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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7 13:25:03 热度: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

【第1篇】年纳税所得额是什么

——导图引言

1.应纳税额计算是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终极目标。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算法,不同的应税项目有不同的套路,可以说是千头万绪捋不顺。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知识学习,很难一蹴而就的学会,更不容易记住。所以,最好的建议应该是先捋思路,再言它。

4.为了破解这一难学问题,本期导图财税尝试梳理了思维导图,并以实例为“引子”,对各个应税项目逐一举例,让需要的学习者先找感觉和兴趣。以此助推,激发自学。

综合所得

一、居民个人

【例】

(1)收入:陕西人小导2023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3000元。2023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2023年7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元,2023年11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2023年12月收到年终奖30000元(选择合并计税)。

(2)扣除: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6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3)问题:计算小导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2023年1月、2月、3月预扣预缴的税额及全年预扣预缴的税额?计算小导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预缴预扣

【解】

(1)工资薪金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1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124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

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2400×3%-0=372元

2023年2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2=248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

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4800×3%-0)-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744-0-372=372元

2023年3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5000-3600-2000)×3=372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37200×10%-2520)-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372+372)=456元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3000×12+30000)-5000×12-3600×12-2000×12=178800元

查预扣率表一:适用预扣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78800×20%-16920)-累计减免税额=12840-0=18840元

(2)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6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收入超过4000元

查预扣率表二:用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3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2000×(1-20%)×30%-2000=3280元

(3)稿酬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7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元收入超过4000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800)×70%×20%=(4000-800)×70%×20%=448元

(4)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税额计算

2023年11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超过4000元

适用预扣率20%

应预扣预缴税额=每次收入×(1-20%)×20%=7500×(1-20%)×20%=1200元

2. 应纳税额(汇算清缴)

【解】

(1)全年收入=(23000×12+30000)+22000×(1-20%)+(4000-800)×70%+7500×(1-20%)=331840元

(2)准予扣除额

全年减除费用=5000×12=60000元

专项扣除=3600×12=43200元

专项附加扣除=2000×12=24000元

扣除项合计=60000+43200+24000=1272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331840-127200=204640元

(4)查税率表一:适用税率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4640×20%-16920=24008元

(6)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4008-18840-1920-448-1200=1600元

二、非居民个人

【例】

(1)收入:英国专家小猪佩奇临时来华工作,2023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23000元。同月,取得劳务报酬22000元,稿酬收入4000元,2023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500元。

(2)问题:计算小猪佩奇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3000-5000)×20%-1410=2190元

(2)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2000×(1-20%)×20%-1410=2110元

(3)稿酬收入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7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1-20%)×70%×3%-0=67.2元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1-20%)×10%-210=390元

经营所得

【例】

小导创办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导夫妻两人,账证健全,2023年度,个体户总收入58万元,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为25万元(不含业主扣除费用,含小导工资每月领工资3500元,小导妻子每月领工资4000元)。小导夫妻各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除经营所得外,小导家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小导2023年度小导家庭应缴纳个税多少元?

【解】

(1)小导妻子月收入4000元,未超过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0

(2)小导个体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580000-(250000-3500×12+5000×12+2000×12)=288000元

(3)查税率表二:适用税率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

(4)小导个体户全年应缴纳个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88000×20%-10500=47100元

(5)小导家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0+47100=47100元

分类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

小导2023年1月在上证a股买了一只上市企业股票1000股,当月取得该支股票实施的每股0.6元的分红。计算小导取得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1000×0.6)×20%=120元

二、财产租赁所得

【例】

小导有一处90平方米的门面2023年1月出租给某个企业,年租金105000元,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5000元,附加税500元,房产税12600元,土地使用税450元,印花税100元,实际未发生修缮费。计算小导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许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105000-5000)-500-12600-450-100]×(1-20%)×20%=13816元

三、财产转让所得

【例】

小导有一处90平方米的自建门面房,建安费用50万,其他费用10万,2023年1月出售给某个企业,转让价款100万(不含税价),发生转让相关税费3万。计算小导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100-(50+10)-3]×20%=7.4万元

四、偶然所得

【例】

小导2023年2月买大乐透彩票中奖3万元。计算小导取得中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1000×0.6)×20%=120元

【第2篇】年应纳税所得额

核心内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额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page]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page]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page]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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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区别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额”填报要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表所示↓

例.假设2023年度,甲公司自行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30万元,当年可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为1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额”各为多少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30=1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0×25%=42.5万元;

应纳税额=42.5-10=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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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

【第4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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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所得税费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吗

其实就是税法上和会计上的差异,对于一项业务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出现了差别,比如比如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等。

案例:

2023年末,a公司从b公司处因某交易收到100万元,截止2023年末,a公司并未向b公司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一: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对此100万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为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100

