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居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是居民纳税人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区别一: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别二:合并计税与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先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区别三:扣除项不同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所以,非居民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涉及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区别四:年终奖计税方式不同
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非居民个人:上述优惠算法只适用于居民个人,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依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区别五:纳税人识别号不同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非居民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温馨提醒: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需去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识别号,去税务机关办理所需有效证件:
①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② 港澳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③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 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⑤ 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⑥ 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举例】某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申报的收入无法核实,但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故决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假定其2023年发生成本费用300万元。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 2021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300÷(1-20%)x20%=75(万元)
(1)假如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12.5%x20%=1.875(万元)
(2)假如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25%=18.75(万元)
三、自 2012 年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1.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2.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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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如下:
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征税范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征税范围: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居民个人纳税人的界定,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同时实行居民个人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个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而非居民个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的是地域税收管辖权。
个人同时属于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对方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案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
约翰先生是英国居民,打算来中国居住9个月,本来的计划是2023年6月20日来中国并于2023年3月20日回英国。
解析
2023年度,约翰先生在中国居住了193天,达到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条件,可以判定约翰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其不仅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约翰先生推迟来中国的时间,计划2023年7月20日来中国并于2023年4月20日回英国,那么他将怎样缴納个人所得税?
解析:
约翰先生虽然在中国居住了9个月(即270天),但是2023年和2023年两个纳税年度都未居住满183天,可以判定约翰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人,其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无须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这里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例:
1、进入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到电子税务局首页。
2、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界面左侧导航栏选择【税收减免备案】→【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3、进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引导页,附表列表下拉框选择报告表,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按钮。
4、进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界面,依照表单要求录入数据。如有需要附送的电子材料,可点击界面右上方【附送材料】查看对应的材料清单并进行上传。
5、填写完成,点击【提交】按钮,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6、点击申请后,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四、如何查看已办理的协定待遇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可进行查看申请、进度跟踪、查签等操作。
2、点击【进度跟踪】可查看进度情况,点击【查看申请】可查看已填报提交的申请具体信息。
3、对已办结事项,可以在【涉税文书查签】页面进行签收或下载。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提醒】
享受协定待遇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请问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条规定,(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度或2023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四条规定,《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23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23年度或2023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综上,你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1.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答: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
答: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做出的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自然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2000〕91号
财税〔2000〕91号 ,明确了个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纳税?
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还有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但是,对于法人合伙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并不明确,并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的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据此,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合伙人自身注册地核算缴纳。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经出台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所以法人合伙人在哪里缴税,需要事先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总结
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纳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事先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哪里纳税就适用哪里的税务政策,在合伙企业相关税制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你get到这里的重要性了么?
关注丽姐,一日一学财税法干货!
很多人说香港身份还不如国内一线城市的户口?咱们分析一下,和内地户口相比,香港身份到底有哪些优势:
对于个人而言
①在香港,临时身份和永居身份一样好用
②获得香港临时身份,和内地身份不冲突
③获批即可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④香港身份轻松续签与转永居
一、在香港,临时身份和永居身份一样好用
1.香港临时身份vs香港永居身份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香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 士的身份证,是香港居民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有永居身份就对应的有非永居身份。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 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通过优才/专才/创业/留学等途径移居香港的内地人士最初拿 到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证,即是我们所说的香港临时身份。
2.临时身份一样可以享受香港医疗福利
二.获得香港临时身份,和内地身份不冲突
如果你移居香港,拿着香港临时居留身份之后,在港工作、生活、学习是不影响你的内地户口的,自然也是不需要注销。同时拥有内地居民和香港两种身份,尽享两地的职场、商机、 教育等资源。同样的,即使满足通常性居住7年的条件以后,申请香港永居 也不一定要注销内地户口,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注销内地户口 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三.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1.中国国内税务居民定义
据国家税务局官网显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2.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vs香港薪俸税
在中国内地,全年收入超过9600000元的税务居民, 需缴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在香港,即使税务居民收入几千万,最高税率都不超过15%。
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国香港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如何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1)香港居民身份证号=香港纳税人识别号
2)在港居住满180天,即被认定为香港真正的税收居民
如果未来您真的要选择一处税务居住地 香港,会是您最好的选择:税制好,税率低,容易住。
四.香港身份的续签与转永居
无论是通过香港优才/专才/高等教育/创业获得的香港临时身份续签大多只需要维持开始获批的申请条件,香港身份续签so easy!
