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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资源税
【所属章节】
第六章(2) 其他小税种—— 关税、资源税
【知识点】
关税、资源税
关税
考点16:关税的纳税人(★)
【提示】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考点17:关税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2.进口税率又分为下列种类,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3)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4)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5)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6)普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②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3.适用何时的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但另有规定除外。
考点18: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考点19: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到岸价格包括:
①货价;
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③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①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②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③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考点20:关税的税收优惠(★★)
1.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考点21: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征收时间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二)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1)适用情形
①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三)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资源税
考点22:资源税的应税产品(★★)
考点23: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2.开采、生产应税产品销售
【提示1】资源税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在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2】与增值税不同,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在生产、开采销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环节缴纳过资源税,以后流转的各环节均不再重复征收资源税。
3.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移送时不缴纳资源税。
【提示1】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在洗选煤销售时,应当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提示3】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提示4】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精矿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应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2】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3】由于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纳税人将单独核算的外购已税原矿销售,或者将外购已税原矿移送加工精矿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视为以自采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
考点24:资源税的税率形式(★)
1.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目前,对粘土、砂石仍实行从量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其他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25:从量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考点26:从价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销售额认定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提示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2】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三)销售额的换算与折算
1.折算(征税对象为原矿,但销售精矿)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2.换算(征税对象为精矿,但销售原矿)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通常使用的公式为: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3.煤炭
将自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提示】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四)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考点27: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考点28: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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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知识点】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 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境与国境有时不一致。
海关在征收进口货物、物品关税的同时,还代征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三税”均属于 中央税。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和物品(个人)。
(二)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多种推定,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等)。
二、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进出口税则以 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我国现行实施《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具体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了解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及使用规则。如: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等 。
2.进境物品税率:
三档:13%、20%、50%(如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 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运用
1.常规情况——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 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 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经海关批准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 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 租赁进口货物, 分期缴纳税款的。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关税征税对象的是()。
a.准许出境的贸易性商品
b.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准许进境行李物品
c.准许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
d.境内个人之间转让的位于境外的不动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位于境外的不动产不属于关税的征税对象。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以及相应的办税流程。虽然61号公告只有300余字,但信息量很大。尤其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是,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制发缴款通知15日内须完税
税款缴纳通知,是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制发的文书,用以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这些税款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的税款缴纳通知,会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般来说,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
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对于进口批次多且每批次进口货物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为避免其逐票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其汇总纳税。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期限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此,61号公告明确,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纸质的税款缴纳通知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6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只需要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企业端,就可以获取有关纳税的实时信息。
