、内蒙古、河南、深圳等地税务部门明确需要视同销售,其他地区无公开表态。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这就意味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表明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但是被投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三:
《南京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集》(2023年第三期)中认为,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上海等地的税务机关则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表示,上述问题尚需要等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以上供参考。
q3:总公司和分公司发放工资和个税缴纳问题
问题详情
我司有员工是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的(工资的具体金额决定权在总公司),人员费用也是入账在总公司,这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个税需要在哪里缴纳?
专家解答
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则个税在总公司申报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 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以上供参考。
q4:外籍员工取得两个住处住房补贴,可以全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吗?
问题详情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因员工两地办公,公司提供两个城市的住房,两处的房屋租赁费是否都可以视为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解答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不限制几处住房,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
自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以上供参考。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建筑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往往需要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为了方便就地管理和税收缴纳,总公司有时候会通过设立分公司进行异地运营,那么由此便引发出一系列财税问题,如: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01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一般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具体表现特征为:
1、分公司的设立不用遵循公司设立的程序,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营业执照上为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
3、分公司的名称一般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4、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董事会等经营决策和业务决策机关。
5、所谓分公司的“资产”,是指其使用的总公司的财产的一部分,需要列入总公司的资产中,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02 分公司的会计核算
分公司一般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核算模式。
1、“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单独对自身的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组织机构。
2、“非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组织机构,全面核算工作由总机构完成。
非独立核算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一般由总公司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03 分公司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独立统计销进项,计算增值税额并定期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可以不一样,也就是说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使小规模纳税人。
②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进销项是单独计算,单独开票,单独确认,单独纳税申报。总分公司的进项不得相互抵扣,只能各自抵扣各自的进项。同样,对于简易计税,总分公司差额扣除只能各自扣除各自的分包款。
③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因此,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因此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实际业务中,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就可能会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还需缴纳的其他税金,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都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作者:1点,来源:亿企智库。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有一位小伙伴私信小金:我们公司是小微企业,之前听别人说注册分公司可以节税,那么小微企业注册分公司可以节税吗?
有不少的人认为,我们公司是小微企业,那么我把小微企业设为总公司,之后再设立一家分公司,那么分公司也能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小微企业名下在注册一家分公司,节税确实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可行的,但企业所得税是无法少缴纳的,分公司也无法单独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分公司,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简而言之就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计算数据的话,只要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整体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反之,分公司不和总公司合并计算数据,而是单独计算,即使分公司各项指标都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如果你真的想让分支机构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那么你应该注册的是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具体方案小金就不在这里细说了,如果你有需求,可以私信小金,或者是找专业的财税公司进行咨询喔!
以上就是小微企业注册分公司可不可以节税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核算?
分公司是不可能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但可以独立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总公司期末汇总分公司报表。
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由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公司章程来确定。总公司收不收取管理费用仅是你们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计算方式,因所得税要汇总计算,不会对整个公司所得税产生影响。
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核算?
具体分录:视具体业务来做。总公司收取管理费用的分录建议做管理费用的内部冲销,或者挂其他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总公司最好不要确定收入,否则又要多交一道流转税。
独立核算的特点:
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的特点
分公司的纳税流程?
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到地税局申报缴纳。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
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立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入,又有支出,分公司虽小,但是五脏俱全。
分公司的纳税流程?
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人都会做出一个决定,总公司和分公司财政独立,个人独立核算。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地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地级市,这时候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则需根据跨区经营所得税申报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总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核准的分配比例,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各自向当地所得税申报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问题,如果总分公司在同一个地级市以内,那么无论总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均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即可。
导读: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很多大公司都会开展很多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有的不是,很多小伙伴对分公司的账务处理不了解,本文来为大家解答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报税以及分公司独立核算如何报税的问题,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
答:1、税务登记等.税务登记证要跟营业执照一起,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补充:1、是否独立核算是总机构说了算.判断是否独立核算,主要有3点:一是是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二是是否独立记账;三是是否自负盈亏.