香港转永居要求:
1.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以上;
2.建议单次离境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获得香港永居,即可申请香港护照(2023年2月11日更新:香港 护照免签国达168个)
对孩子教育而言
一、落地生
新生孩子落地拿香港护照,可以回内地可以入读正宗国际学校,也可留在香港浸泡在真正的国际化社会环境。
在香港生子,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孩子在香港出生,即为香港人,享有香港出生证,长大后可享香港居民的福利。
二.香港身份的教育优势
教育开支是香港政府整体开支最大的项目,在2017至18 财政年度占政府开支总额近五分一。政府设有学生资助计划,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未能接受教育;并推行各项措施,确保香港维持高水平的教育。
幼儿园教育 政府于2017/18学年推出新的幼儿园教育政策,政策目标是提供易于负担的优质幼儿园教育,以及提高学童按其所需接受不同模式幼儿园教育的机会。
公立学校:十二年免费教育
知名国际学校 ib状元摇篮,世界名校跳板。整个香港考生的平均分就达到了 35.96,比全球平均分高6分。共有38人获得满分45分,占亚太区 状元总数的三分之一。内地学生难以企及的40分,香港一抓一大把。(下图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香港部分知名国际学校
②孩子拿临时身份:香港身份的教育优势
③孩子长大后,持有回乡证(落地生或拿身份满7年):可以参加港澳生联考
1. 什么是crs?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各协议国家/地区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采取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情况的发生。
2. 哪些金融机构受到影响?
crs定义的金融机构包括:
(1)存管机构;
(2)托管机构;
(3)投资机构;
(4)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比如证券公司、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私募基金、p2p。
3.哪些金融信息会被披露?
根据oecd规定的自动交换标准,以下金融信息将会被披露:
(1)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生日、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等
(2)金融账户对应的账号
(3)账户在公历年度末的余额或者净值
(4)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利息总额
(5)计入账户的其他收入总额,包括卖出或者赎回的金融资产等。
4.crs政策下信息是怎么传递的?
理论上参与crs政策的国家(地区)间金融信息会自动交换,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多方需“互相配对”成功,真正将政策落地且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后才会进行交换。两国相关金融机构将应报告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分别提交至主管税务机构后,两国税务机构再互相交换信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处理非居民企业纳税事宜前,必须要搞清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非居民企业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分类及纳税规定总结
详见流程图:图1-1-1所示。
小拓最近收到不少客户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问题的咨询,这里就为大家就此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整理,如果有其他疑问,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比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总部、子公司、商场、代表处等等。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比如厂房、车间、农场、牧场、林场、渔场、采矿、采油所在地。
提供劳务的场所。比如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服务所在地。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比如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等。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本项包括前面四项未穷尽列举的各种情况。但必须都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 所得和纳税划分: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应纳税所得“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对“实际联系”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针对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财税〔2016〕36号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针对附加税的相关规定
自2023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不再对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所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最后,我们用一张图表总结一下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管理事项,方便大家理解。
香港身份申请火爆依旧,仍是很多朋友在后台私信怎么解决续签难点:应该怎样在续签时证明在香港惯常居住?不用担心,下面给大家解答一下。
首先香港优才续签的逻辑是什么呢?答案是:有效签证期间申请人在香港惯常居住,并尽量提供更多的生活或工作或经商证明。
