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应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经营额是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期,有企业人士咨询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一些问题,稍做研究后摘录一些条文规定,供有需求的朋友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体工商户建账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核算要求。建账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税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简单说,就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收支相抵后的利润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四、个体工商户社保方面: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员,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局起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可以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5494/content.html。需要相关资料或有疑惑的可以关注后联系我发送或回答。
听说从今年1月1号起,基金和银行理财的收益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了,这是真的吗?是不是以后到手的收益变少了?
其实涉及到“税”,有很多政策条款还是很不方便说的。再加上很多投资产品的底层资产并没有完全披露,所以我们并不能轻易下定论。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条税收消息对咱们普通投资者来说,其实没什么影响。
所以就来简单说说“理财收益要交税”这件事儿。
首先,交税这事儿是真的。
其次,税率是多少?
这项税收政策对账户里没有几千万、几个亿的投资者来说,一点影响都没有。
一来,整体的税率并不高。
再算上一个增值税附加税,整体税率也只有3.26%,反映到产品的收益率上,也并不明显。
假设理财产品年收益10%:
收益率下降=10%×3.26%=0.326%
实际收益率=10%-0.326%=9.674%
对于投资者来说,10%的年化收益税后变成9.674%,差别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不可接受。
而且,现在金融机构都巴不得多卖产品呢,那些资管机构估计会变相把这部分“缺口”给补贴上的,投资者照样可以拿10%的约定收益。
二来,也并非所有的收益都要收税,还有很多免税和不征税的情况。
比如像小宝金融这类p2p理财,因为p2p理财属于个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个人炒股低买高卖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投p2p也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下放心了吧,其实这项税跟咱们投资p2p是扯不上什么关系。
投资p2p才是大势所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
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辩护的第一步,是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与原理。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消费性增值税,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在实践中,通常是依据销售收入来计征增值税的,因此就引入了税款抵扣法。在税款抵扣法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卖方出售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价款,同时随价款收取的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买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卖方支付价款,同时随价款支付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一笔钱在买方和卖方的不同称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对于卖方而言是销项税额,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项税额。实际上,销项税额的实质是卖方代国家收取的款项,而进项税额是买方所支付的一笔税款。销项税额可以通过销售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则只需要凭外购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税额就可以确定。更为重要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仅简化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而且还成为了增值税这一税种的一个独特标志。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增值税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
二、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
关于如何理解国家税款的损失,则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原理。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贯穿企业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之前,环环征税、环环抵扣直至进入消费环节,因此在每一个销售环节上,销售方均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按照该环节上的法定增值额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计算方式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如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为负数,那还可结转到下个纳税期限内进行抵扣。。环环相扣后,其征收本质实际上为增值税为最终的消费者所承担。
由此可见,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是否缴纳税款和税款的多少。同时也直接说明了抵扣行为是直接导致税款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造成抵扣行为有所不同的原因则在于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纯的虚开行为,不会造成税款的损失,因其原本就没有实质交易、没有销售行为,因而本身就不具备纳税义务,从而在增值税缴纳环节不缴或少缴税款也不会产生国家税款流失的后果。若行为人仅开票但受票人未申报抵扣,则其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故推断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实践中为虚增业务、夸大业绩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抵扣的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只有在受票方将该不应进行抵扣的发票进行了进项抵扣,或者准备用于抵扣,同时开票方不缴或少缴销项税款,才能产生国家税收损失的后果或危险。在考察虚开行为时,需一并考察下游受票方是否进行抵扣,以及上游销售方是否缴纳了税款。只有在下游受票方已进行抵扣,但上游销售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至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107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的裁判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中对芦才兴案与泉州市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回复认为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但用于入账冲减营业额偷逃其他应缴税款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但因不是以抵扣税款的方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仍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行为定性。对于该类无抵扣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因其属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拒不补缴,则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款损失的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
1.虚开行为的开票人已经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款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该观点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但是,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公告》不符合税收法定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作出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显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开票行为显然不是应税行为,虚开人不是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人,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把虚开人按照纳税人对待,要求其缴纳税款,并不合理。该理论观点目前在实践中基本未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采纳,但也同样值得辩护律师思考。
根据增值税流转的原理,增值税流转中存在上家缴纳增值税与下家以进项税(即上家缴纳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的两个环节。在开票方与受票方同在一地的情况下,即使下家受票方存在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只要上家开票方全额缴纳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增值税,而不是用手中剩余的进项税去抵扣或在缴纳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申报退税,那么即使发票是虚开的,该地税款也并未因为受票方的抵扣行为而有所受损;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不在一地的情况下,受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固然会因虚开行为而导致应收税额减少,但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因虚开行为而在本不必完税的情况下缴纳税款导致应收税额增加。两地税务机关均是国家税务机关,总体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也正是因此,在存在挂靠关系且开票方已实际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即使存在虚开行为也因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所产生的交易税款由他人公司代缴抵扣,实际货物由本人提供,法院最后认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人在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需要尽可能的寻找上游完税的证据,借助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出具的税务咨询意见,证明虚开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增加辩护说服力。
