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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3个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申请3个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申请3个点

【第1篇】一般纳税人申请3个点

缴纳税务应当是每一个合法的公民都需要做的事情,而且这也是列在了相关的法律条令以内的,因此每一个人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务,如果没有及时的进行缴纳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哦,对于公司以及企业而言未能够及时的缴纳税务师则是触犯了法律,所以这是应该要尽可能的避免的事情。一般纳税人申请应当成为所有企业所必须要了解的话题,从而才能够拥有更好的认知。因此由哪些内容是人们所必须要知道的,也是人们所比较好奇的话题。

第一.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对公司以及企业而言,在实际的经营过程当中必须要缴纳的税务主要根据其年销售额以及应该缴纳的销售额所占比例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划分,当没有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时,被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超过了这样一个限定额度时,则会被称为一般纳税人,所以说一般纳税人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基础之上,销售额有所增长的情况下的一种称呼。一般纳税人申请是建立在具有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情况下来进行的一项工作,只有通过了申请时才属于正规的经营,而相关的部门经过审核以后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也是必须要完成整个申请条件的,所以人们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细节问题。

第二.哪些人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申请

首先作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他也是从事于商业活动,除此以外的其他个人是不必办理将一种申请手续的。非企业性的单位,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质的认定活动。一般纳税人申请主要是建立在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申请,所以并没有达到相关的水平时,人们自然是不用办理这样一个申请流程的。

第三.如何办理申请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洗衣液,需要提交申请给情况下相关部门才会进行一些必要的审核,对于其所提交的一些申请材料和资质进行审核通过以后咋会出具查验报告,表示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验收,以及税务部门进行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整个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人们在实际申请过程当中并没有太过麻烦,因此对于很多人而言也并没有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般纳税人申请虽然很多人了解的并不是太多,然而针对于人们的实际需求,只有满足了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申请,同时满足了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也一定要进行申请才可以。

【第2篇】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1、转让不动产指的是转让二手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产品不适用该规定

2、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自建全额;非自建预缴差额,申报一般全额,简易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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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一般纳税人城建税怎么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案例 华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3年11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10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公司涉及出口货物),10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20+10-6)×7%=8.68(万元)

上述案例中,120万元已经“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所以在最后公式中就没有再单独计算扣除;“增值税免抵税额”主要是出口退税企业会涉及到,一般企业不涉及。

【第4篇】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吗

文件很长,划个重点:

1、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原本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又延续了一年

2、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

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4、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附:常见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秀财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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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证书图片

【导读】: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的税款.企业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高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时怎么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

开专票时怎么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

开发票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1、开发票时填写的信息不同

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销售方为其提供开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发票代码不同,就可以查询到这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

2、性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

3、职责不同

一般纳税人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小规模纳税人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通发票.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年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6%,凡是企业只要是在年销售收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就要申报一般纳税人.

3、在以上标准以下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税率分别为5%和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所发生的材料进项税则不可抵扣.

4、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供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5、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个人消费及烟酒、餐饮、娱乐活动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7、通常说得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区别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税款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8、发票为什么能抵税是基于中国不重复征税和在流转中征税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流转税,在流转的每个环节征收,那么在后一征收环节就会有该货物在前一环节已征收的税金,那么基于政策就要抵减已缴税款.

开专票时怎么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有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没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6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自2023年起,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详见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财税〔2015〕10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5.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7.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税〔2020〕31号)

8.《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二、政策要点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会差异:

1.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的房屋)从固定资产独立出来,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会计上只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准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这两项外,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折旧计算时间和预计净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折旧最低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不得低于上述折旧年限的6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购置全新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

解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假设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该企业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由于2023年10月-2023年9月计提折旧500×2/5=200万元,2023年10月-2023年9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万元。2023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万元。

3.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时,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第一个折旧年度(2023年10月到2023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23年10月到2023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

2023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万元

(五)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 优惠内容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制造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优惠享受时间

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5)享受优惠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6)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2. 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旧吗?

①对于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制造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1.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

(1)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2)购置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

(3)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政策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4)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2023年第46号规定执行。

2.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

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

3.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2023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3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一定期限性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全额加计扣除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6.享受方式: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7.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8.申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处理

(一)会计分录

1.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税会差异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例: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10年,税法折旧2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5万元,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5万元折旧,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第11年起,会计已提足折旧,税法上未提足折旧 ,每年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例:某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20年,税法折旧1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10万元,但税前扣除金额仍为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2.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请问企业每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解析: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15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3.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6号建议的答复(财会函〔2019〕4号)

(1)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认定没有统一的金额标准,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均可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应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对固定资产有明确的定义,但对符合不同条件或范围的固定资产在政策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所有固定资产、6个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如果会计上将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导致不少中小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将增加企业的经营压力,不利于企业发展。

(2)会计和税收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选择年限平均折旧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上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项目对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不同规定。例如:对于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23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轻工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23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

