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资料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在征收上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不同的纳税人,而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这两种不同的纳税人也是具备自身不同的优势。而特别是现在许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采购的时候,不少的企业都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作为供货商,因为这里的企业才可以提供相对更高税率的发票,也就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许多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
1、如果纳税人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到相关的税务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填写后提交相关资料后,等待核对,内容一致的,主管税务部门会当场进行登记。
3、如果登记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要求,会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修改补正的内容。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4、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企业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对于企业记账报税管理更加的严格,企业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要注意提升自身的记账要求。
2、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日常经营的时候注意找供货商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免自身不能进行税费抵扣。
3、销售货物时开出的销项发票一定要和进项发票完全相符。
4、增值税发票上必须将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以及单价开具清楚。
5、从供应商处获取的当月进项发票,需要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认证,否则不能当月抵扣。发票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 天内,超过认证期限不允许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了,不过其实除了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外,如果企业达到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硬性指标,那么企业将会直接成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除了自己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外,企业也是有可能因为规模达到了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问: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情况下?开发票按照查额开具,那做账务处理具体怎么做呢?
答:1.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差额征税的做账技巧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万元,征收率5%。
【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38.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4761.90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809.52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8
贷:银行存款 80000
问:我司单位购进货物时收到厂家开具的专票,货物销售时,商家也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可以开具普票吗?还是只能开具专票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贵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查验全攻略
问:如果企业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答: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规定,但由于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一般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那有没有可以快速查询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方法?
答:有的。下面就让我来详细讲解一下吧。
查询其他省市企业
如果要查询的企业不是上海登记企业,则可以至企业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点击“涉税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
2.点击所需查询企业所在的的相应省市。各省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相同,一般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检索。
3.以“云南省”为例,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问: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答:不需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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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内的界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二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适用范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
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
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和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
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50 万元以下(含)
8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以下(含)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 的月份。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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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具备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的货物销售额不到50),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性质也是属于企业,在一般纳税人不予认定中没有规定.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的优点: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天水二期有轨电车5083铝板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hgd-202208-zb0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天水二期有轨电车5083铝板采购招标,招标人为通号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天水市有轨电车示范线(二期)由天水市三中至五里铺(不含)段和阳坡东站(不含)至颍川河口段组成,线路全长21.597km;
共设置车站19座(高架站1座、地面站18座)。
其中:
天水三中~五里铺(不含)段:本段线路全长11.58km;
阳坡东站(不含)~颍川河口段:本段全线长10.017km。
本次招标内容为14列五模块100%低地板有轨电车外购件,其中第一列车交车时间暂为2023年7月31日之前,其余交车时间暂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具备跨地域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2023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的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业绩证明,须提供2023年8月1日至今投标产品的供货业绩证明(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3.4 信誉要求:投标人2023年至今没有在经营活动中骗取中标或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或重大质量问题;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未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期内;
投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产品近一年未受到国家安监部门质量责任通报;
投标产品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责任通报处罚期限内。
3.5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投标产品具有cal、cnas、cma等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投标人为代理商/经销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销代理证明。
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证明材料均须在有效期内且加盖公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04日,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通购网(www.crscec.com)注册,在线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包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25日09时30分,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2199号中国通号长沙产业园。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获取联系方式请进入小程序查看:
五 月 征 期
● 5月1日-19日
申报缴纳本月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
● 5月4日-31日
申报缴纳社保费。
● 4月16日-5月15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
● 3月1日-6月30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 1月1日-5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1月1日-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取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因为实行低税率优惠,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有关动漫服务。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或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2)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3)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提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目前,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将申请成为普通纳税人,因此,应特别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识别标准'。壹洽通小编将对此进行具体的认识,以帮助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顺利完成业务流程。
一、确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企业和企业单位,应当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一般纳税人。
2.纳税义务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健全会计,即能够按照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簿,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二)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二、供普通纳税人识别的申请材料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二)企业法人、会计师、税务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营业场所证明;(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此外,分支机构申请查验一般纳税人身份时,还应当提供一般组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的批准书,以及确认一般组织为统一会计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查明和处理普通纳税人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企业执行一般纳税人的决定,其处理程序一般如下:
1.纳税人提交成为普通纳税人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税务机关应当核对纳税人报请审批的申请资料,审查不被拒绝,并告知其具体理由
3.材料经审核批准的,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按照条件,税务机关应当确认纳税人应当进入一般纳税人的指导期。
一般情况下,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贸易批发企业的税务指引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而其他一般纳税人则为6个月实施税务指引期管理。在指引期届满后,审批条件才可转为普通纳税人。
以上壹洽通小编介绍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申请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身份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对于企业来说,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必须具体掌握该条的内容,以确保业务的专业化和高效完成!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一般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国家对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对公司来讲就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是什么?一起跟随广州发业小编来看看吧。
一、如何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财政部喝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跟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的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并且符合以下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的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账号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7、总帐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流程是怎样的?