(二)罪轻辩护
1.无实际经营活动的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同时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的,虚开的税款数额为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所对应的金额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虚进虚销”的案件,两个环节均不存在任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即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从计税的角度看,让他人为行为人虚开的行为是为了虚增行为人的进项税额,他人为行为人虚开进项发票也会使其需要缴纳销项税额,但因该销项税额本身缺乏真实的商品或劳务增值的事实基础,进而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义务,该环节的虚开与抵扣并不会造成新的国家税款损失。
并且,从刑法角度看,此种情况大多是因为行为人为掩盖对外的虚开,形成销项与进项基本持平的假象,才接受他人的虚开,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
如果把虚开的进项与销项数额累计相加,则必然发生对一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给予重复计算,从而违反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答复:
1、对于行为人向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或者自己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销项或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不能把销项与进项发票上的税款数额累计相加。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者没有关联,虚开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抵扣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数额的,应将所虚开的销项与进项税款累计相加,一并作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认定。
3、对于行为人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已预交的增值税,应当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中扣除,以体现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
该观点在司法判例中也有迹可循。在(2019)豫刑终450号案中,国润公司为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项票,税额为53,411,500.24元,三家公司均进行了抵扣。但天华等三家下游公司通过国润公司从上游药厂实际进货的税额为14,594,021.39元,故实际偷逃的税款应为虚开的部分税额38,817,478.85元。因国润公司向下游公司开具了虚高的销项票,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及少缴税款,又让与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百邦等四家公司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进项票,税额为22,268,917.34元,用于抵扣税款。国润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进行了抵扣。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故本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8,817,478.85元。
在2023年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公布的“十大年度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从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因看,是因为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合慧伟业公司给中国诚通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为避免因此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
2.存在部分真实交易的,应扣除该部分所对应税款金额
办案机关在统计涉案金额时,往往会将各个行为所涉及的税款金额简单相加,最后得出一个总金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就是十年以上,不到二百五十万就是十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产生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当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实践中有的案件中会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那么,认定虚开税款中应当扣除该真实交易部分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3.在法院判决前补缴税款的,应将补缴部分从国家税务损失数额中扣除
虚开税款的补缴情况也影响着最后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税款全额补缴,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往往量刑也能有一定的减轻。《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指出: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数额的认定,倾向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对其补缴税款的行为,因在立案之前,本身未计入本案的虚开增值税金额内,并未以犯罪追究,……”,所以,可以重点审查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行为,并建议法官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结语
综上所述,“是否存在国家税款损失的实害结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与量刑都至关重要,而对该问题的判断不可机械性地以“抵扣即损失”作为认定所有案件税款损失的统一标准,应当结合增值税流转抵扣原理针对实践中各类情况以及行为模式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是单位犯罪的重灾区,一旦司法机关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则相关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管人员都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应尽快完善内部风控制度,加强合规意识,杜绝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浦 蕾
金融法学士,专注于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公司法律服务、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举例】某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申报的收入无法核实,但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故决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假定其2023年发生成本费用300万元。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 2021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300÷(1-20%)x20%=75(万元)
(1)假如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12.5%x20%=1.875(万元)
(2)假如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25%=18.75(万元)
三、自 2012 年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1.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2.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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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上面是我的浅谈。对于企业最重要的销售业务,开票人员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的时候多加留意。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联系我们。
作者:小晟
疫情当下,国家为了缓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压力,不断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23年4月1日起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等等,连锁服务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尽量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下面由小晟带着大家一起梳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全套财税处理。
01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02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选择“免税”,而不是“零税率”。见下图:
03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分为两种情况,内容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么两种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呢?见下图:
图一: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填写
图二: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填写
图三: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填写
04
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倒计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日截止,今天为大家整理一些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的人需要补税,有的人是退税呢?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算,多退少补”。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补税?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如果存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直接办理补税吗?
