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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勃勃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15年来,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展现出勃勃生机。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为脱贫攻坚作出了积极贡献。脱贫攻坚时期,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事业,增强了贫困户的信心,激发了贫困户的内在发展动力。全省4821个贫困村成立农民合作社12243家,贫困村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约2.54家,实现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带动贫困户21万户以上,社均带动超过17户。贫困人口就近就业人数达131.2万人。农民合作社成为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主力军,脱贫攻坚取得胜利离不开农民合作社。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功能作用。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扛起了乡村振兴历史重任。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多年来深耕特色产业,网络优秀人才,开展乡村文化与生态建设,厚植组织力量,加强利益联结,拓宽稳定群众增收渠道,2023年全省农民合作社按交易量返还盈余近48亿元,股份分红总额超过25亿元,在广大的农村土地上树起“以合作促振兴”的旗帜。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正在夯实“强县工程”组织基础。湖北省十二次党代会发出了“强县工程”号召,农民合作社聚焦特色产业,依托县、乡、村三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链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建立起了农村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为湖北“强县工程”建设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引领了生产要素配置革新之路。15年前,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注册资本由0起步,现在注册各种要素折价资本金超过2500亿元。其中,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成员近40万户,作价出资土地面积约160万亩。农民合作社发展,彻底革新了农村土地、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配置,激活了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驱动力,开创了农村生产要素和制度要素有效性和高效性的奇迹。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持续提高。多要素合作模式使湖北省超过七成的农民加入了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户抱团发展。统一生产服务模式下,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日益提升,全省约七成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购销服务的比例达80%,年购销总值超过700亿元。通过合作联合模式,打造了769家联合社经济利益共同体,有效提升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让农民有了依靠,让农村重新焕发生机!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成长为农村市场的基本主体。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总数突破11万家,平均每个县(市、区)超过1000家农民合作社、每个乡(镇)拥有近100家农民合作社,村均拥有农民合作社超过4家,超过七成农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占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大户、企业、供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总数的比重超过50%。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已然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关键支撑。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壮大为农村经济的新型实体。湖北省创造性地开启“村社共建”工程,鼓励村集体以资金、资产、资源注入农民合作社,支持村“两委”负责人创办、领办、联办农民合作社,带动村集体和村民共谋发展、共享收益。“村社共建”工程不仅解决了农民合作社人才问题,同时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据统计,参与“村社共建”工程的村集体,每个村集体每年从农民合作社得到不少于5万元的收益,部分农民合作社为当地村集体经济每年增收超过15万元。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提升为农村管理的有效载体。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迅速增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速度加快,农村不少土地撂荒、房屋设备闲置,造成土地等资源浪费。湖北省一些地区以县、市为单位,整村推进探索由村党支部领办土地、劳务、资产“三个合作社”,推进土地入股、劳力入社、资产入市,重构农村生产关系,有效激活农村土地、人力、资产“三要素”,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效能,发挥了村集体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双重功能,一改组织低效、管理乏力局面。
15年来,湖北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合作、依法登记、民主管理、守法经营、按章分红的规范化、法治化道路上,不断开拓创新,不断砥砺前行。如今,已经成为湖北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中坚力量的湖北农民合作社,依然秉承着楚人筚路蓝缕的开创精神,在合作中壮大,在规范中共赢。
敢为人先
鱼米之乡的湖北,农业一直是全省经济之重器。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北就有了分散型的农村合作经济雏形,然而,直到2004年依然处于无序发展格局,发展步伐徘徊不前。
2004年,按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指示,湖北省农业厅组团赴台湾省考察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随后,湖北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市、县各级农民合作社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开展调研推广,想方设法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鼓与呼。