1、首先先到当地管理所(或者是税务部门专门设立的“全程代理窗口”机构)提出申请;
2、填表准备资料,交回申请表发送单位;
3、管理上来人上门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帐薄设立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检查完后由检查人员出报告,所里审批之后上报局流转税科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发给企业批复和一般纳税人的证书(时间一般也是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相关内容,如有注册相关业务欢迎来广州发业咨询办理。广州发业专业从事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咨询、 财务咨询、商标注册等各类专业的服务机构。
二者定义: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以及应纳税额比较少,税务申报存在一定问题。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重点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要同时达到销售额符合标准和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税务对一般纳税人的管控较为严格,后者无需受此限制,毕竟小规模纳税人整体财务制度不健全。
两者主要区别:
1.在生产规模和销售收入上面:修理、工业、修配这三个行业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下,商业年收入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又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有坐班,而且具备一定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属于一般纳税人。
2.二者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或13%,其中需要减去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3.二者所用的发票种类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按其适用的征收率(3%)换开;一般纳税人却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优缺点比较:
1、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样就能吸引更多有要求使用专用发票的客户,成交机会远远大于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是增值额*税率,如果遇到利润比较低的商品,应交增值税就会大大减少,远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从最初开始门槛就比小规模纳税人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实力,至少在营业收入上面要高达几百万。等到企业壮大到一定程度之后,有利于成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企业,也会提升企业的名气,资源更加丰富,比小规模纳税人更有优势。
一般纳税人报税与小规模报税的区别:
1.销售收入有区别: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满足一定的硬性标准。
2.权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却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4.适用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17%或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3%的税率,简易征收。
5.税负率不同: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的税负率一般超过5%,商贸企业大多低于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就是征收率。
6.一般纳税人不仅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同时也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7.帐务处理的规范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独立申报纳税,税务局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监管比较严格。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大多不能独立申报纳税,账务处理没有一般纳税人管控严格。
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逐个解答。
情况一:首先,在贵公司升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只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是无法抵扣的,收到了也没有用处;但是也许会有一些供应商管理不慎,给的是专用发票。
此时,由于当时贵公司并非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发票,即便是专票,从及时性和时点来说,是不可以的;另外根据行业性质,也并非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进项抵扣,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情况二:贵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和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是发票尚未开出,次月贵公司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开出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
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的发票一般不能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但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情况三:在本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除了收到专票能不能抵扣外,还要考虑本公司开出发票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比如说,之前签了一些合同,本公司需要开发票出去的,然后我当时小规模的时候没开,现在我是一般纳税人了,我应该开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的专票给她们抵扣吗?
这种情况就需要告知对方,在发票未开出前,最好重新签订合同,以防扯皮推诿的事情发生。
再者,以前本公司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签的合同,本公司尚未开出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了还能按照小规模的税率去开票吗?
答案:不可以的。
一、怎样申请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呢
刚注册下来的企业一定是小规模企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进行一系列的申请审批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有以下两种方式:
1、 小规模企业销售金额超过标准后,税局责令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申请。
2、 新办企业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可申请,有固定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的要进行查看,并且要出示经过政府备案的租赁合同。还要一定限额的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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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为一般纳税企业销售额标准
1、 商业企业如贸易企业连续一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
2、 工业企业如生产企业连续一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
一般纳税人申请的优势:
1、小规模企业缴纳增值税是固定征收率3%。
例子1:销售100万元消耗产品(不含税),应纳增值税:100万元×3%=3元。
不管你进货价是多少,不管你赚钱销售,还是亏本销售都要交3元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执行的是6%-17%的税率,根据不同行业,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缴纳税款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
例子a:如消耗产品(税率17%)本月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17万元(100×17%),
购进是90万元(对方开专用*票,不含税金额90万元,税额15.3万元),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17%),
本月缴纳税款为17万元-15.3万元=1.7万元。
例子b:同上例,只是本月采购不同,本月是购进的110万元(对方开专票,不含税金额110万元,税额18.7万元),
本例子进项税额为18.7万元,本月缴纳税款为17万元-18.7万元=-1.7万元,负数就是不用交了,而且还可以在下月抵扣。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一下两点:
1.作为一般纳税人每月要缴纳增值税多少不但与销售收入有关更重要的是与采购有关。
2.同样销售100万元电子产品,作为小规模缴纳税增值税为3万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只交1.7万元。当然前提是你要取得您的供应商开给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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