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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纳税凭证是指(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凭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零纳税凭证是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零纳税凭证是指

【第1篇】零纳税凭证是指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你的“钱袋子”还好吗?

一不小心就参与了上千亿的大项目

大家买买买得愉快

商家卖卖卖得开心

然而

骗子们也在伺机而动

打着各种幌子

花式套路

“锁定”你的血汗钱!!!

典型案例

市民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

过了几天,李小姐未收到货

却先接到一个陌生来电

对方自称是快递公司

称李小姐的快递丢失

可以赔偿

李小姐当即添加了对方微信

对方称退还赔偿金和保险金

但需要李小姐提供银行账号及验证码

并要求李小姐按其提示操作

进入了某网贷平台

李小姐在毫无提防的情况下

贷了3000元并存入自己的账户

见账号内多了3000元

李小姐误以为是对方转入的赔偿金

于是扣除网购的81元后

转了2919元给对方

后来李小姐发现不对劲

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时

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警方提醒

网络购物一定要在正规的电商平台上进行,切勿绕过第三方平台监管,直接转账交易!网购后接到自称“网店”“快递”等电话,一定要认真核实身份,或直接联系官方客服,验证码和各类密码更要小心保管,不要点开对方发来的链接,切勿随意给陌生人转账。

如果你以为骗子只骗买家

那你可就

最近

警方就发现了一种

伪装成买家

专门诈骗新手网店卖家的新骗术

典型案例

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

经营一家首饰店

前几天突然收到

网购聊天平台上

一位顾客的消息

对方询问是否可以当天发货

在得到张女士的肯定答复后

对方又称

商家账号异常无法付款

具体原因是

张女士的网店

没有开通“消费者保障功能”

就在张女士准备了解开通流程时

对方发来了未付款成功的截图

上面刚好有平台客服的联系方式

张女士便扫描了二维码

添加上了所谓的“客服人员”

在和客服的通话中

对方表示

只要张女士缴纳2000元保证金

就可以开通相关功能

开网店才2个多月的张女士

信以为真

便向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

待张女士感到不太对劲

与官方客服联系之后

才发现根本没有

所谓的消费者保障业务

警方提醒

这种骗局一般针对的是刚刚从事网店生意的新手卖家,由于他们对网络交易规则还不熟悉,很容易被假买家、假客服所骗。卖家不要因为在电商平台内聊天就放松警惕,如果需要联系平台客服,应从正规渠道联系,不要点击、扫描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或者二维码。

要保护好自己的钱包

在买买买的时候还要注意!

01

理性消费不囤货

预售商品的定金较全款低很多,消费者在低价的吸引下冲动消费,付尾款时才发现资金消耗过度,或自己根本没有需求。双11优惠虽多,但过度消费也会造成浪费。

02

牢记规则防损失

消费者应关注预售商品的销售规则,提前领券、凑单,避免错过尾款付款时间造成损失。根据活动规则,已付定金未支付尾款的,若非商家责任,消费者无法单独退回定金。

03

留存凭证善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注意保存商家宣传承诺,尤其是商品详情、预售折扣赠品、直播画面等易于更新的信息,选择正规平台和有资质的商家进行购物,及时联系平台客服处理纠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自:合肥警方

来源: 合肥晚报

【第2篇】纳税凭证在哪里开

税收优惠政策《税小点》为您解答。

现在随着社会发展迅速,市场上的自由职业者也是越来越多了,个人承接业务也是越来越多了,个人以自然人的名义来跟公司进行合作,个人在获取相应的报酬之后,公司也都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来进行做账抵扣成本,但是个人不具备开票资格,该如何来开具发票呢?

个人是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局进行代开发票的,临时税务登记之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纳个税,税率为20%-40%,税率是比较高的,个人税负压力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个人不是很情愿提供发票,在年底还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

其实个人也是可以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进行代开,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个人的税负压力,在税收洼地园区代开,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为个人经营所得,核定税率为0.85%-1.7%,根据不同的园区,需要缴纳的税率是不同的,现在重庆,山东,河南等园区都是可以代开的。

自然人在异地可以代开吗?

自然人异地代开是可以的,因为自然人是流动性的,税务局也没有规定个人必须到当地进行代开,只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障三流合一,也都是在税务大厅进行代开的,每张发票也都会有完税证明,全程也不需要自然人亲自到场。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税小点》。

【第3篇】纳税凭证在哪里打

为让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和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降低和化解各类税收风险,广东税务编写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引,主要是对汇算清缴范围、期限、资料报送、办理方式、办税注意事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进行更新和补充,一起来看看这份办税指引吧~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算清缴范围

1、凡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居民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执行或参照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

查账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具有以下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备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核定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具有以下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备注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分支机构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办税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方式的,通过实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方式按税法规定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如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适用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选择确认需要填报的附表,并完成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

2.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为方便纳税人退税,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速退易”智能退税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即可实现“主动提醒、自动受理、自动审核、自动退税”,实现审核智能化和流程便利化。对于不符合“速退易”智能退税服务条件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或线下申请方式(即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请)进行办理。

4.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如需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请务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本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

5.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

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企业所得税”-“查询”并点击对应记录,修改后点击“申报”即可。

