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风险纳税人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少在北京注册公司的老板们,都少不了与工商财税部门打交道,稍不谨慎对待各类申报事项,都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这不,近日有位客户向小编咨询:我怎么就被税务机关列入了风险纳税人名单,这很影响我公司的正常报税!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说哪些情况会列为风险纳税人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以下16种行为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1、没及时向税局报送相关资料,或没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或技能不过关忘缴纳或少缴纳,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纳税款。
3、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未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4、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5、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6、利用虚假交易人信息、身份证、账户设置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偷税。
7、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和资产进行逃税,或利用虚假业务抽逃资金和逃逸税收。
8、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出口退税不按规定办理,及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0、、税负忽高忽低,纳税申报率偏低,库存率出现异常,成本率、费用率出现异常,利润率出现异常等。
11、违规使用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偷逃税款。
12、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三流不一致等发票违规问题。
13、税局要求企业开票软件必须升级的,企业没有进行升级,也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14、通过申报表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15、企业法人、财务、办税人为同一人。
16、企业注册地址被列入“高风险地址的。
二、列入风险异常后的税务10大惩罚措施
1、对检查的税务问题、疑点进行提醒,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
2、将企业异常情况记录在册存入档案,领购和使用发票、抄报税都可能受限。
3、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进行更深程度的数据比对,甚至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4、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5、对于异常问题进行实地核查,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6、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7、针对问题要求纳税人拿出整改措施。
8、进行立案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移交公安部门。
9、对于企业的纳税业务实施跟踪监控。
10、列入黑名单,纳税人将收到多方部门联合追查和制裁。
金税四期还在建设中,但是已经很多企业和财务人员都比较关注了。据了解金税四期工程将 “非税”业务也被纳入其中,要对业务进行更全面的监控。这样一来就要求财务人员更应该对所有业务的处理要细心了。针对金税四期各个功能的作用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的涉税风险项,在下文做了简单的整理,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可以先瞅瞅,也及时了解金税四期的要求。
一、“金税四期”上线的15个功能介绍
二、“金税四期”来临企业要注意这40个风险点
上述就是金税四期15个功能的详细说明,后面补充了金税四期环境下,企业和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注意的40个涉税风险项,大家及时了解,及时更正和调整,以后的财务工作会比较轻松的。
好了,有关金税四期的内容就暂时到这里了,有新的内容,还会抽时间在这里跟大家分享的!也祝大家周末生活愉快,工作一切顺利!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为降低纳税人税收风险,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我局电子税务局将不定期推送发票疑点信息,由纳税人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自行判断应对反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提示反馈“按户管”或“跟票管”)。现发布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一、在哪查看办理?
路径一
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在【我的待办】会看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待办事项,点击“办理”。如图所示:
路径二
如果未在首页【我的待办】中看到相关信息(如纳税人之前点击过但未处理完毕),可在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中继续办理。
二、如何应对处理
0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跟票管”)
1、“跟票管”推送的疑点涉及具体发票的明细信息,需逐张核查并进行发票明细录入。
在发票明细录入界面,拉动右侧进度条,可看到需录入的明细内容,包括发票问题情况、企业所得税补税及调整情况、发票税前扣除情况、应开票方信息等内容。
填写提醒:带红色*号的为必录项,其他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填写。
2、录入完毕点击“确定”。
3、全部发票明细均录入完毕后,点击“发票汇总确认”,进入发票汇总确认界面。该界面信息为发票明细录入情况的汇总,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提交反馈成功!
0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按户管”)
1、“按户管”推送的疑点不涉及具体发票的明细信息,如示例中的“企业开具发票收入大于所得税申报收入”异常项目,纳税人在自查核实后录入反馈结果,如图:
2、点击“异常项目汇总确认”进一步填写明细,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提交反馈成功!
温馨提醒
请纳税人熟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文件,提升取得发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风险。
问题:怎么才能马上看到这种文章呢?
答案:只需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
2023年9月税务稽查即将开始,稽查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控将更严格,尤其是这几种税务风险,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注意!
第一:大量作废发票
大量作废发票的行为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引起税务系统的警觉,尤其是在免征数额的临界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也就是45万元)作废发票,就一定要注意了,就好比开具了48万的发票后又作废了4万元的,有偷税漏税的风险!
