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今天,永福君告诉你,2023年,税务稽查愈发严格了!最近收到不少企业反馈:在抄税清卡的时候,发现成了“风险纳税人”。建议会计严肃对待,并立刻对照自查,避免给企业惹上麻烦!
警惕!以下行为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
任何一家企业,只要存在涉税问题,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纳税人”。警惕下面16种常见的情况:
一、没及时向税局报送相关资料,或没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或技能不过关忘缴或少缴税,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纳税款。
三、 不按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凭证,未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工作平台
四、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五、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置内外两套帐,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六、利用虚假交易人信息、身份证、账户设置多个银行账户实施偷税。
七、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和资产进行逃税,或利用虚假业务抽逃资金和逃逸税收。
八、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九、出口退税不按规定办理,及利用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十、税负忽高忽低,纳税申报率偏低,库存率出现异常,成本率、费用率出现异常,利润率出现异常等,
十一、违规使用发票,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偷逃税款。
十二、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三流不一致等发票违规问题。
十三、税局要求企业开票软件必须升级的,企业没有进行升级,也会成为风险纳税人。
十四、通过申报表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十五、企业法人、财务、办税人为同一人。
十六、企业注册地址被列入“高风险地址”的。
成为“风险纳税人”后果严重
一旦被税务系统识别为'风险纳税人”,将会受到重点监控!情节轻微的会受到税局的提醒“关照”,追究相关责任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而严重的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税务局的惩罚措施有以下10种:
一、对检查出的税务问题、疑点进行提醒,要求纳税人
二、将企业异常情况记录在册存入档案,领购和使用发票、抄报税都可能受限。
三、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进行更深程度的数据比对,甚至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四、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五、对于异常问题进行实地核查,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七、针对问题,要求纳税人拿出整改措施。
八、进行立案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移交公安部门。
九、对于企业的纳税业务实施跟踪监控。
十、列入黑名单,纳税人将受到多方部门联合追查和制裁。
成为了“风险纳税人”如何补救?
被列入风险纳税人的企业,一定要及时解除税务异常,将自己从风险纳税人的名单中移除!具体做法如下:
1、跟税管员联系,获知被列入“风险异常”原因。
2、了解原因后,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按税局要求准备需要提交的资料。
3、将资料提交给办税点后,办税人员会对你的资料进行审核,看看是不是齐全、有效。
4、税务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按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5、税管员会根据反馈的情况,解除纳税人的税务异常状态。
对于企业而言,出现税务异常,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影响企业的信誉与形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提醒各位老板一定认真对待企业的工商财税问题,及时并合规的进行纳税申报。
2019最严稽查!还要小心这6种情况
除了上述所说的风险纳税人,2023年企业有任何可疑迹象都会被税务稽查!永福君整理了企业常见的6种涉税风险,会计务必对照自查!
1、不及时报税
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都会引起税局关注。
2、增值税小规模年度申报收入小于开票金额
无论是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申报的收入一定不能小于开票的金额,小于开票金额就会触发风险模型应对任务的提示、纳税评估和税务核查程序。
3、有税收优惠金额,但没有优惠资格
免税等税收优惠并不是随意享受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私自填写免税销售,税务将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免税这一栏,注意了,一定需要留存真实、合法的备查资料,否则这一栏永远空着。
4、总是徘徊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分界线的企业
因为很多企业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平时业务量确实大,于是便采取每到一般人纳税人临界线就停止开票,逃避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这种行为很难瞒过强大的税务信息系统,一旦被查,必然要补缴很多税款。
5、免税小微临界点发票作废的风险
小微企业季度末30万元免税额附近连续作废发票很可能是纳税人为了享受小微免税优惠而采取作废发票,下个月重开。
不过,作废需谨慎,税务监控很精准。
6、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国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启动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合作机制,对出口骗退税保持高压态势,对通过高报数量、价格或空箱假出口等手法骗取国家退税的企业严惩。
因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规范入账、合理报税,以减少在税务稽查时的风险,有些时候老板不是很清楚,要和老板沟通解释不规范财务的危害。如果老板总是我行我素,那么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自保!
