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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评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

【第1篇】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5617号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事务所)、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0231.3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务鉴证费71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共作出9份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注: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因上述报告均未指出原告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对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58441.7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87490.25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381632.27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2655.34元,共产生滞纳金950231.3元。原告委托被告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原告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被告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两被告赔偿。

两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均完成于2023年3月16日前,并且根据向税务机关调取的原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产稽查资料,原告早在2023年已知晓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补缴税款,故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告会计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被告的业务不涉及税务,故原告对其诉请应予驳回。3.根据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鉴证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沟通交换意见,原告对鉴证报告事项无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税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⑴根据税收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体是原告。⑵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五年服务,仅共收取64000元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且返还服务费,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5.被告已尽责审查,产生滞纳金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根据从税务机关调取的资料,证实原告在税务评估过程中未能如实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涉税调查不配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体现原告记载的账目存在多处错漏,该问题属第三方无法查证的问题;原告自查报告体现原告未如实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被告税务事务所已尽责审查,作出纳税调整288万余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调整事项,基本都是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应计科目或使用第三方发票入账而产生,属比较隐蔽的违法事项,在原告不主动告知实情情况下,被告无法作出原告存在税收核算错误的准确判断。6.原告已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

本院经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效力,本院待后综合评述。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五份《审计报告》,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四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具体年度及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不再赘述),被告税务事务所在对2023年至2023年度的所得税鉴证中,共发现应调整所得税(包括调增、调减)总额288万余元。

2023年12月23日,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通税稽一处[2020]1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简要摘记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即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三)企业所得税。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不动产改造、装修支出按3年摊销,未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折旧或摊销;取得不合法的税收凭据;业务招待费超标未调整;应付工资结余未作调整等。二、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458441.76元、2023年度487490.25元、2023年度381632.27元、2023年度92655.34元;滞纳金加收到检查入户日止(注:2023年6月6日)。原告实缴滞纳金共计950231.3元。经统计,其中属于2023年至2023年度与所得税补缴有关的滞纳金425504.14元,其余部分为524727.16元。原告为认为两被告在审计、鉴证服务中有过错,为索赔滞纳金损失、要求返还服务费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原告(甲方)与其(乙方)在2023年至2023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税务情况进行鉴证前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载明:“委托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具体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甲方责任、义务:保证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于重要性原则…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等,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属于乙方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年约定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3日、同年5月31日,2023年3月10日、同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7日、同年5月31日,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3月16日。被告税务事务所收取原告每年税务鉴证费9000元。

又查明,原告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现该两案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少缴税款事实虽发生于2023年至2023年度,但因2023年12月税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处理决定,如两被告对原告所缴纳的上述期间税款的滞纳金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从原告知道情况时起算,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迟缴税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因会计事务所为原告制作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缴纳并无关系,故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依据。

3.税务事务所的责任问题。被告税务事务所(以下说理部分的被告仅指税务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对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未对2023年度进行税务鉴证,原告因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亦与被告的涉税鉴证工作无关。原告起诉时未将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补缴数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加以区分而一并诉请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主要的争议即在于被告对原告迟延缴纳漏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在2023年至2023年所得税有漏缴现象,作为税务鉴证机构的被告是否负有责任。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被告的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三年中为原告调整税款288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并未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鉴证机构的责任,虽系格式条款,不能确认为无效。3.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税务机关从2023年6月起经过三年六个月的查处,才将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少缴的税款列出明细、汇总出结果,其中有关所得税部分少缴的税款经庭审中核对绝大部分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俗称费用分摊年限问题)”的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缴税款的调整,如系简单明确不需详加调查、只通过发票资料即可直接发现,税务机关亦不需化三年多时间才作出结论,被告仅收取9000元/年鉴证费、鉴证时间一般才两个多月,即使未发现上述问题,应当不属于明显过失。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被告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被告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责令原告支付补缴税款从应缴之日至检查入户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对该滞纳金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年的鉴证工作,与原告交换意见双方无异议后,原告以此作为参考标准交税(如何缴纳最后决定权在于原告),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的鉴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只要被告未曾与原告合谋过偷漏税款,也没有指使原告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在正常鉴证工作完成后,对原告被事后复查(相对于主动申报时的初查)中责令补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因为,税务机关如事后对原告的税收进行查处,何时检查入户、检查的纳税年份、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的税种、数额、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原告在查处时的态度、补缴税款时间等决定滞纳金产生、数额的因素,被告均不知情亦无法控制,即使被告在鉴证过程中有过失且依合同依法律负有责任,原告要求滞纳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也是不合理的。在不能认定被告有鉴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或分担滞纳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更无理由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两被告已按服务合同分别为原告完成财务审计和税务鉴证服务,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7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2023年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

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优穗律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纳税风险评估

1月16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巩固打击成果,不断深化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查狠打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让税费支持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切实保护守法经营企业正当利益。

年终倒计时,金税四期即将于2023年底投入使用

电商行业、直播文娱行业位列税务稽查重点聚焦八大行业榜首的一二。

01

电商企业要避开哪些雷区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隐瞒收入、虚开发票、刷单虚构收入、私户走账是电商企业最容易被税务检查的四大重点。

1、隐瞒收入不报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有义务保留至少3年的交易数据,并依法同步给税务机关。”电商行业的所有参与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纳税。

大数据时代,凡有交易必定留痕,隐都隐不住:

1、网络销售平台:淘宝、天猫、抖音、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的交易流水数据

2、企业开户银行的资金流水查询结果

3、税收管理系统显示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

......

