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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3-05 10:13:01 热度:2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期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第1篇】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一、2023年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23年具体申报期限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印花税纳税期限出现重大调整。厦门市税务局于6月29日发布2023年第2号通告,明确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系统自动对按期申报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作出调整。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按次申报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注意事项

(一)纳税期限调整后申报时点的过渡。上述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上述期限申报缴纳。以按期申报为例:

1.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 所属期2023年6月的税款应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二)推荐纳税人采取按期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易发逾期申报的情况,进而可能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产生滞纳金。因此,我们鼓励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第3篇】2023年五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年第3号

因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延长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30日(星期一)。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5月30日前无法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第4篇】2023消费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a)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⑹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b)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⑶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7.资源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1.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2.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5篇】2023纳税申报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大同市税务部门对平城区等地2023年10月份申报期限进行延长。

具体为→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5日。纳税人若到1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

据悉,市税务局还将开展“非接触式”办税,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

记者 吴华

责编 王宇

【第6篇】纳税期限是什么意思

作为一名合格的老板,你知道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吗?知道哪些企业可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吗?知道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吗?不知道?那今天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企业所得税原理性知识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结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并对其按税法口径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算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我国,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合资企业,不管是外国企业还是外商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只要有收入,都要纳入依法缴纳税收的体系里,都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每一个企业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提前进行申报,并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年进行征缴,企业需要将一年的收入所得上报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规定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上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查证核实,杜绝瞒报或者虚报企业年收入的情况,企业也不能干预、拦截税务系统的工作,一旦违规,是要接受惩罚的。

二、哪些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1).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3、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4、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来源:文章由海南博宇会计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以实际咨询为准,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7篇】关税纳税期限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以及相应的办税流程。虽然61号公告只有300余字,但信息量很大。尤其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是,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制发缴款通知15日内须完税

税款缴纳通知,是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制发的文书,用以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这些税款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的税款缴纳通知,会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般来说,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

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对于进口批次多且每批次进口货物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为避免其逐票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其汇总纳税。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期限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此,61号公告明确,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纸质的税款缴纳通知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6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只需要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企业端,就可以获取有关纳税的实时信息。

超期未完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来说,甲企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2023年8月1日,海关向甲企业制发并推送了税款缴纳通知书。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应当于8月16日或者9月7日(9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税款。如果甲企业9月7日未缴纳税款,则从9月8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甲企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也就是截至12月8日,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自12月9日起,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等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缴纳期限应考虑特殊情况

61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15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正好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缴纳期限会顺延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纳期限。

例如,2023年7月22日上午9时,海关制发并推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给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在7月23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2023年8月6日为15日的最后一日。但由于2023年8月6日为星期六,因此缴纳期限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23年8月8日。

15日缴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是休息日,是否应当计算在内?根据61号公告,税款缴纳期限的首日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影响15日的计算。也就是说,在税款缴纳期限上,只有15日的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在收到海关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后,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以外币结算时,需要换算为人民币才能确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假设汇总纳税的丙企业以日元进行结算,可以选择在2023年7月或者8月缴税。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则适用6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9933元人民币;如果选择在8月缴税,则适用7月第三个星期三(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8804元人民币。对比之下,同样的收汇金额,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同时,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税率的衔接,留足提前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缴税。

【第8篇】资源税纳税期限

来源:北京税务

本文政策依据:

(按图片内容顺序依次排列)

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05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75号)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0月15日

【第9篇】限期缴纳税款期限3日

大多数做税务工作的小伙伴,都遇到过纳税评估或者税务稽查,一般纳税评估或稽查的期限都是向前查3年,许多小伙伴可能以为这是税务稽查的惯例,其实这个“惯例”后面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个规定就是关于税款追缴期限的规定,很多人都以为税款追缴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税务局让你缴你就要缴。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今天就讲讲有关税款追缴期限的话题。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把五十二条简单总结一下如下:

1、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少缴税款,那么追缴期限就是3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2、如果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少缴税款,追缴期限一般也是3年,且要收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限为5年,这里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做了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果少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限是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少缴税款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通过上面的分析,小伙伴们对税款的追征期限了解了吗?

【第10篇】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一、2023年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23年具体申报期限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二、纳税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1篇】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 报补缴,应当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纳税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税务发现后主动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缴但未申报缴纳的,在规定期限后主动补缴或税务检查前主动补缴,均应当加收滞纳金。

五、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12篇】增资印花税纳税期限

我们来看一个税务答疑。

问题内容:我单位新成立,第一批注册资本金在2023年3月份收到,请问单位在何时缴纳对应的资本金印花税?若2023年度内后续增资,在何时缴纳对应的资本金印花税?(留言时间:2021-03-17)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3-18)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因此,企业第一笔注册资金到账,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注:“国税发〔1994〕25号”文件明确“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而尚未实际出资缴付,则此时不应确认“实收资本”科目,自然也不构成印花税计税依据。只有当实际缴付出资,而使“实收资本”(对应注册资本份额)或者“资本公积”(超出注册资本对应份额而出资)金额增加,才会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第13篇】六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第14篇】202312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13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我市2023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告。

【第15篇】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约80%

郑重提示:

小规模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要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期限

文/税海涛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明确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本次2023年第1号公告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1~3月份的销售额为:1月份12万元、2月份13万元、3月份4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份、2月份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仅3月份的销售额4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29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1季度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2】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4~6月份的销售额为:4月份10万元、5月份9万元、6月份12万元。

(1)如果按月纳税,则4月份、5月份的销售额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但是6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1万元,已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季度销售额31万元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分 析:

(1)先看一季度。如果1~3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1月份的销售额12万元、2月份的销售额13万元,均需要缴税,只有3月份的4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免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1季度的销售额29万元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1~3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25万元的销售额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万元销售额能享受免税;若按季纳税,则1~3月份合计销售额29万元均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肯定选择按季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2)再看二季度。如果4~6月份选择按月纳税,则4月份的销售额10万元、5月份的销售额9万元均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只有6月份的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2季度的销售额31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见,闻涛千禧商务有限公司4~6月份若按月纳税,有合计19万元的销售额能享受免缴增值税,只有12万元销售额需要缴税;若按季纳税,则4~6月份合计销售额31万元均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选择按月纳税对纳税人有利。

看到1号公告的规定,再看了上面的例题,可能会想,那我就在一季度(1~3月)选择按季纳税,这样,1~3月份有三个月均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在二季度(4~6月)我就选择按月纳税,有两个月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只有6月份这一个月需要缴税。

这种想法的确很美好,但是,一定要注意看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还有后半句话规定: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即: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虽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是,在最开始可以选择时,也就是在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一定要注意,要合理预判、综合考虑全年的销售情况,选择是按月、还是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尽可能合法、合理规避纳税风险。否则, “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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