注意:此处的关键是上述处理------没有影响2023年a公司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a公司对于该项预收的款项,收到即应纳入当期(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在2023年度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不方便运用,一般运用间接法,间接法呢,就是以会计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的地方----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假定2023年度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a公司的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包含上述预收款项100万(前面已说不影响利润表),和税法规定出现了不一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遵循税法优先,做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交税则按照税法规定来,因此,要纳税调增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000 + 纳税调增的预收款项100 = 1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 1100×25% = 2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

五: 由于在2023年度,a公司对该预收款项100万元已经交纳企业所得税,未来期间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a公司在未来年度(比如2023年)向b公司提供服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影响2023年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由于对上述收入无需交税,因此,但2023年利润总额中包含了上述100万,并且采用间接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纳税调减,假定2023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为1234万元,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1234 - 纳税调减的预收款项100 = 1134万元

----翔析:上述步骤是站在2023年末在脑海中想象出来的会计分录,在2023年末并未发生;

六: 由于d、e的存在,即a公司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2023年或其他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纳税调减,说白了就是可以少交税等同于可以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实质上就是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一项资产,说官方会计语言,就是a公司2023年末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综上所述,2023年度甲公司利润表上的净利润 = 1000 - 275 + 25 = 750万元

-----注意事项

1、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收入----所指的商品,范围很大: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提供劳务,还包括提供服务;

2、根据现行收入准则的规定,销售方先收钱,还没有交付商品,或者说合同履约义务的控制权没有转移到购买方,销售方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先收到的钱确认为合同负债;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方预收的所有款项,并非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也就是说:

a: 有些情况下,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影响利润表),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也不存在什么纳税调整行为;

b: 有些情况下,税法强调收到就征税,才不管你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此种情况下,就要将会计上对应的合同负债转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提问者问“合同负债为什么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显然就是存在税会规定存在差异的时候;

5、对于预收款项业务,到底哪些税会一致到底哪些税会不一致,请去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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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7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今,2023年度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经常遇到的纳税调整扣除项目有哪些呢?比如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孰小值。

例1:某从事服装生产的居民企业在2023年销售服装营业收入300万元,管理费用中包含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0000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300×5‰=1.5(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20×60%=12(万元)>1.5 万元;

即,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5=10.5(万元)。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2:某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 取得商品销售收入 500 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 30 万元,销售费用中包含广告费 80 万元,业务宣传费 40万元,计算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800000

——业务宣传费 40000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200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30%=1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40=120 (万元)<150 万元,即,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使用上述政策。

拓展资料:

1.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扶贫捐赠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例3: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实现利润总额 670 万元,其营业外支出中包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灾区捐款 55 万元、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10 万元,因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5 万元。该企业营业外支出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罚款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捐赠支出 650000

—— 罚款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 55 万元<80.4 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的。

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 万元。

四、借款利息支出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三)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4:某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向境内关联企业借款金额 1000 万元,期限 1 年,用于生产经营,其财务费用中包含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60 万元,已知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为 40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 6%,此项交易活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该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该企业利息费用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支付给银行的 60 万元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即,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第8篇】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

没开业之前的广告费怎么算?捐赠东西产生的运费人工费怎么扣除?又有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

此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国税总局网站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小慧精挑细选了7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七大热点问题

1、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4、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个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这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这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这里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七、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第9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的常用术语,是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的乘积。

纳税

一、何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

1.不同的所得税有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所得税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起征点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六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不是要缴纳的税款,而是计算税款的依据。

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案例分析

小王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技术工人,2023年12月实发工资20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没有其他的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

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起征点)-4500-3000=75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的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12月份的应纳所得税额=7500*10%-210=540元

个人所得税

【第10篇】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作为纳税人,其实税收和我们的生活还是有密切的连续的。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会涉及税收的。

当然,由于我们作为普通的消费者,虽然是实际的税负承担者,但是税款由于不需要我们直接缴纳,好像和我买二关系不大。其实我们作为纳税人,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些税收的。

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这是税款计算的一个基本公式,不同的税种在实际计算的时候,也会有差异的。

对于税额的计算,主要需要知道的数据就是应税所得额和税率。税率对于每一种税来说的话,都是固定的。所以,在税额计算的时候,我们最主要的事就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税款一般都是有公司进行缴纳的。我们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主要就是购买汽车的时候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及买房缴纳的契税。

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是什么?

在税款计算的时候,最困难的地方就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其实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纳税的依据。即企业或个人获得的所得可能很多,但是这些所得并不需要都缴税,这个时期纳税人就需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即可。

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获得收入的基础之上,减去相应的费用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

比方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用企业收入减去各种成本和费用之后,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税里面的稿酬所得,在计算扣除费用的时候,是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的。

我们国家18个税种的计算,的确是一件很复杂的事。不是专业人士,恐怕很难真正弄明白的。

对于纳税人,我们应该怎么做?

