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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税时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20 14:13:01 热度: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季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季度报税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季度报税时间

【第1篇】季度报税时间

新登记注册的企业,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是按季度申报的。

做账报税,是每个注册公司之后后,都需要去做的一件工作。只需营业执照解决之后了,那么就无论是不是要正常的进行经营活动,也无论是不是有收入,就都必须要做账报税,不然便会致使企业的税务异常。那么,注册公司之后后,什么时候开始要做账报税?接下来就来详细讲一下。

依据规定:

1.新登记注册的企业,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是按季度申报的。因此,做账报税的时间就要依据注册的月份,归于哪个季度,就在对应季度的月份申报。第一季度四月份申报,第二季度七月份申报,第三季度十月份申报,第四季度次年一月份申报。

2.新注册企业,也有一开始就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在收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就要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终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要注意,在进行做账报税,有几件工作是需求进行解决的:

首要,新注册之后的企业当月需求去税务局大厅注册电子税务局,启用税种。

还有便是,其他税种需求登录进去电子税务局手动启用,就算没有开始经营、没有发生事务,也主张启用全部税种,不然时间久了,哪天去税务局解决工作,税务局发现此企业税种没有启用,将会从建立月份开始启用,到时候会照旧逾期,产生罚款。

【第2篇】季度报税是哪几个月

最近申报期,我们都要申报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这几天很多朋友也在问,这个报表数据填报口径到底怎么规定的?特别是本月数,本期金额,上期金额,本年累计数,把很多人都弄懵了。

别急,弄清楚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得先弄清楚自己到底应该报送哪种财务报表。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自己报送的是哪种财务报表格式。他以为大家报送的格式都是一样的,所以有时候问别人本期金额怎么填的时候,别人说我怎么没有这个栏次呢?这就是没搞明白报表种类。

其实,企业需根据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不同,分别报送其规定的财务报表。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一些针对特定经济组织或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

而我们在进行行业和财务制度备案后,系统会根据我们备案的信息给我们推送相应小类的财务报表,如果你发现你的财务报表和你自己日常财务核算出的财务报表格式不一样,你首先要搞清楚你用的是什么财务制度,其次,你还要去看看你在税务局备案的财务制度是不是搞错了。

你看,上面就是从四川省税务局下载的各种财务报表格式,是不是挺多的。

下面我们主要看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三种报表的格式及其填报口径,这三类是在企业运用最多的。

假如按季度申报财务报表,以申报第二季度,也就是4-6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据

这里期末余额就是6月末的数

这里的年初余额就是2023年年报的期末数据。

利润表

利润表是时期数据。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利润表来说,本期数据就是1-6月的累计数据,上期数据就是2023年1-6月的数据。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本期数据就是1-6月的累计数据,上期数据就是2023年1-6月的数据。

企业会计制度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据

这里期末数就是6月末的数

这里的年初数就是2023年年报的期末数。

利润表

利润表是时期数据。

对于季度申报利润表,其实财会[2000]25号有规定,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但是目前在税务申报时候,这个本月数有填写4-6月季度数据的,也有填写6月当月数据的,四川省目前申报的口径都是填写4-6月的数据,而且从申报系统设置来看,四川省申报系统的报表还设置了勾稽,本年累计数=本月数+上季度的本年累计数。所以四川省的话,季度申报要填写4-6月的数据的,否则本年累计也会错误。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这里就是1-6月的数据。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金额为1-6月的累计数。

小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据

这里期末余额就是6月末的数

这里的年初余额就是2023年年报的期末数据。

利润表

财会「2011」17号对填表有说明,本表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利润( 亏损) 的实现情况。本表“本年累计金额”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这里也就是1-6月的数据。

本表“本月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在编报年度财务报表时, 应将“本月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 栏, 填列上年全年实际发生额。