2007年,湖北省委、省政府率先出台《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2008年,湖北省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湖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23年,湖北省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探索。
2023年,湖北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在全国省级层面第一个赋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同时,有力地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法进程。
2023年,湖北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全国率先实行省直十一个部门联合指导、扶持、服务农民合作社发展。
2023年,湖北省农业厅联合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台《关于促进湖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为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指明了道路。
2023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在大冶等10个县(市、区)开展合作金融扩大试点,开启了合作金融的有效探索。
2023年,湖北省关于“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合作社、增加联合社章节”等修法建议得到采纳,成为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核心内容之一。
2023年,湖北省承担农业农村部“研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课题,为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3年,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参考指南》,探索推进“空壳社”简易注销办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2023年,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开启统一规范各级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工作。
2023年,湖北省探索农旅融合发展模式,将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联合起来,聘请国有旅行社企业运行,既提升了全省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质量,又拓宽了国有旅行社企业业务范围。
一系列开拓性政策、措施迅速出台,使湖北农民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多到强,数量几何级数增长,质量稳步提升。截至2023年中,全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达11.24万家,超过一半农户加入了农民合作社。15年时间,湖北农民合作社已是“山下旌旗在望,山头鼓角相闻”。湖北农村大地出现了“领导想合作,农民盼合作,政策促合作,部门引合作,能人带合作”的可喜局面。
勇于创新
10多年来,湖北省突出四个创新,形成发展合力。
(一)模式创新
一是以国家级示范社宜昌市晓曦红柑桔专业合作社为样板,探索“晓曦红”模式,总结单体农民合作社发展初期规范化建设经验。二是以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样板,探索“锦绣林牧”模式,总结农民合作社深度参与精准扶贫经验。三是以天门华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样本,探索“华丰”模式,总结农民合作社由单一农机要素发展成为农机、土地、设备、厂房、资金等多要素合作经验。四是以洪湖市春露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样板,探索“春露”模式,总结联合社联合做大再生稻单一产业经验。五是以湖北七仙红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样本,探索“七仙红”模式,总结农民合作联合社以桃为切入点,开展桃产品加工、销售、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经验。六是以咸宁市强农现代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样本,探索“强农”模式,总结农民合作联合社兴办财务公司为农民合作社代理记账,兴办培训机构、承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等农民合作社兴办企业经验。七是以湖北省鱼米之乡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样本,探索“渔米之乡”模式,总结农业和旅游有机融合办法……10多年来,湖北省共培育了429个国家级示范社、1163个省级示范社、5671个市县级示范社,为全省11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宜昌市晓曦红柑桔专业合作社、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等众多农民合作社被全国各地学习借鉴。
(二)指导创新
一是创制政策。2007年以来,湖北相继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等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指导、扶持、服务、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同时还顺应基层呼声,创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等原创性文件,不仅大大促进了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同时为相关法律修订贡献了湖北样板。二是健全体系。自2005年以来,湖北省、市、县三级逐步建立了农民合作社指导机构,截至2023年底,全省除个别市区,所有县市都建立了有编制、有经费、有人员的农民合作社指导办公室。三是开展培训。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农民合作社研究的人员,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负责人充实到辅导员队伍中来,解决农民合作社培训师资匮乏问题;组织人员编写《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与核算实务》等多种实用培训教材;省级财政连续多年安排培训指标,确保每家农民合作社每年轮训一次;为了确保培训效果,全省还探索建立了18个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四是广泛宣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初,与湖北电视台联合打造“咱们村里合作社”专栏,与《湖北日报》联合举办“楚合周刊”,与湖北广播电台联合举办《小农户大合作——“三农”有约》收音频道等,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深入人心。五是资金扶持。2007年,省级财政率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初,专门设立了“农民合作社扶持资金”专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三)营销创新