6.1 应对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措施
1、改变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以获取更可靠和更相关的审计证据或获取额外的佐证信息,例如,更多地通过企业外部的独立来源获取审计证据(例如:通过函证),或者增加某些资产的实物观察或检查程序。
2、调整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时间安排,尽量在期末或临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3、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例如,扩大样本规模或实施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分析程序,计算机辅助技术可能有助于我们对电子交易或会计文档实施更广泛的测试。
4、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升,我们可以向具有发现和评估舞弊风险经验的人员寻求帮助。
6.2 对认定层次的考虑
针对我们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可能因识别出的舞弊风险因素或条件的类型及其组合,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及认定的不同而不同。
以下是具体应对措施的示例:
1、出其不意地或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查看或执行特定测试。例如,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观察某些存放地点的存货,或出其不意地在特定日期对现金进行盘点。
2、要求在报告期末或尽可能临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以降低企业在盘点完成日与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余额的风险。
3、改变审计方案。例如,在发出书面询证函的同时口头联系主要的客户及供应商,或者向某一组织中的特定人员发出询证函,或者寻求更多或不同的信息。
4、详细审阅期末调整分录,并调查性质或金额异常的分录。
5、对于重大且异常的交易,尤其是在期末或临近期末时发生的交易,调查其涉及关联方的可能性,以及支持交易的财务资源的来源。
6、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按地区、产品线或月份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我们的预期进行比较。
7、询问涉及识别出的由于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人员,了解其对该风险的看法,以及所实施的控制能否应对和如何应对该风险。例如,在和企业会计部门人员会谈以获取或更新我们对交易流程和相关控制的了解时,我们可以询问员工是否在常规交易处理、对交易处理中异常情形的解决或控制的应用中发现任何异常(例如:跟踪和解决输入编辑错误报告上的项目),或管理层在发起、记录、处理或报告交易时的异常参与。
8、当其他注册会计师正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与其讨论所需执行工作的范围,以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这些风险是由在这些组成部分中,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进行的交易和活动中产生的。
9、如果专家(包括管理层的专家和我们的所内专家)的工作对于某一财务报表项目(其由于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被评估为高水平)格外重要,应针对该专家的部分或全部假设、方法或发现实施额外程序以确定该专家的发现是否不合理,或聘请其他专家实现该目的。
10、实施审计程序以分析所选择的以前已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账户的期初余额,从事后的角度评价涉及会计估计和判断的特定事项(如销售退回的准备)是如何得以解决的。
11、对企业编制的账目或其他调节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期中执行的调节。
12、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例如数据采集以测试总体中的异常项目。
13、测试计算生成的记录或交易的完整性。
14、从企业以外的来源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
6.3 具体应对措施——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
针对我们评估的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举例如下:
6.3.1 收入确认
1、针对收入项目,使用分解的数据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例如,按照月份、产品线或业务分部将本期收入与具有可比性的以前期间收入进行比较。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可能有助于发现异常的或未预期到的收入关系或交易;
2、向企业的客户函证相关的特定合同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背后协议,因为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往往会受到这些合同条款或协议的影响,并且这些合同条款或协议所涉及的销售折扣或其相关期间往往记录得不清楚。例如,商品接受标准、交货与付款条件、不承担期后或持续性的卖方义务、退货权、保证转售金额以及撤销或退款等条款在此种情形下通常是相关的;
3、向企业的销售和营销人员或内部法律顾问询问临近期末的销售或发货情况,以及他们所了解的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异常条款或条件;
4、期末在企业的一处或多处发货现场实地观察发货情况或准备发出的货物情况(或待处理的退货),并实施其他适当的销售及存货截止测试;
5、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自动生成、处理、记录的销售交易,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为所记录的收入交易已真实发生并得到适当地记录提供保证。
