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最近很多人对于建筑业预收款项的增值税缴纳上有点搞不清楚,到底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收到预收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对于收到的预收款又该如何开具发票?今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带大家走进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的处理。
一、建筑业预收款的概念。
我们在会计核算时经常会听到“预收账款”,按照最新的准则在会计核算时“预收账款”的核算范围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那么在建筑业里的预收款项该如何理解:实务中就是工程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开工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正常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二、建筑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从2023年7月1日取消了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取得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的税金预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预缴地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业预收款项发票的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其中“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收到的预收款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按照实际的税率和税目进行开票。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认为收到预收款未发生纳税义务所以不用进行增值税的预缴,这里需要注意: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和预缴税款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收到了预收款纳税义务虽然未发生,但是需要预缴税款。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01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①简易计税方法一旦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②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税率:一般计税方法:9%,简易计税方法 :3%
简易计税计算方法方法及案例
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案例
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0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了一项工程,工程于2023年8月21日完成,收到工程款220万元,支付分包款50万,收到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万元,对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220-50)÷(1+3% )×3%=4.95万元
建筑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会计分录
'
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为100万,价税合计)
借:应收账款---aaa单位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 (100/(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2
②收到工程款(前已开票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③异地工程预缴增值税(按简易征收在工程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④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⑤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项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⑥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都是可以在纳税的时候免征增值税的,以下希望对你们有用: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交增值税,且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进行纳税,季度开票不超过30万的免交增值税;超过30万的全额征税。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35%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费用的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不同?
1.计税方法:前者采用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后者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税率和征收率方面:前者适用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实行扣除制.后者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全额3%;
3.纳税申报周期:前者纳税申报是每月一次,而后者一般每季度一次;
4.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前者可以开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者不能,但可以请税务局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吗?通过小编老师阐述的相关资料,学员们应该都清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度销售没有超过10万的都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还是需要依法进行零申报的,其他相关的资料欢迎你们来这里免费学习。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有问题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交流。)
文件发布后,很多文章迅速总结了已经确定的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型数量,目前基本有三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4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二种声音:7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6、软件;7、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种声音:5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上那种意见是正确的呢?
编者曾在《【喜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丁,此次还是多胞胎!》一文中认为是5类纳税人,将“工业”视为一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为一类。
然而,这几天再细细考虑,却发现这个分类很不准确。
在我国,工业属于国民经济产业分类概念,第一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指工业(含矿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则指商业、服务业、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及科研、文教、卫生等行业。另外,现已出现第四产业的说法。
所谓第四产业,即对传统产业通常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某些新兴产业的概括称谓。主要包括:设计和生产电子、计算机软件的部门,应用微电脑、光导纤维、激光、遗传工程等新技术部门,以及高度电子化和自动化的产业部门等。
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概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23年进行修订,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则将国民经济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0个小类。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20个门类中的一类,具体包括以下大类: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业应该囊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因此不能将“工业”简单描述为一个行业,它是属于产业概念。
45号公告将“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这两个按照不同统计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并列出现在统一语言环境中进行表述,是不是属于关公战秦琼?
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建筑业;
2、住宿业;
3、咨询鉴证业。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看: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中的一个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统一级次的概念,但在产业概念上,属于工业;
“住宿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门类之一的“住宿和餐饮业”下的大类的概念,属于细分类别,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同一个级次的概念;
“咨询鉴证业”属于更加细分的类别,无论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门类中,都有“咨询鉴证业”这一细分行业。因此“咨询鉴证业”与其他几个分类又不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类别划分标准各不相同,特别是同一文件里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
但是,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意还是无意,我们在进行整理时,都不能将其简单的分类。譬如: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为一类纳税人,绝对不正确;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四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不理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概念,属于望文生义,极端错误;
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二类纳税人,并与其他所谓的三类纳税人并列称为五类纳税人,属于不了解“工业”的概念,也不正确!