在全国“农社对接”试点活动中,探索建立了“楚合商城”线上、线下连锁销售平台,催生了如今的“盒马鲜生”“京东到家”、“朴朴”等一大批农产品销售平台。当时,“楚合商城”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卖难和城市居民买难两大突出问题,最多时候有447家农民合作社入驻“楚合商城”网店,粮、棉、油、果、茶、蔬等门类的产品达971个。线下建有1898家“楚合商城”实体连锁店,累计销售额超过10亿元。罗田县组织县内700多家农民合作社与电商平台对接,以农民合作社为引领,引进培育1000家企业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商,销售农民合作社产品,直接参与人员达8000人,2023年全县农民合作社产品网络销售额达2.1亿元。
(四)金融创新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组建区域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试点银行提供贷款。如枝江市“农合联+金融”模式,截至2023年5月,枝江市农村合作金融平台累计发放涉农贷款28.29亿元,撬动社会资本超58亿元。二是担保公司主导模式。2023年,湖北省以农业部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试点为契机,在襄阳等地开展试点,三年内为全省100多家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超过3亿元的贷款担保,目前,湖北省专门成立了农业担保公司,截至2023年,省农担公司为全省1.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近120亿元。三是银行主导模式。2023年起,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建立湖北农业大数据库,搭建智慧化服务平台,为全省1231家农民合作社累计贷款14.33亿元。四是合作社主导模式。以宜昌市晓曦红柑桔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一批农民合作社,通过成立内部成员信用合作部,为临时困难的成员提供生产资金及短期的流动资金,成为农民合作社解决资金困难的有效补充。
筚路蓝缕,砥砺奋进。10多年来,湖北“农合人”敢为人先,勇于创新,为全国贡献了一批优秀合作模式。2023年,全国首次农民合作社发展现场会在湖北宜昌召开;2023年,全国人大主持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湖北省作为唯一的地方政府,在会上介绍了湖北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2023年,在全国“农社对接”现场会上,湖北省作了经验交流;2023年,在全国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会议上,湖北省做了典型交流;2023年,在全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交流会上,洪湖市春露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代表全国170万家农民合作社做了典型发言。
任重道远
当前,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先进省份比,还有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今后,湖北省将从三个方面发力,持续推进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一)做大合作要素
截至2023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注册资本为2600亿元,平均单家农民合作社注册资本仅为240万元。全省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合作社达3204家,作价出资土地面积163.16万亩,仅占全省耕地面积2.08%。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村承包土地作价出资农民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后要继续加大引导农民合作社要素合作的力度,做大农民合作社资源、资产、资金、人员、技术等要素合作规模,让全省更多的耕地、更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更多社会资本加入农民合作社中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做强合作社实力
做强农民合作社实力离不开联合合作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一是继续推进行业联合,做大做强产业链。湖北省正在探索由省领导挂帅牵头,强力推进水稻、油菜、柑橘、茶叶、中药材等10大产业链建设,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到更多产业,让湖北更多特色产业链条加长加粗。二是继续推进区域联合,为“强县工程”作贡献。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统筹县乡村三级,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平台,大力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合作,推进区域内农民合作社纵向和横向发展,锚定“一”产业,在接“二”连“三”上发力,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底板,为“强县工程”作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的贡献。三是继续推进农企联合,发挥国企联农带农龙头作用。总结近几年湖北省与中邮湖北公司合作经验,引导更多国有、省属、上市企业联农、带农、扶农,探索“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湖北乡村振兴模式。四是探索推进农旅联合,赋予农业新内涵。支持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引导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休闲农庄、乡村旅游企业以参股、联营、托管等形式开展广泛合作,推进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打造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旅游知名品牌,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农旅休闲农民合作社的湖北样板。
(三)规范合作社运营
一是规范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按要求向登记部门进行年报,向税务部门报税,示范社按要求接受监测。二是规范治理。农民合作社要建立“三会”制度,明确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成员权益。三是规范经营。对内为成员提供全程化生产服务,对外要重合同、守信用,守法经营。四是规范财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五是规范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要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15年来,湖北农民合作社走的是一条敢为人先、勇于创新、严于治理的道路。展望未来,围绕增量、提质、做强目标,湖北农民合作社定会迎来“以合作为纲”的黄金发展时期,组织广大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家园!长风破浪会有时,合作大旗遍神州!