6.3.2 存货数量
1、检查企业的存货记录,以识别在企业存货盘点过程中或结束后需要特别关注的存货
存放地点或存货项目;
2、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特定存放地点的存货数量盘点,或在同一天对所有存放地点实施存货告知的情况下执行某些地点的存货监盘,或在同一时间执行存货盘点监盘;
3、要求企业在报告期末或临近期末的时点实施存货盘点,以降低企业在盘点日至报告期末之间操纵存货数量的风险;
4、在观察存货盘点的过程中实施额外的程序,例如,更严格地检查包装箱中的货物、存货堆放方式(如堆为中空)或标记方式、液体物质(如香水、特殊的化学物质)的质量特征(如纯度、品级或浓度)。利用专家的工作可能会在此方面有所帮助。
5、按照存货的等级或类别、存放地点或其他分类标准,将本期存货数量与前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永续盘存记录进行比较;
6、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一步测试存货实物盘点记录的编制。例如,按标签号进行检索以测试存货的标签控制,或按照项目的顺序编号进行整理以检查是否存在漏记或重复编号。
6.3.3 管理层估计
1、聘用专家作出独立的估计,并与管理层的估计进行比较;
2、将询问范围延伸至管理层和会计部门以外的人员,以印证管理层完成或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计划的能力和意图。
6.4 具体应对措施——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应对措施因企业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通常情况下,对评估的由于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将针对特定的账户余额和特定类别的交易。尽管上述两类应对措施中的部分措施也可能适用于这种情形,但其工作范围应针对识别出的与侵占资产风险相关的特定信息。
应对我们评估的由侵占资产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举例如下:
1、在期末或临近期末进行现金或有价证券监盘;
2、 直接向企业的客户询证所审计期间的交易活动(包括赊销记录、销售退回情况、付款日期等);
3、分析已注销账户的恢复使用情况;
4、按照存货存放地点或产品类型分析存货短缺情况;
5、将关键存货指标与行业正常水平进行比较;
6、对于发生减计的永续盘存记录,复核其支持性文件;
7、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供货商名单与企业的员工名单进行对比,以识别地址或电话号码相同的数据;
8、利用计算机技术检查工资单记录中是否存在重复的地址、员工身份证明、纳税识别编号或银行账号;
9、检查人事档案中是否存在只有很少记录或缺乏记录的档案,如缺少绩效考评的档案;
10、分析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等,以识别异常的模式或趋势;
11、向第三方函证合同的具体条款;
12、获取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的条款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
13、复核大额和异常的费用开支是否适当;
14、复核企业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方提供的贷款的授权及其账面价值;
15、复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费用报告的金额及适当性。
纳税评估本身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通过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方法进行核实,从而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可以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税务机关到底从哪些指标发现问题的?你是否也可以学习后,防微杜渐,自行做好企业的税务健康检查呢?
一、发票类指标
受收失控发票占比
相关业务占比率
顶额开具发票占比率
异地报关率
进销企业里程离差率
特殊品名金额匹配度
进销品名背离率
品名日期匹配度
进销结构异常率
品名数量匹配度
外地专业市场发票占比率
品名金额匹配度
存续业务异常率
代开发票规模比率
【案例】
【疑点一】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装备642.59万元,销售装备3042.83万元不匹配。
企业解释:
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国内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累计采购装备金额6425901.19元(与电子底账中采集数据一致),进项税额1092403.21元。不包含向国外供货商美国耐克公司jr286采购装备产品金额8886239.80元,缴纳海关增值税额3513723.17元。在上述期间内该公司总计国内国外采购金额25312140.99元,进项税额4606126.38元;总计销售额47413762.61元,销项税额8060329.91元;由上述原因造成购销货物金额不匹配。
(疑点排除)
【疑点二】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nike中岛展架209.96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公司采购nike中岛展架是用来摆放耐克装备系列产品的展示工具,是用来赠送客户。故造成购销货物不匹配。
(实地勘察,疑点成立)
【疑点三】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玉米199.97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从公司成立至今未发生过此类业务。我们进一步分析原因:电子底账信息中显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有199.97万元增值税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而该公司经营产品为耐克运动装备。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金额:13917693.09元,税额:2293956.87元,其中已认证发票183份,金额:13873603.26元,税额:2291206.18元。
(疑点重重!)