超期未完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来说,甲企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2023年8月1日,海关向甲企业制发并推送了税款缴纳通知书。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应当于8月16日或者9月7日(9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税款。如果甲企业9月7日未缴纳税款,则从9月8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甲企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也就是截至12月8日,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自12月9日起,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等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缴纳期限应考虑特殊情况
61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15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正好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缴纳期限会顺延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纳期限。
例如,2023年7月22日上午9时,海关制发并推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给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在7月23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2023年8月6日为15日的最后一日。但由于2023年8月6日为星期六,因此缴纳期限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8月8日。
15日缴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是休息日,是否应当计算在内?根据61号公告,税款缴纳期限的首日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影响15日的计算。也就是说,在税款缴纳期限上,只有15日的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在收到海关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后,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以外币结算时,需要换算为人民币才能确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假设汇总纳税的丙企业以日元进行结算,可以选择在2023年7月或者8月缴税。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则适用6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9933元人民币;如果选择在8月缴税,则适用7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8804元人民币。对比之下,同样的收汇金额,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同时,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税率的衔接,留足提前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缴税。
1.(单选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关税纳税人的是( )。
a.外贸出口公司
b.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口公司
c.经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d.个人邮递物品的发件人
2.(单选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进口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是( )。
a.最惠国税率
b.暂定税率
c.协定税率
d.关税配额税率
3.(多选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出口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出口关税
b.出口货物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c.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中未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国外的佣金
d.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
4.(多选题)2023年10月,甲企业进口一辆小汽车自用,支付买价17万元,卖方佣金3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共计3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共计2万元,另支付买方佣金1万元。已知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无其他纳税事项,则下列关于甲企业相关税金的计算,正确的有( )。
a.应纳进口关税=(17+3+3+2+1)×20%
b.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17+3+3)×(1+20%)÷(1-25%)×25%
c.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7+3+3)×(1+20%)÷(1-25%)×13%
d.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4万元
5.(判断题)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
解析:
1. 正确答案:c
考点:关税纳税人
解析:经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关税的纳税人。
2.正确答案:c
考点:关税税率
解析:无。
3. 正确答案:cd
考点:出口关税完税价格
解析:选项a: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关税完税价格;选项b: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选项c: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选项d: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4. 正确答案:bc
考点:相关税金
解析: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在本题中,选项a:甲企业应缴纳的关税=(17+3+3)×20%;选项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5. 正确答案:×
考点:进口货物
解析: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个国家的边境的时候,由海关对商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纳税人虽是进出口企业,但是因为他们将商品价格提高,把关税的负担都转给消费者来承担,因而也是一种间接的税。
征收关税的意图有两个:一是财政,二是维护。
【几种首要的关税】
(一)进口税
进口税是海关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一般由进口商缴纳。
关税壁垒一般指高额进口税。
(二)出口税
出口税是海关对出口产品所征收的税,如今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不征收此税。以添加财政收入为意图的出口税,它的税率一般不高,以维护本国出产为意图的出口税,一般是关于出口的质料纳税。
(三)过境税
过境税我梦也常称为经过税,是一个国家对路过她关境的进口产品征收的税。
二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征收此税,只在进口产品经过她的领土的时候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四)附加税
对进出口产品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的关税称叫做正常关税,也叫正税。在正税外再额定加征的关税就称为为附加税。
附加税是临时性的应急办法,对某国某产品征收的附加税,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两种。
(五)差价税
差价税,一般也称为差额税。当某产品的国内价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为了减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维护国内产品和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关税,这就叫差价税。差价税又跟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也是一种滑动关税。
(六)特惠税
特惠税,我们也称之为优惠税,是一种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只对指定国家供给,第三国无法享受这待遇。
特惠税开始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交易中实施。最出名的特惠税是《洛美协议》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向参与协议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区域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供给的特惠税。
【关税的征收办法】
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一)从量税
从量税是根据产品的分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规范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税额核算的公式是:
税额 = 产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大部分国家是以产品的分量为单位来征收,按产品的毛重或法定分量计征。
采用从量税的办法征收进口税,在产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加强了关税的维护效果,价格上升则效果减弱。
(二)从价税
从价税是依照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为规范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品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的核算公式是:
税额 = 产品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最重要的是断定产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根据的货品价格,大体上有以下四种:
(1)以到岸价格(cif)作为纳税价格规范;
(2)以离岸价格(fob)作为纳税价格规范;
(3)以法定价格作为纳税价格规范;
(4)以实际成交价作为征收价格规范。
提到这儿,小伙伴们关于关税的首要分类及征收方法都弄清楚了吧?下面小编还将延伸关税价税的问题给我们整理,希望能协助我们了解更清楚!
关税的首要分类及征收方法的相关问题延伸:
问:从价税的维护效果会有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吗?这又是为什么呢?