(作者:黄倜慎 刘海波 黄杰 冷亦欣;作者单位: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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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 献礼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 湖北农民合作社稳步迈向高质量发展(增刊)
来源:2023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湖北省增刊
涉农税收政策的特点:
1、基本政策较为单一;
2、相对复杂的是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条款相对较多、内容繁杂,且分布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
目前18个税种中: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直接涉及农业生产的税种:
1 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房产税
6 印花税
7 城镇土地使用税
8 车船使用税
9 耕地占用税
本次主要内容:
1、增值税涉农税收政策
2、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涉农优惠政策
3、发票使用和涉税风险
4、纳税申报等操作实务
一、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1、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二、其它税种涉农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三、 涉农企业增值税政策
两类纳税人划分
分类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 500 万元。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 13%、9%、6%、0
增值税征收率 3%、5%、减按 2%、减按 1.5%
…………
增值税涉农税收优惠24项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即: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的初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即 一般规定是 生产农业产品是征税的9%,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则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的初级农产品。(自种自销)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作用:
1、确定适用税率、2、确定免税范围
…………
注:《涉农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与实务培训ppt》有需要的,可以留言邮箱,点个订阅就行。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
通知明确:将调整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并于2023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具体哪些内容调整了?原版营业执照需要更换吗?财加教育整理如下:
01
《通知》重点内容总结
1、这些信息项,不再记载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
2、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
3、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有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见下文(主要是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的调整)
4、除调整部分外,其余事项继续按要求执行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5、新版营业执照,9月1日起执行
自2023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
6、之前存续的,自行决定是否换发新版
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02
各类营业执照具体变化
1、“公司”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位置上移。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2、“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将事项名称“注册资金”改为“出资额”;
3)“住所”事项名称及内容位置上移。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取消“合伙期限”事项打印;
2)增加“出资额”事项;
3)右侧事项名称自上而下按照“出资额”、“成立日期”、“主要经营场所”顺序排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将事项名称“业务范围”调整为“经营范围”;
2)将事项名称“成员出资总额”调整为“出资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
1)增加“出资额”事项,排列在右侧第一行(原“投资人”位置);
2)“投资人”位置从右侧第一行调整至左侧“经营范围”上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6、“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营业执照副本打印标准调整
1)取消“营业期限”事项打印;
2)将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调整为“经营场所”;
3)事项名称区域按照“构成元素按顺序左右对称排列”的原则进行调整,“经营范围”上移一行,“负责人”调整至右侧第一行、成立日期下移一行。
第6类营业执照正本格式示意图:
第6类营业执照副本格式示意图:
03
新办营业执照,这些要注意
1、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建账!
注意!不记账不报税会产生严重后果,如:
1)罚款: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百~2千以上的罚款;超期更长的,将会罚款2千~1万以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2)注销税务登记:连续3个月不到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锁死甚至是注销该企业的税务登记!一旦税务登记被注销,企业的所有执照将相继作废!
3)列入黑名单:税务非正常注销及各证照相继被迫作废,公司法人及所有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将被相关登记机关收录,进入黑名单。
·不能贷款买房;
·不能办移民;
·不能领养老保险;
·公司每年会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2万元;
·企业欠税,法人会被禁止出境,无法购买飞机和火车票;
·企业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将上门查账;
·长期不报税,发票机被锁;
·进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2、新办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范围不能再乱填了!
以下事项注意避坑:
1)经营范围顺序,别再随便排
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的企业要小心了,税务稽查时通常按经营范围的第一项为该企业所属行业,因此选用的指标也通常是参考该行业的水平……排错顺序,很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2)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
有些财务人员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不能自行开发票,就把能想到的经营范围都写进去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经营范围千万不要随便“抄”
很多公司在填写经营范围时,图省事会“百度”一些网上列举的各行业常见经营范围……财加教育建议,可以参考,千万别随便全抄~
即使相同行业的企业,其经营侧重点也有很大不同,以增值税为例:混合销售中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同样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同主业的企业税率不同。
所以,经营范围应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
3、新办企业领了营业执照后还要办什么?