6.纳税人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问题,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沟通解决。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4篇】一般纳税人凭证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不符合”《税务事项通知书》)

编者按:为了打击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三假企业”,2023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核实处理等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反映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难度大,纳税人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将梳理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流程,并对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no.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no.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no.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step1: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将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附清单),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要求其作出不同的处理,并告知其享有申请核实的权利以及对本通知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

根据2023年第38号公告,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不同情形下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系:

step2:准备材料、申请核实

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支付凭证等以及纳税人关于业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对认定异常凭证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step3:根据税局核实结论进行下一步法律救济程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实结论。若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相关规定的”,后续还会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

实践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1: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还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2023年第38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两个公告中所称“异常凭证”不等于《办法》所称“不合规发票”,认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与认定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系依据不同规定与程序作出的不同税收征管措施。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乃至核实之后被出具“不符合规定”结论,并不导致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原因主要包括几点: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2:被认定异常凭证是否存在虚开刑事责任风险?

笔者认为,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业务真实性是虚开犯罪中应予以查明的首要事实,“无货虚开”也是国家打击的重中之重。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也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

其中尤其要关注的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这里剑指实践中的两种情形,一是上游被认定虚开而牵连下游;二是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而牵连下游过票企业。尽管笔者在案件代理中一贯主张,上游被定性虚开并非证实下游同样虚开,下游业务真实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之规定正常抵扣,或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认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一概以恶意接收虚开定性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同样,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的,下游过票企业不应承担补缴消费税的责任,更不应以虚开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石化企业变票案件中,地炼企业偷逃消费税是绝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动因,因此不管成品油还是化工产品,货物均是真实的,应对变票企业或者地炼企业追究偷逃消费税的行政责任。但是较为遗憾的是,实践中对此两种情形下的受票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问题3:被认定异常凭证无力补税或提供担保,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争议的缴税前置、复议前置已经成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大阻碍。根据其实施细则,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一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无力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将难以维权。

那么,在被认定异常凭证案件中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查不通过通知书是否能够绕开缴税前置、复议前置而提起复议、诉讼?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尽管税务文书中没有“按照要求补缴税款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表述,而是载明“对本通知存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表明该税务文书没有将其作为纳税争议适用两个前置程序。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却表示属于纳税争议应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因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主张异常凭证争议案件属于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且对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不属于纳税争议,不适用两个前置程序。当然,若主张被驳回,纳税人也可以对开票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税款损失,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出现较多。

问题4:提起核实申请程序时,纳税人应着重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可见,除了交易证明材料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外,纳税人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还可以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第5篇】纳税凭证范本

经历两个月,商转组合贷,终于放款了。一路走下来,自己也是各种查资料,电话沟通无数次,跑了好多次,请了很多假,这个累也许只有体验了的人才知道。同时申请过程中也碰到很多邻居在咨询我。同时疫情经济下行压力下,商转公,商转组合贷的需求特别多。因此通过几篇文章,大概介绍我办理的整个过程,希望能帮助到有需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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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长沙从21年开始,新开盘楼盘强制交房交证。所以不一定要交房才能转,只要不动产证出来了就可以转。具体不动产证可以去长沙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

注意:

我的情况:省直公积金,在长沙申请商转组合贷,走的是省直公积金合作的担保公司担保,第一套房,未婚。

如果跟我情况不一样,肯定流程有一些差异,没有帮到的可以电话咨询(12329 转人工服务)。情况和我一样的肯定是没问题的。

资格查询

查看贷款指南: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须知(http://www.xzgjj.com//dkzn/17368.jhtml)

上面清楚地描述了: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费用、贷款流程、贷款提示、贷款资料、委贷银行、咨询办理等信息。查看自己是否具备条件。

划重点:

贷款流程:微信公众号预约→个贷申请→房屋查勘→审批签约→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委贷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我准备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原件

2份

省直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

营业部咨询台领取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2份

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2份

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户籍章复印清晰。

个人及首页

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2份

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2份

借款人及配偶出具长沙市、购房地的房产情况证明。申请异地贷款的,同时需提供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双方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情况证明。

不动产登记公众号下载并打印

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或《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份

权证正反面复印,须含户型图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公众号下载并打印

借款人本人还贷卡复印件

2份

需提供指定委贷银行开设的一类借记卡。

建设、光大、交通三行之一的卡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备案合同)、原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份

二手房买卖协议需明确住房按揭贷款性质,且房屋计税价格不小于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准备

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份

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

原贷款银行的还贷卡复印件

2份

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适用。

原贷款银行还款卡

原贷款银行近一年还款流水和剩余本金清单原件

2份

加盖银行业务章,还款流水应当体现本金和利息。

贷款银行打印

借款人及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资料原件

1套

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一年缴存流水、基本情况表,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

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1份

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卡流水单据或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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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

房产情况证明原件:在长沙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点击办事大厅-》信息查询-》在线查档-》同意-》实名认证-》不动产登记情况-》查看有房-》房产情况证明原件。保存下载打印即可

不动产权证书:在长沙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点击办事大厅-》信息查询-》电子证照查询-》我是本人-》实名认证-》不动产证书。保存下载打印即可

工资收入证明原件:私信联系

相关公众号

省直公积金查询可以关注:湘直公积金。

不动产查询可以关注:长沙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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