第二:不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很多小规模企业的老板便觉得不需要开发票,虽然这样是可行的,但还是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风险,不开发票的情况下有销项没有进项,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为了从容的应对税务稽查,小规模企业最好开具发票,让账目上有完整的流转记录。
第三:多家小规模企业在同一个ip上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要尽量避免在同一个注册地址下开具发票,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也会引起税务机构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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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本身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可以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税务机关到底从哪些指标发现问题的?你是否也可以学习后,防微杜渐,自行做好企业的税务健康检查呢?
一、发票类指标
受收失控发票占比
相关业务占比率
顶额开具发票占比率
异地报关率
进销企业里程离差率
特殊品名金额匹配度
进销品名背离率
品名日期匹配度
进销结构异常率
品名数量匹配度
外地专业市场发票占比率
品名金额匹配度
存续业务异常率
代开发票规模比率
【案例】
【疑点一】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装备642.59万元,销售装备3042.83万元不匹配。
企业解释:
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国内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累计采购装备金额6425901.19元(与电子底账中采集数据一致),进项税额1092403.21元。不包含向国外供货商美国耐克公司jr286采购装备产品金额8886239.80元,缴纳海关增值税额3513723.17元。在上述期间内该公司总计国内国外采购金额25312140.99元,进项税额4606126.38元;总计销售额47413762.61元,销项税额8060329.91元;由上述原因造成购销货物金额不匹配。
(疑点排除)
【疑点二】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nike中岛展架209.96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公司采购nike中岛展架是用来摆放耐克装备系列产品的展示工具,是用来赠送客户。故造成购销货物不匹配。
(实地勘察,疑点成立)
【疑点三】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玉米199.97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从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过此类业务。我们进一步分析原因:电子底账信息中显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有199.97万元增值税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而该公司经营产品为耐克运动装备。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金额:13917693.09元,税额:2293956.87元,其中已认证发票183份,金额:13873603.26元,税额:2291206.18元。
(疑点重重!)
【疑点四】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展示道具28.79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该公司在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总计购入展示道具金额:287904.00元(与电子底账中采集数据一致)。经核实该公司购买展示道具是用来作为每年参加体博会时现场搭建展台所用,在体博会结束后会将展示道具收回自用,财务账上作为低值易耗品入帐,因此没有销售的情况,故造成购销货物不匹配。
(疑点排除)
【结论】
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实际采购1760套,金额8797111.43元(不含税)。用于销售公司耐克系列产品时作为赠品赠予客户。
在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共赠送客户展架1711套,金额88552153.37元(不含税),未视同销售。
对该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逐票核查,未发现增值税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专用票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0733657—00733676,专用票开票的货物名称为nike中岛展架,并非电子底账中的玉米,即为鸳鸯发票,且进项发票均已认证通过。经过实地勘察、清点,核实以及核查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购销nike中岛展架业务是真实的。采购的展架均通过德邦物流提货运送,(留存的送货单号一一对应),目前仓库nike中岛展架结余数量为49套。鉴于上诉情况,评估人员认为对涉及发票20张,涉及金额1999658.20元、税额339941.89元,应予以进项转出。
二、全面风险预警指标
资本保值率
销售费用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配比
总资产周转率增长率
营业利润率增长率
总资产利润率增长率
税会报表营业收入比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利润分配代扣税款率增长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差异额
本年预缴所得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存货周转率
税收贡献弹性
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率
职工人均税收贡献增长率
个人所得税增长率与工资薪金支出增长率配比
百万固定资产税收贡献额增长率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长率
企业所得税贡献增长率
成本费用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配比
总体税负率增长率
【案例】
abc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注册资金500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五金冲压件的生产。
该企业2023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为 16658298.11 元,缴纳增值税255535.56 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53%,低于jd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平均税负测算值2%,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等疑点。但是指标显示企业评估所属期的存货周转率和进项税额占进项控制额比例都是正常的。
经企业盘点仓库后发现,该企业账面存货与企业实际存货并不相符。2023年底企业账面期末存货6816728.63元,其中原材料4692963.91元,产成品2123764.72元。产成品部分货已发出,但因与大众厂价格仍未谈妥,未确认收入。
由此点出发,也可以作为解释增值税税负率低的原因之一。然而对于财务的解释,评估人员分析后,马上提出质疑,既然2011采购出了问题,照正常的经营策略判断,2023年应该要大力消化库存才对,怎么又会去大量采购钢材,导致2023年年末库存数几乎比2023年翻了一番。