1)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共计5种。
2)到银行开对公账户
可以在之前办理验资时的银行同一网点去办理,基本户账号沿用验资户账号,也可选择其他银行网点办理;
一般需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等。
3)去税务局报道
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每月按时记账、按时报税,有税盘的要抄税请卡,国税局报道完就可以申购发票,购买税控器。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吾的农业日志,我是在东北种地的新农人小吾。
随着中央1号文件的发布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的举行,乡村振兴被大家所关注,很多朋友想回到家乡搞建设做贡献,成立合作社会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但很多朋友不知道应该怎么去申办,小吾就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来和大家聊一聊,合作社应该怎么办理?需要花多少费用?感兴趣的朋友加个关注,认为有用,点赞收藏
要想办合作社首先要知道合作社法都有哪些规定,同时看明白合作社章程范本,一定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去运作合作社,然后在确定合作的模式,怎么出钱,怎么出地,要不要入股分红,这些在有做合作社念头的时候就都要想明白,如果只是一家一户来做,就不要费力了,直接去申请家庭农场。做合作社和做公司是一样的,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是一群人做事业,要有分工,要权责清晰,要财务公开透明,不然很难长久的发展下去。当想明白了这些,那就取个好听的名字,为了提高申请通过率可以想两三个备用名,最好呢查询一下这个名字的商标有没有被注册,这样有利于后续运作时建立品牌、减少纠纷。
在正式办理合作社手续之前,还要做好几个准备工作:
1、确定合作社成员,将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拍照留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联系方式明确清楚;
2、确定合作社的经营地址,签署好房屋租赁合同,到村里开具房屋产权证明;
3、召集合作社成员开“合作社设立大会”,确定章程具体内容,做好大会纪要;
4、确定财务报税是自己上报还是找专业公司代理
做好准备后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了。咱们以吉林省内合作社申报为例进行介绍,其他地区可以作为参考。大家可以搜“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进入申报页面。具体操作详见底部视频讲解
合作社整个申报流程下来花了多少钱呢?咱们细来数一数。
1、最大的一笔费用,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三章刻印550元;
2、取营业执照时交10元封皮包装的费用,这个也合理,毕竟封皮包得还不错;
3、复印社打印文件16元,一张纸1块钱。主要打印的是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大会纪要、带水印的签字盖章页;
4、油费78元 ,去村上盖过2次章,来回8公里,到镇上复印4次、取营业执照1次,共5次来回60公里。到县里刻章、办对公账户2次,来回88公里。总计156公里,按一公里0.5元算,共78元。
5、办理对公账户看大家选择,有的银行免费,有的银行一年有三四百的费用,挺复杂,建议选择服务太多好,办事效率高的银行;
6、财务代理,自己能办理报税就自己办,办理不了就找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会看流水量收费,最低也得3000元/年起,流水量大的话一两万很正常,再多的话就不如自己招个财务了;
7、合作社租房的费用,如果用自己的房屋基本就没有费用,如果是租的,费用多少的都有了。
这里5、6、7项完全是根据自己需求来的,有的人可以一分钱不用花,有的人可能一年要花二三万,这个不固定。总的来说,办合作社花了654元。这个钱记得报销哈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社办理的相关内容,哪里有疑问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探讨。我是小吾,记得关注、点赞、收藏、转发,咱们下期见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广范的存在,为普遍的投资业主所采用。那么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如何纳税申报也成为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通过案例的形式来为您解答。
【案例】:
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是由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为:税务师小刘合伙份额30%、税务师小章合伙份额40%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份额30%。税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所得按照查账方式申报缴纳。2023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情况如下:
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含税)494.4万元,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20万元,发生的人员工资为100万元(不包含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发生的办公房屋租赁费17万元、水电及物业费等3万元。收到被投资的尧舜公司投资分红150万元。
【解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判定】: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投资尧舜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所得。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及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其中,税务师小刘、税务师小章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投资分红,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此案例中没有设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得涉税问题。实务中如果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将尧舜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税法规定,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新旺财税咨询公司的总收入,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权益费用。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合伙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计算:
(一)新旺财税咨询公司2023年所得为两个部分:
1、经营所得=494.4/(1+3%)-20-100-17-3=340万元。
2、投资分红所得=150万元。
(二)各合伙人2023年分得所得情况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340*30%=102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150*30%=45万元
合计所得=102+45=147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额=340*40%=13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150*40%=60万元