2、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交易实质与发票开票信息一致,替他人代开,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资金流向要清晰,付款与交易一致;不管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一旦被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将引起税务稽查。

物流信息与交易实质一致,归根到底不能存在虚假交易的“证据链”!

五流要一致: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合同流、信息流。

3、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刷单将面临市场监管总局处罚,罚款50-200万,而且还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商家被所有电商平台禁入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刷单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可能存在需要依法正常缴纳税金及滞纳金的风险。

4、私户资金往来频繁无票据支出多

巽丰财税特别提醒:

企业对员工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私户、支付宝或微信发工资,无形当中就把员工个人的税收风险转嫁给了公司 ,得不偿失。

02

电商企业风险应对

电商企业合规要趁早

只要企业持续经营,那么历史原罪就会一直在。

近年被曝光的税收处罚案来看,保底起码查3年。

电商公司应该未雨绸缪,早做筹划,逐步走向规范化。

1、重构商业模式 调整战略方向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重构商业模式,调整战略方向,发掘出新的市场需求,创造出新的消费群体,新的盈利能力,开发出新的产品与服务,形成良性商业运行系统。

2、设立合理的防火墙加强公司治理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合理的股权构架能够保障创始人保有绝对控制权,实现良好的收益效应,最大程度降低税收负担。

3、把财税合规有效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高度

巽丰财税合规建议:

财税合规是企业合规的第一要务贯,应贯穿于企业经营全盘,把财税合规有效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高度,回归业务真实的商业本质,不给自己“埋坑”, 更不能“踩坑”。

通过建立健全为风险防范提供制度支撑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业财税合规,实现企业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协同管理。抵御不确定风险,是求得生存与发展的保障。

1、收入成本合规化,根据不同平台的要求,成立多个公司,入驻各个平台开店,尽可能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2、费用合规化,特别关注:返现费用、促销费用、刷单费用、用工费用的合规。回归业务本质,不要把个人的纳税风险转嫁给企业,不要自己给自己挖大坑。

4、相互赋能 资源互补

电商企业积极寻找资源互补的战略合作伙伴,相互赋能,拥抱第三方服务机构,发挥专业管理能力与投融资能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形成良性的发展生态。让抱团取暖成为一种力量,就可以抵御风险,实现可持续盈利增长。

03

巽丰财税合规产品

巽(xun)丰财税特色服务:

全面尽调分析企业商业模式,从业务本质出发,识别分析企业财税问题、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找出不合规的行为,为电商企业量身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指派专家安全辅导落地实施方案。

1、巽丰财税主要合规产品

顶层设计:

是企业战略方向,要先做好顶层设计跟财税规划,财税贯穿着企业的经营全盘。

商业模式设计:

通过整合企业上下游及内部资源,为企业设计一个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高效商业运行系统,该系统是企业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持续保持赢利、不断提升价值的整体解决方案。

股权架构设计:

面对企业存在股权架构不合理、股权之争、资本望而却步、股权诉讼、股权纠纷等难点痛点。

结合客户的战略意图及相关股东的决策意图,设计符合客户未来发展战略的股权架构及拟定相关的法律文书。

税收规划:

为企业业务开展前或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测算和规划,跟踪业务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税收规划方案,以降低税收风险和节约税收占用成本。

管理会计:

面对企业存在的财务体系弱、财税风险大、人才匹配低、人力成本高等难点痛点,根据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具备财税专业管理职能的管理会计,助力企业提升财务管理、降低财税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

财税梳理:

以服务于企业的商业模式为前提,紧随着企业业务形态做全流程的梳理筹划,科学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全程辅导企业落地实施。

财务危机处理:

企业遇到财税危机时,帮助其识别和评估危机事件,从专业合规角度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财务管理体系设计:

从企业业务出发,为客户设计全方位财务管理体系,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资产管理、资金使用、投融资等全产业链条落地执行。

平台企业管理设计:

致力于协助企业整合某细分行业上下游资源,为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财税管理、 风控管理、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助力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平台企业管理设计:

致力于协助企业整合某细分行业上下游资源,为平台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财税管理、 风控管理、供应链金融等解决方案,助力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3篇】纳税评估移交稽查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是系列文章,在讲述税局稽查流程、应对、纳税评估流程之后,终于迎来我们总结篇,应对纳税评估。

则对于企业正确认识纳税评估,了解纳税评估起到很大作用,人们都说恐惧源于未知,了解了也就觉得没那么可怕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想讲一个更重要的事情,也是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作为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中如何有效解释,并且不被补税。毕竟了解敌人只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如何打败敌人。

一、纳税评估关键在于谈判

首先要指导纳税评估并不是严肃的法定行政执法行为,而是税务局机关进行的管理行为,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为名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查账权等。纳税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上面翻译成大白话就是,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这下应该看明白了吧,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其中底层是技术的处理,但是更重要的事在底层之上的沟通方案、谈判策略。这就是税务高手和普通会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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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评估不能要求查账