【疑点四】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采购展示道具28.79万元,无销售。
企业解释:
该公司在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总计购入展示道具金额:287904.00元(与电子底账中采集数据一致)。经核实该公司购买展示道具是用来作为每年参加体博会时现场搭建展台所用,在体博会结束后会将展示道具收回自用,财务账上作为低值易耗品入帐,因此没有销售的情况,故造成购销货物不匹配。
(疑点排除)
【结论】
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实际采购1760套,金额8797111.43元(不含税)。用于销售公司耐克系列产品时作为赠品赠予客户。
在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共赠送客户展架1711套,金额88552153.37元(不含税),未视同销售。
对该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逐票核查,未发现增值税进项发票货物名称为玉米。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专用票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0733657—00733676,专用票开票的货物名称为nike中岛展架,并非电子底账中的玉米,即为鸳鸯发票,且进项发票均已认证通过。经过实地勘察、清点,核实以及核查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购销nike中岛展架业务是真实的。采购的展架均通过德邦物流提货运送,(留存的送货单号一一对应),目前仓库nike中岛展架结余数量为49套。鉴于上诉情况,评估人员认为对涉及发票20张,涉及金额1999658.20元、税额339941.89元,应予以进项转出。
二、全面风险预警指标
资本保值率
销售费用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配比
总资产周转率增长率
营业利润率增长率
总资产利润率增长率
税会报表营业收入比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
利润分配代扣税款率增长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差异额
本年预缴所得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存货周转率
税收贡献弹性
主营业务毛利率增长率
职工人均税收贡献增长率
个人所得税增长率与工资薪金支出增长率配比
百万固定资产税收贡献额增长率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长率
企业所得税贡献增长率
成本费用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配比
总体税负率增长率
【案例】
abc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注册资金500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五金冲压件的生产。
该企业2023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为 16658298.11 元,缴纳增值税255535.56 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53%,低于jd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平均税负测算值2%,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抵扣进项税额等疑点。但是指标显示企业评估所属期的存货周转率和进项税额占进项控制额比例都是正常的。
经企业盘点仓库后发现,该企业账面存货与企业实际存货并不相符。2023年底企业账面期末存货6816728.63元,其中原材料4692963.91元,产成品2123764.72元。产成品部分货已发出,但因与大众厂价格仍未谈妥,未确认收入。
由此点出发,也可以作为解释增值税税负率低的原因之一。然而对于财务的解释,评估人员分析后,马上提出质疑,既然2011采购出了问题,照正常的经营策略判断,2023年应该要大力消化库存才对,怎么又会去大量采购钢材,导致2023年年末库存数几乎比2023年翻了一番。
但截至2023年1月底,企业盘点原材料实际库存2615153.89 元,原材料明细账显示2023年1月份发出原材料492869.38元,故截至2023年底原材料实际库存应为3108023.27元,与账面相差1584940.64元。
针对上述解释,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解释得比较宽泛;同时,废料收入确认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仍然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于是就存货变动异常的问题询问财务,财务解释说是2023年购入一批期货钢材,当时以为市场情况良好,采购价格低,于是增大了订购量,进行了大批采购。可是当年度销售不如预计,所以压了大批库存。
上表可以看到,企业三年销售收入基本持平,变动并不剧烈,然而库存变动却非常异常,存货的库存量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尽管2023年,2023年的存货周转率处于较高且稳定的状态,但到了2023年却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
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同行业内调拨原材料镀锌板。调拨原材料在行业之间是普遍现象,采购同规格原材料用来加工销售同类产品。由于临时原材料紧张,而订单又非常困难等种种原因,原材料紧缺的企业为避免由于临时库存不足无法采购到原材料影响生产,或者不得不高价采购原材料的状况发生,与关系熟悉的企业协商后,由法人授权后,仓库直接进行调拨业务。
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翻阅仓库单据,自查发现: 2023年调拨原材料镀锌板1068376.07元,2023年调拨原材料镀锌板516564.54元,至该企业盘库日2023年1月31日调拨企业尚未归还上述原材料。
经评估人员判断,该企业发生的调拨行为实质为以物易物的行为。以物易物,是用企业已有的产品与别人交换,以换取他人物品的交易方式。
以上调拨收入,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合计1584940.64元:其中2023年1068376.07元、2023年516564.54元。并告知企业对于以后如发生该类行为,企业应及时开具发票,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三、行业类指标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变动率之比
运输费用提前扣除差异额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电力投入产出变动率之比
未开具发票收入占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之比
职工人均年营业收入差异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企业增加值变动率之比
百万固定资产年营业收入差异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率之比
存货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占存货期末余款比
指标就不一一解释了,大家自行了解,相信掌握这些指标后,您也可以给自己的企业做评估、做检查了。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变为风险纳税人的原因:
1、企业盲目纳税;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了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
2、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一、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少纳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罚款,多交滞纳金,降低纳税企业的信誉等不良后果,不仅企业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相关财务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税法使用不当,盲目交税,多纳税款,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而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
3、是企业可能和'走逃企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所谓'走逃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找不着这家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
4、何为'异常凭证':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
1、联系所属税局或税局驻点人员查询原因,根据税局要求进行相关处理.