合计所得=136+60=196万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分的所得额=340*30%+150*30%=147万元
(三)2023年各合伙人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税务师小刘
(1)经营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0%=90,000元
合计所得=291,500+90,000=381,500万元。
2、税务师小章
(1)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20%=120,000万元
合计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宏宇有限责任公司
应将340*30%+150*30%=147万元,全部并入宏宇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申报:
(一)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新旺财税咨询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税务师小刘和税务师小章因为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因此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并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宏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的,填入《a105000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之(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中,并入宏宇有限责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在该公司登记注册地缴纳。但是有的地方为防止税收流失,规定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中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税收优化
从以上案例可见,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得话,税费明显很高。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初创时,就要做好税收筹划,具体的方法如下:
(一)选择税收洼地。目前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的税收洼地有:
1、霍尔果斯: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存50%部分每月达到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以上的分别返还70%、80%、90%。
2、上海崇明岛:核定征收优惠,个税带征0.5-3.5%之间。
还有深圳前海、天津武清区、滨海区等区域对于合伙企业都有不同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之初,一定要选择一个税费最低得区域。
(二)争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附件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利用国家关于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投资创业性产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总之,要想税负优化,在设立合伙企业初期就要要做好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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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搞企业不是生产产品,将产品卖了获得收益,就完事,财务是很重的一块,文章内容为合作社不报税怎么处理,农业合作社起于“草莽”在税务上可能是蒙着心的,这方面可要好好了解一下。
合作社不报税怎么处理
但是如果你没有任何把柄在税务机关手上,比如你没有经营场所,对公账号里没有钱,公司没有财产,等等,你可以顺带注销你的电话号码,税务机关找不到你,而你又没有大额欠税,那么三个月后你的合作社将成为非正常户,再三个月,自动注销。
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合作社怎样进行网上零申报
1·打开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
2·进入纳税主界面,点击报税。
3·国税申报主要分四部分:代征地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和企业税负变化表。其中代征地税因需要用到后面报表的数据,所以最后申报会计学堂整理的。
4·先填写纳税人信息采集表,主要填写填表人和联系手机,以方便接收税务机关短信。
合作社不报税怎么处理,农村合作社在税收上有一定优惠,但这报税是不能忽略的,就算是零报税,也要申报,那么没报就需要补报并缴纳滞纳金。
您申报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了么?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乡村振兴的号角已经吹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是产业振兴的支撑。
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实施以来,开始启动每2年评定一次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2023年5月17日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官网要求请于2023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低到高分为:县市级、地区级、省级、国家级。
同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实行各省市名额分配制,不仅对合作社的体量和质量有硬性指标要求,而且还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后期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那就赶紧点击下方链接看看你们合作社离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还有多远!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moa.gov.cn))
大家有不同意见,欢迎在评论区文明留言。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敬请关注法律青鸟,为您解决法律困扰。
作者:窦家德
在政策引导和支持下,云南省文山州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有力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农民脱贫致富。但是,在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挂牌社”“空壳社”,违背了合作社发展初衷。截至2023年1月底,全州注册农民合作社4534家,有661家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税务部门数据显示正常经营的合作社仅2369家。
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