答:从价税的维护效果不受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征收从价税,关健是断定产品的完税价格,而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根据的货品价格,不会随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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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b、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2、课税对象及税目: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提示】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3、关税税率
a、进口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
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复合计税”。
b、出口税率: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关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a、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 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计入成交价格
●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计入成交价格
●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b、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提示1】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提示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c、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国际市场价格法
● 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 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2、应纳税额的计算
a、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b、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c、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d、滑准税计算方法:与从价计征相同
【提示】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三、关税税收优惠
1、法定性减免税的情形
a、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c、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便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f、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政策性减免税的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临时性减免税的情形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四、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款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海关暂不予旅行的行李物品
a、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b、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c、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d、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e、按规定暂不予以旅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3、关税的退税与追缴
a、退还: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等情形,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b、补征: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c、追缴:如因收发人或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经追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1.出口货物,是指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
2.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该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至五条、第八条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八条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进口一般货物: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从价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从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复合:卷烟、白酒,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小汽车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4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税率15%,消费税税率12%,车辆购置税税率10%。
则:关税完税价44万元
关税=44×15%=6.6万元
组价=44×(1+15%)÷(1-12%)
进口消费税=44×(1+15%)÷(1-12%)×12%=6.9万元
进口增值税=44×(1+15%)÷(1-12%)×13%=7.475万元
进口自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44×(1+15%)÷(1-12%)×10%=5.75万元
关税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
临时减免税: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
关税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申报地点: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提要
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海关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货运代理企业具有过错外,应由委托人承担。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鹏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至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2023年4月至8月,上海至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秀公司”)委托上海鹏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晟公司”)办理共计9批货物出口美国的报关等货运代理事务。至秀公司要求鹏晟公司按7.65美元的单价报关。鹏晟公司回应,7.65美元申报价格过低,极可能被美国海关查验。鹏晟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至秀公司出具报价单,其中“税金”一栏为空白或记为0,且备注“除非另有说明,报价不含目的港当地税费。”至秀公司则对报价单的部分价格进行批改并签字确认。
2023年5月,鹏晟公司通知至秀公司,美国海关明确要求鹏晟公司补交税款,现需要至秀公司补交该批货物的税金。同年8月,至秀公司具函确认需要补缴的关税金额,并称至秀公司与鹏晟公司最终协商决定各自承担50%的补缴税金,即双方分别承担21795美元税费。当月,鹏晟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将其支付全部税费的凭证照片发送至秀公司后,催促至秀公司支付税款。除9月至秀公司向鹏晟公司汇款人民币7万元,并注明用途为支付税费外,剩余税款至秀公司未予答复。
鹏晟公司诉称,至秀公司确认承担21795美元关税,但仅支付人民币7万元。因此请求判令至秀公司支付剩余税款11626.64美元及相应利息。