作为中国企业来说,完全能税务合规经营的企业不到1%,各家单位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税务问题。

作为企业来说,还是比较害怕税务局查账。 因此税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暗示企业,不老实配合那么就要税务查账。企业一听,内心就有点崩盘,确实有问题就赶紧谈判,免得查账找出更多问题。

不知道各位看官注意到税局话里的关键词了么。 暗示,暗示,为啥税局要暗示,不能直接明确通知,请企业予以配合提供资料,否则将直接进行查账。

这里的底层逻辑在于,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三、纳税评估的期间不能追溯往年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看明白了么,也就是说只能就当期的问题开展纳税评估,如果要检查以前期间也必须当期的问题所延伸出来的,不可以单独就某一事项检查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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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评估不能实施全面的税务检查

我们在上面说到,纳税评估是一种非正式的税务调查,那么就不能行使正式税务检查的权利,例如查账权、查货权,仅限于对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和分析。如果发现疑点,需要核实会计处理记录的,应先予具体指明后由会计提供,不得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名,进行全名的现场税务检查。

五、纳税评估中保持“言来言往,文来文往”

纳税人碰到纳税评估,不要急于沟通解释,税局还没说什么,自己觉得有问题,就着急解释,给人以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税局本来觉得没事让你的表现给整出事来了,反倒起了反效果。

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税务官员口头描述的,纳税人一律口头反驳,纳税人不应提供书面说明,只有税务局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公司才出具《xxx说明》,就相关业务的内容、性质和己方对适用税法的判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对方主张的驳斥意见。

更不要乱写《申请》说,我们经营困难,请求优惠照顾和同情”,征税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行为,税务机关如果发现问题放过企业一马,那么轻则自己乌纱帽不保,重则牢狱伺候今生不得翻身。所以,就现在的税务形势来说,一定有厉害的税务高手,保障企业法律合规合法,人情关系作用并不太大。

六、纳税评估几种情况的应对策略1.少缴税问题应对

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确实税务双方不能协调一致的,不能出于畏惧而服从税局意见,应当有税务机关移交稽查部门遵循正常执法程序解决分歧。

税务局不得以纳税评估结果为证据,强硬直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业务判定问题

如果公司发生了税局重新认定行为,如销售收入被税局认定过低,要进行调整;账面成本有发票,但是不允许扣除等情况,属于复杂的业务判定问题。

税务局判定的底层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情形,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账面记录,这个产品单价销售100元,附加运费10元,企业将10元按照服务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税务局却认为这10元是产品附加收入,应按商品13%税率缴纳增值税。类似于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并没有谁对谁错,只不过看谁更加能讲、更加强势,谁就能讲赢。

对于此类情况,税务局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核定应纳税额,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有纳税人有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逐一认定(不采纳相关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以保证纳税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赋予的异议权。

按照上文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到底有没有正当理由,这个很难判断。瑞立诺财税在这里明确,“无正当理由”又称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税务局应当负举证责任。

3.税务违法问题

纳税评估如果发现企业有账外经营隐瞒收入、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等偷税线索,则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循税务检查ˇ程序处理。而不得直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补税申报操作

对纳税评估结果,纳税人表示认同并同意补缴税款的,应当按更正申报的程序,“税款所属期间“应按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应缴纳滞纳金的应予缴纳。

不应为了规避滞纳金而心怀侥幸,将”税款所属期谎填为本期,否则产生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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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滥用职权举报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税务局以重复评估、以评估为名进行全面查账等违法行为应予婉言拒绝。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九、本文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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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评估实质就是一种商业谈判行为,税务机关希望通过谈判获取到更多的税款,企业希望通过谈判支付最少的税款。

2、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劝导行为,发现了线索就跟企业沟通一下,线索不是问题那就内部回复一下,看错了不用查了;线索涉及补税问题,那就劝导企业把税补上;要是涉及补税企业非不听,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移送税务稽查局,自己本身并没有太有效的办法应对刺头。

3、纳税评估是税局的一种非正式调查行为,不能进行查账,只有正式的税务稽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才能进行查账啊。

4、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5、正确的税企沟通策略,应该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纳税人答复应该为“言来言往,文来文往的原则。税务官员提出补税意见,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税务官员先提出补税的计税方法和法律依据,纳税人做出疑点的答复。

6、确实少缴税的情况,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法条理解分歧、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等,仅税务局提出后,确实没有合理抗辩理由得,一律应同意纠正错误(例如重新取得合规发票补充入账),或者在当月补充申报税款。

7、对于税企有争议的情况,例如买菜支出并没有正规发票等,税局认为税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业认为合法的,则应依法行使陈述权表明本公司意见,不接受纳税评估结论。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行使核定应纳税额。

9、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官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的,应向市局监察室实名投诉。

【第4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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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上并未确认其法律地位,从法理而言,纳税评估属于建立在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分析基础上的非强制性行政指导行为,因此对纳税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与税务稽查最大的区别在于估(或评,但无法“定”),当然不是瞎估,但既然是估,自无法实际影响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人可以理也可以不理,但不理的后果可能会移送稽查。因此,理与不理,纳税人自行把握。此外,据称税收征管法拟规定税额确认(tax assessment)制度,笔者认为,税额确定制度实施后,无法律地位的纳税评估将谢幕。