但截至2023年1月底,企业盘点原材料实际库存2615153.89 元,原材料明细账显示2023年1月份发出原材料492869.38元,故截至2023年底原材料实际库存应为3108023.27元,与账面相差1584940.64元。
针对上述解释,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解释得比较宽泛;同时,废料收入确认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仍然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于是就存货变动异常的问题询问财务,财务解释说是2023年购入一批期货钢材,当时以为市场情况良好,采购价格低,于是增大了订购量,进行了大批采购。可是当年度销售不如预计,所以压了大批库存。
上表可以看到,企业三年销售收入基本持平,变动并不剧烈,然而库存变动却非常异常,存货的库存量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尽管2023年,2023年的存货周转率处于较高且稳定的状态,但到了2023年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同行业内调拨原材料镀锌板。调拨原材料在行业之间是普遍现象,采购同规格原材料用来加工销售同类产品。由于临时原材料紧张,而订单又非常困难等种种原因,原材料紧缺的企业为避免由于临时库存不足无法采购到原材料影响生产,或者不得不高价采购原材料的状况发生,与关系熟悉的企业协商后,由法人授权后,仓库直接进行调拨业务。
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翻阅仓库单据,自查发现: 2023年调拨原材料镀锌板1068376.07元,2023年调拨原材料镀锌板516564.54元,至该企业盘库日2023年1月31日调拨企业尚未归还上述原材料。
经评估人员判断,该企业发生的调拨行为实质为以物易物的行为。以物易物,是用企业已有的产品与别人交换,以换取他人物品的交易方式。
以上调拨收入,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合计1584940.64元:其中2023年1068376.07元、2023年516564.54元。并告知企业对于以后如发生该类行为,企业应及时开具发票,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三、行业类指标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变动率之比
运输费用提前扣除差异额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电力投入产出变动率之比
未开具发票收入占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之比
职工人均年营业收入差异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企业增加值变动率之比
百万固定资产年营业收入差异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率之比
存货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占存货期末余款比
指标就不一一解释了,大家自行了解,相信掌握这些指标后,您也可以给自己的企业做评估、做检查了。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税务预警,也称税务风险预警,这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征管措施。税务机关设置了很多指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内部税收预警,并辅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法,对企业进行监管。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发票抵扣、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涉税业务时,利用大数据和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发票领用风险等级和发票开具预警级别进行评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识别和处理。
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是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科技的手段,运用现有数据资源自动比对,辅助税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及快速发现虚开行为的风险防控系统。根据开票软件从税务端系统获取的企业风险等级级别,企业在登录开票软件或开具发票时,系统将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风险等级提示分为红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三种情况。
税务机关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预警并非代表企业账务或者税务上有问题, 财务人员应正视预警,学会应对与解释,财务要尽可能的真实地反映业务、还原业务,切记弄虚作假!
红色预警
如开票软件已从税务端系统获取红色风险预警级别,企业在登录开票软件或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时,系统弹出相应红色风险预警提示:“您的行为已经触发开票风险预警机制(红色预警),不能继续开具发票,如对此有异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风险事项核查。”当系统红色预警时,开票软件将阻断发票填开功能。
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您公司的行为触发增值税发票风险红色预警,主管税务机关将对您公司开展风险事项核查。若您公司对预警等级存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核实风险事项,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约谈、调查巡查结果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维持或解除。
黄色预警
如开票软件已从税务端系统获取黄色风险预警级别,企业在登录开票软件或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时,系统弹出相应黄色风险预警提示:“您的行为已经触发开票风险预警机制(黄色预警),如对此有异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风险事项核查。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如果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蓝色预警
如开票软件已从税务端系统获取蓝色风险预警级别,企业在登录开票软件或选择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时,系统弹出相应蓝色风险预警提示:“您的行为已经触发开票风险预警机制(蓝色预警),如对此有异议,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风险事项核查。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如果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当系统蓝色预警时,企业可勾选“当天不再提示”,勾选后当天不再弹出提示。
注意:
① 企业登录开票软件或开具发票操作时,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等
级预警提示。
② 当系统红色预警时,开票软件将阻断发票填开功能。
③ 当系统蓝色预警时,企业可勾选“当天不再提示”,勾选后当天不再弹出提示。