每次续签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被拒签。之前所付出的努力和财务成本都付之东流,所以请有续签需要的朋友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生活证明:主申请人可以,但并非强制性需要一直居住在香港。
(1)申请人定居在香港。
只要能证明申请人在香港,不管在香港干什么,读书、工作或者仅仅只是生活在香港没做其他事情,续签3年基本上都是没问题的。
(2)申请人不定居在香港,受养人定居在香港定居。
比如配偶和子女作为受养人定居在香港,配偶照顾子女,子女在香港上学,一般续签3年也是没问题的,如果配偶在港工作,续签优势会更大。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在港生活的证明呢?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租约、水电费单、本地信用卡账单、本地电话费账单、子女在港入学证明、香港保险单、购买住房证明,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工作证明:申请人签约香港公司,但不强制要求居住在香港。
只要签约的公司属于香港公司,工作收入由香港公司发放,税收上交香港,落实是为香港经济做贡献,一般也可拿到3年期的有效续签。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雇佣合同
(2)任职证明
(3)薪水银行流水
(4)强积金供款证明
(5)纳税证明
3、经商证明:自己注册并经营一家香港公司
续签申请时应尽可能多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商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周年申报表
(4)财务报表/管理账目
(5)办公室租约
(6)员工强积金供款证明
(7)公司简介
(8)申请人职务说明
(9)申请人薪金银行流水
(10)申请人实缴资本证明
(11)未来业务拓展计划
香港专才或者iang签证续签要求比较高,需要有本地员工和办公场所。香港优才即便没有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也是可以申请续签的,但是应尽量提供公司的业务合同和银行流水证明。有流水有合同,申请3年续签基本没问题,只是空壳运营的话,大概率只能申请到一年有效期的续签。
紧扣服务首都发展,加快“四区”建设奋斗目标,结合“两大服务品牌”和区级23项重点任务,昌平区选出9月快干之星、通办榜样,先进个人3人、先进集体6个。他们中的这些集体和个人有着怎样的故事,一起来看看!
“快干之星”
昌平区发改委“疏整促”专班
昌平区发改委“疏整促”专班,坚持以提升为统领,以提促疏、以提促治,加大组织协调、建章立制、政策创新力度,一体化推进实施专项任务,揭网见绿、一般制造业疏解提质等24项指标提前完成年度任务,治理违法建设完成量全市第1,腾退土地、留白增绿等多项任务完成量排名全市第2。完成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8个、疏解一般制造业2家,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整体搬迁;聚力未来科学城建设和回天地区专项治理,服务6个在昌高校项目建设完工,保障国际精准医学产业园等产业项目场清地净、实现开工。高标准拆除销账违法建设417万平方米、腾退土地427公顷;突出区域成片连线治理,因地制宜实施“留白增绿”89公顷、揭网见绿715万平方米,实施口袋公园等小微提升项目24个,新增便民服务网点及老年餐桌36个,城乡环境品质和配套设施持续优化,回天地区市级治理类镇街实现清零。
“快干之星”
文旅集团党总支
文旅集团党总支,集团成立于2023年6月,紧盯“人文宜居生态优美示范区”发展目标,紧抓“事企分离”改革契机,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坚持快干、实干、创新干,积极探索“旅游+”发展模式,加速全区文旅融合与产业转型。精心组织居庸关长城夜游活动,打造全球首款“长城数字城砖”(nft)文创产品,服务“居庸山月”2023年昌平中秋诗歌晚会,策划高水准“明文化论坛”及系列沙龙,促进居庸关长城网络热度和周边酒店预订数量实现翻倍增长,明十三陵-居庸关长城的文化ip效应凸显。联合举办第八届北京农业嘉年华,承办保障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北京群众庆祝丰收连环活动,加紧盘活改造草莓主题亲子研学乐园,不断提升昌平辨识度、美誉度。
“快干之星”
十三陵镇仙人洞村文明实践站工作团队
十三陵镇仙人洞村文明实践站工作团队,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硬,以村级文明实践站为凝心聚力的载体抓手,构建“一站多能”服务体系,推进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环境面貌改善和农业发展提质增效,村级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得到持续涵养,乡风文明发展软实力不断增强。精心打造“庭栖慧舍”精品民宿、“菊花伴侣”新茶品研发、素食小吃等六大产品业态,村民人均收入提高到3.5万元/年,让村民切实得到长期实惠,全村上下呈现出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好气象。该村被评为2023年全市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
“快干之星”
宋晓庆
宋晓庆,中共党员,北七家镇政府副镇长(挂职)、青海玉树州治多县政府副县长。她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挂职任北七家镇副镇长后,迅速了解情况、进入角色、开展工作,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财源建设、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主动为辖区头部及拟上市企业送政策、送服务,精准推动异地纳税企业回迁,协调开展排污治理和水质检测,协助完成渡上、燕城苑等4处小微水体综合治理,充分彰显“北七速度”。她勇挑重担、勇于争先,25天驻点工作先后高效安全接收隔离人员1303人、及时规范转运阳性病例27例,用实际行动守护市民健康和“昌盛平安”。
“快干之星”
曹海力
曹海力,中共党员,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立足岗位30余年,在知农爱农、兴农强农事业上,躬耕不辍、行路不止,是名副其实的“老黄牛”。严把新增耕地“入口关”,高标准完成农业生产符合性土地评价验收1.85万余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制定《昌平区“田长制”实施方案》,在全市率先启动农业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组建区级耕地巡查管护队伍,常态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及复耕复垦新增耕地开展质量调查评估,推动全区“田长制”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快干之星”