一、适用依据不同

二、定义不同

三、目的不同

四、对象不同

五、手段不同

六、结果处理不同

七、主管部门不同

【第5篇】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随着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里,薇娅、郑爽等网红先后因税务案件登上了热搜,成为家喻户晓的涉税案例,而这背后正是金税四期工程提供的精准分析。

依据《意见》中所说,金税四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正是因为通过大数据的分析,让税务监管可以完成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精准打击。

那么大数据是如何被运用的呢?我们都知道,大数据描述的是大环境,大方向,大趋势,并不能对细微的个体进行准确的评价。但是金四使用的是差异化比对模式,当个体的数据与大数据偏差过大时,就属于非正常现象,会引起税务监管的高度重视。以薇娅事件为例,税务监管后台将其实际所得的申报率与行业平均所得申报率进行比对,直接评价其可能存在非法避税的行为,并展开了税务专项稽查。通过顺藤摸瓜,做实了其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摊位费、佣金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事实。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金税四期对大数据的智能运用是十分奏效的,一旦申报结果出现与大数据相左,立刻会引起税局的重点关注。而税局又拥有着大量真实的申报数据,在引入“以数治税”的多部门协同下,数据比对的体系将更加完善,准确性将更高,对申报中问题的发掘将更有针对性。那么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否需要随之提升?如若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还在原地踏步,维持原状,那如履薄冰的日子是不可避免的了。

作为一款以发票管理为中心,结算与风控为两翼的产品,慧穗云系统很好的贯穿了精细化税务管理的理念,将税务管理的颗粒度无限细分,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能够逐级排查,及时提醒并防止税务风险的触发,帮助企业实现税务风险的软着陆。

慧穗云产品主要包含了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的管理、采购与协同管理、发票风险管理、一键申报纳税、申报风险管理等功能。不仅可以对企业开具以及获取的发票进行风险检查,更支持与企业的账务系统连通,直接获取账务数据进行申报填写。

另外产品还支持客户自行维护风控指标,同时整合发票、账务、申报等数据,以四位一体的方式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评估,罗列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供企业对自身税务风险进行申报的事前管理,也可以在税务的日常工作中对发票进行事中管理,还支持税务档案的归档备查,形成税务工作的事后管理,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到“金四”时代。

【第6篇】纳税评估的意义

(时间预警:本文阅读时间10分钟,全文约2800字)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是企业在应对税务问题时最头疼的事项,一方面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害怕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心理,导致面对税局的检查时往往如临大敌失了方寸,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是专业的税务知识及经验积累,企业常常容易在应对时会付出额外的税收成本。本期,我们将会站在企业的角度,谈谈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对应策略。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

在谈论应对策略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类型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税务问询

税务问询主要包括口头问询及书面问询,口头问询往往来自于企业主管专管员,就企业部分异常税务指标提出口头询问,该种形式并非法定税务检查类型之一,税务机关不会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书面问询常见的形式是汇算清缴期后风险管理,专管员或主管税务局征管科会将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系统筛查出来的风险疑点汇总起来给到企业办税人员,需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回复疑点问题。

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与税务问询中书面问询的形式类似,差别在于评估发出部门为企业主管辖区内的评估所,评估案源一般来源于高风险的汇算清缴期后管理问题,重点税源企业,举报线索等等。纳税评估较税务问询更为正式,在评估初期,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同时往往需要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前往税务局进行现场说明并进行签字确认。

三、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由稽查局发起的对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与前者相比,稽查人员更为专业同时检查范围也往往会更全面。税务稽查的发起往往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查企业同时随机安排检查人员,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5年检查完一轮;针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用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2)举报,稽查局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指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3)专项稽查,专项稽查的检查指令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派发,往往会在某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4)金税系统预警;

5)公开信息。

四、反避税调查

反避税调查往往由国际税相关部门发起,就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展开调查。反避税调查时间跨度久,专业化程度高,影响范围广,往往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资源进行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

事前应对即在税务机关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提前做好应对策略。虽然大部分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往往体现出较强的随机性,但是有部分类型的检查往往是可预见的,例如汇算清缴期后检查,五年一轮回的双随机抽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强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前应对能力:

一、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税务申报工作往往由财务人员负责,若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税务知识,则一方面可能无法提前识别潜在税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加剧申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因此从源头出发加强专业人员的税务素质有助于企业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二、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由专业税务人员开展税务健康检查,能做到对潜在风险做提前纠正并对整体风险有把控。税务健康检查的频次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检查的频次作出相应调整,例如针对下属集团公司数量较多的集团企业,可以做到每年一小检查,五年一大检。

三、税务部门对重大交易事项的提前介入

面对企业内的重要交易事项,应加强税务的前期介入程度,提前评估交易的税务风险,避免后期税务风险已经发生而无力进行抗辩的情况。税务提前介入重大交易事项是企业在税务应对过程中较为节约税务成本的方法,许多企业注意到了法律上的风险而忽视税务上潜在风险往往会使得企业在后续检查中陷入被动境地。

