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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7 08:21:01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投诉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第1篇】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第十二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八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督促及时、规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第2篇】纳税服务投诉基本规范

作者i 债权秒执行

我的闺蜜经常说有一个律师朋友围绕在身边的好处,就是不怕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她随时随地向我咨询法律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拉我进行维权。

可是人在江湖走,难免要挨刀。

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怎样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有效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

刀我不要紧,关键是不能任人宰割,你说呢?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正确投诉的7个步骤。

第一步

无论你是不是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会最终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大家第一时间搜集资料固定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收集书面资料、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二步

如果你对于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侵犯了你的权益不是十分确定,可以在收集完证据以后找到你周围的律师朋友进行咨询。为什么不是有疑惑的时候第一时间进行咨询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收集证据的场景和事件是机不可失无法替代的,很可能一旦错过了,就不再有机会。因此固定证据为第一重要的。第二,在你拿到相关证据以后直接展示给律师看也会有助于律师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便于更快捷地为你提供建议。

第三步

找到对的主管部门和正确的投诉渠道。

第四步

向有关投诉部门表明你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邮寄书面的投诉材料给主管单位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邮寄要用中国邮政的ems并且留存盖好邮戳的快递单底联。

第五步

在投诉相关事实的时候,要有理有据有节的讲事实,摆证据。客观地指出你所了解到的投诉对象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主观臆测和非理性的评论。

第六步

依照行政法规和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主管投诉的有关部门收到的实名投诉资料都有一定的办理时限。此时需要耐心地等待,一般规定是实名投诉的,有关部门大多会给你电话回复+回访或是直接给予书面回复。

第七步

如果隔一定时间仍然没有回复的,可以打电话询问确认有关部门是否收到你的投诉资料和正常的处理流程。如果有关部门不能有效处理你的投诉可以再次邮寄相关资料同时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同步邮寄投诉资料。

最后

收藏以下电话,以备不时之需。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

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

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

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

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

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

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

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34、12315 线上消费投诉

建议大家把这几个常用的投诉电话进行收藏,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间先不要着急和情绪上头,把这篇文章拿出来再看一遍。

普通人耐心做好上述5个步骤,不需要花律师费也可以为自己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怕你穷,就怕你怂。

我是周婧律师。关注债权债务的案件执行。

关注我,每天为你分享一点实用法律知识。

【第3篇】纳税投诉管理办法

注意!

注意!

注意!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发布

《关于公布

纳税服务投诉“局长专线”的通告》

具体内容看过来

设立纳税服务投诉“局长专线”

晋城市税务局

及各县(市、区)税务局

分别设立

纳税服务投诉“局长专线”电话

“局长专线”受理范围

纳税服务投诉“局长专线”

受理范围包括:

01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0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03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04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纳税人“局长专线”投诉须知

01

纳税人通过“局长专线”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主管税务机关“局长专线”拨打电话或短信提交,也可以向市级税务机关“局长专线”拨打电话或短信提交。

02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03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应以实名提出。实名投诉应当列明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等事项。

04

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纳税人的服务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做到限期办结、及时反馈。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05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06

本通告相关事宜由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4篇】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现在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地也不断进行各种商事改革,降低创业门槛,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创业,只要一创业必定离不开缴税。事实上即便是不创业也是需要缴税的,只是没那么繁琐而已,根大流走一般也不会错。但创业是不一样的,涉及的东西比较多,也比较繁杂,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人士来处理,需要咨询的也会比较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户的增多,各地税务系统的税务征管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虽然电子化报税已逐步被各税务局所采用,并取得了一定效益,但由于其功 能单一,开发维护成本高,而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税务征管工作的需要。利用呼叫中心技术,建设纳税综合服务系统,可极大地提高税务机关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 同时可为广大纳税用户提供电话、传真、web等多种使用方式,方便其纳税。

12366税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1日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

一、12366热线受理范围

(一)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二)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三)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六)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七)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八)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

税务服务呼叫中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发展策略是:服务于广大纳税户,通过全面构建呼叫平台、ivr导航、电话、人工坐席服务、专用网络以及internet网络等与税收征管应用系统相连,完成企业和个人的电话缴税、网上缴税、查询、催报催缴、税务举报、投诉的接收与处理、税务政策法规咨询等功能.不仅更加方便纳税人,增强税务信息采集能力、提高税务工作效率,还将带动税务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秩序的规范化;从服务质量、信用监督和联络社会各界等各方面提升税务工作的运作水平和管理效率,使税务机关的申报征收工作从固定的场所扩展到几乎是任意的时间和地点。它的广泛应用必将为税务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朗深技术12366呼叫中心系统语音服务包括电话语音、知识库、座席管理等主要内容,是12366系统的核心系统。

朗深技术税务呼叫中心系统主要功能:

1、接入方式:适应通信网不断融合的发展趋势,除强大的语音、传真、短信等传统媒体的接入和服务手段外,还提供ip、web、email以及视频等多种全面的媒体接入及服务方案

2、排队策略:支持多种请求渠道统一排队,为用户请求分配合适的服务资源(人工、自动等);

3、智能路由:可按客户身份、产品属性、用户区域等设定,多种智能路由选择;

4、媒体服务:强大的媒体服务功能,提供多种语音播放与合成方式供选择;

5、客户资料管理:支持按基本资料和呼入、呼出等原则分类定制、存储、展现,数据资料随同语音同步自动屏幕弹出到座席端,为企业用户建立历史档案,便于深度分析用户行为,开展更贴心的服务和有准对性的营销;

6、普通座席:支持登录、注销、摘机、挂机、事后处理、暂停/取消暂停、转移ivr、席间转移、呼叫保持、呼叫咨询、外拨、会议等功能;

7、班长座席:支持同屏质检、实时监听、拦截、强插、强拆等质检功能;

8、全程录音:提供对座席通话的全程录音功能,录音可批量导入、导出、查询、播放、删除、备份;

9、智能外呼:预测式外呼方式结合多种外呼策略,可用于市场调查、主动营销、客户关怀、资料核对、费用催缴等,有效提升企业工作效率;

10、工作流:可灵活定制各种工单系统,支持多种工单督办提醒机制(短信、公告、电话等),确保工单及时、有效、闭环处理;

11、席间im /公告:客服中心内部和部门之间可以互相发送业务通知,通过这种方式加快信息传递,减少了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知识库系统是支撑纳税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基础平台,提供知识采集、知识资源整合、知识管理、知识沉淀与利用、知识搜索、知识共享与交换等功能。知识库系统与语音服务系统一同部署在内部业务网络,知识库系统采集的税收法规需要同步到外网网上12366系统,供外网座席人员使用。

要实现以上功能只需要在原先的呼叫中心系统上加上一个智能呼叫中心套件,即可在不动原有的代码情况下将呼叫中心进行智能升级,并工作最小化,费用最低化。

【第5篇】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均可向税务机关投诉。

一、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投诉的,应准确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或个人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并表示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如实名投诉,应注明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

三、特别声明,受理税务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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