实际季度填写,本月填写的就是季度数据,这里也就是4-6月的数据。当然也有地方是让纳税人填写6月当月的数据的。

现金流量表

和利润表口径一致,本月数:4-6数据,本年累计:1-6月数据。

【第3篇】2023年第三季度报税时间

上周五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教师节,你有没有给你的老师送去一份祝福呢?又或是有没有给身边已经成为人民教师的亲朋好友送上一点节日的问候呢?你还记得起你的每一任老师吗?他们都有什么各自的特点呢?老账人想,这一连串的提问应该勾起了你的很多回忆。或许现在的你正投身自主创业的事业之中,那么各个不同税种的报税时间你都记住了吗?今天老账人就给大家好好总结一下。

一、增值税

这是一个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的税种,如果是按月来申报的话,那么可以在每个月的1、3、5、10、15号来进行报税。同时,也可以按季度来进行申报。还有一种情况,假如你是初创的公司,或者是很新型的企业,业务类型还不是很稳定,也可以不按固定的期限申报,可以申请一次一次缴纳。

二、消费税

消费税的报税时间和上面的增值税基本相同,可以按月来进行申报,也还是和上面同样的日期。也是可以每个季度申请一次的。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税种会分多种情况,老账人分点来给大家进行说明:

1.如果是个人的,你可以自己决定你的申报时间;全年的收入在12万以上的情况下的话,那就是要在每个自然年结束以后3个月之内进行申报纳税;

2.如果是个体户,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那就是要按月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须是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进行上个月的纳税申报;当然,也还是可以按季度来交税,那就是要在那个季度结束以后,在下一个季度开始的15号以前进行申请;还可以按年来交,也是和第1点一样的,在那个交税年度结束3个月之内进行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交税又和上面3个税种有一定的区别,它会分为预缴和实缴两种情况,申请的时限也不一样。预缴是说,公司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来进行预缴,预缴也是下个月或者下个季度开始15天之内,然后,公司可以在这个自然年结束之后5个月之内去税务机关清缴你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老账人想说,记好每一个税种的纳税时间,并且在这个期限内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纳税申报,对于我们企业的诚信和良好发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有需要的老板也可以把这项工作交给代理记账公司去进行,他们会帮你处理好所有的纳税事宜,让你可以有更充沛的经历创业和发展!

如果觉得这篇报税提醒对你有用的话,可以点赞收藏哟,方便日后的查看。

【第4篇】季度报税怎么操作

根据税务规定,公司成立后,每个月必须由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记账报税。对于第一次接触抄报税的会计新人来说,报税前怎么抄税,报税后怎么清卡?这实在是让人头疼的事情~不要急,让我来帮大家将报税期具体工作流程都梳理清楚啦,大家可以先收藏,每个月照着操作就行啦~~

01申报期基本税种

企业申报缴纳的基本税种如下: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产税;

8、车船税;

9、企业所得税;

10、个人所得税。

02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财务需要熟知自己岗位的工作流程,每个月需要做什么,每天需要做什么,尤其是熟记抄报税日期!

比如:月初报税时,你应提前知道报税截止期;以免造成企业逾期申报缴税等,不良的影响,而带来没必要的麻烦。

小规模纳税人,正常情况下,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应按月进行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截止。

注意:除法定节假日,会相对应的延迟。具体应对应税局安排时间为准。

在实操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准时报税,总会因为财务粗心大意忘记了,或其他因素,导致逾期申报。那么,延期报税将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呢?

1)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附增值税最新税率 ↓

0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原理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说难也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但是你只要清楚它的计税逻辑,什么都不是问题,企业销售巨额,财务也不怕。

首先,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再次,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最后,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说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这逻辑思维,你懂了吗?

注意:财务须知哪些情形,不用开专票。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不包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专票; 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 ③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开普票,特定情况下,也可开专票; ④消费免税货物不得开专票。

04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 二加一”抄税全集

1、金税盘

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方法 财务应按照顺序操作,未抄报或抄税未成功的,电子税务局申报时,会出现不成功的报错提示,步骤如下:

①连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③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抄报税方法 连网登陆开票系统,正常状态下会自动进行汇总上传并直接完成清卡操作。

注意:只要金税盘发行成功,不管是否领购票,或是否读入发票,都需要进行抄报清卡工作!