四、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

建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需要依托企业强大的税务专业团队以及一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考虑到目前税务检查的选案较大一部分来源于金税三期的风险识别,那么在借鉴相关税务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将有利于企业提前识别并规避绝大多数的税务风险并在将来的税务风险对应中占绝主动优势。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中应对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不仅仅是财税专业知识的碰撞,还是征纳双方全方位地“对决”。

一、了解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背景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企业在收到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疑点时建议先向税局相关人员了解本次检查的背景,内容包括:检查下发部门,税务机关对接人及职位,是否为专项检查,回复提交截止时间等。通过对案件背景大致的了解,有助于确定后续应对需要投入的人力资源以及应对方向。例如从重要性水平而言,反避税调查>双随机稽查>纳税评估>税务问询,对于反避税调查或者税务稽查而言,办案人员往往带着指标而来,对企业的检查自然会更为细致,这就需要企业更为积极地去应对。

二、内部风险评估并完整提供材料

在税务稽查以及问询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往往存在糊弄过去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将一些问题一笔带过。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企业越是遮遮掩掩越是会引起办税人员的警觉。因此,企业在准备回复第一轮材料时,首先要对所有问题作出完整解答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证据,例如相关发票、合同、账务凭证等;其次,对所有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排序,针对部分无法抗辩的不合规事项以及潜在可抗辩的税务风险,进行风险汇总,评估潜在补交税金以及滞纳金;再者,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将材料重新排序,将无法抗辩的问题调整至回复函的前列,而对于部分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企业可以酌情提交对自身抗辩有利的证据。所有提交至税务局的材料企业都应留存备查。

三、积极沟通并配合问询

企业需要认识到的一点是,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应对并非是税局单方面的工作,积极地沟通有助于推进案件的进度。通过与办案人员以及主管税局的沟通能够有效交换双方在争议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企业通过向办案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以及事实依据同样会有助于办案人员在结案过程中案头文件的整理,从某种意义上是积极的沟通和高质量的回复材料对于征纳双方而言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四、注意时限问题

当企业收到税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特别关注的点是通知书上的回复时限,虽然绝大多数的稽查和问询并不会走到行政复议甚至是税务诉讼的阶段,但是企业需要在最开始就做最坏的打算,保证自身在流程合规上不会出现差错。一般而言,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天或15天内回复,但是由于工作量巨大或者收到通知书较晚等原因,企业可以与办案人员或者主管税局进行沟通申请延长提交书面回复的时间,企业需要就申请延迟做好相关记录。此外,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常需要在90天内结案,因此企业同样需要关注税务机关内部的结案时间,积极配合推进案件进行。

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的事后应对

当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企业不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相关救济方式包括:税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这部分实操中接触并不多,就不做过多展开了。

总体而言,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及税务问询时要做到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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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屋杂谈

【第7篇】纳税评估案头分析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评估,到底评估什么呢?对企业有什么用?税务局纳税评估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纳税评级是什么?对企业有什么用?

纳税信用评级的依据和作用,企业一定要清楚,一定不能忽视这个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企业纳税信用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别为a、b、m、c、d五个等级。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的便利就越多。

评价方式:

分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信息齐全的100分起,信息缺失的90分起。

直接判级的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税务部门的评分依据:

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

a级:年度评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分70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分40以上不满70分

d级:电镀评分不足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

纳税评估,评估什么?

纳税评估第一步是采集信息,一般包括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通常有纳税人税务登记、企业每期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此外,还通过其他行政机构、银行等渠道收集纳税评估对象的信息。

第二步选定评估对象。税务机关分析处理后,对涉税异常企业,如长期零报税企业、发票使用异常企业、税务偏低企业等,作为纳税评估对象;或是根据具有共同纳税企业类别、涉税问题有共同疑点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步是评估分析。税务机关对评估对象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利用收集来的信息结合企业税收情况和同行进行对比等分析手法,寻找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第四步是核实认定。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和认定,一般以约谈、询问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于询问和约谈不能解决的疑点,税务机关会采取实地核实的调查方式。征纳双方通过有效沟通,避免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产生误解或偏差等问题。

第五步是评估结果处理。税务评估人员通过纳税评估分析认定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发现异常,处理一般是要求企业自查补税或者移交税务稽查等。

税务局纳税评估的主要步骤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151844.html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纳税评估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财务知识,欢迎关注悦报销网站!

【第8篇】纳税评估与企业风险自控

财税风险报告书如何评估和应对企业财税风险?

在企业经营中,财税风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财税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为了有效评估和应对企业的财税风险,企业需要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什么是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一份关于企业财税风险的综合性报告,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资金流动等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资金不足、债务问题、信用风险等。

税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税务合规风险、税务争议风险和税务改革风险等。

风险评级:根据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风险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

为什么需要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财税风险报告书也是企业进行融资、扩大业务、拓展市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

如何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企业财务、税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计划等。

进行评估和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情况,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和分类。

编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撰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报告书应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等级、风险应对措施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本、表格、图表等形式。

审核和修改: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经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必要,报告书也应该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告和实施: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向企业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报告书的建议和意见实施风险应对措施。

结论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企业应对财税风险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及时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收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编写报告书、审核和修改以及报告和实施。企业需要重视财税风险报告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以降低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9篇】纳税评估报告

