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日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0月纳税日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施行,10月纳税申报期,按季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迎来印花税法实施后首期申报。这些问题您可能需要关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认定按季申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需要!认定按季申报印花税的企业,若当期没有书立应税凭证,也应进行印花税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定按期申报的企业,如书立应税凭证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次申报印花税,未书立应税凭证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2、办理按期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采集时只能采集一个税目,别的税目增加不了?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申报期限类型按期申报中选择,这个时候可以选择按次申报。如果想要在按期申报中增加税目,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目认定。
3、应税凭证书立时未明确金额,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答:需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3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4、应税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不能!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5、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吗?
答:可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万元×1‰=100万元
6、如果应税凭证涉及多个当事人,怎么征收印花税?
答: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凭证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7、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023年1月来了,又到了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改变,各企业务必要引起关注!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企业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3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3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的增值税法(草案)全文及其变化细则,请关注次条内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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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在4月17日之前学会了季度申报!感谢主管分享的纳税申报手册
现在很多新来上岗的会计人员,因为没有足够的报税实操经验,对于4月份大征期来说,还是有点担心自己做不好报税工作的!4月大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延迟至4月17日!因为清明节假期的原因,申报日期顺延到了17日!最近不是公司有新手会计入职,也都工作三个月了,但是还是对报税不是很熟悉!无奈。主管就趁着周日休息的时间加班整理了季度申报流程、季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除此之外还有详细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手册,新手会计还没有掌握的,收藏起来备查!
一、各种税的网上申报流程
二、季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新手会计上岗必备的纳税申报指引手册
……有关4月报税的基本流程及纳税申报操作详细的操作步骤,今天就整理到这里了!新手会计还对季度申报有疑问的,也汇总了有关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报税实操填列案例,今天就不在这里详细说明了。有参考的看下文!
自2023年6月1日起,深圳市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已正式上线。相信很多纳税人在登录电子税局后,看到未申报这里有提示,顿时心里有些慌~ ~
稳住!莫慌!纳税人只要按期申报已发生的税种可暂不处理该提示,有提示并不是逾期未申报哦。
当纳税人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后,发现系统自动带出车船税税源信息,又开始纠结要不要申报。
首先我们应当弄清楚哪些情况是需要企业自行申报车船税?哪些情况又是企业不需要自行申报?
首先,纳税人需要自行确认企业名下有没有该车辆,如果没有,电子税局里仍弹出车辆信息,该如何处理?
若是未申报信息中岀现不属于本企业的车船税源信息,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删除该税源信息;
如果企业有该车辆并已办理登记,保险公司代缴车船税后,企业还需要申报车船税吗?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想看企业车船税缴纳情况,该如何查询呢?
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税务局官网,点击【纳税服务】-【公众查询】-【车船税纳税情况查询】,输入纳税年度、车架号后四位或车牌号码、验证码可查询车船税缴纳情况。
车船税明明已经申报缴纳了,系统里还提示车船税未申报,又该如何处理?
若纳税人可确定本年度该车船税已经申报或者后期由保险公司为其申报的,可暂不处理该提示。
企业在年度中间过户,没有缴纳当年度车船税,车辆转让后应由谁来缴纳当年度的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的规定,在旧车转让过户时,对于已过户的车辆,由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变更,新车主不承担旧车主往年欠税,但如果旧车主没有缴纳当年度车船税,则应征收新车主当年整年车船税款,并变更车辆税源信息。
企业名下车辆在去年已经转让出去,系统还提示有车船税未申报,该怎么办?
若该车船是企业曾经拥有,现在因各种原因(报废,损毁,转让等)该车船已不归本企业所有的,系统提示有车船税要申报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该税源信息中填写纳税义务终止日期进行报送。
具体操作如图:
新购买的车船到底是缴纳车船税还是车购购置税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车船税是车船所有人每年都需缴纳的税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千万不要混淆了哦!