至秀公司辩称,支付美国关税系鹏晟公司义务,鹏晟公司向至秀公司提供ldp(landed duty paid,下同)服务,服务报价已包含美国关税。至秀公司对美国关税及其支付情况一无所知。至秀公司出具的补缴关税的函系在担心损害美国客户利益的情况下受迫签署,且依据该函,鹏晟公司须出示补缴凭证,但实际并未出示。
至秀公司反诉称,因鹏晟公司经验不足使得前期估算报价错误致美国海关征收关税超出其报价。至秀公司签署补缴关税函系受鹏晟公司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且鹏晟公司未能证明已代为支付美国关税。请求判令撤销至秀公司签署的关于补缴关税函,并返还支付的7万元税款及其利息。
鹏晟公司辩称,至秀公司补缴税款的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鹏晟公司只是将事实和后果全部向其告知,不存在胁迫。至秀公司应承担税款补缴义务,返还该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补缴税款应由谁负担的问题,应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本案当事人并无关于货运代理或委托报关、清关的书面合同,至秀公司主张的“服务包”,即出口货运代理全部费用,甚至是目的国清关的关税均由鹏晟公司负担缺乏合同依据。相反,在案报价单证明鹏晟公司的事先报价并不包含美国关税。货运代理关系中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是否由货运代理企业负责承担美国关税,应由双方予以约定。ldp是一种贸易方式或条款,约束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鹏晟公司与至秀公司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至秀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需负担目的国关税并不当然意味着该税费即应由至秀公司的货运代理人鹏晟公司予以负担,除非双方明确作出过此种约定。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鹏晟公司只是至秀公司的代理人,美国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均应由作为委托人的至秀公司据实支付。在鹏晟公司垫付税款的情况下,作为委托人的至秀公司则应当偿还该款项。
鹏晟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至秀公司如不及时补税最终美国海关将找到收货人要求补税,是其对事实的陈述,其内容本身并不违法,亦未以违法或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威胁或逼迫。至秀公司出于其商业利益考量,不愿其贸易上的收货人被美国海关征收关税,成为关税的最终负担主体,系至秀公司基于其自由意志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并不构成鹏晟公司对其的胁迫。至秀公司在出具“关于我司向美国海关补缴9票货物关税的事宜”的函后,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对该函内容的认可,应视为放弃了撤销权。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至秀公司向鹏晟公司支付11626.64美元及利息,对鹏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至秀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进口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情况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新形势和大变局下显得较为常见和典型,其影响力已蔓延至位于贸易链条下游的货运代理企业代理报关环节。国际货运代理业始终是服务诸多外贸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勤勉“工兵”,对我国经济和贸易的作用不可或缺,贡献巨大。长期以来,报关一直是货运代理矛盾纠纷易发和多发环节,加上当前国际新形势和大变局下进口国征收关税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因此有必要以本案为例,对因进口国关税变化而引发的货代纠纷成因及其处理作一探讨。
一、进口国征收关税情形分析
(一)进口货物关税之纳税义务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和最终责任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即通常所称的进口企业、进口商,是与进口货物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也是进口货物的权利主体,是进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天然的办理方。但因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手续具有相当专业性的要求并追求时效、经济等其他价值,现代报关业务通常由专业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但这并不改变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作为关税义务人的法律地位[1]。出于海关有效监管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各国通常将报关列入经行政许可或特殊登记才能经营的范围[2],并对报关企业课以更重的义务以督促报关企业更好地履行其代理报关职责[3]。
实践中,通常由收、发货人就包括报关在内的货物进出口事务委托货运代理企业,再由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实际办理报关业务。正因国家对海关手续及报关业务的监管极其严格,收、发货人等纳税义务人、货运代理企业以及报关企业在报关业务中往往休戚相关。一旦发生问题遭到海关的查验、补征、加征甚至处罚,其利益均可能会受到影响。纳税义务人、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在业务实践中往往是层层委托,报关企业基于其专业性和强势地位,往往会通过专门约定等方式将本应由纳税义务人或其自身在报关业务中所应承担的风险、加征关税等转嫁给货运代理企业。如果纳税义务人等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又恰好未就报关费用及风险的承担有过针对性强且明确的约定,则极易引发因报关造成的货代纠纷。
2.出口企业基于贸易合同约定、贸易地位或商业利益的考量可能成为目的国关税的实际承担方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我国出口企业在贸易中约定了fob等术语,而引发无单放货、无船承运人未向实际托运人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企业未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货运代理企业未按出口企业的指示控制货物等纠纷,或者约定了c组甚至d组的ddp等贸易术语,又发生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目的港关税相关纠纷案件中成为被告。出口企业未能通过合理的贸易条款控制其贸易风险是造成运输、货代纠纷的重要因素。
当下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少数国家以提高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方式制造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现已有部分国外进口商转而对我国出口企业采用ddp、ldp等贸易术语以规避本应由进口方承担的关税增加风险,将变化不定的关税风险转嫁给我国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为了吸引出口订单、扩大产品的销路和销量或者迫于竞争压力,自愿或不自愿地接受了这样的贸易条款和安排,从而将出口货物的目的国报关及关税支付都揽到了自己身上。一方面,出口企业在承受关税变化风险的同时,往往还要确保目的国进口报关的顺畅性,将应交的关税通过货运代理企业及目的国报关企业及时足额地支付给目的国海关,以避免因进口报关问题导致目的国海关要求收货人承担责任或者负担关税,使得目的国收货人“迁怒”而不再继续给予商业合作机会。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又会通过包括压低商品的申报价格、调整商品的归类等手段,尽一切可能压低关税成本。这些手段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报关过程的不确定性,招致目的国海关的查验、补征、加征甚至处罚。在此过程中,如果受托为出口企业办理全程物流服务的货运代理企业不注意与出口企业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和责任承担,则极易被卷入因报关或关税征收而引发的纠纷,成为出口企业转嫁关税及报关风险的对象。
(二)进口国加征关税之情形
这里所称的加征关税是指进口国实际征收的关税超出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企业预期、预估或预计关税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进口国关税税率变化