(3)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不同的适用时间或范围,例如《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时间是2023年至202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适用范围为4个领域的重点行业,如果会计核算根据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则会导致同一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时期不同而会计政策不一致、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口径不一致,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税会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二)会计分录模板

1.企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而处置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残料变价收入)

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属于正常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相反分录)

(2)属于已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①产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产生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注意: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规定,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3)属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企业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来源:小颖言税

【第7篇】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例1:a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4: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5:d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3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3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f公司于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3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8:g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3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3年8月更正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例10:i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3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3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3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8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2023年年底,官方机构公布了一组调查数据,显示我过现今市场上,市场主体总量已经超1.5亿户。如此庞大的主体数量,当然是各有差异的。

今天老账人就来说说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其之间的差别。企业只有选择最合适自己的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在市场中竞争、发展,使得获益达到最大化的效果。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首先是标准不同

对于判定一家企业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最直接的标准就是年销售额(连续12个月),以5百万为基准线划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低于5百万,大于5百万即会成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税率有所区别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缴纳税率是6%、9%、13%,小规模纳税人是的3%。

纳税税率对企业来说影响重大,因为其直接觉得了企业需缴的增值税金额。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开增值税普票还是专票,税率都是不变的3%。一般纳税人就更加复杂一些,因为实际产生的业务差异,需要谨慎选择税率。

当然,处理这两点之外,二者在多方面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差异,比如在账务的处理上,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不能,等等。

很多人会咨询老账人,究竟那种组织形式更好?老账人认为,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

就像文章前面所说的,企业是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组织形式,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发展初期,业务规模小的企业当然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组织形式更好,但是当企业发展壮大,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是必经之路。

【第9篇】一般纳税人贷款

做企业税贷的朋友要注意喔!

税贷是银行企业为纳税企业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是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纯信对企业的要求没有抵押需要的材料那么复杂,只需要正常经营,想申请低息的产2万以上,年开票100万以上。可以贷出纳税额6-15倍左右。还款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先息后本,后息后本,等额本金,随借随还。如果企业的开户行直接是申请贷款的银行可以直接操作,正常情况下当天就可以放款啦,如果企业没有想要申请贷款的开户行,那只能先预审额度或者先因为每家银行申请的条件准则不是统一哒。那么开户需要什么材料呢?请您往下看开户清单吧。

开户资料清单:1、营业执照正本;2、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忽略)3、法人身份证原件4、公章、财务章、私章;5、租赁合同原件;6、公司场地照片(有的需要验点)那么企业需要的资质条件有哪些呢?请往下看吧!一、【企业要求】1、营业执照注册和实际经营1-2年以上;2、企业连续一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总额)达1万以上;3、近半年未变更企业法人;4、企业必须有实际经营场所;(前期验点也是用到的)二、【申请人的条件】1、年龄一般要求年满18-65周岁;2、一般要求法人申请或者股东申请占股20%以上,有些银行也接受股东(占股一般20%以上)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三、【纳税评级要求】纳税评级标准共有五档:a/b/c/d/m级,目前绝大部分银行申请税贷要求a级或b级,也有少数一些银行可以接受m级或c级(通过的概率很低,但是新企业纳税等级是m级的,企业经营状态良好,纳税额度较多,这个影响不是很大)注: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纳税评级标准共有五档:a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a级以上的就不用了说的,只要申请都能下款)b级:年度评价指标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企业年度内无收入且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考评分在40分以下或直接判级确定;按照优劣顺序,从a级到d级依次递减,五档中a级是顶级,d级最差。四、【纳税数据要求】1、0申报税次数不能过多,不能连续半年以上0申报或无规律性申报,反映企业经营状态是否良好;2、企业销售额和盈利状况:开票环比下降50%以上,或者只有增值税,没有所得税,企业不盈利;3、企业纳税存在滞纳金的次数,不能存在滞纳金未处理状况;

五、【信用数据要求】信用数据包过企业和企业主的负债、征信及法律责任:1、企业信用要求: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2、征信情况:企业和申请人的征信不能存在严重逾期情况且当前不能逾期;3、负债情况:负债比不能过高,企业已授信贷款的银行数一般不能超过2-3家,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4、法律诉讼:企业和法人股东不能存在未结案的诉讼纠纷(已结案部分银行可以接受。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是银行对大部分企业税贷的申请条件要求,不同银行具体要求会有一些差异,详情可以随时咨询我哈,帮助企业跟同业排忧解难。

【第10篇】一般纳税人税率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比增值税的税率简单很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一样的。只要不管高薪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些优惠。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其实不管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所得税方面并没有区别,法定的税率都是25%。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依据增值税的处理方式进行区别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里面有“小微企业”和高新企业的规定,不存在一般纳税的说法的。高新企业和“小微企业”都可以享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

高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符合规定的高新企业,可以享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国家的发展需要高新技术。所以国家为了支持高新企业的发展,特别给高新企业了很高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说,从这方面也能体现出税收的引导作用。企业的发展只有符合国家的战略方针,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优惠。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主要可以享受的优惠就是税率上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税率最低可以达到2.5%。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0000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25%*20%=5%);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0000,而小于3000000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0%*20%=10%)。

