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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6 11:49:02 热度: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评估管理办法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

【第1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

第二节 差额征税项目盘点

一、差额征税概述

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时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常见差额征税的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一)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中列举了8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航空运输企业

客运场站服务

旅游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提示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3】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又补充了 3 种业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 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

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 1 种业务:

1.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3种业务:

教育辅助服务

签证代理服务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教育辅助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

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不动产业务: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

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提示】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增加了1种业务: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

1.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

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案例【案例1】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4月实现劳务费收款4,000.00元,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发票一份,发票开票金额3,990.48 元,税额9.52元。发票备注:差额征税3,800元。

该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优点:比较直观,容易理解,收入直接按发票金额记账,应交税费就是本期应交税额。

缺点:未按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3(400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0.47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9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95

优点:按照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缺点:账务处理复杂,不容易理解,本期应交税费需要计算获得。

【案例2】

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479.6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间接费用等合计420.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 479.6 )÷(1+9%)×9%=50.4万元,购买方全

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会计分录解析:

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贷:银行存款 479.6

其他开发成本发生时: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贷:银行存款 420.4

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900 贷: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开发产品 900

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9.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票样

四、差额征税申报表的填写案例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填写主表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 元。

【第2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金税四期开启以数治税新时代,现在要进行纳税自查的企业越来越多,包括:

1、税务机关在稽查前要求企业自查

税务稽查开始前,被稽查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同时会收到《稽查前业户纳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自查表》,企业可以在10至15天内进行纳税情况自查。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疑问要求自查并解释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43号)的颁布后,税务机关已越来越多地使用纳税评估来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不少企业收到过税务机关的《税务质疑约谈通知书》或者是《税务异常预警通知书》,企业需要编写自查报告向税务机关解释纳税问题。

自查:补还是不补?

在要求纳税人自查前,税务机关一般会告诉纳税人,如果企业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费的,只要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所属征收分局补偿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就可免于处50%至5倍的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补税,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人力不足,通过增加企业心理压力,并利用自查补税免罚款的“优惠”条件,使纳税人自行查补税款,以减轻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量。

自知存在税务问题的纳税人,一般会或多或少地自行补税,而对某些税务问题把握不定的企业,也可能会补税了事,息事宁人。但是纳税人补缴了税款之后,就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了吗?

补税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假如企业存在偷税行为,那么根据《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自查补税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都自行制定《自查办法》,对纳税人自查补税部分不计入偷税总额进行罚款或刑事处罚,例如广州地税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规定,“自查查出的问题免于罚款”。税务机关没有权力改变法律效力,但地方税务机关却是税法的主要执行机关,自查补税免罚款免刑事责任的现象已经变成了税务管理的潜规则,甚至公开宣传。

当然,既然税务机关不追究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当然不会自找麻烦去追究,所以自查补税虽然改变不了法律事实,但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地方税务机关的这种“人治”模式,对纳税人不知是利还是弊。因为以后涉及其他税务案件或者其他税务稽查检查发现问题,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3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3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3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3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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