2、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你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不要觉得冤枉,毕竟国税局没有收到开票方的申报税额,所以受票方自然也不能抵.
3、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该补税的补税,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都需要知道“金税四期”的相关内容,现在金税四期虽然还没有正式上线,但是作为企业和财务管理者来说,我们应该首先要提前做好准备,提前排查好企业目前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这样一来才能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财税风险,排查风险项也是我们在做日常税务筹划时要处理的工作内容!
因此,今天趁着是周末时间就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金税四期下150个涉税风险点!包含了一般纳税人常见的80个涉税风险点,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70个涉税风险点!下面是具体内容详情,请财务人员各自对照自查企业是否存在相同的涉税风险点,如果存在,尽早排除!
金税四期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150个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一部分:一般纳税人涉及的风险点(12个方面80个风险点)
第一方面:增值税方面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二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风险点汇总
第三方面: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四方面:房产税涉税风险点汇总
第二部分:小规模税人涉及的风险点(13个方面70个风险点)
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希望能够给大家财务工作有帮助。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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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编者按
近期,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该案件反映出贸易型企业面临的较为常见的风险:即由于上游开票方开出发票被证实虚开,下游受票方企业受到牵连。那么,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通知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能作出不同认定,得出业务真实的相反结论么?受票企业必须要补缴税款么?真实列支的成本还能扣除么?本文以一则案例作为导入,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
2023年底至2023年4月期间,上海市甲公司(受票方)与深圳市乙公司、深圳市丙公司(两公司为开票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计购买“304棉花包”(废不锈钢)2,500吨发往丁公司。2023年4月,甲公司凭乙公司和丙公司开具的157份发票向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申报抵扣。
2023年5月30日,深圳市乙、丙两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发送已证实乙公司(128份发票)和丙公司(29份发票)虚开通知单以及《税务协查通知书》,并随附虚开发票清单(合计157份发票)。该通知单主要内容是:“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此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处将上述材料转交给宝山税务局。
2023年7月16日,宝山税务局对甲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2023年7月23日,宝山税务局向甲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2023年9月5日,被告宝山税务局作出稽查报告,拟对甲公司接受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异常发票”,并作进项转出处理,合计2,907,838.54元。2023年9月26日,宝山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1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547,668.07元,税额合计:2,133,103.93元,价税合计:14,680,772元)、收受丙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29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286,179.57元,税额合计:486,570.43元,价税合计:3,348,750元),现已全部认证抵扣,宝山税务局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甲公司补征增值税2,619,674.36元、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30,983.72元、补征教育费附加78,590.23元、补征地方教育费附加52,393.49元。同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甲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资料,若未按期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本案争议焦点法律问题分析
(一)实务中,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可争取的两种定性处理
虚开案件中,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评价并不相同,在开票方构成虚开的情形下,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可争取的定性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二、开票方构成虚开,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关于受票方基于真实交易取得虚开发票的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本案中,甲公司就可以主张此种情形,乙、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货物、收取款项,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与所销售货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甲公司从乙、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真实交易,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票企业对税局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提出核查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取得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尚未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已经抵扣消费税、增值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丧失该项权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因为上游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受票企业被税局认定取得异常凭证,并要求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交税款的,受票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以及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三)取得专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并不必然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后的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尽相同。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四)若“异常发票”涉嫌虚开,应从交易真实性角度申辩
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此时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都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每次申诉、抗辩的机会,从交易真实和不存在虚开情况准备抗辩资料。
1、证实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受票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双方货物交易的合同材料(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等)、产品出入库单、过磅单等。