可以,您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进入立即缴税页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点击“立即缴税”,并根据提示可选择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缴税。
问: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如果我不补税会有什么后果吗?
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退税?
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退税?
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税款计算后您可选择申请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如何选择
注册好了一家公司,很多人在做税务登记时,被难住了,到底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这直接影响着日后企业所要承担的纳税金额,甚至会影响未来业务的发展。
简单来说,公司投资规模大的话,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就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规模不大,且刚刚成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有啥区别
二者有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而一般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的专票可以进行抵扣税负。
所处行业
当然,具体选哪个还要看公司所处的行业。
增值税税负比较高的企业,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还有的行业比如软件企业,我国为了鼓励扶持这些行业,增值税超税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退税优惠最高可达到13%,如果所处行业使用这些优惠政策,就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
朋友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钢铁产品出口业务。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因为《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文件的出台,公司出口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待遇,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公司与客户的定价采用到岸价(cif ),并按到岸价出口报关。到岸价中包含出口产品的货值、内陆部分和海运部分的运费、途中的保险费。
随后在计算出口征税销项税额时,企业财税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
税务人员认为
既然出口产品视同内销征税,就应该按照内销的规定,销售额应为所收取的除增值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口报关单上显示按到岸价成交且企业也按到岸价实际收取了客户款项,就应该按照到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认为
企业觉得自己很冤,到岸价里边除了货款大头是运费,运费自己也没有赚到,都支付给运输公司了。
国内的运费还好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海运费没有取得任何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白白缴纳了销项税。
那么问题来了——
税务人员讲的有道理吗?
出口产品的征税问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文件清楚的规定出口产品征税时按照离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离岸价又称fob价,与到岸价的区别是不包括海运费及海上的保险费。
朋友的公司虽然按照到岸价报关,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还是可以将海上的运费、保险费剔除掉。
结论
税务人员也不是神仙,偶尔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人也好税务机关也好,大家都需要遵循税收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所以纳税人遇到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时,不用慌也不必气愤,先看税收法规是怎么说的,税收法规怎么说就应该怎么办。
微信公众号“税缴缴” id shuijiaojiao2019
标题:从营商环境到宜商环境:世行纳税指标体系的新变化及中国的应对之策
作者:王婷婷 马佳艺 王泓喻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
刊期:《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
内容提要
税收营商环境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对全球主要经济体进行的db纳税指标测度和排名,对于推动各国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db纳税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存在不足,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也难以反映各国税收营商环境的真实水平。目前,针对既有db纳税指标的内生性问题和外部不适用性,世界银行推出新版bee项目评估体系,从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整体效率层面对纳税指标进行三位一体的塑造,使得评估的范围更加全面、指标设计更为合理、评估方法更加科学。为优化中国特色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应深入了解bee纳税指标的新内容,并在反思既有db纳税指标局限的基础上,通过确保指标要素的体系化、提升指标设置的本土化、防控指标评价运行风险、提高评价实施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纳税指标体系,促进税收宜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关键词:营商环境 宜商环境 税制比较 db纳税指标 bee纳税指标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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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所谓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是指一组相互联系的、用以系统说明税收缴纳情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状态的数据指标集合,用以支撑评价主体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国际上,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通常被用于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测度,以此作为判断营商环境优劣程度的指针,为各经济体的商业和投资环境提供指引。在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构方面,世界银行于2001年启动了“doing business”全球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db项目),并于2003年发布第一份营商环境报告,其中db项目中专设了“缴纳税费”指标(以下简称纳税指标),从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收和缴费率(以下简称总税率)、报税后流程指标四个方面,评估各经济体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劣状态。db纳税指标/span>;
db纳税指标的局限分析与bee纳税指标出场的现实背景