查询清卡成功方法

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锁死日期为2023年04月,汇总报税资料“无”

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3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征期常见问题

1. 金税盘处于报税期,不能开票。

由于征期内未抄税成功,需先执行“汇总处理”-“汇总上传”,成功后可开票。

月初没有自动抄税的原因一般是:

1)上月有离线发票未报送; 2)汇总上传时网络不通,无法连接税局服务器; 3)上月金税盘做非征期抄税后未完成抄税清卡流程,即完成征期清卡后,在办税厅抄税,这种是需要到税务大厅清卡的; 4)单机版开票软件没有登录开票软件,只有登录开票软件后满足征期抄报税条件后才会上报汇总。

2. 汇总上传提示存在离线发票,不允许汇总上传。

答案: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参数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设置为https://218.57.142.46:7002(山东除青岛)。这里需要对应当地的税务服务器地址。

2、税控盘

抄报税流程

1.一般纳税人抄税流程

2.小规模纳税人抄税流程

3.自动抄税提醒

网络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最后需核对开票截止日期更新到下月中下旬即可。(本月应更新为4.20日)

注意: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日期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税控盘抄报税方法

1.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2.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请纳税人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要检查是否申报成功。(本月不涉及申报的忽略此步骤)

3.反写监控操作流程:

【数据管理】-【汇总上传】-点击【反写监控】。 再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本月开票截至日期应更新为4.20日)

3、税务ukey

抄报税方法 1.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2.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请纳税人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要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3.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反写成功日期则会变更为下月中下旬即可。(本月开票截至日期应更新为4.20日)

抄报税常见问题

1. 季度申报也需要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并检查开票截止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要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发票?

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是可以开票的,只要在开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抄税是不影响的。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首先检查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配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月初打开软件还没有任何操作,开票截止日期已经自动变更了,是否还需要继续操作?

不需要。因为软件有自动抄税功能,如日期已经更新则不需要操作,申报没做去做申报即可。

5.多块税控盘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抄税吗?

可以,更换税控盘登录软件正常操作即可。

来源: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财税刘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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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季度报税怎么报

一起来了解下2023年1月的征期,1月征期不延期,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需要季报,征期清卡时间段为1日-15日,请大家安排好清卡时间错峰报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抄税成功后未清卡可进行发票填开,但不允许主分机分配发票,必须清卡成功后才能分配。

1月、4月、7月、10月为小规模纳税人季报月份,不要忘记纳税申报再清卡哦~

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

登录系统抄税-纳税申报-登录系统清卡,这必须有先后顺序,不能抄税后直接清卡,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

2.进行纳税申报,注意:此项非航天金税服务范围,遇到问题需要联系所属服务单位!

3.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季报方法和一般纳税人抄报方法一致,本月在抄税和清卡之间多一步纳税申报,顺序无法调整,如果未进行纳税申报直接清卡,会弹出错误提示,

登录系统抄税-纳税申报-登录系统清卡,有先后顺序,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

2.本月征期小规模纳税人需进行季报,即纳税申报,注意:此项非航天金税服务范围,遇到问题需要联系所属服务单位!

3.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查询开票软件清卡成功方法

如果您忘记是否出现清卡成功的提示,没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查询清卡是否成功:

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次报税日期:2023年01月01日00时00分

抄税起始日期:2023年02月01日

报税资料:无

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1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打印明细/汇总方法

如果您需要对上一年度每月的数据进行查询或备份打印,可以点击报税处理-发票资料-选择月份、税期、清单/汇总,进行查询打印。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报税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应税销售额超过45万元,需要缴纳多少税,既要看企业适用的征收率,还要看在哪个会计期间。适用3%征收率且在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可以免征增值税。而适用5%征收率,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按季度应税销售额50万元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50万元*5%=25000元。

一、增值税。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1号和财税公告【2023年】第15号的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

按照财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销售额低于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两段执行,即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而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那么,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满足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条件且适用3%征收率的企业,季度销售额大于45万元是免税的,同时减免附加税。但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季度应税销售额大于45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季度应税销售额按照50万元计算,则适用5%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50万元*5%=25000元,附加税为25000元*(7%+3%)=2500元。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即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是企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适用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小,多数为小微企业,如果小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则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为5%。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微企业,如果季度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假如企业销售利润率为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50万元*10%*2.5%=1250元。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超过45万元的,缴纳多少税金。在现行的政策下,需要根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来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小微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相关因素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23日