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完申报表提交时通常会收到一个对话框提示“风险提示服务”,选择该服务后系统将自动为填报企业扫描出潜在风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创新服务,依据系统反馈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企业可以自行排除后再申报。
服务的基础信息
该服务的全称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它的目的是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来持续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该服务的服务对象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该服务。
该服务的具体内容为: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分析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在内的规律和联系,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对还未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进行扫描,如果扫描结果存在疑点信息,将会被及时推送给纳税人,并对纳税人进行符合税法规定的正确指导,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纳税人操作流程
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后,系统在对纳税人提交的数据表和相关信息进行扫描。纳税人之后会受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
如果纳税人的扫描结果是不存在风险,那么纳税人点击提交申报就可以了。收到风险提示信息的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调整、修改或者补充数据和信息。
当纳税人修正信息之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重新检查一遍,或者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不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直接进入下一步提交申报也是可以的。
关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风险提示服务,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风险纳税人首先需要去税局找到所属的管理员,确定被纳入风险纳税人的原因,询问解除风险纳税人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后,再向税局管理员提出解除风险纳税人的申请。
一般情况有一下几种:
1.因为进项发票被列为风险纳税人的,需要将被监控的进项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后,向税局申请解除风险纳税人。
2.因为公司法人名下其他公司异常,导致关联企业风险纳税人的,需要先解除名下异常的公司,再向所属税局申请解除风险纳税人。
3.因为地址无法联系,不在实际地址办公导致风险纳税人的,需要先做工商地址变更,再提供场地证明或者红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其中一种)、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最近月份的房租水电费发票,会有管理员下场地核实的可能,部分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待税局核查通过后申请移除风险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涉税风险?一起来看看吧!
1、开票额正好在免征额临界点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喜欢就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点,这样想不引起税务局的注意都难
2、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者废发票异常
存在大量作废发票或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临界点时作废发票,这样也是会被税务稽查的
3、超标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很多人以为年销售额控制在500万以内,就不会被转为一般纳税人。这里年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而不是一个自然年的12个月。
4、一址多户开具发票
同一个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且还给同一家公司开具发票
5、短时间内开票异常
才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时间开具400多万的发票,且法人年龄偏大或年龄偏小
6、个体户不记账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需要记账,未到标准的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登记
7、个体户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
很多个体户将零申报和不申报混淆,认为自己是零申报就可以不用报税
8、个体户免税,不用交税就不用报税
免税是指个体户月销售额15万或者季度4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一些住宿业企业:账面处理看似“巧妙”,税务处理可能违规
2023年11月1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红波 张镇高 李楚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在梳理当地住宿业企业涉税管理情况时,发现一些住宿业企业账面处理看似“巧妙”,但相关税务处理可能已经违规,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点一:
网络订房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
a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人员发现,酒店部分客人通过app或微信办理订房和结账,未向酒店索要发票。2023年第一季度,a酒店实际开具发票金额100万元,网上订房未开发票金额12万元,但在办理季度申报时,酒店仅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对于网上订房的不开票收入,未申报销售额。
◎分析及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a酒店网上订房不开票收入未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
通过网络订房、结账,已经成为住宿业的一种趋势。网上订房不开票收入,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企业应如实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风险点二:
以酒店装修费用直接抵减收入
◎典型案例◎
b酒店2023年实际销售额达294万元,但该年度仅申报营业收入224万元,另有70万元未开票收入未申报缴税。b酒店财务负责人表示,企业当年发生装修支出,经与装修公司协商,直接以住宿费抵冲装修款,因而未将该笔收入计入销售收入。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酒店以住宿收入抵冲装修款,没有把该部分收入及成本费用分别核算,存在申报的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风险。
住宿服务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装修费则属于营业支出,企业不得自行将装修费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抵消,而是应该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符合规定的成本支出,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
