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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小编收到12366常见问题反馈
发现有两个问题咨询的人比较多
到底是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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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居家办公期间,如果办理申报纳税有困难,如何线上申请延期申报?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安全,重庆税务部门已于11月13日发布通告,将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8日。
如果您在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您只需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即可线上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操作非常便捷。
二:如何在线查验发票真伪?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后,查验真伪。
如果是重庆市内开具的发票,您也可以登录重庆市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流向】或【发票开具信息】,输入发票相关信息后,查验真伪。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重庆市税务局启动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已是税务部门连续九年开展此项行动。
今(3)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2023年重庆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发布人:
张 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一句话,看发布会重点
2023年,重庆地区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350亿元
——张雄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吴汪洋 摄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情况
张雄介绍,在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推出10大类便民办税缴费举措。
截止去年底,这些措施全部落实落地。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2023年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中,重庆市税务局位居全国第四。主要成效体现在税费服务既智能又便利、政策落实既精准又快速、执法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个方面。
张雄介绍相关情况 吴汪洋 摄
税费服务
聚焦“提速度”,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实现90%的涉税事项网上办,在全国率先推出“十一税”合并申报,相关纳税人申报时间压缩2/3。
聚焦“一窗办”,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创新推出房屋交易“智联通”服务,交易人只到一个窗口即可办完房屋交易全套手续,住房过户由3个工作日变60分钟办完,非住房过户由5—10个工作日变90分钟办完,实现当天办好,立等可取。2023年46万户次交易人享受此服务。
政策落实
聚焦“直达”,通过数据分析,对纳税人特点和税费优惠政策特点分别设置“标签”,当两类“标签”匹配成功,系统就通过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和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互动中心”精准向纳税人推送税费优惠政策。
2023年精准推送政策1599万次,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聚焦“快享”,升级开发“点即报”等申报辅助系统,把税费优惠政策内嵌入信息系统,市场主体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就同步享受优惠政策,也就是“申报即享受”,可以实现政策红利的快速落地。
执法监管
聚焦“有温度”,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全市去年有1万余户次纳税人享受“首违不罚”措施,免予处罚。我们聚焦“有力度”,联合多部门开展的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两年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上万户,共查补税款超18亿元,有力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主要内容
张雄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这一主题,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率先推出5大类20项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还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更快响应诉求
将从快速响应需求、优化咨询服务、及时送达政策、实时解决问题、关注个性需求等方面推出5项13条措施。
其中,将推行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税务人员在线实时提供辅导帮助,实现“办问协同”更方便、更快捷;持续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优化线下服务流程,完善办税缴费实体场所功能,对老年人、身体障碍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等,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拓展网上办税
将从优化“网上办”体验、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等方面推出4项12条措施。
其中,拓展新增36项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总数达到250项,让大家在网上、在指尖上、在掌上能办的事项更多、更方便;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将平均办理时间从原规定的8个工作日内压缩到6个工作日内,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升级分类服务
将从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等方面推出4项15条举措。
其中,对“专精特新”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提供“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解决其成长的“烦恼”;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让参与“银税互动”的商业银行更多,纳税信用贷款产品种类更丰富,给守信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选择,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优化执法监管
将从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推出3项11条举措。
其中,在优化执法方面,通过税收大数据筛选涉税风险,把低风险问题直接从线上推送给企业,让企业自行核实改正,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
深化税收共治
将从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调、拓展信用应用等方面推出4项13条举措。
其中,深化我们和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扩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减轻填报负担;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让失信企业有主动纠错改错的机会,正向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涉税违规行为,强化信用意识,更好地经营发展。
问答精选
2023年重庆地区税收经济运行情况如何?
张雄以4组税收数据,介绍了2023年税收方面的相关情况:
第一组数据:2023年,重庆地区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350亿元,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15.8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2.6亿元。这些减税降费、缓税缓费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进一步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组数据:2023年的新政策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并且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在这项优惠政策下,重庆共有5200多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74亿元,其中2599户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12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重庆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组数据:2023年,重庆地区新增涉税市场主体31.2万户,同比增长38.4%,市场信心进一步提振。同时,市场主体也不断发展壮大,到2023年底,重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19.8万户,比2023年底增加1.6万户,增长8.8%。
第四组数据:通过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重庆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9.9%,近两年平均增长15.3%,企业销售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其中,全市制造业及其相关批发业销售收入占比提升2.4个百分点,呈稳中有升态势。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8%,比全市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速快8个百分点,发展势头良好。
重庆作为国务院确定的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税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措施?
张雄介绍,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中,出台了100项改革事项清单。其中,11项由重庆市税务局牵头落实,目前11项改革事项中已经有4项落地实施,创新成效全国领跑。
一是实现了“多税合一”申报改革,目前,全市已有121万户次企业享受到合并申报的便利;
二是实现了线上开具电子税收完税证明,功能上线两个月已有10.7万余户次纳税人在线上自行开具25万余张电子完税证明;
三是实现了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截至目前,已有1.53万户新办企业选择享受这项服务新举措;
四是实现在存量房交易中试点开具电子发票。今年1月,已经在存量房交易中试点开具电子发票,实现了二手房涉税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这为二手房等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打下坚实基础,将大大拓宽不动产交易的办理渠道和方式。
此外,在3月底,将实现“信用+风险”税务动态监管、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和核验和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等3项改革事项。
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11项涉税改革事项,促进全市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税务部门去年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年有哪些新措施?