1.发展无序经营不正常。合作社发展初期,为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发展,政策扶持力度较大,注册门槛低。部分群众为套取政策资金,脱离产业实际,随意注册成立合作社。2013—2023年是全州合作社注册高峰期,相当部分合作社为优惠政策而成立,注册后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管活动。如广南县坝美镇堂上村里蒙上下寨仅200多户人家,就注册了19家合作社,多数群众被动参加,对合作社一知半解,更不关心合作社如何运转。部分政府主导推动的合作社依赖政策扶持运营,无资金注入就陷入瘫痪,有的还欠下巨额债务。如广南县坝美镇普千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普南大地缘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于2023年、2023年成立,因流转土地面积大、产业发展失败导致经营困难,目前业务陷入瘫痪状态并欠下巨额债务,没钱支付土地租金,无力退还群众入股现金。
2.管理分散运行不规范。在农民合作社的监管上,注册在市场监管部门,政策扶持涉及农、林、牧、供销等部门,报税在税务部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无法形成监管合力,“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在合作社内部管理上,运行模式、管理方法混乱,多数合作社没有专职会计和出纳,做账不规范,未按规定提交年报公示。从纳税情况看,税务机关纳入管理的2936家合作社中,未做账的有1350户,占45.98%。如文山同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2023年被认定为州级示范社,但因账务不规范,导致奖励资金无法兑现。
3.结构失衡带贫不明显。由于合作社普遍规模小、实力弱,缺少优势产业,入社农户和带动农户数量少,带贫增收效果不明显。全州带动贫困户的合作社780家,仅占合作社总数的17.2%。文山市532家合作社中,只有112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正常经营的2369家合作社中,成员数在30户以下的有2305家,占总数的97.3%。部分合作社产销衔接不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成员与合作社未形成“利益共同体”。
4.定位低端规模难做大。多数合作社仅限于为成员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种养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合作社很少。合作社产品多为初级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从注册登记看,业务范围以养殖、种植为主,分别占总数的52.8%、35.42%。合作社品牌意识不强,通过质量认证的合作社较少,体现文山特色、拿得出、叫得响的品牌凤毛麟角。广南县底圩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有8家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但仅有1家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没有一家合作社获得“sc”许可(食品生产许可)。
5.缺乏人才发展难持续。合作社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理事长多为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种养大户,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引导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能力较弱,持续发展困难,全州正常经营5年及以上的合作社仅占总数的34%。
促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1.规范财务管理,完善盈余分配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培育合作联社,创建合作社示范社。鼓励以产业为依托开展同业联合,以服务为纽带开展同域联合,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影响大的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创办全产业链联合社,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健全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库。建立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不合格的示范社及时取消荣誉。
3.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利益联结。支持农民合作社带动成员大力发展以“三七”为重点的中药材、生态蔬菜、特色水果、花卉、畜禽、乡村物流、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实施绿色生产模式,将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作为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特色品牌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共享品牌溢价的增值效益,支持合作社参加“农超对接”、电商交易以及各类展销会。鼓励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收益分配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积极引导农户利用实物、承包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入社,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鼓励村集体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村集体和农户将量化的财政扶持资金,以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
4.优化人才培养。实施高素质农民提升工程,采取免学费、免杂费、免书本费、免考试费以及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四免一补”政策,每年选送一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非全日制涉农高等职业教育。州、县(市)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每年培训一批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鼓励支持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支持州内大中专院校设立农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专门课程,与农民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实验示范基地。
(作者单位:云南省文山州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不慎逾期,未能及时报送,应当在工商局规定的补报时间内及时完成补办。如果企业是因为未报送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等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开放后完成补报年报,然后申请移出名录。
操作步骤参考
1、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2、先行进行补报年报;
3、再在系统中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此时跟你被列入列入异常原因选择相应的,一般来说有四种异常(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4、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5、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6、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7、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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