2、证实货款有真实的支付
受票方在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使用对公账户,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货款已经实际支付的单据。在支付款项时,还应与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保持一致。
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受票方在接受上游企业开具发票时,应要求其开具与真实货物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货物名称、金额、数量都要与真实交易相对应。
三、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注意防范发票风险
(一)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与排查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交易,且真实的交易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一是发票信息要对应;二是货物运输要有迹可循;三是收款单位要一致。交易前,企业应提高防范意识,在思想上重视“异常凭证”问题,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工作。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交易中,货款一定要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而且要核实银行账户与发票上载明的信息是否相符。收到发票时,企业需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发票相关信息。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二)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根据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因此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时很少会将发票条款列入合同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发票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一旦企业遇到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就会陷入公力救济的困境。为了尽量减少企业发票纠纷,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二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
三是明确收款方提供发票的类型,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涉及最多的发票类型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到企业能否抵扣税款以及税前扣除列支的问题。发票的类型不同功能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合同中务必约定清楚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类型。
四是明确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不合规发票等导致的赔偿责任,民事合同采取意思自治,对于赔偿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且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赔偿责任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损失产生
受票企业在购买货物后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因开具发票出现问题,为佐证业务交易真实性,这些证据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就无法税前扣除。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但根据该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够取得发票的仍然应以发票作为有效抵扣凭证,即原则上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成本、费用扣除的稽查(检查),以“其他有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的认定条件仍非常苛刻,未取得发票的,仍面临无法实现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对采购合同、记账凭证、付款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资料整理留存,以证实支出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尤其是受票企业,避免因证据不足被上游开票企业牵连,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对于公民而言,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要缴纳税费。企业作为纳税人也要根据国家的规定缴纳税费。相信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纳税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四个等级。那么,风险纳税人怎么解除?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1、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亦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规定有相应的纳税人。如产品税以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又如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资各方为纳税人等等。
2、怎么解除风险纳税人
联系所属税局或税局驻点人员查询原因,根据税局要求进行相关处理。
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你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不要觉得冤枉,毕竟国税局没有收到开票方的申报税额,所以受票方自然也不能抵。
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该补税的补税,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3、成为风险纳税人和原因
企业盲目纳税;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忘缴或少缴了税,或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无知无故多缴纳了税款;
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少纳税,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罚款,多交滞纳金,降低纳税企业的信誉等不良后果,不仅企业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相关财务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税法使用不当,盲目交税,多纳税款,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而导致企业利润的流失。
是企业可能和“走逃企业”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所谓“走逃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找不着这家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
以上内容,希望对各位企业家有帮助。被纳入了风险纳税人的行列就需要积极的去面对解决,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佛山鼎立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财税顾问服务机构,并取得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专业提供佛山工商注册、税务代理、进出口权、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代办等一站式工商税务服务。
温馨提示:
4月是一个申报纳税大月,汇算清缴工作也已快进入尾声,为避开申报高峰期,大家要合理安排好时间,及时申报!本月也是季报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要进行网上报税哦!(后附办税日历)
每个月一到征期的最后几天就是报税的高峰期。
不是不想提前报,只是会计人月初实在是忙成狗,报销、开票、发工资,哪个不是头等大事?等其他事情忙完,抬眼一看日历——
完蛋!明天就是最后一天了!!!
要是抄报税过程中再遇到点小问题,分分钟气急攻心恨不得吐血而亡
所以别老怪我们财务天天跟个火药桶一样一点就炸好吗?天天这么些焦头烂额的事堆在一起,再好的脾气都被磨没了!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日常抄报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以及应对方法,让你轻轻松松报税,顺顺利利下班!税控盘篇
01
执行网上抄报提示:服务器返回值为空或网络通信异常
解决方法:
本机网络连接正常情况下,检查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地址:tysl.bjtax.gov.cn 端口:443,配置正确后需要再次点击“上报汇总”,即可解决。
02
网上抄报税提示有未上传发票。
解决方法:
纳税人需要点击“系统设置—网络配置”,点击【 手工上传】将所有发票上传成功之后就可以继续进行网上抄报税操作了。
备注: 在发票开具及上传过程中, 建议把银行类等key拔出,避免发票上传之后无法返回上传结果。
03
反写监控信息时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
解决办法:
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申报或者核对已申报报表数据,申报成功并比对一致之后, 在测试链接成功的情况下,才能返写监控信息成功。
04
反写提示报税失败或存在未成功报税开票机, 不允许清卡
解决方法:
① 将所有的分机的所有票种抄报成功;
② 如果没有分机,升级软件版本, 退出软件多次点击抄报成功,之后再点击反写。
③ 需要重新抄报的,需要删除抄报记录(system.ini 文件中[wscb]下的记录删除,或删除system.ini,重新登录软件),再进行抄报。
05
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非征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
①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非征期抄报。
②若是在征期内,需要看一下税控盘时钟是否正确。
06
对增值税专、普票进行网上抄报时提示:“逾期不能抄报”
解决方法:带税控盘去大厅进行征期抄报。
07
[-819930003]税务机关代码无效。
解决办法:修改服务器地址,重新操作。
08
反写提示“【-810041004】一窗式比对失败1010010094000014: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信用代码,可通过“定制查询”查看详细信息”
解决方法:
企业可能没有做三证合一或者新老税号没有关联,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进行税控盘税号变更,做好新旧税号关联。
09抄报提示“-[810040008]风险纳税人不允许抄报”
解决方法:
可能存在协查问题,需要去所属办税大厅处理。
金税盘篇
1
进入开票软件填开发票提示:金税盘处于报税期不能开票
解决方法:
不管上月是否有开具发票,本月都需要抄税后才能正常使用开票软件。
2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有离线未上传发票,不允许上报汇总
解决方法:
(1)在开票软件中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https://zzskp.szgs.gov.cn:8001是否正确,点击测试是否连成功(如不成功请检查网络是否正常,电脑日期是否正常,退出杀毒软件或防火墙)。
(2)在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修复月份选择上个月。
(3)修复完成后在发票查询中查看发票的“报送状态” 是否为“已报送”,如全部都是已报送,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成功。
(4)如还有“报送中”或“未报送”的发票,则反复执行“发票修复—选择对应月份,修复完成后进行发票查询—确认月份—选中报送中或者未报送的发票—发票上传”或者退出开票软件触动发票报送,直到已报送后再执行上报汇总即可。
3
上报汇总时提示:增值税专普票抄报失败原因:[-810040007]不允许注销报税(不允许逾期报税)
解决方法:
有上月征期税未清卡完成再点击上报汇总就会有此提示,跨月不能通过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及清卡。只能携带金税盘到税局将上月抄到的税清空后再使用上报汇总。
4
一般纳税人企业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纳税人没有防伪税控申报比对信息
解决方法:
请检查核对是否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了发送报表和申报扣款的申报工作,申报扣税款成功后才能执行征期清卡操作。
抄报税流程:每月1-15号必须“上报汇总—国税申报—远程清卡”
5
纳税人执行清卡时提示:清卡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此纳税人存在社会信用代码,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
解决方法:
纳税人先核对申报成功后,携带金税盘及营业执照到国税局窗口核对清卡,清卡成功后准备办理一体化变更税号为一照一码识别号。
有了以上这份攻略,相信再遇到类似的错误提示,你就不会手足无措了,毕竟能出现的问题就那么几个,见招拆招就是了!
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目前很多会计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进货时就可以不用取得发票,殊不知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想知道小规模纳税人有销无进有哪些涉税风险吗?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小规模有销无进存在的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销项无进项存在着很大的涉税风险,一不小心很可能成为税务局的重点稽查对象。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风险: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的涉税风险点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4种风险:
个体户主要有以下3种风险:
那么,对于个体户来说,怎样才能知道企业是否符合建账标准呢?来看看个体户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设立账簿吧!
以上就是小规模有销无进存在的风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常见的涉税风险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
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完申报表提交时通常会收到一个对话框提示“风险提示服务”,选择该服务后系统将自动为填报企业扫描出潜在风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创新服务,依据系统反馈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企业可以自行排除后再申报。
服务的基础信息
该服务的全称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它的目的是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来持续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该服务的服务对象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暂时无法使用该服务。
该服务的具体内容为: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分析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在内的规律和联系,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对还未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进行扫描,如果扫描结果存在疑点信息,将会被及时推送给纳税人,并对纳税人进行符合税法规定的正确指导,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纳税人操作流程
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后,系统在对纳税人提交的数据表和相关信息进行扫描。纳税人之后会受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
如果纳税人的扫描结果是不存在风险,那么纳税人点击提交申报就可以了。收到风险提示信息的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需要调整、修改或者补充数据和信息。
当纳税人修正信息之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重新检查一遍,或者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人不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直接进入下一步提交申报也是可以的。
关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风险提示服务,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为了能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最新税法遵从度,提高税务局管理效率,我国税务局引进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将纳税人风险评定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4个等级,假如公司被列入风险纳税人的话,就表明公司在财务数据上出了问题,老板们得想办法解除税务异常了。
税务风险
公司出现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
1、公司登记后长时间未展开经营也未申报纳税;
2、公司无特殊原因长时间进行零申报;
3、逾期申报纳税、虚假申报或者缴税出现异常情况;
4、公司开具的发票出现问题;
5、未按时对开票软件进行更新或是清卡报税;
6、公司注册地址被列入“高风险地址”等其它特殊情况。
公司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会有哪些后果?