挂账消费不及时确认收入
◎典型案例◎
c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企业为该酒店老客户,住宿费都是以签单形式挂账消费,按年结算。2023年,d企业共消费8万元,c酒店为d企业开具相应发票。但是,d企业直到2023年7月仍未结算,c酒店也未将该笔款项计入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即使c酒店还未实际收取款项,但在向d企业开具发票时,就应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应合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挂账消费和第三方待结算款,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四:
免费提供住宿未按规定计税
◎典型案例◎
e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酒店内设有4个接待房,免费提供给来访贵宾住宿,全年共免费提供38间(次)接待房。对于该部分业务,e酒店一直未确认收入。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e酒店没有将用于业务拓展等目的免费提供的住宿作视同销售处理,存在少计收入的风险。
日常经营中,一些酒店会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提供免费住宿、对外赠送月饼或红酒等,一些酒店还会开展营销活动,赠送免费住宿、内部餐饮或住宿招待。对于这些行为,酒店应及时、合规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并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
风险点五:
娱乐服务与住宿服务合并开具专票
◎典型案例◎
f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提供住宿服务外,酒店内还设有ktv。2023年6月,该酒店为g公司提供ktv娱乐服务、住宿服务,且将该公司消费的ktv娱乐服务费用并入住宿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f酒店未分别核算提供住宿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错误地将娱乐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住宿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导致下游企业错误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这种错误的收入归集方式,会隐藏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依据,可能导致少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风险。
酒店同时提供住宿服务、娱乐服务取得收入应分别核算并开具发票。因g公司购进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酒店向g公司提供娱乐服务的收入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风险点六:
混淆住宿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
◎典型案例◎
h酒店与j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部分闲置客房出租给j企业,但不提供配套服务(如清洁服务、安保服务等),全年收取租金20万元。h酒店将20万元租金收入按照住宿收入,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未按出租房屋收入以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分析及提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h酒店未分清住宿收入与房屋租赁收入,以低税率申报高税率项目收入,存在少纳税的风险。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与住宿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酒店应分别核算并按适用税率进行申报。如果涉及出租房产,还需如实申报房产税和所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虽然2月征期延迟了,但根据以往后台收到会计朋友的许多疑问来看,“金税盘清卡失败”是很多会计都会遇到的问题,为了节省大家复工后的时间,下面,厦门小振财税在线针对金税盘的清卡失败问题给大家介绍几种解决办法。
清卡的操作流程
1.点击“报税处理/报税管理/远程抄报管理”菜单项
2.点击“远程抄报”菜单项,弹出“数据上传成功”界面
3.点击“确认”按钮以后,点击“远程清卡”按钮执行清卡操作,清卡成功后,弹出清卡成功提示框,确定后退出并重新启动开票软件。
清卡失败,该怎么操作?
清卡失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一窗式比对失败,
该纳税人没有防伪税控比对信息”
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申报顺序错误或申报信息错误。
如果没有申报就清卡,清卡必然失败,建议先抄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先在申报回执中查看“比对结果”,如不显示比对信息,有可能是系统服务压力较大,返回比对结果较慢。比对通过后再清卡,如果比对失败,则根据系统提示的错误进行信息修改。
申报顺序没错,且明确申报成功,清卡仍然失败的,试试通过申报系统将申报表作废(不需要去税务机关进行作废),严格按照顺序操作,填报数据正确,重新操作一遍。如果平台不支持作废,则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到办税大厅清卡。
2
“不符合清卡要求”
解决方法:这个问题是因为企业没有完成上报汇总或远程抄报,只需要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或远程抄报)”,提示成功后再进行远程清卡。
3
“无上报汇总信息或当前处于非征期,
无法进行远程清卡”
解决办法:
(1)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如果“锁死日期”为下一个月,“上次抄税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无”,则为抄报清卡已完成,无需重复清卡;如果“锁死日期”为下一个月,“上次抄税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有”,则表示还未清卡;
(2)也有可能是上个月留有非征期税未申报。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如果“锁死日期”是本月,“上次抄税日期”是上月,抄税起始日期是本月,“报税资料”显示“有”,则表示还有非征期税未申报,申报完后才能清卡。
(3)如果是清卡后还点了办税厅抄报,意味着多进行了一次抄税流程,执行了非征期抄税。这种情况就要带上金税盘、公章、税务登记副本等资料去税务局清卡。
4
“在ssl通道建立时出现未知错误,
可能是ssl安全网关出现未知错误”
解决办法:
(1)确保计算机的系统时间为北京时间;
(2)确保电脑是联网状态,并且可以正常浏览网页;
(3)关闭杀毒软件和电脑管家,重新进入系统;
(4)如果以上操作还不能成功清卡,可以进税控系统“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设为本省服务器地址后,点击“测试”,如果测试失败,说明是网络问题,可以稍晚一些时候再测试,等测试显示“连接成功”后再点击清卡即可。
5
报税失败或存在末成功报税开票机
不允许清卡
解决方法:分机没有报税成功的话,主机企业也不能成功清卡。因此只要确保所有分机上报汇总数据并远程清卡成功,主机的清卡就能成功。
6
“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明明上一季度才交完税,这是怎么回事?