以美国为例,自2023年起对自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使美国进口中国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从2023年的3.1%上升到2023年的12.4%,到2023年5月10日升至18.3%、9月1日升至21.2%、10月1日又升至22.1%,直至12月15日升到了24.3%。2023年12月15日以后,几乎所有中国出口美国的商品都被加征特别关税,关税覆盖率高达96.8%。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商品原先未被列入关税征收范围,但在美对华相关关税法案生效后即被列入征收范围,部分商品原先关税税率水平较低,但在有关关税法案生效后,税率水平提高。关税税率变化将导致实际征收关税的变化,从而成为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甚至进口国报关企业之间纠纷的源头。
2.进口国海关直接作出或在查验货物后作出与申报不同的认定
报关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涉及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类、成交价格、完税价格等认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认定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各国海关基于法律规定或授权,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查验[4]。海关对报关纳税的申报进行独立审核,查验货物后完全可能作出与申报不同的认定,如发现货物与申报不同,还可能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等作出处罚[5]。申报人基于经济利益考虑,一般倾向于以尽可能少征关税为目的进行申报,但若海关作出不同认定,则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征收比预期更高的关税。如货运代理企业或报关企业在报关业务办理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委托人提出的“低报”或“谎报”等不合理要求,则极有可能在海关查验或不同认定的情况下,与委托人产生纠纷。
3.进口货物放行后进口国海关认定少征或漏征税款要求补征
进口货物放行并不意味着海关监管的结束。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仍可以对已放行的货物实施监管,如发现少征或漏征,仍可以实施补征或追征[6]。从报关业务实际看,海关决定补征或追征关税往往先通知直接办理该票报关业务的报关企业,由后者负责通知最终承担方或协助海关实际征收到该笔关税。但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往往不发生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受托办理报关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业务联络,甚至会直接要求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垫付。在此过程中,相比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对海关业务更为熟悉,货运代理企业易陷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境地。而作为委托方的出口企业往往又因急于解决关税问题以避免收货人遭受海关实际征税或处罚,转而对货运代理企业施压,要求其妥善处理或先行垫付。货运代理企业在该类情形下极易与报关企业、出口企业发生纠纷。
二、货运代理企业负担加征关税的法律分析
(一)货运代理企业在法律上并非关税的直接支付或负担主体
出口企业并非海关法上进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出口企业的受托人、代理人,无论在出口企业与收货人的贸易合同中如何约定贸易条件、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亦无论关税负担和关税变动的风险是否实际转嫁给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均不是进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便是在ddp或类似的贸易术语下,出口企业应负担进口国的关税,也不当然意味着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人就应该同样负担。贸易术语约束的是贸易合同下的出口企业和收货人,而货运代理企业应根据与其委托人之间有关货运代理委托事务范围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即便货运代理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是门到门等全程综合物流服务,双方约定了所谓“包干价”或“一口价”,但进口国关税不属于货运代理企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范围,且其产生与否、产生的名义、产生的金额等由行使国家或地区公权力的海关等机构决定,非货运代理企业所能掌控,故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不应予以承担。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办理的委托事务包括目的港即进口国的清关,则应向作为委托人的出口企业索要全面、正确、清晰的报关材料,及时披露清关的过程和结果,并向委托人释明瞒报、虚报、谎报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为完成受托办理的目的港清关等委托事务需要转委托进口国的报关企业等第三方,则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方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同时,货运代理企业也应谨慎处理与该第三方的关系,向其披露委托人的信息,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既要避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需要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又要避免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需要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对报关过程中需要传递的信息应及时准确,需要转收转付的费用或款项应在释明其作用和拒不支付的后果的前提下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
(二)货运代理企业基于约定为委托人垫付加征关税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前者可为后者垫付进口关税,或前者向后者收取的费用中已包含了进口关税,则货运代理企业应依约履行其关税支付义务。实践中,除了双方事先明确约定外,事中临时沟通确认甚至事后确认的情况也十分常见。但无论双方合意的具体形式,甚至不论合意的时间,只要双方就关税的承担达成过合意,就应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其义务。进口国征收关税系国家主权行为、公权力行为,非货运代理企业甚至是进口国报关企业所能预判或掌握。因此,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尽可能与委托人约定实报实销,据实结算,也可在事先仅约定关税的确认、垫付和返还方式,待实际产生且金额确定后,由委托人书面确认并承诺返还后,再由货运代理企业实际进行垫付,而不应根据预先估计来约定固定的金额,以免双方遭受不可预计的风险进而酿成纠纷。
(三)货运代理企业因其过错需要对加征的关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类情形属于货代过错,依法应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人在处理出口货物在进口国报关事务时的过错,包括以低申报价格成功报关并缴纳关税或以低关税税率完成清关等事先错误承诺,以及错报、漏报等具体环节的错误。货代过错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否则即认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货运代理企业错误承诺或虚假陈述导致委托人相信其承诺或陈述,造成额外或加征关税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失,应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如该种承诺或陈述已订入双方合同,则亦可直接根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海关法》第54条
[2]《海关法》第11条、第88条
[3]《海关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4条
[4]《海关法》第28条
[5]《海关法》第86条第3、4项
[6]《海关法》第62条
撰写 :林焱(海事庭法官)
裁判文书:(2020)沪7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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