你知道做税审报告有什么好处吗?今天,前海天盈与大家分享:

1.可弥补损失,减少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连续弥补五年内损失,企业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税务审查报告。

2.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注册税务代理人在进行税务审查时,会对企业进行不当的会计进行处理,一般能准确落实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3.转移税收风险。

出具报告的企业被税务局抽查,如果是因注册税务代理人的原因被罚款并收取滞纳金的,补税由企业承担,但罚款和滞纳金由税务代理机构承担,或者向税务代理机构索赔。

4.可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税务检查分为两种情况:

①税务专项稽查。

②管理部门案头检查。

完成税务审计报告后,税务师事务所将上传至税务局内部网络报告,税务局将在内部网络上接收下载报告。

5.利用签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能力为企业节税。

在税务审计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通常审核企业的整体会计,与企业沟通,对于部分费用做多了反而要征收更多的税,有时改变几个会计记录,企业纳税就会较少,对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交企业调整账务,对企业税收避税提出合理建议。

可见,税审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特别是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更要做税务审查!

1.当年企业亏损较大,以后需要弥补损失的,当年需要出具税务审查报告。

2.企业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负担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

4.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税务审查报告;因税务评估访谈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税审报告。

5.企业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匹配,或者企业有更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收安全,怕被税务检查,会主动选择进行税务审查。

6.企业当年有利润的,需要弥补以前年度损失的,应当在上一年度和上一年度之间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以上就是税审报告有哪些好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0篇】纳税评估案例

今税咨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巢湖市,住巢湖市。202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8日,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路朝阳派出所附楼,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汤某。2023年3月,被告人汤某为抵扣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项税款,个人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周某介绍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他人进行走账制造相应虚假资金流。2023年3月8日,山东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xxxx30,发票号码×××47,发票金额1986465.61元,税额317834.39元,价税合计是2304300元。2023年11月,上述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税款认证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16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汤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23年1月,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申报进项税额317834.39元转出。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宣某、王某、汪某、卢某证言,被告人汤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巢湖市司法局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款,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汤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17834.39元;其仅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投案自首,且本案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系在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之后补缴,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其茹

人民陪审员 苏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1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3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3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

【第12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

第二节 差额征税项目盘点

一、差额征税概述

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时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常见差额征税的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一)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中列举了8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航空运输企业

客运场站服务

旅游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提示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3】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又补充了 3 种业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 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

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 1 种业务:

1.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3种业务:

教育辅助服务

签证代理服务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教育辅助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

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不动产业务: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

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提示】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增加了1种业务: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

1.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

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案例【案例1】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4月实现劳务费收款4,000.00元,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发票一份,发票开票金额3,990.48 元,税额9.52元。发票备注:差额征税3,800元。

该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优点:比较直观,容易理解,收入直接按发票金额记账,应交税费就是本期应交税额。

缺点:未按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3(400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0.47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9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95

优点:按照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缺点:账务处理复杂,不容易理解,本期应交税费需要计算获得。

【案例2】

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479.6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间接费用等合计420.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 479.6 )÷(1+9%)×9%=50.4万元,购买方全

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会计分录解析:

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贷:银行存款 479.6

其他开发成本发生时: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贷:银行存款 420.4

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900 贷: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开发产品 900

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9.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票样

四、差额征税申报表的填写案例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填写主表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 元。

【第13篇】纳税评估流程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纳税评估督察调研报告

纳税人关心的热点是什么?纳税服务中堵点难点有哪些?减税降费怎样才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聚焦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迅速整改,以纳税人满意度来检验主题教育成效。

河北省:“迷你智慧办税厅”让财务少跑路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党委聚焦工作中的短板弱项,结合税务工作实际,查找问题,制定措施,迅速整改,努力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主题教育中,河北省税务局和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集中参加主题教育读书班,围绕中央确定的8个专题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4个专题,结合各自思想、政治、作风、能力和工作等情况展开学习研讨。带着问题深入基层一线调研,集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等6个专题,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短板弱项、纳税服务中的堵点难点等10方面问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河北省税务局领导分赴基层联系点调研15次,针对减税降费宣传辅导以及办税厅一站式服务、窗口分流、硬件设置、办税效率、服务态度、办税厅拥堵等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和明察暗访。对查找出的纳税人减税降费中的难题,积极回应查找原因,对纳税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举一反三。

隆尧县今麦郎集团每年收储小麦季节,月用发票量多达2.4万份。往年企业财务人员要跑20多公里到县城办税厅领票、打印完税证明,很不方便。河北省税务局在调研中了解到这一问题后,立即组织相关处室和邢台市税务局,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将迷你智慧办税厅布局到今麦郎集团,实现95%以上涉税业务可以全程自助智能办理,解决了企业的办税难题。

“践行初心和使命,既要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还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聚焦在具体工作中。作为税务部门,要把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试金石。”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

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河北省税务局部署开展了“十个一”活动,用税收工作实际成效展示主题教育成果。其中,在“十百千万”党员干部落实减税降费活动中,河北省税务系统从省局领导到基层分局每一位党员干部,采取分包下级单位、直接联系纳税人等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动,举全系统之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实现了全省224万户纳税人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全覆盖,让纳税人更充分更便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辽宁省:压缩办税时限 优化纳税服务