解决办法:
(1)首先要确保企业没有被列入失联企业名单。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盲目纳税或者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成为风险纳税人也不奇怪,只是风险等级不同。想解除风险纳税人,可以联系所属税局查询原因,按税局要求操作,转出专票上的抵扣的税额,补税后递交移除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
(2)如果企业合法经营,不是走逃失联企业,那么可能是没有通过实名认证。部分地区税局实行实名认证制。此时只需递交资料,办理认证,最后找专管员解锁即可。
(3)如果不是以上两种原因,那么就是系统没有更新,把系统更新到要求的版本即可。
以上就是厦门小振财税在线为大家提供金税盘清卡失败的解决办法,若有不解之处欢迎联系小振财税在线
ps:小振财税成立于2023年,旗下有厦门德振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德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小振财税在线。我司专业从事工商注册、代理记账、财务外包、财税培训、税收筹划、验资融资、审计税审、补贴申报、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综合性专业服务机构。公司拥有一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高级会计师等专业人才。更多了解和服务欢迎联系小振财税在线,公众号:小振财税在线,微博:小振财税在线
很多纳税人发现自己不能进行电子税务申报了,才知道已经被列入了“风险纳税人”。有的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就成为了“风险纳税人”。那么出现什么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成为“风险纳税人”呢?
企业法人或财务人员联系不上
企业在营业执照下来之后,法人先做实名认证绑定该企业,去税务局现场开通电子税务局、核定税种,再由法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绑定企业的办税人员等。专管员会不定期询问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企业法人或者财务人员,一直电话联系不上,下到企业注册地址也找不到相关负责人的话,就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公司地址不符
当税务部门核查公司地址的时候,发现公司地址不真实,涉嫌虚假,就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关联企业出现异常
如果企业的股东公司或者企业控股的其他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风险纳税人或者税务黑名单,都是会影响到本企业的征信情况的;或者与经营异常并走逃的企业有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在这些情形下,企业也会受影响成为风险纳税人。
成都千易财务提醒:如出现上述的情况,则很有可能被列入“风险纳税人”的名单。成为“风险纳税人”要及时去到税务局解除,不然会影响企业的后续报税跟企业法人、高管和股东的征信情况哦。
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显而易见的,是税务征管及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阶段,税务机关更多的运用信息化手段与指标,通过其行政网络捕捉到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对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判断。增值税是什么,企业应如何自查增值税税务风险,和小税官一起学习一下吧。
增值税是什么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
增值税申报表风险比对
企业可通过以下6点自行比对增值税申报风险
1.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开票收入对比
正常来说,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应等于开票收入。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大于开票收入,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未开票收入。若增值税申报表小于开票收入,说明企业存在开票为纳税申报问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涉嫌虚开发票。
2.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对比
正常来说,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值不应超过10%。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10%,说明企业存在少报、瞒报收入,涉嫌偷逃企业所得税。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10%,说明企业存在少计、瞒报增值税收入,涉嫌偷逃增值税
3.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应纳税额对比
正常来说,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应纳税额应同步增长,可用弹性系数指标测试。两者增长不一致,说明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从而致使销售税额变小或增大抵扣范围而多抵扣进项税的行为,涉嫌偷逃增值税。
4.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结构分析
进项税额结构分析的指标较多,常见的有'四小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占比分析,由于'四小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当占比过高时,涉嫌偷逃增值税。
5.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转出额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正常来说因为正数。进项税额转出出现负数,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6.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分析
正常来说,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应大于等于0。若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填报负值,企业可能存在以前月份虚开发票的行为;或故意填写负值,减少销项税额,以达到少交增值税。涉嫌偷逃增值税。
小税官为企业免费提供专业分析税务风险服务,通过智能ai系统自动识别记账报税中存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等风险,并提供相应视频分析及专家解释,为企业税务安全保驾护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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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14人
18人
30人
97人
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