张雄介绍,2023年,在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方面,重庆和四川税务聚焦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便利化和强化川渝税收协作基础建设等4个方面共推出了22项具体重点任务,成效明显。
在线下,实现了川渝税务20项线下业务“专窗通办”;在线上,川渝两地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功能拓展至38项跨区域涉税事项;在执法标准上,川渝两地统一了62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两地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在咨询服务上,川渝两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六统一、两互动”,实现咨询解答同一口径、两地咨询互答等。
2023年,重庆税务部门将落实重庆和四川两地政府发布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2023年重点任务清单》,将做好三件事情:
● 完善升级川渝地区两地重点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工作机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推进便捷办税同标同质。
● 新增32项川渝涉税通办事项,包含跨区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增值税预缴申报、房产交易申报等事项,将进一步促进市场要素和市场主体在成渝地区的自由流动和跨区域发展。
● 实现5种税务电子证照在川渝互认共享,分别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扣缴税款登记证、税收完税证明、a级纳税人证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将有助于在线数据核验,减轻市场主体和群众现场提交实体材料的负担,更好享受一体化服务、同城化待遇。
来源:重庆发布
文字:刘敏
编者按:近日,上市公司大连天宝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因涉嫌虚开发票被拘的新闻进入大众视野,在一般人看来,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法务团队具有良好的风险识别及预防能力,虚开与上市公司似乎并不会产生太多的联系。然而,随后又爆出上市公司康得新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业务收入,虚增利润总额119亿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构公司繁荣假象,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受损,引发股票市场的信誉危机。不仅如此,上市公司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虚开风险。本文将以上市公司渝三峡a先后发布的三则公告为素材,分析其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所遇到的涉税问题以及对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发表几点看法。
一、事件引入:上市公司渝三峡a(000565.sz)税务事项处理始末
(一)第一阶段(2023年6月—2023年4月)
渝三峡a(000565.sz)于2023年6月29日就公司所遇到的税务事项发布公告,披露了公司2023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的主要内容。《000565渝三峡a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18.6.29)详细披露如下:
1、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通知内容:你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所涉及发票132份,金额131,225,144.26元(详见附件),按照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涉及具体事宜联系稽查局。”
2、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通知,据初步了解,系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化工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化工公司2023年8月及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发票金额131,225,144.26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22,308,274.81元。
3、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接通知后,公司将会同律师、年审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并研究处理方案,评估该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3年4月—2023年7月)
2023年4月24日,渝三峡a发布补充公告,披露鉴于目前税局审理核查尚未最终出结果、且未强制要求公司将上述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暂不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转出处理、待正式文件下达后按文件要求处理。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就相关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自2023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现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后,公司及化工公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律师对涉税事项于2023年7月13日走访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国税稽查局,据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介绍,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传祺公司)是在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涉及偷逃消费税,福州市经开区国税稽查局已经向福建传祺公司出具涉案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下称两书),该两书已下发至福建传祺公司,两书主要内容包括:(1)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罚款50万,并移交公安机关;(2)追缴消费税。化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增值税已完税。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3年1月、2月分别向化工公司相关人员再次询问相关情况并调取交易过程中的资料。2023年3月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人员前往山东、江苏,化工公司的下游贸易合作企业调查取证,补充调查资料,目前相关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形成补充资料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审理科目前正对补充资料以及原有调查材料进行审理核查,截止目前审理核查工作尚未有结果。
(三)第三阶段(2023年7月)
2023年7月4日,渝三峡a再次发布公司涉税事项的报告,公布了其子公司涉税事项的稽查结论。具体内容如下:
1、2023年7月3日化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稽查结论》[渝税五稽结〔2019〕100046号],税务稽查结论如下:
“重庆渝三峡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116345980067t):经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2、税务稽查结论对公司的影响。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化工公司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往来中不存在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因此化工公司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出具的稽查结论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二、受托方税务机关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应对企业涉税事项展开调查,不得直接依据通知单对纳税人作出处理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从文书类型的角度看,《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文件,仅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并不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受托方税务稽查局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不得依据该通知单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而应对涉案企业展开调查后,在确认下游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再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理。从本案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津国税稽通〔2018〕8号]可以判断,税务机关之所以会对化工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让其做进项税额转出,就是直接依据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通知作出的处理,此种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由于化工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后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认化工公司与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贸易业务往来中不存在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因此化工公司所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才得以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不必然导致进项转出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用的一般计税方法是间接计算法,即先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其实际税负通常会由商品的销售方转嫁给购买方。购买方在整体承担了商品的增值税税负后即取得对国家的税收债权,对未增值部分可以继续向后手购买方转嫁,实际上仅对商品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纳税。