徐小冲
徐小冲,中共党员,天南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科长,工作敢担当、勤思考、善作为,凭借“干一行专一行”的执着与专注,扎实推进辖区城乡环境面貌改善提升。先后完成陈家营西路等7条道路修缮优化工程,完工3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周边小区及单位5万余人,得到百姓充分认可。反复踏勘巡查、走遍大街小巷,牵头建立四标段网格化秩序管控制度,动态对店外经营、游商摊贩、堆物堆料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整顿,制定环境应急制度,组建一支20人的精干应急队伍,及时对道路破损、树木倒伏、井盖破损等城市运行隐患进行处置,实现发现问题“30分钟响应、1小时解决”,逐步将城乡环境考核追赶至街道组第一。
“通办榜样”
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昌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以优质高效便民服务,助力组织收入与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让“税惠”活水助企抒困解难,服务昌平高质量发展大局。更新完善减税降费政策依据,为企业主体开通线上线下讲解告知渠道及办理绿色通道,将税收红利精准送达市场主体。服务抓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为区级财源建设提供源头活水。率先建成全市首个备厅,实现业务办理“云厅+备厅”同时运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向4万余户次市场主体推送政策,协助办理全市房屋赠与“全程网办”第一笔业务,电子税务局及时受理率100%、排名全市第一,业务平均办结时长0.7天,接诉即办综合成绩位列全区委办局第一,整体工作进度排名全市税务系统前列。
“通办榜样”
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攻坚团队”
未来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攻坚团队”,紧抓“双碳”发展机遇,制定实施《昌平区先进能源产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7个新能源领域三大赛道,发挥国家能源、国家电投等能源龙头央企集聚效应,入库高精尖项目35个,协助区政府签订重点项目6个,新增注册企业59家、累计注册央企资本金1.1亿余元。协同开展科研攻关、设备共享和人才交流培养,累计建成协同创新平台23个、创制国际标准224项。实现诺贝尔奖获得者参会、入驻央企全部参会、开设北京市能源创新成果主题展览、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放参观“四个首次”,与会院士数量超往届4倍,集中签约18个能源领域重磅项目,未来3-5年或将增加营收不低于200亿元,论坛国际性、专业性、开放性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
“通办榜样”
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
昌平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和基层工作大队,在狠抓人口管理基础上,用心服务企业人才和广大市民,改进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推进业务办理精细化、标准化、便利化。瞄准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和“两区”建设需要,主动深入园区企业做好政策解读,自8月底试开放以来,已办理在校留学生学习居留许可129人、外籍工作者及家属签证证件52人、外籍人员团聚及停留证件23人。致力于居民证件办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9月制定推行延时服务“预约办”、特殊人群“上门办”、临时证件“就近办”、增配设备“自助办”四项暖心便民措施,其中全区23个派出所已实现就近办理临时身份证全覆盖。
为“快干之星”“通办榜样”点赞!
图文来源:北京昌平微信公众号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什么是非居民?
一、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 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企业年度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然有剩余利润的,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股东进行分红。一般情况下, 股东在领取公司红利时应当纳税, 常见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
(一) 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身份而言, 指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司后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 即成为自然人股东。其中, 自然人股东又分为国内的自然人股东与外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红时, 自然人股东的国籍不同, 以及公司的性质不同, 自然人股东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很大的区别。
(二) 居民企业股东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 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可分为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三) 非居民企业股东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 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给与非居民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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