1、成为税务局重点监控的对象,面临各种罚款;
2、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进入税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影响企业形象。
近几年来国家政府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已全部实现信息共享,如果你真的因为税务异常进入黑名单的话,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公司一定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若出现税务异常需及时解除。
那么,公司如何解除税务异常?
1、向税务局咨询自己被列入风险纳税人名单的原因;
2、获知原因后,准备资料说明情况;
3、将相关资料交给相关办税点,由办税人员核对资料,受理;
4、公司根据情况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公司补充申报、滞纳金、罚款,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以上就是风险纳税人的相关知识了,总之,一家公司若出现税务异常不仅会影响正常运营,也会有损公司的形象和信誉,老板们一定要及时解除税务异常。
一、物流企业常见合规风险
(一)物流企业作为开票方
1.应税服务项目选择问题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3%的征收率。
物流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后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可能造成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2.应税收入金额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物流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同时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分别核算,合并计算后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是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在多笔应税服务间作公允分配,致使部分销售额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3.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故,物流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对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可能会与客户选择账外结算,以致出现“假账”“两本账”情况。
4.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故,物流企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应按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的约定,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物流企业如未予备注相关信息,会导致受票方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未提供服务而开具发票,或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流企业作为受票方
1.运输费发票问题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总发〔2017〕5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将运输服务委托给货车司机,而后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可以作为物流企业的进项予以抵扣。但如果业务并非真实发生的,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形。
2.成品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对于物流企业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使用成品油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发票抬头应为物流企业自身,即成品油须是物流企业自行采购的,对于由实际运输户采购的,则不得抵扣;二是成品油须是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的运输服务,对于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则不应予以抵扣。
3.通行费发票问题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往往会选择收集通行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予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所显示的行车日期与行车轨迹应属于开展运输业务的合理线路范围之内。非因开展经营业务而发生的通行费发票,不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机动车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其所取得的机动车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的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机动车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购置车辆未在物流企业使用且没有报废、处置的记录,则机动车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5.维修费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而支出费用,其所取得的维修费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记录及车辆使用情况不相对应记录,则维修费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无法与企业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对应。
6.轮胎、零部件发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采购轮胎、零部件作为汽车耗材,其所取得的轮胎、零部件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采购轮胎、车用零部件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采购记录、库存清单以及领用记录不相对应,则该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
(三)电子发票管理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物流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做好电子发票的整理、入账及归档工作。
二、合规监管要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电子税务局待办事项中出现企业所得税涉票风险应对的待办事项。此类事项如何处理,很多财务人员都搞不清状况,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风险事项已推送到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作为企业肯定需要及时予以积极回应。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进行自查,并及时反馈自查结果。有的企业纠结于自查结果如何反馈,害怕反馈的结果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影响,进而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恰恰相反,据实反馈自查结果,并积极整改反而会极大减少税收风险,减少后续被检查的概率。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推送给企业自查的风险数据,风险等级一般比较低,企业认真自查并准确反馈结果即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自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可以据实反馈,切不要一刀切,认为推送了风险数据,企业就必须要自查出问题。
随着大数据的进一步推广应用,风险等级比较低的疑点可能会不断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形式推送纳税人自查,对风险等级比较高的疑点,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查核实。
这实际上对我们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慢慢的大家会发现,以前这样报的税,现在不可以了。特别是对发票的监控,各类报表数据的比对,任何一处数据问题都可能被大数据监控到,进而引发税收检查。
有关此类风险应对的问题,欢迎大家关注,并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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