【第7篇】个体报税季度

当我们执照注册下来后,在做税务登记时,税务选择纳税人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在现实税务登记中, 我们根据经营需求及健全的会计制度来进行选择;假如:公司为道路运输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在签订合同时,客户一定要开具9%税率的专用发票,通过商议后此时我们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9%的运输发票(这时,我们一定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专业财务人员)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是:

税率不同: 小规模的税率基本是3% ;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按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设定的(13%、9%、6%不等)

他们中间最大的界限是: 他们之间的界限(当你是小规模纳税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销售行业年收入不超过500万,超过这个界限税务局会自动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标准,会被责令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

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策: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超过45万也免增值税)。

2、获得增值税专票、普票,都不能够抵扣增值税

3、申报时间及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一般纳税人

1、年不含税收入>500万; 适用税率/征收率为13%、9%、6%;

2、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发票领用:能领购普票/专票,不论开普票还是开专票,税率固定不变;

3、采购入账:采购支付的货款,取得专票计算进项给予抵扣,取得普票全额进采购成本。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符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生活服务按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计算加计抵减额

6、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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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个体工商户季度报税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1日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3年5月)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四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85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87号

3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98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2号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24号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6号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7号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1号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18号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7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30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4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

1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1号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3号

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24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 号

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 号

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 号

3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

3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

3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3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 号

3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 号

3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 号

3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

39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40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年第25号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25号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年第33号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45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10号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5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8号

49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如何季度报税

做财务的都知道,10月增值税、印花税、个税等政策都有变动,很多会计都懵了,不知道怎么报税了!不用担心,最新申报流程+报表说明都给大家整理好了!直接照着来就可以了!

(文末可领取)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手册(最新版)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个税申报流程及计算

好了,篇幅有限,就不和大家一一展示了,

【第10篇】怎样季度报税

大家都知道10月份是一个大季度申报,是不是很头疼?不知道怎么报税?也不知道怎么填写申报表呢?不用怕,东西都已经给你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文末获取)

小规模增值税最新申报填写模板

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内容较多,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11篇】企业季度报税怎么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填报全攻略(a)类

(文末可获取完整资料)

相关的政策文件规定

报表结构

主表、附表1、附表2、附表3填报讲解及案例分析

a200000、a201010、 a201030

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一)预缴方式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自家企业的预缴申报方式,具体的填写方式看下文!

(二)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分为三种,见下图,选择适合自家企业的类型进行填写对应的申报表

(三)按季度填报信息

1、从业人数的填写

该栏目的填写要特别注意,季度平均值是自动计算的。

2、资产总额的填写

3、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这一块的内容一般是会选择否的,勾选一下就可以了;比较简单。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4、预交税款的计算

注意:

第1行,第2行填写时,营业收入是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的,营业成本是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的,在此需要小伙伴们清楚这一点。

第4行: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5行的填写

第6行的填写

该行数据是附表一的内容,填写后再来补充。

第7行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填写a201020)

这个是新的变化,需要大家先填写附表二。

第8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的年度一般为5年。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是要提前申请弥补亏损年度的,一般是5-8年,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或者高新企业是可以弥补10年的。

第9行:

实际利润额(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可以自己计算的,大家不用重新计算。

大部分企业都是填写第13行的。

第15行(临时行次)

第16行

第17行

第18行

第19行

第20行

附报信息如实填写就可以了。

主表的案例解析

……

附表的填写及案例

……

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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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小编头像,发送:试听。即可限时免费学习!