就商品流通而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为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减法定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只要上一环节的企业已就销售货物中的销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企业就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根据的是商品交易中货物的不含税价格,和发票上所载货物名称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只要企业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实际交易的数量、金额开受发票,就不会造成虚抵增值税税款的后果。本案中,福建省传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但是传祺能源公司就其这一环节的增值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款,下游企业也就取得了正当的抵扣权益,不能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游商品品名不一致,而让企业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变名销售行为的本质是偷逃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该条款明确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即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石化贸易企业的变名销售行为究竟对国家的税款存在何种危害?实质上,变名销售的交易链条主导方不是参与变票或过票的石化贸易企业,而是在链条上的最终受票方——石油炼化企业。在变票交易链条中,地炼企业毫无疑问地确实是采购了石油半成品,并意图对其实施加工和调和生产为成品油再对外销售。通过增加中间贸易环节让贸易企业变更发票品名,地炼企业便可以隐瞒其加工和调和石油制品的行为,其账面上将会呈现购进成品油、销售成品油的结果,从而逃避其在生产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这是变名销售对国家消费税税款的危害实质。
(二)变名销售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石化企业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不仅如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变名销售”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结合刑法关于虚开犯罪的认定以及多年实务积累,笔者认为,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2)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后果。
石化企业在发生真实的油品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具有真实的货物和收付款行为,石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便存在发票品名上的瑕疵,但发票所载货物的金额和数量与真实交易保持一致,在货物购销交易价值方面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货物在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下游企业取得品名不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也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任何损失。石化企业在“变名销售”过程中,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追求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意志,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三)司法机关对变名销售类案件的处理开始良性转变
结合石化企业变名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该类型案件的查处思路经历了几次良性转变。石化企业变名案件爆发之初,司法机关基于中间交易环节未发生实际的物流运输从而认定各主体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进而将案件定性为“虚开”。但是,随着此类型案件爆发数量的增多、侦办经验的积累,各地司法机关对涉案交易特征、是否造成增值税损失、货权转移方式、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等几个重要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对石化企业变名案件的办理思路逐渐产生良性转变,逐步修正对“是否具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判断标准,不再仅以中间交易环节未发生实际货物运输而否定交易真实性,而是更加注重查实交易链条中是否有真实货物;更加注重从税收原理角度把握涉案交易是否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认识到变名交易中若购销交易真实发生,各交易主体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认识到变名交易案件的本质在于交易主体可能存在偷逃消费税的问题后,部分司法机关将案件转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有一部分司法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刑法权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共6个,其中首个案例即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最高院在本案例中明确指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院这一权威意见明确了本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和危害后果要件,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明确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张雄介绍相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石涛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3日15时10分讯(梁浩楠)3月3日,2023年重庆市“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雄以4组税收数据,介绍了2023年重庆地区涉税市场主体发展、税收经济运行等情况。
2023年,重庆地区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350亿元,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15.8亿元,为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2.6亿元。这些减税降费、缓税缓费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进一步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2023年的新政策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并且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在这项优惠政策下,重庆共有5200多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74亿元,其中2599户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12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重庆企业创新发展。
2023年,重庆地区新增涉税市场主体31.2万户,同比增长38.4%,市场信心进一步提振。同时,市场主体也不断发展壮大,到2023年底,重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19.8万户,比2023年底增加1.6万户,增长8.8%。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重庆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9.9%,近两年平均增长15.3%,企业销售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其中,全市制造业及其相关批发业销售收入占比提升2.4个百分点,呈稳中有升态势。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8%,比全市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速快8个百分点,发展势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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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证书查询方法和步骤
近期有很多人私信冠享职称,咨询关于工程师职称查询电话和查询方式,冠享职称把几种不同的查询方式梳理了一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登录人社部官网进行查询,随着职称数据的陆续录入,今后越来越过的人才可以在人社部职称数据库里面查到自己的职称,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职称熟记信息量巨大,目前也只是录入了一部分职称数据,不是所有数据,所以还有一些人是查不到的。
具体查询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人社查询系统
第二步:点击职称和职业资格改革
第三步:点击职称评审信息查询
二、打电话查询,这个主要是看职称证书上的发证机构和审批单位是哪个,在确定了对应的发证机构后就可以电话查询了。但是这种查询方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有些电话无法打通、有些电话打通了但是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工作人员无法查询等。
三、到办事大厅去查询,其实这个和电话查询基本是一样的,也是要看职称证上的发证机构和审批单位是哪个,在确定了对应的发证机构后就可以去对应的部门办事大厅查询了。
四、可以在12333上查询,具体操作方法:“办事服务”—“人才人事服务”—“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五、在当地人社部门查询,目前所有的职称都已经归到人社部门查询了,每个评委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都要到人社登记核准,以前是在人事部门,所以现在大部分的职称都可以在人社部门查询到。
六、联系冠享职称查询:我们帮您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免费查询核实职称证。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转发哦!
【功能概述】
该模块为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
【具体步骤】
第一步:登陆电子税务局-【查询中心】-【财务报表查询】
第二步:打开该功能菜单后,录入“日期起止”,点击“查询”可查询出起止时间内的报表信息,点击报表的“打印”可打印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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