辽宁省税务系统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围绕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的税收工作主题,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补短板、强弱项”,把解决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难题作为工作重点。

辽宁省税务局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制度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积极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电子税务局融合发展,着力打通“办税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各类合理涉税投诉的办理时限压缩了50%。同时,在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基础上,还推出了减环节、压时限、限办转即办等措施,压缩办税时限40项,累计压缩工作日505个,目前,涉税“限办”转“即办”的事项已达31项,累计减少办税环节142个。

针对进户检查多的问题,盘锦市税务局运用大数据风险任务扎口推送与统筹机制,实施税务检查事项统筹和税务稽查计划备案制度,完善了“事前预警防控、事中引导遵从、事后分级应对”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了“无风险不检查”,减轻了企业负担。

朝阳市税务局推出24小时“税银”合作乡镇自助办税服务网点。目前,智能税收服务平台已逐步进驻朝阳市各大乡镇,智能办税服务网点乡镇“全覆盖”,申领发票、办税缴费远等困扰乡镇纳税人缴费人的难题正逐步解决。

针对一些机关、单位对社保费缴纳相关知识和技巧掌握不全面等问题,营口市税务局社保降费宣传团队走进营口市总工会组织的培训班,现场为各企业人员讲解社保费降率要点,辅导财务人员做好账务处理。

在阜新,清河门区税务局将主题教育与纳税服务相结合,成立了减税降费临时党支部和党员志愿调研服务队,通过微信群一对一答疑、实地走访和建立告知工作辅导台账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解决涉税难题。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辽宁省税务局将聚焦工作问题,持续查找差距、不断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更好助推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信息直报 让减税降费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紧紧围绕主题教育总要求,聚焦税务主题主线,推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

把抓好调查研究作为主题教育的重要性、基础性工作,成立13个调研组,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税务局。开展“下连当兵”式调研,做到每个调研组定点一个分局、蹲点一个星期、当一回税管员,随纳税人“陪跑助办”,亲身体验办税业务流程,以纳税人视角全面查找服务短板,检视反思存在的问题。各调研组逐条逐类、逐企逐户、逐策逐项梳理包括加强党的建设、减税降费、组织收入等7个方面内容,细化68项具体指标,清单式摸底全省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税务“主题、主业、主线”推进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吃透上情,摸清下情,精准结合”文章。

对照初心使命,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坚持刀刃向内,主动查摆自身不足,深刻检视剖析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短板。逐条检视反思,列出任务清单。明确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逐项责任到人。制定《减税降费督察督办重点关注问题清单》,确定督察工作组织领导、基础配置等8大类49个具体问题,形成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表推进。

建立专项机制,推进落实落细,建立减税降费“十、百、千”信息直报机制,选取10个基层单位作为基层情报站、百户重点企业和千户小微企业作为企业信息库,确保畅通减税降费立体信息沟通渠道。同时,强化纪律监督,加大执纪力度,时刻发挥党员垂范作用,忠诚履职尽责。

在主题教育中,海南省税务局把即知即改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尺,持续精准发力,推出各项优化服务举措,让纳税人感受到政策落实更有力度、办税服务更有温度。该局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需求为导向,高标准建设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按照“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建设“业务云化”“一云多端”“渠道内容全覆盖”“办税不见面”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税务局,构造一体化、全过程、无缝隙的税收政务服务体系。新版电子税务局将于8月1日试点上线,9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

【第15篇】征管规范纳税评估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

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此外,现行利息支出政策留给纳税人太大操作空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投资涉税政策不明确。

3、纳税评估数据不充分影响风险应对效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繁多、业务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借助中介机构来完成清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出台后,各省市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而风险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利用征管数据,搭建风险指标模型,识别疑点纳税人,进而应对风险。因此,针对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缺乏有效数据支撑,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则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薄弱

1、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全链条的有效监控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具有自身特点,相比其它行业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巨大,开发形式多样。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集中在清算审核环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完工进度、楼盘销售等情况掌握不足,甚至对预缴税款也以企业自行申报为准,前期征管力度较弱。此外,税务部门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无法通过第三方信息的反馈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的问题,前期征管的滞后性直接造成后续清算审核的被动局面。

2、缺乏房地产项目建设专业知识

税务部门普遍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难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隐性问题。例如某企业清算报告中绿化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确定合理扣除范围时,企业提出因季节原因导致绿化树木未能成活,进行了二次购买,且该树种养护费用也高于普通树木。清算审核中,绿植在该季节的成活率、养护成本不确定都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要求税务人员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房地产前期开发设计、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以准确识别扣除金额的合理性。

3、税企双方业务能力存在差距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纳税人都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清算申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中介机构所整理的清算资料和鉴证报告都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鉴证报告漏洞和错误较多,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且,中介机构专业性强且掌握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在中介机构编辑整理过的涉税资料基础上开展复核工作,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清算复核效果受到影响。税务机关清算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机构稳定性和业务处理能力相对薄弱。