【第12篇】小规模季度报税怎么报

为了大伙能够轻松报税,小编整理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申报表填写及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登录后系统自动抄报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也要申报比对,所以在季报月份请注意以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必须先抄报税后,方可正常申报,未进行税控设备抄报税的纳税人无法网上申报。 (如与当地业务有冲突,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应准确填写申报表,符合系统比对规则后方可正常申报。对申报比对不通过的,网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比对不符原因,并引导纳税人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须要按系统提示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符合系统比对后方可正常上传申报数据。

3.纳税人正常比对通过后可正常反写。若纳税人申报时经反复核对仍无法正常申报,则可按照系统提示正常上报但暂不扣缴税款,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事宜。(具体到税局携带什么资料咨询当地税局业务)

季度申报完毕后,注意一是在网报软件中查询是否申报成功或扣款成功,二是在税控系统及时查看是否反写成功,以免造成不便。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必填)。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选填),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填),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及关键点

1.注意货物及劳务列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分别填写对应的收入,填报列有错会影响税款的属性。

2.如果可以享受小微政策,则直接将普通发票收入填写在第9行以下,1——8行不填写数据。注意代开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都要填入8行以上,一般填在第1-2行。

3.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4.差额纳税人是按照差额前的收入计算是否享受小微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关键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关键点

【第13篇】会计季度报税

不会季度纳税申报怎么办?主表+申报表填写,全套模板及流程奉上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指导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指导——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篇幅有限,看下方!

【第14篇】小规模季度报税

月初报税开始了,现在应该是财务人员最忙碌的时候了,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账报税。

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报税流程、时间上有哪些不同呢,公司报税人员有哪些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拓荒小编做了整理,希望对企业能有实质性的帮助!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报税有两种方式

1.纸质申报

这种申报方式只针对指导期内的企业。在填写五份表格(一式两份)后,将从税务机关复印的ic卡随身携带,核对和比较的结果将首先提交主管或值日官,然后在申报和征收窗口进行申报。五种形式包括:主表、进项税明细表、销售明细表、特殊发票申报明细扣款、特殊发票明细存根。

2.网上申报

除了指导期之外的一般纳税人公司,都可以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后将反馈结果打印好再到税务局清ic卡。

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国税每月都要申报纳税,不像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一个季度一次申报纳税;每月的1-15号是申报纳税的时间,申报上月税金;申报纳税最好是开通税库银,这样就不用缴纳现金,直接网上扣缴税款。

(二)增值税申报:“抄税”一般纳税人每月报税之前首先要抄税,抄税很简单,电脑上插入ic卡,进入“防伪开票”系统,找到“抄税”点击就可以了。

(三)计算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四)填写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了之后打印3份出来,交到税务大厅。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每月都要预缴,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具体缴纳方式根据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也是在网上申报了之后交纸质资料到大厅。

一般纳税人报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上个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全部进行抄税、报税;否则可能造成存*联漏采集。

2.如果纳税人在月中更换金税卡,要注意更换之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抄报税成功,不然要将没有抄报税成功的发票的存*联或记账联带到办税服窗口,进行非常规报并补录存*联。

3.纳税人在报税后申报时发现比对不符,不要随便调整申报表数据进行申报,应该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税务一般都比较简单,自公司成立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就要开始申报缴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注意事项

1、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所需缴纳税种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小规模纳税人若想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相关工作,首先就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所需缴纳的各类税种,这些税种具体包含: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发放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掌握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

事实上,任何企业若想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就必须事先对报税流程进行掌握,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是如此。通常,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流程大致遵循:(1)登陆当地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或者用ca证书进行登陆;(2)点击“申报缴税”,点击需要申报的项目。例如增值税的申报,点击“填写申报”;(3)根据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填写申报表,再点击“下一步”进行提交申报,再进行清缴税款,即可完成该税种申报。

3、了解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所需材料

通常,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还需事前了解报税所需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具体包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还需提交附加税申报表。

4、把握小规模纳税人报税时间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报税,还需对报税时间进行把握,从而确保记账报税工作的按时、及时完成,并预防漏报引发的财税风险。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报税,需在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每年度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前申报季度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印花税年度申报一次。此外,在次年度2月15日以前还需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5、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企业需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即便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说明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这样极容易使企业遭受相应处罚,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需多加注意。

【第15篇】按季度报税的都有哪些

答:小规模纳税按季度申报的有:

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因此,原则上公司应该按季申报增值税及附件税费,可以申请不按季申报,但是需要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啥资料?

答: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纳税人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23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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