2、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分公司独立核算如何报税?
答:1、独立核算分公司(即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
2、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
分公司独立核算如何报税
3、首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扣税账户,然后去税所备案,以后就只需要在网上申报他会自动在银行扣款,所以你要保证那个扣税账号有足够的钱来扣款.
4、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国税局),不管是否有无收入,都必须申报,申报期一般是每个月的15号前,如有法定假日会顺延.
5、企业所得税的话是实行季度预缴的,(因为你询问的是增值税,所以我想你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也是在国税交)一般也是季度后的月份15号前(4月15、7月15等).
分公司需要单独报税吗?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单独报税的相关内容,谢谢大家已经有所了解,如果你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关注、
企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为了接受更多的业务,在行业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有着较为不错的发展,也是选择成立分公司。
一、分公司需要报税吗?代理记账报税流程?
不一定统一报税。增值税在业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区别分公司独立核算还是总公司统一申报,主要有以下3点,若都为“是”,则分公司独立核算。
1、是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2、是否独立记账;
3、是否自负盈亏。
整体上来说,分公司的独立核算所得税一般都是单独核算缴纳的,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一定具体独立核算的所得税缴纳的资格。
分公司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的财务处理。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账务处理。
导读:分公司如何独立核算,作为分公司还可能不在母公司的所在地,而是在外地,那么要如何报税,这篇文章为您解答分公司如何纳税,也会提到异地分公司的报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法人税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此你分公司的收入、成本均应汇总至外省总部,由总部统一计算出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对其中50%的部分在各分公司间进行分配实施就地预缴。请贵公司在季后10天取得外省总部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税。
在有外管证的情况下,所得税可以回总公司申报,否则所得税也要在当地申报。如果是分公司,如果领取有营业执照,非办事处和项目部,对外就是独立核算,必须建账。
追问: 那我总公司这边报税,从现在起是不是就要把分公司的账给合并进去才能报税,而分公司却只需要报自己那部分税 。
回答: 营业税要分开,分公司建项目账,年底并账入总公司。如果有外管证,所得税就由总公司合并申报。如果没有,所得税就在当地申报。
追问: 不需要每个月合并吗,而是在年底才并账 。
回答: 具体看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管理要求。原则上是要每月并账,但因为并账是解决所得税问题。而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度清算,公司和项目部一般都比较远,实际操作中可以不用每月并账,平时季度申报所得税早分公司提供数据总公司申报就行,年底再并账实际清算。这么操作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外管证。否则,就不存在并账问题。
异地开设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否需要纳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都要汇总到法人单位缴纳,总部汇总申报所得税即可。但是新税法很多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来,你们分公司还是属于当地税务局管理,所以最好也去申报一下,以免麻烦。但是不在当地交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要在当地缴,但是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你们发票是总部开的,所以增值税的抵扣只能到总部这边,当地也就不能交增值税了。
在国庆中秋大长假之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针对企业办理涉税事项的程序和材料等提出一系列优化措施,其中有一条是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说,北京的公司在广州有套房子出租,目前需要在广州缴纳租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一办税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可是麻烦不少。而国税总局的这项优化措施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是说之后可以直接在北京办理广州出租房屋的涉税事项啦。企业财务们可谓拍手叫好~
但很多人都只看到表面的便利,没有去想背后的问题:难道税务机关那么大方,放任办税不管了吗?非也。财大大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这背后的真相吧。
首先,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和各个部门信息共享,可以掌握企业在全国各地的房产和土地情况。在此之前企业还可以钻一下跨地区信息不对称的空子,趁着税务机关不知情,隐匿异地收入少报税。现在有金三系统在背后做支撑,隐匿收入的情况无处遁形,那放任异地办税也不会疏于监管。
税务机关已经依托金税三期对企业实施了更加高效、严密的监管,在金税三期背景下,很多办税程序也变得多此一举了,涉税事项的办理上面,还是有很大优化空间的。所以,税务机关不是不管企业,还是有更强有效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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