对于我们纳税人来说,虽然税款不用我们自己直接缴纳,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家的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的。

当然,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可以直接影响的就是个税的申报问题。个税在改革以后,也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我们个人在申报自己的收入时,一定不能通过刻意降低收入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不仅如此,我们在生活以及购物的过程,索要发票也是一件为国家税收工作贡献自己力量的事。

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税收主要依靠“以票控税”。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发票是防止他们偷税漏税的最好的方法。

当然,我们在索要发票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困难。毕竟,有些人的小买卖根本承担不起开发票的成本。这也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

由于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需要考虑成本的。不能说,国家为了征收100的税,反而需要花费200的费用。

不过,我相信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在税收方面也会迎来好消息的!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第11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023年企业所得税新的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一百万以下的部分按2.5%税率征收,100-300万的部分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300-500或者以上的部分20%(小型微利企业)-25%(一般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会计人员都要知道,目前我国现行的有18个税种,不同税种其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等等税收规定有很大不同

在会计工作中也会遇到需要计算各种税计算的情况,所以就把税法税种的计算公式都整理出来了

会计人员一定要码住,小白再也不用害怕报税啦

税法税种计算公式大全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关税(四)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三、消费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五、个人所得税额六、土地增值税额......十一、印花税额十二、关税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第13篇】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紧急通知:10月征期延长至10月2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0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财小加都给大家整理好啦~

01 10月征期·要点

1、本月是大征期

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月报和季报都需进行申报!

尤其是印花税,取消按月申报后,这是自《印花税法》施行以来,第一次按季申报!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每个税种申报完毕后,都需检查是否申报成功。

2、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新变化

1)部分地区预缴申报时可享受预填报服务

如天津税务局明确: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提供预填报服务;

上述纳税人需先填报财务报表数据,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等数据将从财务报表对应行次中自动带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部分地区先后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进行了调整;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即可按照调整后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般采取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方式,按照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申报,所以第一、二季度多缴的税款会自动在第三、四季度进行抵减;如果仍有多缴,可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抵减或退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并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

此前财政部等3部门发文明确,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属于制造业的企业,其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暂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至于此前(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该新政策。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原政策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3、抄报方法参考如下

点这里回顾: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抄报方法

常见问题:

1)季度申报也需打开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工作吗?

答:需要;每月都需要打开软件检查开票日期是否更新为下月中下旬,如已更新,无需操作;如未更新,需操作上报汇总反写日期变更即可。

2)月初没有做抄报税是否可以开票?

答:以开票截止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之前都可以开票。

3)上报汇总提示有未上传发票如何处理?

答:首先检查电脑网络是否正常,再打开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设置,检查服务器地址端口号正确,测试链接成功,点击手工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即可抄税。

4、这些税费可以继续缓缴

1)社会保险费

9月19日,人社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五税两费”

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023年11月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按季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按月申报的,具体缓缴期限:

02 10月开始实施的政策新规

1、两项加计扣除比例,调至100%

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其他企业: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明确:

1)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3、卖房后再买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

享受范围:

1)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买房;

3)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退税力度:

1)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全部退还;

2)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 按 “新:现”金额的比例退还。

注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注2: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在住建部网签备案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注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4、这两个电子证照分别在这些地方试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5、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根据公安部制定印发的2023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2023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三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10月1日起,在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试点工作,年底前在试点地区实现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就近办理。

7、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23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其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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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区别

ppp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狭义上则强调政府通过商业的办法而非行政的办法,如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来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以及与企业合作工程中的优势补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目前,国际学术界和企业界较为认同的是广义的ppp,即将ppp认定为政府和企业合作的一系列模式的统称,包括bot、tot、pfi等模式,特别强调合作过程中政企双方的平等、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效率提高和保护公众利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取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式。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在中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通过评价后的项目,可进行财务承受能力论证。

定性评价分为基本指标和补充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过程、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能力、政府机构能力大小、可融资性。补充指标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定量评价是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方净成本的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一般占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首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公益性捐款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20%;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20%;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

【第15篇】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纳税额的时候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它到底是什么?应该如何理解?它跟收入和利润有什么关系?没学过财务的基本都会蒙圈,我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标准的财税术语,即是个人或者企业缴纳所得税时的计税依据,既不一定等于利润,更不是收入。当然,对许多业务简单的小公司来说有可能和净利润是一个数字。那这个数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1)对企业来讲,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从公式就能看出来其跟利润差的是纳税调整项,比如有行政性罚款,这类的要在会计利润里加上,这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于会计利润,处罚金额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政处罚不会因此打折扣。如果是工业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即发生100万,可以按200万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小于会计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少,这是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给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个人综合所得来讲,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五险一金-基本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从这个公式就能看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小于收入的。个体经营所得如果是市场主体,比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同1)企业部分,如果是自然人的话,一般会扣除20%的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稿酬在这个基础上再×70%。

以上讲述内容,不知道大家是否听明白了,如何计算不一定要会,但一定要明确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利润,其是税法上一个独特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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