怎样分类才是正确的?通过以上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似乎应该是如下几类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四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45号文中的工业范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4、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也可以按照以下说法:
1、“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五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2、“住宿和餐饮业”这个行业中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3、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从事“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开专票。
如此描述,是不是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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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计税方法下
案例:建筑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总承包一项工程,甲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建设方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40万元,支付分包公司分包款60万元。甲公司向建设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注:数字简化至万元,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甲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100-60)÷(1+3%)×3%=1.17万元。
甲公司向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100万:
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
税额=100÷(1+3%)×3%=2.91万元
金额=100-2.91=97.09万元元;
建筑服务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建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甲公司账务处理:
1、自建项目,实际发生成本、费用4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40
2、支付分包公司分包款 60万元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60
贷:银行存款 60
3、取得分包公司分包发票且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收到分包增值税普通发票60万元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60
贷:应付账款 60
同时将分包公司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的税额= 60÷(1+3%) × 3%=1.75万元,放至简易计税科目来核算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5
贷: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75
4.确认收入和费用
合同总收入=100 ÷(1+3%)=97.09
合同总成本=40+(60-1.75)=98.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9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9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16
5.工程结束,项目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 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
6.收到建设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7、工程项目结算结束,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
借:工程结算 97.09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16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8.25
二、一般计税计税方法下
案例:建筑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总承包一项工程,甲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收取建设方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40万元,支付分包公司分包款60万元。甲公司向建设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
注:数字简化至万元,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甲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100-60)÷(1+10%)×10%=3.6万元。
甲公司向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100万:
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
税额=100÷(1+10%)×10%=9.01万元
金额=100-9.01=9.99万元;
建筑服务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建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甲公司账务处理:
1、自建项目,实际发生成本、费用4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40
2、支付分包公司分包款 60万元
借:应付账款-分包公司 60
贷:银行存款 60
4、取得分包公司分包发票且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收到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60万元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54.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1
贷:应付账款 60
4.确认收入和费用
合同总收入=100 ÷(1+10%)=90.09
合同总成本=40+54.59=94.59
借:主营业务成本 94.59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5
5、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扣除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后,按2%预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00-60)/(1+10%)*2% =0.18
贷:银行存款
同时转预交增值税至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1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0.18
冲减当月/当期需缴纳的未交增值税。
6.工程结束,项目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工程结算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
7.收到建设方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8、工程项目结算结束,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
借:工程结算 90.09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5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4.59
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月交当月的税金,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三级明细科目来核算
当月交上月的税金,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这就需要在当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下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专栏来进行必要的结转。
房开企业、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行业,是近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对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今天整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让从事财会行业的您快速了解税务稽查人员实施检查的主要路径,以及常见涉税风险点,尽早发现、规避自身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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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企业
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3.风险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4.风险提示: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风险提示: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6.风险提示: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7.风险提示: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8.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9.风险提示: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风险提示: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风险提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风险提示: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风险提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风险提示: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风险提示: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风险提示: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财务人务必牢记涉税风险点,尽早发现、规避自身涉税问题!建筑业财务管理松散、生产周期长、跨地域广、行业监管与税务监管交织、业务复杂不规范造成涉税风险大,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在智能税务监管下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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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二)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 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 ③跨地区开具的, 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 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 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 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建筑行业中的财务管理是一个行业运行的基础和灵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影响整个项目施工的发展。建筑业财务管理松散、生产周期长、跨地域广、行业监管与税务监管交织、业务复杂不规范造成涉税风险大,甚至面临刑事风险,在智能税务监管下尤为突出。精准掌握税收政策、把控涉税“雷区”、处理好行业特殊业务,开好票、报好税才是王道。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你好,想咨询一下建筑行业在当地预缴的税种有哪些,以及其计税金额和税率?
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关于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按增值税税额的1.5%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汇总纳税分配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
(2)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
(5)由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
(2)项目工程款项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银行进账单;
(3)由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
(4)总机构所得税由主管局征收管理的,应提供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征管的证明。
个人所得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二十六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0.5%附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很多小伙伴问我,为什么建筑业财务工资比大众化行业工资要高得多,同样是会计区别在哪里呢?
那是因为建筑业的财务核算工作相比较服务业、零售商贸等行业要复杂得多;
第一,建筑业的预缴税款就比大众行业多一个环节吧;
第二建筑业的项目较多,不像大众行业每个月的业务基本固定;
第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从以上三点就可以看出建筑业对财务的要求相比大众行业要高,那么你知道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哪些吗?赶紧学起来吧!
一、清包工:自2023年5月1日起,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甲供工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五、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想要在上海注册一家建筑公司,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定有一个选择: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我们是刚刚踏入社会的创业者或毕业生,那么选择二者中的哪一个可以让我们在未来的经营中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获得更大的发展呢?这时候,我们就要把这两个概念拿出来进行对比,下面让联贝带大家来看一看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一、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二、帐务处理上区别
1.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一般纳税人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为借库存商品等,贷银行存款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2.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四、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免税的除外)。
通过两个概念的三方面对比,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大家应该可以自行开始对比了。对于选择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来说,主要是税收政策和税率的不同。在选择的同时,我们既要考虑建筑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也要考虑自己现有的条件和资本,进行总体的、慎重的选择。ws
概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内容
情况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情况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情况三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情况四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情况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况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案例/解析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税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税答疑)
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2023年签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收取10%定金,共计98万。公司拿到定金后,会计没有交增值税。被税务发现。
税务认为,拿到10%定金后,没有立即缴纳增值税,而三个月后推迟缴纳,所以要加收滞纳金,他们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说:他们是建筑工程公司,不受这个文件约束。(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依据的是财税2023年的36号文)。
暂行条例中提及了“劳务”但没有提及“服务”
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是13%)
2023年文件中才有了服务的字眼。(此时是6%或9%)
现在出现了问题:
1…定金等于预收款吗?
财税2023年36号文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或收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合同上写明预收款日期,但只有开工以后算发生应税行为,所以公司会计说不用缴。
答:不对。
财税2023年58号文规定:你可以不交增值税,但必须要预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取得预收款的,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需要预缴)
(多问一句:如果扣除分包,同一客户的劳务费能不能扣除设备和材料的款项?
答:这叫打包支出,都可以扣除。
不同项目不可以,不同客户也不可以)
2…没有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局能收滞纳金吗?
答:不可以。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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