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2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2月申报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申报注意新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抓紧办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3年3月30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虽然假期已经结束
但贴心的小当家一直都在哦
关于征期顺延这件事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征期:1日-2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十月征期因黄金周
顺延至10月25日
但申报时间还是妥妥足额
建议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错峰申报哦!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月5日,2023年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第三批申报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17:00,请各位人才抓紧时间申报。申报方式:https://www.zmgrc.gov.cn/show-19208.html。
据悉,此次选拔培养对象共计300人,其中南海创新人才50人,南海创业人才100人,南海工匠100人,南海乡土人才50人。
南海育才项目培养周期为5年,实行“五年两次(期中、期满)”跟踪考核,期中考核合格以上的继续培养,期中期满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
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南海创新人才、南海创业人才、南海工匠、南海乡土人才每人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人才支持经费,并分别享受多项培养支持举措。上述人选经培养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大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的,直接纳入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加强联系服务。
省委人才发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启动南海育才项目第三批申报评选工作,旨在选拔培养具有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潜力的优秀人才,并带动全省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海南省人才资源,持续提升我省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为人才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第三批选拔将更加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现实需要,重点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和三大未来产业等发展需求,为自贸港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
据了解,南海创新人才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学术成就突出,为行业所公认,科研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具有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的潜力;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创业人才应是在海南创办企业且企业实质性运营,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拥有本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本企业技术与产品属于我省重点支持发展领域,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成长性;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工匠应长期坚守在一线工作岗位,并技术高超,或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传技带徒、组织攻关、培养人才等方面业绩显著,在参加或指导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立足岗位,在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贡献;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乡土人才应立志奉献乡村振兴事业,扎根农村基层,从事乡村产业发展3年以上,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当地发展,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
作为我省本土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南海育才项目在培对象共967人,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宇
通讯员:张文
编辑:祁夏
校对:李倩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2023年05月31日截止,还未申报的企业大大们,赶紧看过来、看过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里的表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涉及到的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等等。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注意表中的“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此表中的数据大多数是附表自动带出。
4、《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年度科目余额表填列,可跟年度财务报表效验填写是否正确。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注意“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6、《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注意:“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到就填写,扣除金额自动带出,超过限额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小贴士: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的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8%
工会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2%
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工资薪金的5%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营业收入的15%
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
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为:
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为3月1日至3月15日。
3月份的汇率是多少?
申报时的汇率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出口企业是采用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录入。
3月1日的汇率:(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3、申报提醒及注意事项
⑴本月出口退税率文库已完成升级,目前最新的版本号为2023a。
①退税率文库升级方法:
第一种,在线升级。
可以直接通过在离线版申报软件中,点击商品码库信息中的“点击升级”按钮进行升级。
点击后系统会询问:请确认税务机关版本是否升级,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版本的升级应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确认升级后,点击“确认”即可。
升级成功后,点击关闭,然后可以看到商品码库信息部分已经更新为最新版本。
第二种,是手动升级。
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在“产品服务”——“下载中心”中下载最新版本的退税率文库。
下载后,打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
然后选中下载后的退税率文库文件,进行升级就可以。
②问:使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功能申报的,需要进行商品码库的升级吗?
答:不需要,在线版系统后台会更新维护,不需要手动升级。
(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自2023年3月1日开始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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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12月9日下发通知,将全省2023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2月25日。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税务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办理各类税费业务。受疫情影响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来源:视听甘肃客户端
原标题:每周要文 | 09.10-09.16重要法规辑要
税收每周要文是华盟·税纪云推出的特别栏目,定期汇总财税相关的热点政策法规、助力了解最新政策动态,掌握财税业内的前沿资讯。
01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文件概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9月1日起,上述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2 关于印发《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
文件概要:
该《指引》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八个部门根据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行业内存在的普遍性、体制性问题,并吸收借鉴金杜研究院相关专家研究成果,共同制定发布,为跨境电商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主要内容如下:
市场主体:分为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五类,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指引。
合规申报:对跨境电商业务合规管理体系方面提出要求,指出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应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通过对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建立并改进合规管理流程,从而达到对风险的有效应对和管控。
禁止性规定:明确跨境电商企业不得从事“推单”、“刷单”、伪报、二次销售、骗取出口退税、逃汇等行为。
税款代收代缴:作为跨境电商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时,如实申报跨境电商商品的税收征管要素,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其他经营者承担代收代缴义务时,平台定期查验并归档跨境电商商品相关的进口纳税凭证,如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海关报告。
外汇合规:支付企业在办理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企业付汇事项时,应当对其原始订单、支付数据、海关申报材料等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并确认付汇主体与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的身份一致。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3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概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意见建议截止时间:
2023年10月13日前。
征期日历
温馨提醒:
各位企业缴费人:如您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已获批,请确保扣款账户内的金额足够支付非缓缴的个人部分费款,避免出现扣款失败情形。
征期繁忙,服务器拥堵,建议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申报、避免排队。如遇到申报问题,可以选择在etax申报软件或“华博信息”微信公众号中在线咨询!
随着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内地掀起了一波创业热潮,大量创业者注册新公司,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而这些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存活下来。对此,国家为这些小微企业量身定制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这些企业的税务压力,使他们能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但由于这些企业缺乏专职财税人员,难以完整享受国家给出的优惠政策,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报税期限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是与“一般纳税人”相对的概念。按照目前的标准,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就不会被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年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也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自动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照现行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而这两种纳税期限,享受的免税政策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而假设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销售额能够享受免税;如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选择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个季度,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而对于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分为两种情况:
1、“月改季”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2、“季改月”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由此可见,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大量细致且专业的条款,对于缺乏专职财税人员的新创企业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财税服务公司为您代办相关业务。如果您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联系,通惠管理顾问必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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