4、缺乏大数据指标支撑

房地产建筑项目多、成本大、核算复杂,难以建立建筑、安装等项目指标数据库,导致税务机关清算复核工作缺乏有效数据支持。为验证疑点,通常采用区域内建筑项目单位成本横向比较做法,其结果缺乏说服力,局限性强。同时,税务机关复核工作大都停留在对发票、合同、决算书、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审核,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由建筑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简化流程的大环境下,基层税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有待提高

纳税人“逐利心理”普遍存在,尤其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核算收入成本时,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以开发成本分摊和利息计算方面尤为突出。

1、分解应税收入

随着金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销售模式日趋多样化。以包销为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就收取的售房款向其开具发票,同时,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分别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和中介费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房产电商兴起后,趋势越发明显。购房人向电商缴纳电商费后,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款时可享受一定折扣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和电商分别开具收款凭证。此现象看似合理,但无形中将收入分解为两个部分,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开发成本分摊不合理

开发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其细微的调整往往引起税款的大额变动,因此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甚至恶意避税的重点区域。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包括可售住宅和一栋自持酒店,酒店和住宅相邻,但同样的树种,住宅旁的单位成本要远远高于酒店旁的,成本分摊极不合理。

此外,房地产企业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时,项目间开发成本相混淆,存在将亏损项目成本计入可能盈利项目的问题。该手段隐蔽性强,常常无法准确识别,而税务机关往往只是横向比较单位开发成本,难以抓住问题实质,应对效果不显著。

3、以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范围

开发成本在受益对象间分摊,对于“受益”理解上的分歧,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当前,纳税人大多以物理位置界定受益对象范围,如玻璃幕墙只是地上建筑受益,而作为整栋建筑组成部分之一的地下车库则不受益;一个电灯安装在房间内,则仅这个房间受益等。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将一个大合同分解成若干小合同,并明确各个工程设备的施工地点,如某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a区,则该设备的受益对象只是地下一层a区。但是,部分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成本则不采用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如某房地产公司将桩基成本全部计入地上可售面积中,地下车库未分摊。

4、混淆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繁多,纳税人常常将允许扣除和不可扣除成本相混淆,且隐蔽性强。例如:项目规划应移交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但开发成本仍作为扣除项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安劳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用混入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开发费用政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

首先,清算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的是,这部分支出不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来选择“利息据实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5%扣除”或者“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10%扣除”。“两害相权取其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掩盖事实真相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就反驳意见举证。

其次,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同期间费用相混淆也是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其目的是增加加计扣除金额,少缴税款。例如:将物业管理费、产权交易费和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费用,甚至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

二、外省市的经验借鉴

(一)借助“外脑”,引入客观第三方清算机构

针对当前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为了顺应国家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趋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为指导,江西、湖南、新疆等多省市地方税务局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思路,旨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招标、中介参与、税务监督的方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量。

(二)清算工作融入税收风险管理,开创清算新模式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根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和风险管控的理念,围绕“一心四线”,即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识别号为主线、以环节管理为控线、以数据采集为基线、以税收征管为导线,整合税务部门和涉税职能部门相关数据,按照流程管控、政策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的思路,科学制定收入类、扣除类和税金类风险预警评估指标,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三)完善组织架构,全力打造清算专业团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注重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从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骨干,组成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两个系列人才库。市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团队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组”),并根据当前清算任务从人才库中机动选取成员组建清算专业团队(以下简称“清算专业队”),队员来自本批次清算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项目就近区域税务分局。

市局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专业团队审核工作,确定每批次清算项目,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清算专业队由收入审核组和成本审核组构成,共计6人,其中收入审核组2人,成本审核组4人,负责具体清算审核工作。清算专业队到项目所在地集中办公,并按照市局固化的模板标准化运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此种操作模式使中山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显著提高,同时有效化解了廉政风险,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又极大增加了专业人才储备。

三、纳税评估视角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建议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统一执行口

第一,由于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部分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用实际工作。有鉴于此,首先,应完善不明确、不细致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理解与执行,统一清算口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及时报送各阶段资料。税务机关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三,对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采取严厉处罚手段,或者提高核定征收率,增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进企业规范核算。

(二)借鉴预约定价安排,确定清算成本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被视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的有效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服务。土地增值税征管前期,可引入预约定价制度,与纳税人对单位成本、使用量、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初步达成一致,如有调整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提前规避纳税人进行恶意逃税穗、增加扣除成本的情况。也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预算初期对开发成本的变动范围做出合理估计,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最终清算审核时对超出变动范围的成本不予认可或者依情况做出特殊事项说明,由专业机构对该项变动做出认定,提高纳税人后期调整成本。

(三)强化数据获取方法途径,反向促进征管

清算审核过程中数据庞大,尤其是清算电子底稿,可获得性较强,容易形成数据库,建立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同时,土增清算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经常出现漏缴问题,形成延伸评估。

另一方面,在地税部门“以票控税”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应以清算审核为契机,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获取第三方信息,及时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点,强化征管。建立地税系统土增清算相关指标数据库,规范标准、切合实际,并做好动态维护。

(四)整治不合格清算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因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理解各异,加之各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证报告的质量确实难以让人信服。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中介机构培训辅导力度,实现政策实时传递。同时,结合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征管数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等方面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发生严重错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严厉处罚。定期公布信用评级名单,对信用等级排名靠后的,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纳或者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税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源清算申报工作,以提高申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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