在db项目主导下,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自2006年至2023年每年联合发布《世界纳税报告》(paying taxes)这一出版物,对db项目下的纳税指标进行详细解读,以此衡量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民营企业在过去十五年中税收营商环境的变迁。通过在税收政策和制度实践层面进行共通性、可比性的数据分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制竞争力、营造公平税收秩序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受指标前提假设条件不严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采集信息精准度不足、指标分析方法不科学等因素影响,db纳税指标在发挥其重要价值的同时,也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而2023年所披露的db项目数据违规事件,更是将国际上对db项目的可信度质疑推向了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经过反思考察,最终决定采用新的bee项目评估体系,并于2023年2月8日至3月15日对bee项目的前期概念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可以说,世界银行之所以要推出新的bee纳税指标体系,最为直接的动因便在于传统db项目的局限与不足。
(一)db项目前提假设存在偏差,无法适应所有国家的评估需求
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需求有所不同,各国税制和税收实践情况也有所差异,如果全球统一使用一套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将无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独立小组审查报告》表明,那些在纳税指标方面表现得最好的国家,往往是没有对收入和利润征税的国家(比如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或是那些因为政府决策导致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这也从侧面印证,仅以纳税指标的高低来衡量一国营商环境优劣并不具有普适性,容易受到各国财政政策特殊性或税制背景的影响。而从db纳税指标设计来看,其统一假设的基础是从一个虚拟“样本公司”的视角横向比较世界各经济体的税负和税务合规负担,而不考虑各经济体在历史背景、社会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税费制度设计的差异。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增强数据的可比性、节约指标设置和评估成本,但也存在假定前提过多、采集对象范围偏窄的问题,难以回应各国特质,影响了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例如,db项目只在不同国家(地区)选择最大的一个或两个城市进行数据收集,根据两个城市的人口数加权平均得到经济体的得分,但由于一个国家不同地区间存在地域差距,因此排名只能反映该国最大商业城市的税收营商环境排名,而不是该国普遍的排名。
(二)db项目指标设计较为粗略,难以保障税制比较的科学性
尽管db纳税指标为国家间税制比较提供了便利和依据,但如果指标参数设置不科学或测算口径不同,将影响税制比较的科学性。从db纳税指标的评估维度来看,其主要聚焦在营商环境的便利化评估方面,从税收负担和税务系统效率来考察一国的税收营商环境,却忽略了其他重要领域,例如,对税收制度的复杂性、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等事项的评估。事实上,从各国营商环
(三)db项目评估机制存在漏洞,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db项目指标一直是各国寻求衡量营商成本的宝贵工具,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评估机构的公正性是其受到世界各国青睐的重要原因。但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6月的内部报告,世界银行在2023年和2023年的营商环境数据出现了异常情况,体现在“数据违规”和“数据操纵”两个方面,进而可能影响评估的科学性。之所以会产生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一方面与db指标带来的税收竞争激烈效应分不开。db指标代表着一国营商环境的“良莠”,也代表着一国国际竞争力的大小,进而容易使各国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利益冲突,由于过度强调排名的重要性,那些为db项目提供融资的成员国可能从内部施加压力以得到更高或更低的排名,带来了db项目的内部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这也与db项目的评估过程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分不开。从评价组织看,世行评价由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小组组织开展,采用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证的方式向中小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报关公司等营商人士采集数据。但是,世界银行对于评估小组如何筛选样本企业、如何组织填报问卷、如何校验数据信息等具体细节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之监督机制主要发生在事后,从而难以对“源头污染”的数据进行有效剥离。此外,db项目的评估方法主要采取了以企业问卷调查为主,以官方文件为辅的做法。但是,问卷调查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该方法虽能一定程度上弥补数据空缺,但却无法避免主观评价而导致的误差,一旦缺乏必要的验证,便容易带来采集的数据不够全面、客观的问题,进而影响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3年第10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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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非常大的税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需要及时地计算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才能够正确的计算出应纳税金是多少。问一下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除去不允许扣除的,其余的就是允许扣除的。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详细介绍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也介绍了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的一名税务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本文所列的这些项目是不允许扣除的,除此之外就是允许扣除的项目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长得很像”的税收名词,例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那么它们有啥区别?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导读: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会计学堂的小编以前也被这个问题饱受困扰,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可就不能对这两个知识点迷迷糊糊,小编下面就来讲讲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依小编之见大家读完后要找点问题交流下.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企业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会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
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
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代表账面价值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即未来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意味着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看完后有没有觉得头晕脑胀,不要紧,文字一多就是这个样子,但侧面反应了该问题是有多难,学习这类知识,不是读一篇文章就了事的,关注了解更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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