同时在2023年到2023年期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00的部分,在享受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实际所得税的税率只有2.5%。

“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下:

1、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0000。

3、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有符合“小微企业”的这四个条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当然,不管增值税里面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企业所得税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都是属于可以享受相应优惠的企业。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能否开普票

经常会遇到企业老板说,经常有些商家开票都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对方开具专票,都百般推脱,最后还是开具了普票,其实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企业开具专票和普票还是有区别的。

特别是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区别可就大了,今年4月份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了,但如果企业开具专票依旧是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如果合作的商家是小规模,那肯定企业是不愿意开具专用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以企业如果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必须得在合作之前,提前沟通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同中最好是注明一下。避免后期客户不开具专票有麻烦,对方还不愿意开。

但其实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普票都是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开具专票,因为专票普票都一样,服务类的企业增值税按照6%缴纳,商贸类的企业增值税按照13%缴纳。

开票企业就需要缴税,现在还是以票控税,所以企业开多少票交多少税,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无法获得票据的情况,这样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也就增加了,企业针对企业的税收压力,国家每年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来进行补贴。小编主要推荐一下地方性产业园区的奖励补贴政策。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企业通过享受奖励补贴,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也增加了企业的实际利润,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经营。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12篇】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17%或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纳税,相对税负较低;

(二)而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只能够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有以下两弱点:

1、缴纳增值税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乘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纳税后,应交增值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要低于3%,有很多企业远远低于3%;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只能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就不会选择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购货,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货时由于不能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售税款,所以就会取消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往来,从而使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失去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要想实现更大的发展,拓展更大的市场,就得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标准定为工业100万元,商业为180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此外,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以及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但在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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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一般纳税人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暂估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入库单、送货单及采购合同。

、存货的暂估入账处理

当存货入库后,发票还未收到。存货需要按照合理的暂估价格入账,等发票开具后,根据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如存货入库后与发票到来之间,存货部分或全部被领用或销售,收到发票后,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进行追溯处理。处理流程如下:

【案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7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100千克,价款10000元(不含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1)、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00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商品,应进行暂估入账。

(2)、红字冲回暂估入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 -10000

ps: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会计实际工作中,冲回后会给领用材料带来很大麻烦,再说发票的收回日期又不可控,月末暂估月初冲回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3)、收到发票后重新入库

假定,发票收到后,发票价格高于暂估价格2000元,原材料已经被车间领用50千克。

借:原材料 1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0

(4)、追溯被领用的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5000

贷:原材料 -5000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原材料 6000

ps:如果生产成本已经被结转至“库存商品”,则追溯库存商品。分录与生产成本相同。同类如商品已经销售,则追溯主营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处理

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原因,相比存货更复杂。固定资产已经使用,但在建工程仍未竣工;或者固定资产购入后已经开始使用,但发票未收到,账款于对方结算。都会导致固定资产无法精确确认入账价值,只能采用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下月开始以暂估价格进行折旧。工程结算后,以发票金额入账。暂估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之间的差异不追溯,只调整以后期间折旧费用。

【案例2】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新建办公楼1月15日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合同价款1000万元,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由于公司施工阶段提出新的要求,预计竣工结算成本会高于合同价格。

(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贷: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万

(2)、暂估入账期间折旧(2月份开始计提)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17万(1000÷20÷12)

贷:累计折旧 4.17万

(3)、2023年1月3号进行竣工结算,支付价款1190万

借:固定资产 1190万

借:应付账款—承包商—暂估 1000

贷:银行存款 1190万

贷:固定资产-暂估 1000万

(4)、2023年2月30号计提折旧

新月折旧额=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剩余折旧年限÷12

(1190-50)÷(20-1)÷12=5(万元)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万

贷:累计折旧 5万

、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

(1)、存货的可抵扣差异

暂估入账的存货是不存在“会税差异”的,如果您做账的时候遇到了会税差异,说明我们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来。即“月末暂估,月初冲回”。如果我们为了省事不准备冲回此分录,记得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将此笔交易调增。

(2)、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由于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与实际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格不一致。会计上不追溯折旧,但税法上12个月内是需要追溯。也就是说,第一年,税法认可做折旧要多余会计上的折旧。以上题为例:

21年会计上的折旧=1000÷20(折旧年限)=50(万元);

21年税法上可抵扣折旧=1190÷20=59.5(万元);

21年税法上比会计上多扣除9.5万元,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需要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375万(9.5x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375万

22年会计上的折旧60万【(1190-50)÷19】,税法折旧依然是59.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转回0.5万元,对应所得税转回1250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250元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如何转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是什么?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公司的扩展或者业务发展需求,而不能满足,部分企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那么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是什么?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两项规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这里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所需申请流程?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时,税务机构批准从次月月初开始。

【第15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

1、新华通讯社系统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

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重点提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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